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
注c:不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等同于自然死亡;
所引起的其它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宣告死 亡则终止了行为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结果导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 ― 一是引起了财产的继承关系; 二是引起了夫妻关系的结束; 三是其它人身关系的消亡。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情况下)。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如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 也可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
育、监督; 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 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之间经
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一,其中任何 一个要素的改变,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 关系了。
(三)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四、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 人)
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
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公债 或国库券。
(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的一 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规定,在我 国境 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我国的 民事主体。 具备一定的条件: 民事权力能力。案例……。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以他 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间歇病人)。 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执行。
C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未满 10 周岁的未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见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摘要:从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谈起,分析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着重分析了平等主体、民法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指出了二者的联系。
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每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以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民法亦如此。
我国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使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内容和特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即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为: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因主体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等情况的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使用、交换和收益等为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是指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对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一套综合性法律制度。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财产关系。
财产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或控制的可以评估为金钱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包括财产权和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指围绕财产的获取、支配、利用、转让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过对财产权的规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既为财产权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民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包括人的自然身体、人的生命权、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这些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它覆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基本权益。
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是静止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需要相应地扩大,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经济需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民法调整对象也应更加注重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和个性发展的空间,以提升整个民法调整体系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之,民法作为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通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规范和保护,民法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相应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保障个人的权益。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1302 彭秋浩1110313218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面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第三,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一,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当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价值的补偿。
(2)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当事人的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
所以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也就是说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认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形成此类关系,也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也可以说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3: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 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 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 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 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 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 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 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第一节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人身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或者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2)隶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一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力机关(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行使为目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自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民法总论选择题练习
《民法总论》习题及答案1、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例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答案:ABC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应理解上述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
例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答案:D例3: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答案:B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例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B、乙因信教而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D、丁因结婚而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答案:CD例5: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
民法通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 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 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
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 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 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 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 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 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 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 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 "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 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 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 言以对。 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 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2002-03-08
张成与桂芳本来是夫妻。张成被宣告死亡后,其 妻桂芳改嫁李新。若干年后,李新病故,死亡后1年, 桂芳得知张成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张成与桂芳又 重新联系上。桂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张成的 死亡宣告。 问: 1、当年张成被宣告死亡后,桂芳可以改嫁他人吗? 2、张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成与桂芳的婚姻 关系将如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 并未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 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是:(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2、我国民法的渊源?答:我国的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3、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
答: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源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什么是平等原则。
答: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6、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
答: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答: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8、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6.意思自治的例外: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民法练习题-简答题复习
1.民法的调整对象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答: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二、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四、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绝对权与相对权答:是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答: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答:是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需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6.比较物权与债权。
答: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
7.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特征、种类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下列哪些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1、甲与乙商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 •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 你 • 3、甲不知乙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4、甲因同事乙所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 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 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 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 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 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 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