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精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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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应禁止以企业的名义向企业借款,不受法律 保护,在出现纠纷时,债权得不到保障,面
临罚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合法吗?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 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 倍),超过部分无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 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2.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 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讲义
主讲人:李友海 时间:2011年6月9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定义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 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 放贷款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 放贷款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 放贷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判决:1.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 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 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2.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 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 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 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 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 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 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 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 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 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 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 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 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 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 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 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如约定 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 准计算逾期利息。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 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 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 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 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 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 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 %。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 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 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 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 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例如企业以 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 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 行为属 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 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 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乙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 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 事责任 案例4: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 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张乙迫 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 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案例5: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 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
一无息推定原则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 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
利息

二合理利率原则 原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不保护复利原则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 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
1
•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2
•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3
•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
4
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
5
贷双方约定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例1
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 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 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 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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