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与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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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同”与“不相近似”的关系
•关于“不相同”:
外观设计不同,产品不同
产品不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不同
• 关于“不相近似”
产品相同,形状、图案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产品近似,形状、图案不相同源自产品近似,形状、图案不相近似
产品相同,形状、图案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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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同”与“不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 一般消费者
– 1、鼓励发明创造原则 –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原则 –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原则 – 4、单位、个人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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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性质: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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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发生的时间: 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
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 利人而发生的权利归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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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仲裁实行的原则
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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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案件管辖权
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3.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1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专利纠纷与处理
第1章 专利纠纷处理概述
1 专利行政纠纷 2 专利民事纠纷 3 法院概述
4
2
专利权纠纷类型
1 行政纠纷 2 民事纠纷
8
3
➢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 :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主要任 务:
• 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 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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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性质:
• 民法上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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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中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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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 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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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种类
• (1)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 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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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审查形式 • 形式审查(初步审查)
+
• 实质审查
6
发明专利的专利性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7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类型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8
专利民事纠纷的处理途径
1 行政途径
2 司法途径
3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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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具有执法职能
1.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调解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3.调解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纠纷 4.调解专利申请权纠纷 5.调解专利权归属纠纷 6.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奖金或者报酬纠纷 7.调解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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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最大区别的着眼点
• 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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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审查其效力的程序 • 专利权无效程序
出版物:采取国际标准 使用 : 采取国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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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不相同
不相近似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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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无效审查中,“不相同”与“不相近 似”的判断方式
要部观察 整体观察 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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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方式
• 直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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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部的确定与一般消费者注意的要素密切相关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某些产品上存在 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 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 的“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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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 其将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合法取 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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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的特点
1.相对性 2.暂时性 3.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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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类型
–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 创造的纠纷
– 2、关于依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 申请专利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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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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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者 • 明确、具体的消费群体,而不是假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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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者与假想消费者的关系
– 一般消费者是指明确、具体的消费
群体,即普通消费者
– 假想消费者是指普通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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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审查的着眼点
• 寻找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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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对比的适用范围 • 外观设计侵权
自2004年7月1日,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审查 中,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的方式上,不再采用隔 离对比方式
– (2)当事人:规则的参与者,表现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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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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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 不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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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方式 •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非当事人主动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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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标准
• 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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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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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案件管辖采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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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专利行政诉讼
1 专利行政诉讼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2 外观设计无效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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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原则
1.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应以行政决定范围为限的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的原则
• (2)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 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 (3)一方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完成发明创造以外的人申 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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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专利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 3.司法审查的表达方式是判断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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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 • 不对等
– (1) 国家行政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 的参与者。表现为: 权力+权利 限制:没有起诉、反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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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取得的时间界限
• 该合法民事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 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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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受理
• 当事人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一项外 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 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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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专利权归属纠纷
1 概述 2 企业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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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