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与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豫剧《对花枪》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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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知初字第48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老城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豫剧《对花枪》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盛华平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陈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紫竹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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