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规章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规章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推出的一项医疗保
险制度。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制度,通常会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可能包括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规章制度内容:
1. 参保范围: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 参保费用:规定参保人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3. 医疗保障范围:规定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等。
4. 医疗机构选择: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可能包括乡镇卫
生院、县级医院等。
5. 报销流程:规定参保人员需要按照什么流程来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包括提交或填写
什么材料、报销周期等。
6. 规范医疗行为:规定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些行为准则,
例如不得虚报医疗费用、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等。
7. 管理与监督:规定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性。
以上是可能涵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一些规章制度内容,具体的内容可能会
因地区、政策和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
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
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下称为“新农合”)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做好新农合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权益,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由农民集资、政府资助的一种乡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农民医疗的基本需求。
第三条本规章的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农民”是指参加新农合的本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和流动外来农民工。
第二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机构,负责制订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的管理机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挂牌管理,承担购买医疗服务的职责,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和农民户籍认定、费用核算、医疗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加强监督和保障,确保新农合的资金安全和医疗便利性。
第三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第八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农村户籍或者符合流动人员参加条件的流动外来工;(二)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三)身体健康;(四)缴纳合法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或者其他税费(适用于适龄儿童)。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常住的农民、离退休老干部、老年人、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和低保家庭等);(二)非农业户口的流动外来工;(三)在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的农民及其家属。
第四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十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资、农民集资、医疗机构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参保权益,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
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保费。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
用报销、大病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疗
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参保资格、追缴费用等。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权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近年来,中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中国政府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本文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该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景中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障一直存在较大的问题。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资金不足、参保人群少、保障水平低等诸多弊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于2003年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1. 完善的保障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该制度对农村居民进行统一的医疗保障登记,以确保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2. 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用了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
一方面,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医保费用;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资金提供相应的补贴,以共同承担医疗保障费用。
3. 灵活的参保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允许农村居民按照自愿、自愿加入的原则参保。
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方式,以满足个人的保障需求。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和管理。
2. 缴费和补贴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医保费用,同时政府和社会资金提供相应的补贴。
缴费和补贴的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3. 医保支付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凭借参保证明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的医保支付服务。
医疗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的病症和就医情况,直接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4. 质量监督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相关管理机构将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农村居民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就医困难、医疗费用高等问题。
该制度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组成,参保人员缴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可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医疗费用和政府补贴组成。
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管理费用。
2. 参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农村地区实施参保登记和缴费办理。
3. 医疗保障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具体保障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使用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般由政府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
5. 医疗服务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对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就医困难和医疗费用高的问题,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该制度还促进了医疗资源在农村地区的合理分配,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安县新农合政策指南
安县新农合政策指南一筹资标准及补偿模式【2013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新农合筹资的基本要求是“自愿参与、互助共济”。
2013年,一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按28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基金。
二是参合农民按户内人口6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参合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登记造册后,划转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2013年新农合补偿模式】2013年新农合补偿实行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一是住院补偿:按照相应起付线和比例报销,重大疾病按照相关政策特殊补偿;二是慢性病门诊补偿:费用按规定补偿,年补偿额不超过封顶线;三是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乡镇、村级为90%,封顶额每人每年7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门诊统筹限当年有效,当年未报门诊统筹或仍有余额的,次年自动转存到住院统筹基金,体现参合农民“互助共济”原则。
参合群众须在接受门诊医疗服务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和途径向参合农民退还门诊统筹费。
四是一般诊疗费补偿:1、补偿范围:安县当年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不含公共卫生覆盖的体检及孕期检查、在定点机构诊治但未在相应机构购药的处方、无实质性治疗等)。
2、项目内涵: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3、补偿标准:乡镇10元/人次;村卫生站5元/人次,新农合按照4.5元标准与村卫生站进行结算,参合农民自付0.5元,具体核算办法及程序与2012年相关政策一致。
二、2013年新农合补偿办法三、新农合2012、2013年大慢病门诊补偿对比表四、2013年重大疾病补偿办法:(1)对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般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按其总额限制中医疗总费用的85%给予补偿,不再扣减起付线。
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制度
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制度一、总则1. 目的: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各村委会设立医疗合作保障小组,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贴、农民个人缴费、社会捐助等。
2.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等。
3. 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四、参保对象1. 参保范围:凡户籍在本村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
2. 参保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五、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等基本医疗服务。
2. 大病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提供额外的医疗救助。
3. 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医疗救助。
六、参保程序1. 参保登记:农民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村委会进行登记。
2. 缴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3. 审核:由医疗合作保障小组对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七、医疗服务1. 服务提供: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2.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标准执行。
3. 服务监督: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八、权益保障1. 参保农民享有平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2. 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3. 对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公行为有权投诉和申诉。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滥用医疗资源、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参保农民。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参保农民个人
缴费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其他
农村居民。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
机构和参保农民代表。
