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华中电网省间互供电量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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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

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doc国家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doc国家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doc国家发展特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进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阻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不为:湖北省1.60分钞票、湖南省1.85分钞票、河南省1.32分钞票、江西省1.3分钞票、四川省1.48分钞票、重庆市1.03分钞票。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年底往常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检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不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爱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不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45号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6月29日川价发〔2006〕145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火电厂(含统调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84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各类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冶勒电站2006年上网电量低于设计利用小时产生的价差金额,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我省2006年底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火电厂有:国电华蓥山电厂、华电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宜宾发电总厂豆坝电厂、黄桷庄电厂。

华蓥山电厂4号机组(10万千瓦)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其余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提交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文件后,由我局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电价。

三、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478元。

水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288元。

新投产电厂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并按川价发〔2005〕91号文件规定,报我局审批和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电力电量管理考核办法

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电力电量管理考核办法

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电力电量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确保华中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使电网运行规范有序,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中电网包括湖北电网、河南电网、湖南电网、江西电网、四川电网、重庆电网。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直调电厂为:葛洲坝、丹江、隔河岩、高坝洲、五强溪、二滩水电厂和姚孟、沁北火电厂等(以下简称各“直调电厂”)。

第三条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电力电量管理考核单位为: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市)公司”)以及直调电厂。

第四条各省(市)电力公司应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如AGC、负荷预测、一次调频)严格执行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第五条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负责调度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并根据网公司编制的联络线月度送受电计划,编制下达联络线日送受电计划和直调电厂日发电计划。

各省(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市)调”)根据华中网调下达的联络线日送受电计划,按联络线偏差ACE控制联络线有功功率和系统频率。

直调电厂按照华中网调下达的电厂日发电计划控制电厂发电。

第六条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计划编制公式、考核点及考核方法与计算公式详见《华中电网省(市)间联络线电力电量CPS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条网调直调电厂发电计划及考核点为电厂的发电侧或出线侧(目前为发电侧)。

第八条网公司、各省(市)公司及各级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网发供电能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第九条在电网安全和电网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网调应以保证电网安全为原则,修改各省(市)公司送受电计划和相关直调电厂的发电计划。

第十条网公司、省(市)公司之间的实时电力电量交易按照有关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实时电能交易办法执行。

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委2011

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委2011

发改价格[2011]1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

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

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7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十三日计价格〔20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

