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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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条约保留(一)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特点:1、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

2、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

3、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

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

与此相关的重点案例:这个条款是涉及结社权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工会法》,中国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做出保留,但是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

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不一致的。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

第一章条约的保留一、定义: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该国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构成要素:(一)保留的对象为多边条约(二)必须是一项单方面的生命(三)在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四)符合保留的目的三、保留的目的(一)保留的排除效果: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保留的更改效果: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四、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第二节保留的效力一、保留规则的发展:(一)传统规则——全体一致原则:一向保留必须得到其他所有缔约方的同意才能有效1、国际联盟成立之前2、国际联盟时期3、联合国时期(二)泛美联盟的实践——反向一致原则:一项保留只要不是被条约所有的缔约国反对,那么该保留就是有效的二、现代保留制度的确立1951年国际法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即反对保留必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做出,也反对可以无限制地任意保留。

衡量保留有效性的关键标准是保留是否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符合三、现代保留制度的内容(一)推定允许保留(二)保留的提出:1969公约规定,出三种情况之一外,一国可以在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1、该项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规定只允许做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该项保留不在其内3、在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符合(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1、凡条约明文准许之保留,无需其他缔约方事后予以接受2、如果从谈判方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之间全部适用的是每一当事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3、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长成,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必须经过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非条约本身另有不同规定,那么(1)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方接受,就另一缔约方面而言,保留方既成为条约之当事方,但须以条约已经在他们之间生效为前提条件(2)一缔约方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约束而富有保留的行为,至少有另一个缔约方接受该保留则有效(四)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1、如果一项保留已经有效成立,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的另一个当事国之间,该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2、在没有提出保留的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任何规定3、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实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条约与保留

条约与保留

(三)条约的保留问题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变更某项条约义务。

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

多边条约则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条约范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

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

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

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

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

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

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作者:李洋洋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摘要:条约保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实践,往往需要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针对某些规定作出单方的声明来排除、改变其对本国的效力,以实现规定保留的法律效果。

中国缔结条约的数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上升,形成了广泛的实践成果。

在条约保留方面我国遵循了国际规则,充分借鉴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在相关程序和保留事项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参加多边条约一经赞同不再提出保留,而是集中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立法和深入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法;多边条约条约保留对于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融入世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具有了广泛应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存在缺乏立法,规则含混,保留方式单一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

一、条约保留概述从概念来看,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而作出单方声明以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

这种声明并没有特定形式限制,也没有方式限制,可以是对条款的否定和修正,也可以是特定解释。

只要一经做出,便产生其法律效果。

进行条约保留,往往需要缔约国出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国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也要避免条约保留的滥用。

曾几何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将条约保留问题列入其议程,还任命了专题报告员,筹备相关议题。

在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中,明确地指出保留的生效规则,现有的保留接受和保留拒绝规则也深入人心。

对于保留的有效接受,不仅要求接受国为缔约国,也要求有效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来源于条约的明示允许,也可以是规定的当事国或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坚持反对不应当有时限和条款约束。

而保留的反对则是在《实践指南》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指示下形成的规则,除了缔约国的要求,还有不得表示接受保留的行为,也要求简明阐述原因,做出明示行为。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1 .保 留 的 涵 义
根据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 约》 第 2条 第 4 款 的规 定 , 所谓 条约 保 留指 的是 : “ ‘ 称保 留 ’ 者, 谓

