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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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

为了加强我院的医保管理,落实医保政策和相关协议,依据《济南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门诊规定病种质量考核标准》及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及原《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科室医保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院考核

根据我院医疗和护理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管理模式,医保考核也分为医疗组考核和护理组考核两类,按月度进行。考核方式采取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医疗组考核

医疗组考核分为定额控制、药品比例控制、上级部门检查扣款、综合考核四种方式。

1.定额控制

科室医保出院病人人均费用控制在科室定额的100%以内。定额低于12000元的科室,超过规定定额12000元以内的部分,按1:1的比例扣

罚医疗组奖金;超过12000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扣罚医疗组奖金;定额高于12000元的科室,超定额部分按1:3的比例扣罚医疗组奖金。

定额控制指标按月度挂钩,季度平衡。

2.药品比例控制

科室医保出院病人内科系统药品比例控制52%以内,普外科、胸外科、乳腺外科、肛肠外科控制在42%以内,其他外科系统的科室控制在37%以内,康复科控制在46%以内。超出上述规定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200元;超出5-10个百分点,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500元;超出10个百分点以上,每个百分点扣罚医疗组奖金1000元。

药品比例控制指标按月度挂钩,季度平衡。

3.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扣款

济南市医保办对我院进行医保审核发现问题,由于医疗方面的原因产生的住院扣款由相关医疗组100%承担。

4.综合考核

(1)具体内容及考核办法:

LC—102: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医保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医疗组)

LC—102: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

(2)考核结果与奖惩

得分应奖惩金额(元)

95-100分 +500

91- 94分 +300

90分 +100

85- 89分 -100

80- 84分 -300

75- 79分 -600

70- 74分 -900

65- 69分 -1200

≤64分 -1500

(二)护理考核

护理组考核分为上级部门检查扣款、综合考核两种方式。

1.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扣款

济南市医保办对我院进行医保审核发现问题,由此产生的扣款,由于护理方面的原因产生的住院扣款由相关护理组100%承担。

2.综合考核

(1)具体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如下表:

医保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护理组)

LC—102: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

(2)考核结果与奖惩

得分应奖惩金额(元) 95-100分 +500

91- 94分 +300

90分 +100

85- 89分 -100

80- 84分 -300

75- 79分 -600

70- 74分 -900 65- 69分 -1200 ≤64分 -1500

LC—102:医保管理考核办法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8日修订日期:

二、门规考核

门规考核主要针对医保定岗医师进行考核。

(一)除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化疗两个病种外,单个门规病种每次开药金额控制在150元以内,多个门规病种和并发症每次开药金额控制在300元以内。对于有两个以上门规病种的病人,医师开药时要注意翻看病人的病历和处方,不要重复用药和开相同疗效的药品。超过规定金额的处方,由医保办不定期送药事委员会或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对于开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每月公示,第一次公示医师代码;连续两次有不合理处方的,公示姓名;连续三次有不合理处方的,取消其医保定岗医师资格。

(二)济南市医保办对我院进行医保审核发现问题,门诊规定病种扣款由医师个人全部承担。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医疗保险的险种: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济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省直企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属企业离休医保和市属企业离休医保定额可以上浮30%,其他方面的考核按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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