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

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用户受电│用户应交纳的贴│其中│自建本级电压┃┃电压等级│费├──────┬──────┤外部供电工程┃┃(千伏)│(元/千伏安)│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200-220┃┠─────┼───────┼──────┼──────┼──────┨┃10 │200-220 │110-120│90-100 │150-160┃┠─────┼───────┼──────┼──────┼──────┨┃35 │150-170 │150-170││70-90 ┃┠─────┼───────┼──────┼──────┼──────┨┃63 │100-110 │100-110││┃┠─────┼───────┼──────┼──────┼──────┨┃110 │70-90 │70-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精神,经商省发改委、省经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共153家):(一)咸宁市(27家)1、福达铸造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开发区)2、赤壁市腾达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公安泉村1组)3、赤壁市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周画路237号)4、赤壁市福供钢厂(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桂花树路)5、赤壁市长乐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6、咸安区东门废品收购站(咸安区东门村)7、横沟魏发熔炼厂(咸安区横沟桥镇粮管所)8、官埠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官埠桥镇)9、宝塔闽云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宝塔镇)10、高桥水泥机械厂(咸安区高桥镇)11、龙潭福兴废品收购站(咸安区龙潭乡)12、咸安区甘鲁废品收购站(咸安区杨下村)13、咸安区汀泗钢厂(咸安区汀泗桥镇)14、老官铸造厂(嘉鱼县老官变电站)15、洲湾镇铸造厂(嘉鱼县洲湾镇沙堤旁)16、通顺轧钢厂(通城县百丈潭)17、天鸟铸造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18、福阳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19、明理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20、青山铸钢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21、术平铸钢厂(崇阳青山镇一级站)22、白霓铸钢厂(崇阳白霓镇)23、石城铸钢厂(崇阳石城镇)24、顺发金属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明水村)25、九宫山镇融达铸造厂(通山县九宫山镇原造纸厂内)26、通羊镇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县水泥厂对面)27、楠林福利铸件厂(通山县楠林桥镇)(二)荆州市(26家)1、沙市磁性材料厂小钢厂(沙市区大庆路)2、沙市塑料四厂小钢厂(沙市区长港路)3、沙市光学仪器厂小钢厂(沙市区红门路)4、江南工具厂小钢厂(沙市草市青河口)5、荆州市友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区南环路印染厂院内)6、荆州金属回收加工厂(荆州区玛钢厂院内)7、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冶炼厂(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8、荆州荆唐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北村)9、熊河钢厂(江陵熊河造纸厂内)10、荆州市华闽钢铁公司普济生产车间(普济镇转盘)11、松滋刘家场郑德栋小钢厂(刘家场镇岩棉厂内)12、刘家场桃丰村小钢厂(刘家场镇桃丰村)13、刘家场李勤健小钢厂(刘家场镇荆化总厂内)14、公安县供销社海通钢厂(斗湖堤镇)15、公安县埠河镇伍发云钢厂(埠河镇)16、公安县埠河镇安道福钢厂(埠河镇)17、公安县闸口镇钢厂(闸口镇)18、郑玉红小钢厂(绣林办事处路家铺居委会)19、东方金属制品厂(东方办事处)20、石首市精密铸造厂(笔架办事处)21、高基庙铸造厂(高基庙肖家岭砖瓦厂院内)22、石首市金成金属制品厂(团山镇长山村)23、荆州市树脂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4、荆州市化工三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5、荆州市田湖电排小钢厂(沙市区同心村)26、荆州市美威铝业小钢厂(沙市区十号路)(三)宜昌市(16家)1、五峰长乐坪山水库铁厂(五峰长乐坪镇)2、当阳巩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3、当阳马店学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4、当阳马店矸石发电厂铁厂(当阳市育溪镇)5、当阳市八景