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体价值论纲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圣·奥古斯丁曾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①这句话用在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上,也是比较恰当的。
我们一开始想到一个回答,但是可能立刻就会意识到这个回答是有缺陷的,意识到有很多种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似乎都有道理的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关的学术史作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或梳理是必要的。
明白问题的复杂性,可能使我们难以用明快的方式作出回答。
但是必要的谨慎仍是有益的。
对法理学的这一个元问题的回答反映了根本的法律观,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其他问题的解决。
“法律观”这一术语表明我们要探究“法律”的内在意涵及其所反映的世界观特色。
探究的过程意味着一个知识分类的过程。
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将它们归为一些类型可以为认识它们提供方便。
这里的类型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一种抽象的和纯粹的类型。
它和现实的某些个案情况无法完全嵌合是难免的。
在本编中,我把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三种法律观:自然法学的、实证主义的和解释学的,之后作一个简单的评价。
我们首先来分析自然法学的法律观(natural view of law)。
第一讲自然法学法律观一、基本观点这种法律观的基本观点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
这种形而上的法律或者是整个世界所固有的,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一种抽象的人性,或者是从某个概念或原则演绎出来的。
换言之,这种法律观的逻辑起点可能是神的意志、抽象的人性、契约、绝对精神和永恒原则等等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
同时因为这种法律渊源于上帝、自然或理性,因此也是善的、正确的和正义的。
关于这种法律,我们来看两段论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有一段著名的话:“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它们的法。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演讲范文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演讲范文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大话法的价值演讲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对法的本体价值论。
法作为一种制度与文明的产物,不仅仅是一份规定与指导,更是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
首先,我认为法的价值在于其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发展环境。
法作为一种正义的象征,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使得社会可以实现稳定和安全。
没有法的存在,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的生活将无法保证。
其次,法的价值在于其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法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己任。
法通过规范和约束权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实现自己的价值。
法还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来解决纠纷和冲突,实现正义的伸张。
正义是法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它赋予了法以道义的力量。
此外,法的价值还表现在其为个体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个体提供了安全感和预测性。
法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使每个人都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最后,法的价值还在于其对于文明进步的推动。
法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向社会传递了文明和进步的信号。
法通过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法也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来适应社会的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
法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按照规则和法则发展,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文明的红利。
总结起来,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可以归结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为个体发展提供保障以及推动文明进步。
这些都是法作为一种制度和文明的产物独特的价值所在。
让我们共同努力,珍视和尊重法的存在,为法的价值不断奋斗和传承。
谢谢大家!。
法价值法本体正义
其次,对个体自由构成约 束的是平等。每个人享有 的自由必须在不危害安全 (狭义上)并与他人享有 的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 是正当的。
第三、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 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 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 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经常发生的不同主体间的、不同 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 冲突问题。
的性状、作用。
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
——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 性的追求;
——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取决于人 们的行为的正义性;
——人们的行为受制于行为规则;
——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
是法律规则;。
所以,对社会状态的 正义性追求,最终必然表 现为对法律规则系统的正 义性的要求。
(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 在方式
2、法律规则的明确性; 3、
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4、法律
自身的稳定性;
5、法律规
则的先在性;
6、法律规则的
可行性;
7、法律规则的公开
性。
三、法的实质正义 (一)探寻法的实质正义
的历史途径 1、由契约论探索法的正义
由伊壁鸠鲁——古典自然 法学
2、由自然法探索法的正义 由斯多葛学派——中
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 法学——当代自然法学
谢谢
法的本体正义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三、法的实质正义 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
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一)法的本体正义 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 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 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 于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 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洽 于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要求
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应 当坚持权利兼顾、基本权利或一 般权利优先于特殊权利的原则。 具体地说,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 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基本 权利或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 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 以自由行使。
法的本体论
四、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任何外在 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 系客体。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整体性 均衡原则 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 和要求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1、宪法及相关法律部门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关系 一、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 过程 二、总量相等 三、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四、守恒定律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 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 程度、地位、功能和社会价值,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 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 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 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 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一讲 法的本体论
二 法的特征
•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 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 认可方式: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习惯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 这种活动的结果往往形成习惯法。认可也可以细 分为两个子类型:(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 法律文件之中明确规定哪种道德或者习惯等规范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默示认可,即法并 没有明确授予某些道德规范或者习惯规范以法律 效力,但是允许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援引这 些规范作为裁判标准(非正式法律渊源)。
