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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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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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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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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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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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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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环境新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XXXX年第12号令

环境新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XXXX年第12号令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关于公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04-0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联合令〔2011〕12号【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11-4-8【生效日期】2011-4-8【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

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北政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方案2018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北海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8〕29号)同意北海出口加工区核减规划面积并整合优化为北海综合保税区。

为顺利推进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北海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署加函字〔2018〕27号)精神,对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在北海出口加工区原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监管设施的基础上进行自查,对未达标的设施进行修复和完善,以达到综合保税区验收标准,确保北海综合保税区在2018年底前通过国家封关验收。

二、验收内容和步骤北海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6月—9月)1.向上级部门申请北海综合保税区建设资金补助。

2.完善金属围网、卡口、验货场地、监管仓库、巡逻通道等基础设施,完成A、B区卡口两进两出通道升级改造工作。

3.对封关区域内视频监控、智能卡口、海关辅助系统(软件)及地磅、信息化综合布线及机房等监管设施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

4.做好《广西北海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情况》现场汇报材料准备(含PPT演示)。

5.对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标准,对北海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内容和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制作完备的资料台账。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怎样,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

怎样,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

怎样,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篇一: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创业公路站为了顺利的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将秉承着规范有序的办事制度,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使我站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的轨道。

特制定以下工作流程制度一是建立分级负责制。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力度,畅通了各项工作需求的渠道。

二是建立信息登记制度。

对受理的群众诉求事项,进行认真登记、分类办理。

信息登记单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摘要、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办理时间等,从接投诉件到办结,所有情况一目了然,所有投诉件全部编号立卷,对署名投诉的,我们要将调查核实处理的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三是建立信息跟踪督办制度。

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1真分类处理后,采取交办、催办、现场调查、现场督办等方式,责令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和解决。

并对其事中和结果进行督办,对其办理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

凡属我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及时交办和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及时予以解决;不属我站管辖的,及时反馈到上级相关部门和负责人。

对受理的诉求件,做到事前调查,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和掌握情况;事中督办落实,跟踪办理;事后总结汇报,及时反馈情况。

四是建立信息结果反馈制度,将群众诉求办理件评定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承办单位,促进办理工作的实效性。

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潘洪本袁平刘志强赵小野贞杨丽丽蒋晓清创业公路站党支部2014年4月20日李篇二:规范流程的完善手术室发展之我见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不断的积累,及时将管理经验和成果转化为便于执行的规则制度,建立一套规范、可实施的科学管理流程。

对优化科室流程提如下建议:21. 科室定期学习卫生部颁发的各项制度、流程、规定,科室能及时查阅到这些文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03 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与法 规
进出口税收政策
减免关税
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的产品在进出口 时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
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特殊监管区域 内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或退还。
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管制
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外汇管理政策较为宽 松,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兑换外 汇。
VS
外汇资金池
高度开放
这些区域通常对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有 较高的开放度,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政策优惠
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享有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惠 政策,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促进贸易。
便利化措施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特殊监管区域通常实施 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如简化进出口手续、快速验 放等。
特殊监管区域的重要性
服务升级与优化
提升服务质量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加 便捷、高效的服务。
完善配套设施
加强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交通、物流、通讯等配套设施 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拓展服务领域
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拓展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专 业服务。
政策创新与完善
探索政策创新
结合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实际,探索政策创新,为入驻企业创造更 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定义
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境工业园区逐渐 成为促进国际产业合作和升级的重要平台。
发展
跨境工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其 他政策支持,同时园区通常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服 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生产和营商环境。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如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经济合 作区等,这些区域通常拥有更加丰富的功能和政策支持,旨在 促进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升级。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一、申请与批准程序(一)立项。

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

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二)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

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

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4. 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3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

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 2 —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28日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

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

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

特殊区域检验检疫流程规范20201.进入特殊区域前必须接受检验和登记。

Before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 you must undergo inspection and registration.2.所有人员进入特殊区域都需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

All personnel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 must wear protective masks and gloves.3.特殊区域内禁止随意触摸或移动物品。

It is forbidden to touch or move items in the special area.4.需要将随身物品放在指定的区域接受消毒。

Personal items need to be placed in the designated area for disinfection.5.在特殊区域内不得随意喧哗或大声喊叫。

Loud noises or shouting is not allowed in the special area.6.需要接受体温检测,若体温异常将被隔离并进行进一步检查。

Temperature checks are required, and those with abnormal temperatures will be isolated for further examination.7.进入特殊区域前必须进行手部消毒。

Hand disinfection is required before entering the special area.8.定期对特殊区域内的空气进行消毒处理。

