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心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坚持转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紫荆正确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合财库[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9〕198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市级财力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市财政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用于特定目的或项目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第五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分配依据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部门规划和项目实施的需要。
# 第七条分配程序1.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2. 财政部门审核。
3. 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应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 第九条财务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效率、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目的通过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 第十三条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进行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受理。
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
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
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精神,以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林市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第六条财政专户的开设(一)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2)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二)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局国库股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核准。
(三)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件三)后,财政局国库股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四)财政专户开设后,财政局国库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件四)并上报黑龙江省财政厅,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五)财政专户的预留印签由财政局国库股统一向银行提供,包括:业务公章、法人印章、专户管理经办人印章。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变更财政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由财政局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财政部备案:(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第八条财政专户的撤销对财政专户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制度。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六条市文体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
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请款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公共需求。
2、合理性原则:专项资金的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避免过度设立和重复安排。
3、规范性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1、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复和执行。
2、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3、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五、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1、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2、绩效评价应当以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为依据,重点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3、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字〔2015〕1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字〔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10日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长政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政府主导投入:主要支持应由政府承担建设投资的社会公益建设类项目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后,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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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
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
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
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按规定开设的专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县级金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
预算国库股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及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拨付资金到相关财政专户。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将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金库。
第十条专户开户银行管理
开户前应依据《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办法》对代理银行的资质条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选择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户。
同时,应与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专户管理与监督
(一)预算国库股应建立资金专户信息系统,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二)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
不准将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转让银行账户,不准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为预算单位开立任何用途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专户的处罚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监督办公室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给予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由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预算国库股审核、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县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二)将专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或转为定期存款。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专户档案管理
专户档案资料包括专户开户申请、开户依据、开户许可证等。
专户档案资料由专户会计实施动态管理,即专户档案资料随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适时更新。
专户档案资料一并由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报告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专户开设、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预算国库股。
预算国库股进行统计、分析和备案后将专户开立情况汇总报送市国库股。
第十五条专户管理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部门、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涉及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