二、法的特征
• • • •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含义 2、法律调整的对象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 范的区别
法的规范性
•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 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 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 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 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 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 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 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
泸州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张女并同居。黄某劝 告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靠黄 某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共同经营。 • 2001年2月,黄患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世期间,张面对嘲讽以 妻之身份守候黄某。黄某在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 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所卖一套住房价款一半(4万 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 张负责安葬。”4月20日该份遗嘱在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 某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蒋拒绝。张遂向纳溪 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 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 2001年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黄将遗产赠送 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因此法院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迅速驳回。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第一篇: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内容提要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
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
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
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
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
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
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
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
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
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
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
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
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
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
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本身的价值概念 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能 够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价 值,是法作为工具所特有的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是法本身固有、由其性能和 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 法律手段所反映出的、满足社会和个人法 律需要的价值。
(二)法本身的主要价值
四、法的价值分类
(一)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 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 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 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 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 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 护等。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极 端地追求个人的法律价值是不现实的。
(四)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本体论意义上,自由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基 础和构成法的基本因素。 在认识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合规律性与 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础。 在价值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目 标之一。
第三节 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关于正义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点: 正义是指一种伦理道德。 正义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正义是指符合某种功利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论述。(1)正义是有阶 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其中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占据 着主导地位。(2)正义都是具体的,受到一定 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3)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不存在永恒的正义。
法的本体论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是研究法的存在、性质和实质的一门学问。
它关注的是法律存在的本质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原因,以及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法的本体论的讨论范围包括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的作用等方面。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是人类集体生活的规则和秩序的表达。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正当性等特点。
它通过建立一套规则体系,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正正义。
法律的本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下面从形而上学、社会学和功能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的本体论。
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有其存在形式。
例如,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念的产物,它源自于理念世界中的“理念法律”,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实现。
亚里士多德则将法律看作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它是“自由人的自由选择的规则”。
在基督教的观点中,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旨在引导人们去追求善和正义。
从这些观点来看,法律具有超越人类经验和逻辑的特殊存在形式。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体现。
它是社会集体意志的表达,是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认同的象征。
通过法律,人们能够在一个共同的规则体系下共同生活和相互合作。
法律的本体可以从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与权力关系等角度进行研究。
例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可以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解释。
法律的本体在于它能够起到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和公平等方面的功能。
法律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制度,引导人们的行为,帮助人们解决争议和冲突。
同时,法律也起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等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能够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法律的本体论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存在、性质和实质等方面。
法律的本体论的研究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武大法理学考试整理
武大法理学考试整理法律学考试整理法理学分为六论,即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关联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涩会法学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汇集与具体应用。
第一编:本体论,详细论述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发呆本原、法的本质和法的要素,并对法学的品格星星了独到的探索。
第二编:发展论,阐明了法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尤其是解释法律发展的路径,如法的废除与继承、法的移植与创新、法的稳定与变革。
第三编:价值论,重构了法律价值体系,论证了人权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以及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冲突和调适方式。
