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新闻学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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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新闻学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作者:杨幸芳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2期
[摘要]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可被人感知和传播并为受众所关注的事实的信息;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应当建立并保持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关系。在中国,媒体这种特殊资源尚未被充分认识与挖掘;舆论监督历经大起大落的变化过程之后,前景明朗。中国新闻学理论研究当从研究方法、研究态度等多方面作出反思。
[关键词]新闻学理论研究新闻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2-0055-02
在新闻学理论研究领域,一直有许多问题存在分歧,学界对此已进行过多番探讨,诸方家各抒己见,见仁见智。近来,复旦大学的童兵教授在《围绕“五论”的六十年争论——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学理论研究管窥》[1]一文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学理论研究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颇有见地。此文可谓为中国新闻学理论研究理清了阶段性的思路,并对今后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着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启迪。
真理总是越辩越明,对任何学科的学术研究来讲,必要的争论不仅有助于澄清问题,而且能够推动学术交流与争鸣,更有利于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拓展。基于此,笔者在考察中国新闻学理论研究成果与当前研究热点的基础之上,认为当前中国新闻学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些问题仍然极有商榷与深化的必要。比如,新闻的定义与时代性拓展,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下面,笔者就这两个问题的源起,当前学界的主要观点等方面一一展开论列,并略抒已见,以就教于诸位方家。
一、关于新闻定义的探讨与见解
对于新闻定义的探讨,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常谈常新的问题。1919年,徐宝璜在《新闻学》中提出,“新闻者,乃多数闻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2],首倡“事实说”;40年代,陆定一又在《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中提出“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3],开创“报道说”。与此同时,围绕着此问题,学界展开了争论,尤其是80年代之后,兴起了探讨的热潮,各种新观点纷至沓来,直至今日,亦未成定论。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继续对新闻的定义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并作时代性的拓展尤有意义。
在诸多争鸣的观点中,除了上文列举的徐氏和陆氏定义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还有“新闻是最近报道的事情”“新闻是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报道”“新闻是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播”“新闻是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4],等等。其他还比较具有影响力的观点,如:胡乔木的“新
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范长江的“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
实”[5]等观点,思维模式亦与徐宝璜的“事实说”相同。
概而言之,多数学者持“报道说”“信息说”“事实说”。近期,武汉大学李卓均教授提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关注的事实的信息”;安徽大学苪必峰教授提出“新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等新闻定义也跳不过上述“三说”。吴高福教授则另辟蹊径,提出了“意识形态说”,认为“新闻是新闻工作者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报道新闻事实,并表达他对社会生活的认识评价,以影响社会舆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可见,关于新闻的定义是观点纷争,至今未形成定论。
本人认为,目前关于新闻的定义尽管大多体现着唯物主义的新闻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能给新闻定义做出科学的界定与解读。给新闻下定义应把握新闻的本质,指出能成为新闻的信息应必须具有的特征。就最为盛行的陆氏定义而言,新闻应是独立的客观存在,不会因为报道与否而存在或消亡。一如著名学者胡兴荣所言,“事实不会因为新闻传播者不报道而消失,也不会因为新闻传播者的加工而改变本来的面貌”[6]。因此,不将新闻与新闻报道区分开来,不仅很难对新闻进行准确定义,而且极易导致新闻学出现很多原理与概念的混乱,使之偏离学术逻辑正轨,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在分析上述种种观点并基于对新闻本质的思考,且受教于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秦志希教授的新闻学原理课堂的基础上,笔者大胆对新闻定义做出如下新探索:
其一,新闻须是可被人感知和传播的,但又不是传播报道本身,而是传播或者报道的事实所包含的信息。其二,新闻不是客观事实本身,未经人感知的自在事实只是新闻的资料。即使事实被感知和传播,如果其本身不包含着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亦不能成为新闻。其三,新闻不是报道的文本本身,媒介上的文本中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才能称为新闻。其四,新闻不一定是新近发生的,也应包括以前发生但新近被发现的信息。其五,新闻不存在真实不真实及倾向性问题,新闻本身没有立场。是否真实及倾向问题,是就新闻报道而言的。其六,新闻应具有新闻价值,而新闻为受众所关注的程度,是衡量新闻价值的重要指标。
综上,笔者对新闻的定义持“信息说”,并认为应从新闻的属性去思考新闻定义,即: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可被人感知和传播并为受众所关注的事实的信息。
二、关于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舆论监督关系问题的研究及见解
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舆论监督关系问题一直是学界比较敏感和关心的问题。马克思也曾以报刊的使命为例,比较经典地阐释了两者之间应当保持的关系,即媒体“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他的以上所言对于我们反思中国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本质关系,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深入研究并探讨我国新闻媒体应当如何与政府建立并保持舆论监督关系,极有启示与借鉴意义。
舆论监督,也可以称为媒体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公民)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所进行的监督,是当前学界讨论颇多的一个话题。其实质在于,维护公民的全部权利,代行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中的表达权利与政治权利中的反对权。但提起中国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却是计划经济时代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是时,新闻媒体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完全对政府负责,是政府的传声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新闻媒体方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在名义上成为独立机构,对政府行使监督之责。此点有类于西方。
然而,中外媒体在报道重点上却颇有差异。西方媒体素以“社会第四权力”自居,自称是独立于司法、行政、立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最大的功能在于为纳税人服务,无情地揭露黑暗。中国媒体则始终把自己的职能建构在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认为事业与成绩是主流,缺点和错误是支流,倾向于报喜不报忧。因此,西方新闻界将其报纸谑称“乌鸦”,并附雅号“喜鹊”于中国报纸。
当前,围绕着舆论监督,学界主要就其实质性展开了争论。有学者指出,“中国媒体目前采用的是一种在全世界恐怕都罕见的机制:完全党有党营或国有国营的有限商业运作。在政治上必须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没有多少自由报道和评论国家一级公共事务的权利。”(转引于新华网:《新世纪的舆论监督》,2007年8月10日)实际即认为,中国媒体的监督徒有虚名,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根本无法代表民意发出呼声。另有学者则认为,媒体监督对于市场经济意义重大,是其必要的制度机制,离开新闻媒体,中国难以实现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舆论监督是反腐利器,可以有效推动公共政策的进程,对社会转型可以起到辅助、保护、守望的建设性作用。
最近十年来,中国的舆论监督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变化过程。首先是电视媒体确立了在监督中的强势地位,此阶段(2001~2002)电视的影响力特别突出,在政府和民众中影响广泛。央视栏目《焦点访谈》称为“焦青天”就是明证。第二阶段(2003~2004),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形成小高潮。此期,官方对舆论监督采取的态度尤为宽容,甚至主张大幅增加舆论监督报道的数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大学生孙志刚死亡案和全世界关注的SARS事件。第三阶段(2004~),限制政治性批评与时评的崛起。主要特点为,限制批评党政系统和官员,尤其是禁止媒体进行跨地区的舆论监督。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因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而使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然而,目前中国媒体舆论监督效果有限、监督力度不够,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缺失。在近几年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中,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这里有部分媒体舆论监督不当的因素,也说明了舆论监督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但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媒体这种特殊资源在现阶段的中国尚未被充分认识与挖掘。但是,中国舆论监督也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有效推动了科学发展观的显现。不少人士越来越意识到在大力发展民主和法治、推进经济市场化的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境下,建设公共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舆论监督承载着公众的巨大利益和高度期待。曾有不少官员指出,“我们要感谢舆论监督,只要舆论监督是真实客观的,我们就要认真整改”,等等。因此,中国舆论监督的前景是明朗的,但有赖于政治、市场和公共领域的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