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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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

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

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

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境外入区的企业自用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实施检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实施验证管理,免予检验。

第六条境外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进口要求监管。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进口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应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变更手续,不实施检验。

转口货物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三章境内区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第七条特殊监管区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非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免于检疫。

第八条境内区外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其中,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验证监管的,实施验证管理。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进口实施检验监管。

第九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十条境内区外运往区内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

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凭产地监管信息放行。

保税仓储后再运往区内生产加工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保税仓储后在区内其他保税仓储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四章区内生产加工应检物检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境的应检物,依法实施检疫;

属于商品检验、食品检验范围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出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标明中国制造的;

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申领中国产地证的;

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第十二条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

第十三条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

以下流程办理:

再出境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实施;

再出区进口的,按进口管理,实施品质检验;

再运往区内企业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区间或区内再流转的,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十四条区内的出口加工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章集中报检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集中报检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分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应检物采取的监管模式,分为“分批送货、集中报检”和“集中报检、分批送货”。

“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是对由境内区外分批运往区内集中报检,或由区内分批运往境内区外集中报检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是对由境外入区集中报检,分批输往区内区外的应检物实施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实施“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货物信息备案、发货批次管理、过程检验监管、集中报检签证流程操作。

第十七条实施“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模式时,应按企

业诚信准入登记、预先申报、提前检验、分批送货核销放行、集中报检出证流程操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所称验证,指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境或进口环节实施验证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监管场所进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附件)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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