第四编:范畴论,论述了作为法学大厦支柱的几对基本的范畴:权利与义务、法治与人治、良法与恶法、法律意思与法律秩序、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
第五编:运行论,则从动态的角度对法的创制、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者以法律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剖析。
是实践篇。
第六编:关联论,讲法律视为一个与外部系统相对接的体系,剖析了法律和民主、道德、政策、政治文明、科学技术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导论法学的品格:1.法学士治国之学2.法学士强国之学3.法学士正义之学4.法学士权利之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与法律现象。
法学:亦称为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核心内容是权利。
法律体系:就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法学产生的两个必要条件:A法律的产生B法学家阶层中西方法学发展史的特点:西方史学发展早,思想丰富(重点记忆文艺复兴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和早期的5大法学家);中国法学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德主刑辅法学思想,重点记忆清代末期新政及其法制改革,还有辛亥革命的法制改革)法学研究方法:用马克思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学。
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2.价值分析法3.比较分析法4.实证分析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A.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B.法与法律现象的内在结果及其价值、功能和发展变化;C.法与法律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实施、显示和效力;D.法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E.既研究应当需要什么样的法与法律现象,又研究显示中的法与法律现象。
法——法的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四)法的本质
1、基本观点: 国家意志、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与社会 生活的规律的三位一体。 2、冲突与协调 (1)三者的冲突: (2)三者的协调:民主或人民主权问题。
(五)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1)五个作用的三个层次:个人(或者社会中的个人)、 国家和社会共同体; (2)教育作用: (i)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作用: A.法律的内容; B.法律的实施; C.法律对意识形态的潜移默化或灌输 (ii)法律教育作用带来的问题:柏拉图的教育型法律 3、社会作用:政治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政治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作用必须有机统一:法的 历史演进凸显的就是由于二者的矛盾运动。匪帮国家与公民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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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诉性
2、强调原因: (1)定义的基点:政府而非公民-国家 (2)折射的法律运行模式:国家单向度的运行模式:民众在其中只是 被动地乘受,或者消极地参与。权利少于义务;对目的的参与少于技术 性参与。 韩非子:“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 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 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 乱于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 3、法治与自治 (1)法治缘起于人民自治。 (2)法治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概念之争。 (3)目的性参与和技术性参与。 4、法的可诉性的进一步思考: 技术性参与的可诉性概念:法律的二元互动运行模式; 目的性参与关照下的可诉性概念:法律之下的行为控制与对法律的控制。
法的本体论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是指对法的本质、存在形式以及法律的基础原则进行思考和研究的一种理论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对法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的本体论关注的是法的本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约束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为目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本质是通过规范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是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同时也是人们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认知和解决方案。
其次,法的本体论探讨了法律的存在形式。
法律存在于书面法律文件中,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这些法律文件是国家机构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法律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将法律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形式既包括法律文件,也包括司法实践,二者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法的本体论思考了法律的基础原则。
法律的基础原则是法律运行的基石,也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基础原则包括正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等,它们为法律提供了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
正义原则要求法律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待每个人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正透明,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法的本体论是对法律本质、存在形式和基础原则进行思考和研究的理论观点。
通过深入研究法的本体论,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法律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石,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学本体论
法理学专题—本体论
2)法的内容的特点 首先,法的内容应当坚持主、客观性相统一。所谓客 观性是指法的内容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不是社 会主体的凭空臆想,它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但是法本 身不是客观规律、客观法则。所谓主观性是指法是社会 生活的主观现象,他是社会主体对客观规律、物质生活 条件的主观折射、能动反映。 其次,法的内容具有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即法的内容 包含了客观、主观、阶级、非阶级、政治、非政治、实 体关系、法律技术多重因素。 最后,法的内容是具体历史的统一,即法的内容是多 样的、变化的、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法的内容 也不完全相同;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的多项因素又 是统一的,统一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下。
法理学专题—本体论
三)法的内容: 1、法的内容的理论争议 1)法则论,即认为法的内容是由超越时空的“客观法则”或控制社 会生活事实的“活法或法则”构成的规则体系。 2)知识论,即认为法的内容是由法的形式所包含的思想、意识、 经验和智慧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3)客观规律论,即认为法的内容是由反映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 阶级斗争规律、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规律所构成的。
英语
Right
≠Law
1、法是指普遍永恒的道 德公理和正义原则; 2、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和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的行为规则。
2、 法和法律的概念 研究视角不 同:
• 立法者的视 角——法是国 家对人民的命 令(霍布 斯); • 司法者的视 角——法是法 官的判决(弗 兰克); 守法者的视角法 约束行为的规 范(霍贝尔)。
法理学专题—本体论
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第一、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即权利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并得 到国家的确认、许可和保护。 第二、权利的自主性,即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要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第三、权利的利益性,即权利和利益紧密联系,权利总是表征一 定的利益。 第四、权利的相关性,即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互联系的, 离开义务权利不复存在,也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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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体价值论纲 ____ 大话法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___ 大话法的价值内容提要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
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
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
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
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
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
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
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
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
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
