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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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安委办[2007]7 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被列为2007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试点县。为逐步建立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4]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遵循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互助共济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与原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让老百姓长期得实惠,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遵循原则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
2、多方筹资,专款专用;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
4、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
5、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三、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四、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1、筹资渠道: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专项补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2、筹资标准
(1)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10 元。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以及持有《定补定抚证》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 号)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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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金按核定人数直接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集体和社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自愿捐助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
(3)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20 元,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共资助20 元。
3、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代收,代收后,应按规定直接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基金帐户;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设在各乡镇卫生院)凭财政部门的缴费凭证向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发《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户主妥善保管,作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和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唯一凭证。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所筹资金,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所收资金全额存入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帐户。
(二)基金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民个人的缴费、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及捐助资金一并纳入县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管理。资金结算坚持财政管钱不管帐,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管帐不管钱,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基金的监管。
(三)基金的组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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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1、家庭帐户:将个人筹资部分10 元作为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用于家庭成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开支,用完为止,超支自理,当年有节余的自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可继承,但不退款,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个人资金。
2、统筹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性医院(含在县外务工等参合农民患病在异地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四)基金支付审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中参合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经县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后,直接从基金专户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上。
五、结算报销
(一)报销范围。报销范围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范围(试行)》执行。
(二)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报销:门诊费用在家庭帐户中报销,超支自理。
2、住院费用报销:
(1)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1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40%报销;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300 元,
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30%报销;
(3)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8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2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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