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6、当阳市福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7、秭归峡口铁厂(秭归县斗坪乡)8、秭归县建东铁厂(秭归县茅坪镇)9、秭归县杨林桥铁厂(秭归县杨林桥镇)10、宜都市大堰城钢铁公司(宜都市枝城镇)11、宜都市大堰铁厂(宜都市大堰乡)12、枝江姚港钢铁回收公司(枝江市姚港镇)13、枝江长松钢铁公司(枝江市七星台镇)14、夷陵区莲沱铁厂(夷陵区莲沱镇)15、夷陵区樟村坪铁厂(夷陵区樟村坪镇)16、宜昌市福龙钢铁公司(宜昌市伍家区)(四)襄樊市(14家)1、襄城区文昌门轧钢厂(襄城区)2、薛有弟钢厂(襄城区万山江边)3、宜城永固铸铁厂(宜城南营)4、谷城县东平金属制品铸造厂(冷集镇王康村)5、谷城县盛兰铸造厂(石花谭口)6、谷城盛康废旧金属加工厂(盛康镇当铺)7、南漳三道河恢登铸造厂(南漳三道河水库)8、南漳县云台山水库铸造厂(南漳县云台山水库)9、南漳石门水库铸造厂(南漳石门水库)10、老河口市铸件厂(老河口市李楼)11、枣阳市南城惠湾轧钢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村)12、枣阳市王盛轧钢厂(枣阳市襄阳路)13、枣阳市郭庆埔钢厂(枣阳市熊集镇)14、枣阳市高宝企业有限公司(枣阳市襄阳路)(五)鄂州市(13家)1、长乐轧钢厂(鄂城区古楼街办)2、华烁金属制品厂(杨叶镇)3、葛店生财金属制品厂(葛店镇)4、葛店东方金属制品厂(葛店开发区)5、楼下铸造厂(泽林镇)6、周勇铸钢厂(杨叶镇)7、杨叶铸造厂(杨叶镇)8、振兴铸造厂(汀祖镇)9、三峡铸造厂(杨叶镇)10、宏胜铸钢厂(杨叶镇)11、江广建材厂(鄂城区西山街办)12、樊口大闸熔炼厂(鄂城区樊口街办)13、马桥铸铁厂(胡林乡)(六)黄冈市(10家)1、黄州闽航金属有限公司(黄州区)2、浠水县铸造厂(浠水城关芦河)3、浠水绿杨乡铸钢厂(浠水县绿杨乡)4、浠水洪山铸钢厂(浠水县城关洪山)5、浠水磁头厂铸造车间(浠水城关)6、蕲州仙游异型材料厂(蕲州镇)7、蕲春常松装潢材料厂(蕲春县城关)8、蕲春鸭咀铸钢厂(蕲春县刘河乡)9、蕲春链条厂(蕲春县槽河镇)10、黄梅县轧钢厂(黄梅县城关)(七)荆门市(10家)1、掇刀小钢厂(荆门市虎牙关路5号)2、东宝小钢厂(荆门市青山路19号)3、漳河小钢厂(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机械队)4、仙女小钢厂(荆门市银陶有限公司院内)5、京山县龙锦金属材料制品厂(京山县新市镇惠亭水库)6、京山县文泰实业有限公司(京山县宋河镇高关水库)7、董恩芳小钢厂(钟祥市温峡水库)8、石门水库小钢厂(钟祥市石门水库)9、毛李废品回收公司(沙洋县毛李镇徐湾村)10、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沙洋县沙洋镇变电站)(八)孝感市(10家)1、汉川回龙茶棚铸造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旁)2、汉川回龙新桥铸造厂(汉川回龙新桥小学院内)3、汉川李书云小钢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内)4、汉川张小才小钢厂(汉川脉旺“三八”渡槽旁)5、汉川夏贤必小钢厂(福星科技九分厂旁)6、应城市四里棚轧钢厂(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7、安陆市星火冶炼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村)8、安陆市烟店陈巷钢厂(安陆市烟店镇陈巷)9、大悟县刘集天顺工贸公司(大悟县刘集镇)10、孝感市孝南区杨店爱国金属加工厂(孝南区杨店镇爱国村)(九)仙桃市(7家)1、仙桃市阳光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2、仙桃市新兴铁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3、仙桃市天运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蚧埔娲澹?4、仙桃市新冶铁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蚴??r湾村)5、仙桃市宏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市西流河镇河丰村)6、仙桃市东荣铁花工艺厂(仙桃市杨林尾镇老泵站)7、张沟镇铁花工艺厂(仙桃市张沟镇)(十)黄石市(6家)1、博达锻造五金加工厂(黄石电厂院内)2、游敏小钢厂(西塞凉山村)3、翟新元小钢厂(西塞凉山村)4、陆启农小钢厂(东方化工厂院内)5、龙港轧钢厂(阳新龙港镇)6、大冶市张冲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十一)十堰市(6家)1、丹江口市新港柳少华铸钢厂(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2、丹江口市杨兆华铸造厂(丹江口市羊山路)3、丹江口市均州实业公司(丹江右岸)4、丹江口市福安铸件加工厂(丹江口市缫丝厂内)5、武当山开发区铸造厂(武当山土门村)6、闽航金属制造厂(房县房陵大道46号)(十二)随州市(3家)1、刘文武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2、高小刚小钢厂(淅河天地有限公司内)3、熊龙胜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啤酒厂院内)(十三)恩施市(2家)1、鹤峰民族线材厂(鹤峰县容美镇)2、巴东县原机械厂(巴东县城关镇)(十四)潜江市(2家)1、王场二路修造厂(潜江市王场二路大修厂院内)2、周矶农场机耕队铸造厂(潜江市周矶农场)(十五)天门市(1家)1、天门市第三石油机械熔炼