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与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豫剧《对花枪》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知初字第48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老城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豫剧《对花枪》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盛华平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陈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紫竹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166.s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