Regular disinfection of the air in the special area is conducted.9.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特殊区域。

Unauthorized leaving of the special area is not allowed.10.特殊区域内的食品需经过专门的检疫部门审批。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新形势下特殊监管区进口商品入境验证分线管理研究

新形势下特殊监管区进口商品入境验证分线管理研究

新形势下特殊监管区进口商品入境验证分线管理研究上海自贸区创新成功经验中“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分线管理理念,要求从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为“类自贸区”的特殊监管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样板。

无锡检验检疫局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基础,突出“一线备案直放、二线分类监管”的核心理念,探索“三备两控”入境验证分线管理模式,有效推动了入境验证监管向事中事后延伸。

标签:入境验证;分线管理;事中事后特殊监管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自1990年我国第一个特殊监管区设立以来,各地特殊监管区在促进开放性经济的发展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取得了蓬勃的发展。

长期以来,特殊监管区内诸多的进出口企业因“两头在外”特性,其进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以下简称进口3C产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相关的涉证办理和通关操作一直是区内进出口企业重要的业务类型,与之对应的审核和监管工作也是检验检疫部门口岸执法把关、维护国门安全的重要抓手。

为更好地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优势,适应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又发布了《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以下简称流程规范),对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规范中对于进口3C产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很多新办法、新举措,原有的入境验证工作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服务”优进优出”,促进贸易便利化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该《流程规范》的实施也对检验检疫部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促进职能转变、促进监管高效化赋予了新的使命,迫切需要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监管机制和模式上紧扣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突破,开拓适合特殊监管区发展特点的工作新路径。

一、当前特殊监管区进口3C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流程规范》发布以来,极大便利了广大进出口企业,但是由于其本身为全国性指导性文件,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现场条件各不相同,《流程规范》所隐含的动能和优势还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入境验证的实际执行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困扰,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相关产品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流程规范》的要求,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的产品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等三类进口产品,但是对诸如什么是“生产加工所需”、“研发、检测”、“自用的办公用品”等还有待进一步描述,企业容易对文件的适用范围产生误读,对其内容的理解有随意性和扩大化的倾向,同时也造成执法把关的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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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

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境外入区的企业自用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实施检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实施验证管理,免予检验。

第六条境外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办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进口要求监管。

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应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变更手续,不实施检验。

转口货物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三章境内区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七条特殊监管区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非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免于检疫。

第八条境内区外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

其中,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验证监管的,实施验证管理。

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进口实施检验监管。

第九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十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凭产地监管信息放行。

保税仓储后再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保税仓储后在区内其他保税仓储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四章区内生产加工应检物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境的应检物,依法实施检疫;属于商品检验、食品检验范围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出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产地证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第十二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

第十三条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再出境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再出区进口的,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再运往区内企业的,不实施品质检验;区间或区内再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十四条区内的出口加工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章集中报检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十五条集中报检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分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应检物采取的监管模式,分为“分批送货、集中报检”和“集中报检、分批送货”。

“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是对由境内区外分批运往区内集中报检,或由区内分批运往境内区外集中报检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是对由境外入区集中报检,分批输往区内区外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实施“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货物信息备案、发货批次管理、过程检验监管、集中报检签证流程操作。

第十七条实施“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预先申报、提前检验、分批送货核销放行、集中报检出证流程操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所称验证,指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境或进口环节实施验证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监管场所进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附件)等有关规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1.总则1.1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管理等工作,按照本规范实施。

1.2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有适应“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检验检疫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地和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含电子闸口、视频监控及相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

1.3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应当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进出口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区内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应参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核算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1.5部分检验检疫设施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预测年进出口量,分别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建设。

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一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下、5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二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5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三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亿美元以下的,应按照四类标准建设。

2.检验检疫用房2.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2.2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受理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需求。

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区域应配备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其面积不计入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办事大厅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000m2、600 m2、400 m2、200 m2,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设计、建设。

2.3 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有害生物和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需求。

2.4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检验检疫用房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并依据本规范2.2、2.3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3.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3.1区内应规划、设计和建设独立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防蚊蝇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如需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如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种苗花卉、水果)等,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3.2货物堆场应当设置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特殊监管区域可配置相应的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3.3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业务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m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m2。

3.4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3.4.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3.4.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4.3需进行放射性检测的,应建有通道式核辐射检测设施;3.4.4需进行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检验监管区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有关规定;3.4.5开展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等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3.4.6开展需冷链运输的特殊物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干冰投放设施;3.4.7开展其他特定商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

3.5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3.5.1检验检疫标志牌。

位于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

3.5.2查验平台。

位于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为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长度应至少能够分别同时对20辆、15辆、10辆、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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