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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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实现共同致富,甲乙双方就土地集约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经营权(包括水田、旱地和山地),转让期为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最大年限,但不超过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集约的土地主要用于镇村种养,除此之外的土地不属于此次转让范围,如开发确实需要另行商议。
三、乙方的项目开发必须尽量尊重甲方现有住宅周边的菜地等土地经营状况,如项目开发确实需要,由甲乙双方依据整体规划协商解决。
四、转让期间,甲方如有合理的、非商业经营性质的用地需求(如住宅和墓地用地、菜地等),经与乙方协商后,在不影响项目的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乙方应予以满足或统筹安排。
五、转让期间,乙方必须尽量维持土地整体原貌,如项目开发确实需要改变整体原貌或修建永久性设施,乙方须与甲方协商解决。
六、转让期间,如出现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问题,将由甲方、乙方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乙方将根据规划和需要对具体地块进行使用经营,尚未使用和经营的地块仍交由甲方使用,乙方需要使用时需在使用前一年的月份前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交付土地。甲方不得以除第三款、第四款之外的理由拒绝交付。
八、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前,该地块的作物权属归甲方所有;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后,甲方须在个月内处理好该地块的作物,逾期不处理
被视为放弃作物权属,乙方有权处理该作物,不作补偿。
九、转让期间,如果发现有矿产资源,甲乙双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十、土地使用期间,乙方根据具体的使用亩数向甲方支付地使用金,使用金具体标准是水田每亩每年元,早地每亩每年元,山地每亩每年元,以年为基准。甲方将获得就业和劳务优先权。
十一、转让期间,项目规划区内的所有经营行为均由乙方统筹规划安排,甲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在规划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十二、因土地经营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归乙方所有,包括经营利润、土地申请的政府补贴(种粮补贴、生态林补除外)及其他因土地经营产生的收入;土地集约之前已有的各项土地收入归甲方所有:如果转让期间出现政府征用土地,则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乙方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运营,融资募股、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等必须公开透明,以期实现经营利润,为包括甲方在内的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具体的运营将由经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负责。十四、如遇乙方经营不善,经营中止,土地经营权将返还甲方。
十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