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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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 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 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 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 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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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 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 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之间因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下列哪些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1、甲与乙商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 •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 你 • 3、甲不知乙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4、甲因同事乙所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C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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