国于签署 、 批准、 接受 、 赞 同或加 入条 约时 所作 之
片面声 明 , 不论 措 辞或 名 称 如 何 , 其 目的 旨在 摒 除
的情形 , 此谓 “ 质 的更改 ” 。不 过 , 质 的更改 保 留不
常见 。
私法导 致适用 ” 规 定 提 出 了保 留 , 排 除 了该条 款对 我 国的适 用 , 因此我 国在 订立 国 际保 留货物 买卖合
对 于多边 条约 的缔 约 而言 , 其 自愿参 加 到条 约
中, 受 条约 约 文 的 约 束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 被 边 缘 化” , 是 为 了获取 条约 的权益 , 从而在 国际关 系中谋
是缔 约方对 条约 约文 的认 可 ; 二 是缔 约方 同意 承受
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
法并 无界定 , 一 般认 为 , 多 边 条 约 中 的造 法性 条 约 和建 立 国际组 织 的条 约 , 都属 于重 要 条 约 , 因为 它 们 涉及 国家 重大 利益 。 ) 的情 况下 , 签署一 般具有 第
“ 如果 不密切研 究 当代 国家 的实践 , 这 一 问题 就 不能得 到 有效 的解 决。 国 际性 法 院或 法庭 的裁 决
并不 能提 供充分 的指 导 , 因为保 留 问题 也 并 不经 常在 这 里 出现。 ”由此可 见 , 国家 的条 约 实践对 保
留制度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关键词 : 条约保 留; 条 约保 留时机 ; 条约保 留实践 ; 中图分类 号 : D F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 —6 0—0 4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保 留、 准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受 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同 批 接 赞 条 约时 的保 留 、 入 条 约 时 的保 留和 发 出继 承条 约 加
方面声 明 , 论其 措辞 或命名 , 不 旨在将该 条 约的某 些
规定在 对该 国 的适 用 上 排 除或 改 变 其 法 律效 果 ¨ 。 J
何 , 目的 旨在 摒除 或 更 改条 约 中若 干 规定 对 该 国 其
适用 时之 法 律 效 果 …… ” 此 , 谓 保 留指 的 是 一 如 所 国签署 、 批准 、 受 、 准 或加 入 条 约 时所 作 出的 单 接 核
受 条约 约束 的方 式不 同 , 以 区分 为 签 署 条 约 时 的 可
从 上述 定义 不难看 出条 约保 留所具 备 的特征 :
( ) 留是 一种“ 面 的声 明” 一 保 片
保 留的提 出是缔 约方 为 了维护其 特 殊利益 而单
方 面提 出的 ; 是缔约 者缔 约能 力 的体 现 , 因而不 存在
“ 意 ”是 缔约 者 的单方 面法 律行 为 。不 论 该 保 留 合 ; 是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缔约 者联合 提 出的或 分别 提 出 的均不影 响其单 方 面 的性 质 , 他 缔 约方 对 这 些 保 其 留的接受或 反对 应 分 别 提 出 。因 此 , 同样 的保 留 就 问题 , 理 论上讲 , 从 其他 缔约 国完 全可 以对一 缔 约方
提 出的保 留则 没 有 签 署 时 提 出保 留 的 反 应 那 么迅
速 。如批 准条约 时 提 出的保 留 , 于 已批 准 条 约 的 对 缔 约方 , 在其 收到关 于保 留的通知 时 , 要 才会有 所反
应 ; 于未批 准条 约 的缔约 方 , 要等 到其批 准 时才 对 则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P377)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 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 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 规则。 如《联合国宪章》第43条、63条、77条、105 条第三项等。
保留的接受公约第20条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保留是国家单方行为cisg通知书2按谈判国数目条约目的和宗旨需要由每个国家同意时须全体当事国同意3国际组织宪章的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的效力公约第21条保留国与接受国按保留后的条约履行义务其他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保留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发生效力保留的撤回公约第22条1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须他国同意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3保留及保留反对的撤回自通知到达之日生效五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宪法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外交部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本人为全权代表的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委派代表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予以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国际公法讲义——杨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一、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二、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国际公法作业3答案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国际公法作业3答案

国际公法作业3一、不定项选择题1.ABCD2.ABC3.ABCD4.AB5.C二、填空题1.约文的议定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2.最高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三、名词解释1.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4.和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解决争端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时,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四、简答题1.简述条约的修订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