厂(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共184家):(一)武汉市(16家)1、武汉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2、武汉长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3、武汉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4、武汉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五里界镇)5、航峰轧钢厂(新洲区阳逻街)6、滠口远方钢铁公司(黄陂区滠口刘店)7、闽航金属材料厂(黄陂区滠口鸿岭)8、武汉市汉阳区亿丰装饰材料加工厂(汉阳区夏家湾特1号)9、武汉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0、武汉市汉阳区福鑫加工厂(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1、走马岭轧钢厂(东西湖区走马岭十一支沟)12、吴家山兴业轧钢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13、武钢自动化技术实习工厂(武钢二技校)14、武汉闽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15、新洲方扬建材工业公司(新洲区方扬)16、新洲城关镇福新铸钢厂(新洲区邾城街)(二)黄石市(5家)1、杨裕柏小炼钢厂(大冶市汪仁镇)2、江贤木小钢厂(大冶市汪仁镇)3、大冶市正昌型材有限公司(大冶市殷祖镇)4、钟山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5、大冶市汉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冶市东岳街办)(三)十堰市(9家)1、十堰市福源钢铁有限公司(十堰市花果西城路2号)2、郧县永盛精密铸造厂(原航峰轧钢厂郧县荼店镇)3、丹江口市利民铸造厂(丹江口市姚沟路)4、丹江口市呼丹钢厂(丹江口市羊山路)5、市挖断路铸造厂(丹江口市王大沟)6、丹江口市鑫盛铸造厂(丹江口市渡口路)7、新港彭文明钢厂(丹江口市新港)8、丹江口市贞光铸造厂(丹江口市三官殿)9、丹江口市西瑞铸造厂(丹江口市大坝路)(四)荆州市(3家)1 津海公司(沙市区南湖路)2 友元公司(沙市区沙岑路)3 大仁公司(沙市区杨泗村)(五)宜昌市(16家)1、长阳五爪观铁厂(长阳县五爪观)2、长阳魏家洲铁厂(长阳县魏家洲)3、长阳七里湾铁厂(长阳县七里湾)4、长阳邓家坝铁厂(长阳县邓家坝)5、长阳刘家冲铁厂(长阳县刘家冲)6、长阳渔峡口铁厂(长阳县渔峡口)7、长阳东流溪一铁厂(长阳县东流溪)8、长阳东流溪二铁厂(长阳县东流溪)9、长阳酒甄子铁厂(长阳县酒甄子)10、长阳王子石铁厂(长阳县王子石)11、五峰桥河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2、五峰重阳树村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3、五峰曹家坪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4、当阳向家草坝铁厂(当阳市干溪镇)15、秭归茶场铁厂(秭归县)16、宜都市茶园寺铁厂(宜都市)(六)襄樊市(46家)1、汪先金小炼钢厂(黄集镇)2、窦新和炼钢厂(王河镇)3、窦坡军炼钢厂(龙王镇)4、窦华强炼钢厂(程和镇)5、吴家良防盗网加工厂(张湾镇)6、王耀军轧钢厂(张湾镇)7、杨可元轧钢厂(朱集镇)8、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襄阳路66号)9、枣阳市富达轧钢厂(襄阳路)10、枣阳市民族企业有限公司(民族路8号)11、李顺州小钢厂(熊集镇)12、徐长江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3、李万山小钢厂(熊集镇)14、朱顺群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5、李传凤小钢厂(原自行车厂院内襄阳路)16、汪志锋小钢厂(襄阳路)17、郭卫国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8、徐智慧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9、丁贵华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20、谷城盛兰铸造公司(谷城石花潭石水库)21、谷城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城县沈湾)22、宜城王宏晋轧钢厂(宜城南营)23、宜城市晋宜磷铁有限公司(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24、正国铸造厂(襄城卧龙镇)25、枣阳市钢铁公司鑫发轧钢厂(枣阳市)26、南鑫机械厂(枣阳市)27、沙店村钢厂(枣阳市)28、枣阳市万计建材加工厂(枣阳市)29、尤洪清板厂(枣阳市)30、枣阳市昌成轧钢厂(枣阳市)31、枣阳市铸钢厂(枣阳市)32、保温材料厂(枣阳市)33、王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34、富达建材厂(枣阳市)35、恒生钢厂(枣阳市)36、姜淑毅铸造厂(枣阳市)37、张德超钢厂(枣阳市)38、枣阳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39、化工阀门加工厂(枣阳市)40、楚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41、球墨铸造厂(枣阳市)42、马武轧钢厂(