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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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神华集团《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三条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存在减值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应合理的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第五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公司应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长办公会或董

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六条期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按集团公司要求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条对于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第八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款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其账龄从预付款发生之日算起。

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其账龄从开出票据之日算起。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

第九条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的税金后的金额。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表明存货的可变

限制低于成本,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该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回升无望的;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一条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则表明存货的可变限制为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二条存货的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应当在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

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一、某项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发生较大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如购入设备的价值发生持续下跌,设备部门提供有关报价资料的;

二、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受到技术进步或行业政策的限制,技术部门提供相关依据的;

三、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依据进行确认的;

四、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的;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

六、有证据表明已发生减值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已回采完毕的井巷类固定资产;

二、对于停止开发或停止生产而废弃并预计未来不可能再利用的矿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

三、长期闲置不用(如3 年),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

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四、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五、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表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第

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委托贷款本金逐项进行检查,分析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如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当企业的委托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计提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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