多边条约的修订表述为两种情况:(1)条约的修正(2)条约的修改1.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性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答:(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一、论述题1.试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答:一、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二、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一、诉讼管辖权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的一切事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二、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019年10月自学考试00247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学考试00247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主体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属于(D)A、国家B、国际组织C、国际非政府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取决于(C)A、该国所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B、《联合国宪章》C、该国宪法D、《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3、比利时国内刑事法庭对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的犯罪嫌疑人在卢旺达所犯的战争罪行进行审判,所行使的是(D)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4、处理国家动产继承时的一般做法是(C)A、由被继承国保留B、转属继承国C、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D、随领土转移5、一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权利是(D)A、选举权B、被选举权C、担任政府公职的权利D、劳动权6、庇护的根据是国家的(B)A、属人优越权B、属地优越权C、普遍性管辖权D、保护性管辖权7、领土庇护的对象是(C)A、军事犯B、难民C、政治避难者D、刑事犯8、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区的边界线划分方法是(A)A、几何学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法B、自然划界法和几何学划界法C、自然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法D、地形划界法和中间线划界法9、支配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制度是(B)A、特设国际委员会的管理规章B、国际条约C、沿岸国的法律D、公海制度10、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测算其领海宽度的方法是(B)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混合基线法D、共同正切线法11、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是(A)A、公平原则B、平行线原则C、中间线原则D、等距离线原则12、整个国际航空制度的基础是(B)A、无害通过原则B、领空主权原则C、航空安全原则D、人类共同事务原则13、关于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获得较多国家支持的(C)A、地球同步轨道说B、以航空器依靠空气浮力可以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C、以人造卫星能够运行的最低轨道高度为界D、以大气层的最高限度为界14、关于外层空间的说法,正确的是(D)A、外层空间的活动适用其下方空气空间所属主权国家的法律B、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已由国际公约明确划定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D、在外层空间进行的宇宙活动不必征得位于下方的各国的同意15、中国外交关系的领导机关是(A)A、国务院B、外交部C、国家元首D、大使馆16、除总领事外,可以担任领馆馆长的是(A)A、领事B、副领事C、领事代理人D、行政技术人员17、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的名称是(B)A、公约B、规约C、议定书D、联合声明18、多边条约对一国正式生效于该国(D)A、认证约文B、完全签署C、互换批准书D、交存批准书19、造成一国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的危难是(A)A、飞机发生机械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B、由于恶劣天气影响而使一国的飞机误入另一国领空C、因叛乱而失去对国家部分领土的控制D、因第三国采取军事行动而对某一地区的破坏20、“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跨界损害的危险的活动”所包含的人为要素是(A)A、这类活动未受国际法禁止B、这类活动具有引起重大损害的可能C、这类损害必须是跨界的D、跨界损害必须是由这类活动通过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21、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C)A、是国家之间的组织B、根据国际条约而创立C、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D、有常设的组织机构22、梵蒂冈出席联合国有关机关的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

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

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一国际条约保留的含义:国际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国际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是名称或者用词如何,其目的就在于更改或排除国际条约中某些规定对此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国际条约的保留条款是指各个国家在签署某个国际条约时,对某个条款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意,所以提出了条约保留,那么之后这个条款就可以不适用在这个国家。

而其他并没有没提出条约保留的国家就得适用这一条款,我国在签署一些协议时也会有一些保留条款。

其实这也并不是代表所有的条约都可以保留,以下情形的条约就不能保留:1.国际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2.国际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范围之内。

而《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于保留的条约,即不存在此问题。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条约保留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4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表明。

国际条约保留中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

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以下规定: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过失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另一项保留。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的立场来说,保留国就会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同样,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妨碍此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出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如果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有一缔约国愿意接受该项保留,就可以成为有效。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王勇【摘要】So far,China has participated in 26 treaties in which China has made reservations to the dispute-settlement clauses.The reasons,the content of the reservations and the authority to make the reservations all have certain characteristics.However there are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formulation of China’s reservations to treaties with this respect.With the dramatically changing of the ICJ and PCA,and with “Guide to Reservations” having laid important rules,it’s very necessary f or China to change the attitude and make perfections.As far a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 concerned,first,China should be very careful to make reservations to the dispute-settlement clauses afterwards;Second,China should actively develop legal rules for treaty reservations to provide a legalbasis;Third,China should make an explanation to the reasons of the reservations to treaties;Fourth,China should withdraw the reservations tothe advisory jurisdictions of the ICJ;Lastly,China should take different measures as to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CA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中国迄今对已参加26个条约中的解决争端条款提具了保留。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引言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条约作为国家间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其保留问题备受关注。

保留是指缔约国在签署或加入一项条约时,指出不接受该条约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的行为。