枣阳市)43、何庄轧钢厂(枣阳市)44、东津山河神威机电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5、东津桥南回收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6、顺华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区卧龙镇)(七)鄂州市(25家)1、桐城锻压厂(泽林)2、广山金属制品厂(泽林)3、王育军铸钢厂(泽林)4、长乐轧钢厂(泽林)5、卢湾铸钢件厂(碧石)6、碧石金属件厂(碧石)7、综合食品厂内铸钢厂(碧石)8、综合食品厂内轧钢厂(碧石)9、岳石洪机械配件厂(汀祖)10、岳石洪铸钢厂(汀祖)11、金龟山金属加工厂(汀祖)12、付畈熔炼厂(新庙)13、卓越机械厂(新庙)14、新力板簧厂(新庙)15、环亚内燃机配件厂(新庙)16、安杨煤机厂(沙窝)17、东方煤机厂(沙窝)18、南方金属制品厂(葛店)19、江胜金属制品厂(华容)20、得胜铸钢厂(临江)21、麻纺厂内铸造厂(凤凰街办)22、长江铸造厂(西山街办)23、长江轧钢厂(西山街办)24、朱家垴铸造厂(西山街办)25、民信铸钢厂(西山街办)(八)黄冈市(39家)1、浠水钢砂厂铸钢车间(浠水钢砂厂)2、浠水四级电站铸钢厂(浠水四级电站)3、浠水田力宝铸钢厂(浠水城关)4、浠水关口铸钢厂(浠水关口)5、浠水六神铸钢厂(浠水六神)6、浠水苏冲铸钢厂(浠水六神)7、浠水巴河铸钢厂(浠水巴河)8、浠水闽航装潢材料厂(浠水丁司档)9、浠水长江金属制品厂(浠水巴河)10、蕲春粮食铸钢厂(蕲春)11、蕲春红石头村铸钢厂(蕲春蕲州)12、蕲春大同铸钢厂(蕲春大同)13、蕲春桐梓铸钢厂(蕲春桐梓)14、黄梅濯港轧钢厂(黄梅濯港)15、黄梅粮食铸钢厂(黄梅)16、黄梅旺鑫铁艺厂(黄梅)17、黄梅小池陈坦铸钢厂(黄梅小池)18、黄梅普济公铸造厂(黄梅小池)19、黄梅小池刘佐铸钢厂(黄梅小池)20、团风船厂铸钢厂(团风船厂)21、团风化机厂铸钢厂(团风化机厂)22、团风福田铸钢厂(团风总路咀)23、英山草盘铸钢厂(英山草盘)24、英山张咀铸钢厂(英山张咀)25、红安上新集铸钢厂(红安上新集)26、红安二程铸钢厂(红安二程)27、红安紫云铸钢厂(红安)28、武穴大金铸钢厂(武穴大金)29、武穴李顶武铸钢厂(武穴)30、武穴大法寺铸钢厂(武穴大法寺)31、罗田同发铸钢厂(罗田)32、黄州铝厂铸钢车间(黄州开发区)33、黄州路口铸钢厂(黄州区)34、黄州堵城铸钢厂(黄州堵城)35、黄州福利院铸钢厂(黄州区)36、黄州长江小钢厂(黄州区)37、黄州有为金属回收公司新河炼钢厂(黄州区长江)38、黄州禹王铸钢厂(黄州区新河)39、黄州粮食铸钢厂(黄州码头)(九)孝感市(7家)1、云梦县金堂实业有限公司(云梦县义堂镇经济开发区)2、安陆市美钢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凤凰山八角楼)3、安陆市福乐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林原福乐钢厂院内)4、汉川昌鑫金属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川沉湖(原沉湖部队院内))5、福星科技林废旧钢丝处理厂(汉川沉湖福星)6、汉川脉旺富强钢丝绳厂(汉川脉旺荷沙公路边)7、孝南区东山头钢铁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十)咸宁市(2家)1、赤壁市蒲圻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陆水社区墨斗山)2、咸安闽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咸安区横沟桥镇)(十一)恩施州(12家)1、巴东县福明轧钢厂(巴东县城关镇)2、利川谭泽安钢厂(利川市肉联厂附近)3、利川金新轧钢厂(利川市正大工艺厂院内)4、恩施市达昌轧钢厂(恩施市大桥路)5、恩施市启兴齿轮厂(恩施市沿江路)6、任楚仲地条钢厂(恩施市土桥坝)7、杜邱成地条钢厂(恩施市原轴承厂院内)8、建始县鄂闽废铁铸造加工厂(建始县邺州镇)9、建始县恒迅耐磨材料铸造厂(建始县邺州镇)10、咸丰县大坝铸钢厂(咸丰县高乐山镇)11、来凤县水寨小钢厂(来凤县翔凤镇水寨)12、宣恩县铅锌矿厂(宣恩县诛山镇)(十二)随州市(2家)1、熊龙胜炼钢厂(随州市缫丝厂内)2、王国庆炼钢厂(随州市交通大道鹿鹤转盘东400米)(十三)潜江市(2家)1、潜江市竹根滩周明铸造厂(潜江市竹根滩镇)2、潜江市顺华机械铸造厂(潜江市泽口办事处)上述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供电企业不得向其供电;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照我省销售电价对应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5分钱,从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办[1990]1162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办[1990]1162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能源办(1990)1162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发电厂调峰技术和安全导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电力司、通调局备案后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执行《规定》和《导则》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部电力司、通调局。