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
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
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
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
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
”善恶标准问题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问题是理解法的价值的真正内涵。
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说,良法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的意愿、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正义性。
请问:依这种标准能够真正科学地来评价法吗?法理学的任务和出路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究竟在哪里?法理学这门学科值不值得去研究、去热爱、去献出时间?能否找到一个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思路?评价宪法和民法所采用的“微积分”的方法能否应用到法理学:“打碎了去分析,整体上去评价” ?二什么是“法的本体价值论”?我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灵魂,是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就好比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贯穿学科始终。
法的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吗?“法的本体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
也就是说,法的本体价值才是评价法的标准。
通常所讲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促进的价值,是把“法” 当作了工具。
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工具价值"。
而法之所以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因为其自身就有价值,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划分:自然正义正义自然的正义(天道的正义)人间正义法的工具价值自由-------------- 人的自由效率----------- 国家的效率秩序----------- 社会的秩序法的价值人性公正法的本体价值公平连续而非朝令夕改稳定和谐而非自相矛盾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注:“平等”作为基本假设贯穿始终,没有单独参加排序;“安全”是“秩序”的应有之义。
笔者在一篇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文章中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把人当作物,是对人的不尊重的起点和终点。
”同样,把“法"当作工具来促进别的什么东西的价值的看法也是很危险的。
关于“本体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含义,用两个比喻:一是“花瓶理论”:“花瓶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美感,而不在于它摆在哪里;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价值,而不在于它用在哪里。
”二是“美女理论”:“林黛玉的本体价值在于她是躺在书里,而不在于躺在床上;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是写在纸上,而不是握在手里。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客体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主体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人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工具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作用为人所运用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为人所珍视和欣赏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论是指一种旨在研究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并用以评价法的法理学理论和思维方法。
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一)稳定稳定是法的本体价值中的基础性的价值。
至少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连续而非朝令夕改;2和谐而非自相矛盾;3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4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下面着重谈一下第三和第四层含义:所谓“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这里是在牛顿力学中“稳定状态”的意义上使用“稳定” 一词。
笔者认为: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法才是法。
(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牛顿第一运动定律:一切物体在不受外力作用下,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
)推论:符合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法不是法。
(牛顿第二运动定律:F=ma o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到的合外力成正比,跟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和合外力的方向相同。
)举例说明:合外力不为零,有加速度的情况有两种:加速直线运动和圆周运动。
AB区间为粗糙平面,F二f,方向相反,合外力F与物体M的运动方向垂直。
合外力为零。
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M在再审A之前,B之后为光滑平面,合外力为F, F:就看读者自己的理解了。
加速度为aA:起诉;B:宣判。
“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及其推论的应用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程序法领域:在没有对抗,合外力不为零,只有推动力而无阻力的程序(特别是刑侦)和执行程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再审,做着圆周运动。
合外力和加速度指向圆心。
合外力的组成极为复杂。
总之,再审程序非法。
所谓“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这里,是在“情绪稳定”这一含义上运用“稳定” 一词。
(“但书"的大量使用有一部分原因是立法者“情绪不稳定”。
我考虑“稳定”价值的这一层含义就是从读法条时追问“但书”的成因开始的。
)“情绪不稳定”的法条举例:①《婚姻法》第四条“忠实义务"这一条文表现出来的“不稳定”就象受苦受难的妇女。
王朔的小说《过把瘾就死》里有这样一个情节:主人公杜梅把丈夫捆起来,脖子上架把菜刀:“说!你到底爱不爱我?!”在《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这里,所谓法律的强制力可能就是杜梅的菜刀吧?真不知道在此处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体现” ?为了给“情绪不稳定”的立法打针安定剂,《婚姻法解释》第三条说:“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有人从实用的角度看这条所谓“忠实义务”,认为缺点在于“不具操作性”,我从本体价值论的欣赏角度来看这一条,就象吵架的小两口,极不严肃。
②《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和“特殊再犯”《刑法》总则第65条两款已经把累犯制度规定的很清楚、很完整了,是“冷静和平和”的;第66条“特别累犯”,规定犯国家安全罪的在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罪都是累犯,显得情绪有点激动;分则中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累犯”或“特殊再犯”则全然不顾总则的规定,完全是暴怒的发脾气的样子,丧失理智,歇斯底里了。
③《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刑诉法》第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解释》第274条却有“但书”:“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这一“但书”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除外但书”,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死刑复核权归中央”的原则,就好像一个情绪不稳定的小皇帝一早醒来想作个“勤政”、“慎刑”的好皇帝,于是“三复奏”、“五复奏",到了晚上,“当皇上太累了!光是死刑复核就管不过来,还管不管别的事了!明儿起不用向朕复奏了,向张公公、李公公他们复奏就行了。
”(二)公正与公平法理学教材往往把公平、公正放在正义下边讲,并不作区分。
越是基础的概念越难下定义,不是用公平、公正来定义正义,就是用正义来定义公平、公正。
但我认为应该把公正和公平从正义中区分出来:正义是法的工具价值,而且是法所促进的价值中最高位阶的价值。
(我当然赞成“自由是基础性的终极性的价值、自由是最主要的价值"的观点,因为这是以人类社会为前提的。
)正义划分为“人间正义”和“自然正义”。
法,最终将不仅仅是人的法,而且还是自然的法。
“刘海洋伤熊事"的背后是动物权利的问题。
将来也许我们会有《禁止虐待动物条例》或者《接待外星生命暂行办法》。
所谓“法法自然”,人终将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把自己的自由置于自然的正义之下。
“唐僧的正义论”是超越人类社会的正义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人法;调整妖与妖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妖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妖与妖之间以及人与妖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人妖法。
人妖法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既然有区分的必要,又没有下定义的本事,只好讲个故事了- ——试图说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区别:老虎和狗的故事:一天,两只狗因争吃一摊屎发生争议,来找老虎评理。
老虎说:“这容易!”拿来一根方便筷从中间一分为二,不多不少,一狗一半:“趁热呼吃去吧!” 这是公平问题;又有一天,这两只狗因为争吃一块肉又发生争议,又来找老虎评理,老虎乐了:“嘿,小样儿!你们俩也配吃肉?!归我啦!” 一一这是公正问题;这时,唐僧看见了,说:“观音姐姐,为什么狗就该吃屎老虎就配吃肉呢?是不是因为狗是狗他妈生的,虎是虎他妈生的?” 一一这才是正义问题。
现行法律中有损公平、公正评价的条款很多。
举例说明公正问题:1不当得利,利益收缴。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方。
”很好。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
"老虎嘴脸。
2离婚财产,照顾女方。
《婚姻法》第39条:“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______ 大话法的价值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