本文旨在通过对条约保留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影响及应对之道。

第一章条约保留的法律性质1.1 条约保留的定义与内涵条约保留是指缔约国在签署或加入一项国际条约时,通过书面声明或其他方式,对条约的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表示不接受的行为。

1.2 条约保留的合法性相关国际法规定,缔约国有权通过保留方式加入条约,以适应国内法律或实际情况的需要。

然而,条约保留应符合以下原则: - 国际公序的尊重:保留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条约目的的维护:保留不得削弱条约的基本目的与核心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其他缔约国有关保留的决定。

第二章条约保留的影响2.1 对条约效力的影响条约保留可能导致缔约国之间对于条约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解释,进而影响条约在国际间的普遍有效性。

保留的存在可能削弱条约的一致性,影响国际社会对于条约的监督与履行。

2.2 对国内法律的影响缔约国通过保留将条约中的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排除在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以保护自身特殊利益或确保与国内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然而,保留可能使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产生模糊,给国内法院的适用和解释带来困扰。

第三章应对条约保留的方式3.1 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协商为了维护条约的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与协商,对于存在争议或问题的保留进行沟通和解决。

通过多边机构或国际法院等途径,尽可能减少保留的存在,保护条约的权威性。

3.2 限制和规范保留的实践在制定与签署条约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可以通过明确规范保留的条件和范围,限制保留行为的滥用。

相关国际机构或条约可明确规定哪些条款允许保留,哪些条款不得保留,以确保保留不损害条约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

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

保留的影响:为我国在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争议中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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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合理性:符合我国经济发展 和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保留的未来展望:不断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 合作
保留《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有利于我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中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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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原因: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时,对第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保留,原因是该条款的规定 与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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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探讨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争议的有效途径,推动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推进国际统一解释:加强与国际组织、学术界的合作,推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统一解释,促进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强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应用,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保留范围: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 的保留
逐步取消或缩小保留范围的意义: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取消或缩小保留范围的可行性分析: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经 济发展的需要
逐步取消或缩小保留范围的措施: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 规,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保留可能会影响我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中的地位和利益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条约保留制度由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制定,是全球范围内维护和促进公约的重要机制。

条约保留实质上是国际法上的准则,是在国际间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维护人权,促
进和平合作等方面,强调和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首先,条约保留制度旨在确保国际法的执行,以及公法的推动,也为国际社会的建立
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法律和技术支持。

比如,《巴黎气候协定》、《关于不扩散核武器
技术条约》等国际法文件都面临着存在各种不同国家现象,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对此起到了
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条约保留制度可以提升国家之间的信任水平,促进国家之间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以最快的速度保持国际和平。

比如,美国和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国际条
约保留机构通过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两国的和解。

同时,条约保留制度对于国际合作及改善全球环境也有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变暖的现
实中,国际条约保留机构旨在帮助各国部门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取具有重要
意义的行动,避免全球变暖造成的恶劣影响。

最后,条约保留制度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发展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国际社会全
面进步,维护公法有效性及实施的必要措施,也充分彰显了条约保留机构在国际法及国际
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条约保留制度是促进国际关系的重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平与稳定,
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有效地维护人权,促进和平合作。

因此,只有在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并加强各国之间条约保留机构的职能及作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
的发展,促使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实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相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实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能够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实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实行。

全权代表实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因为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电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准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能够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我国自从1978年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都随着时代的进程而不断深化,我国非常有序地参与着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结,积极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而且强有力的国际法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未来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表现,我国正在不紧不慢地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必要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巩固,必然需要我国在将来去缔结或者去主导缔结大量的国际多边条约。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积极地提高条约程序的应对能力,不仅仅是可以承担为其他缔约国作出表率的责任,也可能是自身参与现代国际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以此应该积极地去加强对国际条约程序的研究对策,努力完成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研究,对照需要遵循的国际法重要规则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深刻反思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真心希望对完善我国条约保留制度能有一丝帮助。

第一,我国应当努力提高国际条约保留事由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根据《1969年公约》保留部分确立‘和谐一致’原则,一国提出的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接受一国的提出的保留。

这两个问题的判断是由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的,将解释条约保留的原因以及关联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在保留声明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提具的保留进行正确的判断。