附: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网用电负荷的变化及电力负荷的峰谷差不断增大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峰工作是电力生产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对保证全网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电网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质量有重要作用。

各电网应高度重视电网调峰工作并根据电网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措施加强调峰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调度等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所有并网的发电厂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电网调峰。

电网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济调度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

第五条当电网情况发生变化时,电网调度部门应及时修改发用电计划以保证电网运行的经济合理性,下级调度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计划运行。

第六条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各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应的调峰工作责任制与奖惩办法。

实施细则等应报能源部备案。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价能交[2009]323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32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汉江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价格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0.2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0.245元/千瓦时。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根据此次趸售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影响,制定各地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2008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报我局审批。

(二)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提高0.004元/千瓦时。

(三)大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05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生产用电价格调整为0.3878元/千瓦时。

(四)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不变。

(五)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执行省网县级趸售电价。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千瓦时)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川价电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川价电发﹝2009﹞5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我省统调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为,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937元(含17%增值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787元。

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二。

二、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四川电网水电标杆电价暂停执行后,在新的水电定价机制出台之前,新投产的水电站由我局暂按每千瓦时0.288元审批临时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小水电保护性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元。

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见附件三。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电厂和川南煤业公司瓦斯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3元。

四、国家发改委通知所列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水平每千瓦时为2.24分,加上国家统一规定不列入调价平均水平的同价项目,我省销售电价实际提高每千瓦时2.45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调整电价,我省各类用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包括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电量、直购电量均作同步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四[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浏览次数: 7次字号: [大] [中] [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湖北省物价局:你局报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实施分时电价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27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为调动用户调峰和鼓励发电厂发电,将销售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3.75倍,上网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1.25倍,高峰用电季节电价上浮6%。

二、暂不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和提高现行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比重,结合下一步疏导电价矛盾再作调整。

三、目前实行高可靠性电价的条件尚不成熟,此项政策暂不宜实施。

四、为更好地调节电力供求,请你局进一步加大推行分时电价力度。

对居民生活用电也可进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但应采取居民自愿参加方式,可由你局组织地市物价局、电力公司研究试点方案。

同时,请你局根据湖北省电网水电比例较大情况,进一步研究销售电价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办法,报我委批准后实施。

五、现将按以上意见调整后的《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见附件)印发你局,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分时电价方案批复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湖北省电力公司附件: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应的原则,制定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如下:一、销售环节分时电价方案销售环节分时电价分为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

l、峰谷电价执行范围湖北电网(含直供直管县和代管县)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用户。

2、峰谷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O:00--12:00、18:00--22:00(共6小时)平段;8:00--10:00、12:00--18:00、22:00一24:00(共10小时)低谷时段:0:00--8:00(共8小时)3、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基础电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批准的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湖北电价沿革-201004

湖北电价沿革-201004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文件 计价格[1994]183号 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
• 同意继续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办法,核定地方平均加价幅度3.73分。
14
一九九四年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鄂价重字[1994]29号(转发) • 一、经省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
别(应国家要求);容量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 三、农业排灌,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 九、自组电量,按“谁组电、谁用电、谁负担”的原则,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鄂价重字[1995]119号 关于执行1995年湖北省电网电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凡属省电网供电用户(含中央在鄂企业) • 二、城镇商业电价,…及金融、邮电行业 • 十、小水电上网价提高到0.18元/kwh
• 注:中央层面未出台调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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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
特点: 城镇商业电价扩大到金融、邮电行业; 对电石等高能耗产品,仍实行限制性优惠; 发文滞后,再次补收; 一九九四年 中央层面没有批文,引发争议,以武钢为代表的中央在鄂 企业拒付调价部份电费; 电度电价电压等级最高仍为35KV;基本电价未调整;趸 售仍为分类
化肥;电解烧碱、电石、电炉黄磷和合成氨 四、提高居民生活电价
注:7月20日发文,要求7月1日(4月1日)执行,导致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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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鄂价重字[1993]127号(转发) 二、贫困县农业排灌类确立,非贫困县农排按农业生产的65%执行 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额、征收范围不变 四、各集资厂和小水电的上网电价已经国家核准。 五、各地自组电量,按《湖北省多种电价实施细则》测算,提出二次综 合加价标准 六、试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3】72号)原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88】38号《湖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试行 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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