我国若要做到具体的条约保留,首先需要以进一步提高保留事由的透明度和说明性为基础,然后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是声明阐述,并在理由说明上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用话。

通过说明具体内容且合乎逻辑的理由使“解释性声明”成为具体保留,以便于被其他缔约国理解和接受。

第二我国应当将条约的保留纳入科学立法的大体系中。

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之中,条约保留的实践缺乏专门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条约保留的事中程序和后续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有哪个机关处理,我们都无法得知,更何况在遇到条约实践中的难题时,问题该如何解决更加无法明确,在这种立法的空缺至今都还尚未得到填补,甚至已经给我国的国际保留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阻碍。

国际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

国际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

第四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 一、条约的遵守 •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第26条 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 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 • 约定必守的例外限制:法律上有效的条约 ; 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国家自保权;缔约一 方重大违约他方有权解除条约拘束 。
二、条约的适用
• 条约适用的范围:时间上,自条约对当事国生 效之日起适用,不溯及生效前的该国行为。空 间上,若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生效之日 起适用其全部领域。 • 条约在缔约国国内执行:转化 、纳入 • 条约冲突的适用: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 《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后法优先于前法”、 “特别优于一般”、“区域优于普遍”三个原 则决定适用。
条约的四大特征
•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 法主体 •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各方在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必须是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达成 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条约的名称
•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 广义的条约有八种:条约;公约;协定; 专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宪章、规约、 盟约;换文;宣言、公报、备忘录、文件 。 • ★案例:1952年英伊石油公司案。
六、条约法的渊源与编篡
• “规定条约缔结程序及其在实施和终止 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即是条约 法”
• 条约法的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 • 形式的条约法指规定书面条约缔结程序 的条约法。 • 实质的条约法指规定条约的实质问题, 如条约的效力、解释、适用、修订、无 效、终止等那关于条约 的公约》。 • 确定条约法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是适用于“国家间的条 约”。 • 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 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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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
一、关于条约
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确定签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包括公约、协定、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

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

①二、关于条约的保留
根据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 条第4款的规定,条约的保留的定义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关于保留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保留就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3)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其他缔约国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约束。

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规定如下: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将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③
四、条约保留的中国实践
据统计,我国自从1949年到目前为止共缔结了大约6000多项双边条约,自1875年到2005年为止共缔结了365项多边条约。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在处理条约法律事务时坚持了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其宗旨,并忠实善意地履行了条约的各项义务,因而在国际交往中尚未出现过任何违约事件,从而树立了良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作为当今世界大国,也是条约大国,我国在条约方面的国内立法也逐步完善和健全起来。

在条约保留的实践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对双边条约提出过任何保留,我国条约保留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多边条约方面。

对于我国提出保留的多边条约而言,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前提是国内法规定与该国际条约规定不相吻合之时,而
我国生效条约的17%左右,一般而言,不会影响国际条约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在不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背的情形之下。

随着国际间交往的不断深化,我国条约法律事务的实践也将会随之更加丰富,更加成熟。


五、条约制度的完善
保留制度作为国际法上一项特殊的制度,不像国内法那样,国家可以强制适用,不允许任何形式保留,我们不能将国内法的制度模式直接移用于条约,对国家强制施加条约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上是非法和无效的。

保留问题之所以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利益的不平衡性,这是导致保留问题复杂化的根本原因。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往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对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提出保留,以达到其各自的目的。

二是由于国际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虽然国际法本身的确是法,但是,其不同于国内法的根本特征是国际法是一种“软法”,其无法对国家强制适用,对国家产生强制约束力。

对于其最重要的渊源条约而言更是如此。


为防止保留制度滥用,各国在缔约过程中,应该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考虑自身保留行为的同时,对公约所确立的目的、宗旨、原则、精神也应予以兼顾,不能采取单边主义做法,这就需要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的一致努力。

在行使缔约自由权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不能打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制度所建立的平衡,更不能加以破坏,尤其是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都有影响的条约。

①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②李金荣编:《国际法》2005年版
③张晓东董金鑫:“条约保留法律效果新论”,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
④苏晓宏:《变动世界中的国际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许庆雄、李明峻:《现代国际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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