第六条,新农合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保障参保农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新农合的参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参保资格等。
第十一条,新农合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的全国性医疗保障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来,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主要渠道之一,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长。
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愿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参保费,一般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分担。
政府在基金建设时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参保人员只要交齐参保费用,就能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保障范围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时只需要先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会根据参保人员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的合同,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剩余部分需要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就医费用补贴对于一些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基础医疗设施的不足,他们往往需要到城镇就医,产生了较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用等。
这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向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申请补贴。
参保人员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和发票等资料,申请相应的报销和补贴。
重大疾病保障在新农合机构管理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如果被诊断为符合重大疾病范畴,参保人员可以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待治疗期结束时,再申请相关的补偿。
优势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大大解决了众多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在原有的基础上,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更多的人群。
农村居民享受了更多的医疗保障服务,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医疗费用不可承担的风险。
促进了健康产业的发展通过新农合制度的推广,许多地区逐步引导农村居民到组成新型农合的医疗机构就医,同时也注重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医疗服务行业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提高了社会贡献对于那些因为医疗费用过高而不去医院就医的人群,新农合制度的推广为他们提供了一条途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该制度于2003年在中国的贫困地区试点,经过多年的完善和推广,已经逐渐成为了全国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标准模式。
费用和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由政府、个人和企业分摊。
在农村,政府和企业通常认为农民的工资较低,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保险费用,所以政府通常都会提供比企业更多的费用补贴。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家庭医生、门急诊等方面。
•住院医疗:报销比例通常在50%至80%之间,有些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保障限额也在不断提高。
•门诊医疗:报销比例通常在30%左右,但是有些疾病,如高额门诊等,报销比例会有所提高。
•家庭医生: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家门口享受一定的医疗服务,不用再到医院排队等候。
•门急诊:农民可以在医院门急诊部门获得一定的医疗保障。
优缺点优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医疗保障,解决了过去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
同时,该制度也促进了农民就医的步伐和方法,使农民更加承受得起治疗费用,提高了医疗水平和就诊质量。
缺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点同样也存在,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医保资金不足,导致了医疗保障水平不够全面。
此外,农村地区医疗环境和人才流失的问题也需要关注和解决。
发展和展望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推广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医疗环境和农民的医疗保障。
未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尤其是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医疗安全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护人员素质等方面,以保证农民享有更加全面、更加高质量的医疗保障。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简称,是为解决农村居民医疗
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确保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新农合基本制度、
参保制度、筹资制度、保障制度以及服务管理制度五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
些规章制度。
一、新农合基本制度:
1.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设立了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新农合的具体
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制度和规范,承担资金运作和保险赔付等职责。
2.参合人员身份认定:新农合参保人员必须是农村居民,且符合一定
的身份认定条件,如年龄、户籍等。
二、新农合参保制度:
1.参保范围:规定了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合,一般包括农村居民、
农民工、合作社员工等。
2.参保手续:明确了参保人员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等。
三、新农合筹资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一、参保人群范围的确定。
新农合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农村居民,包括农村户籍人口和有固定居住地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
农村居民通过支付一定的保费,可以参加新农合,享受相关医疗保障。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内容。
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主要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常见疾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费用报销等。
这些保障内容有详细的政策规定,确保了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得到合理的费用报销。
四、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新农合制度规定参保人在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才能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政府会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参保人能够在合规的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因就诊在非合规机构导致的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
五、保费收缴和管理。
新农合制度规定参保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这些保费的收缴和管理是整个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保费的收缴主要通过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保费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保费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六、医疗费用的核算和报销。
新农合制度规定对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需要进行核算和报销。
核算和报销手续需要参保人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票据,经过流程审核后,由相关机构进行费用报销。
这一环节需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确保报销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同时,新农合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和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发展。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近年来,我国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对医疗需求的日益增长,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讨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明确参保人范围和条件。
当前乡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能够参保的范围较窄,很多群体无法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我们建议将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居民,并取消年龄限制,以确保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其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明确医疗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当前制度中,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部分,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建议将医疗保障范围扩大,覆盖更多的医疗项目和药品,提高报销比例,以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
同时,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采用准公立医院定点医疗服务,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完善管理机制。
当前乡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力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们建议建立健全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并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四,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提高资金保障水平。
当前乡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基金缺口较大,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
我们建议加大对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合作医疗事业,增加基金的筹集渠道,提高资金保障水平。
第五,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当前乡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居民对于自己的医疗权益并不了解,也缺乏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意识。
我们建议加强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总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对于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它是指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农村居民按照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的原则,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的出现,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减轻农村居民看病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参加,互助共济。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同于以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它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既可以享受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同时,合作医疗基金采取互助共济的原则,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共同筹集资金,形成基金,为需要看病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帮助。
二、政府引导,民间运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推行的,政府负责制定合作医疗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提供合作医疗基金的支持和帮助,引导和推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同时,合作医疗的运作和管理主要依靠民间的力量,如村民委员会、社区合作医疗组织等,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合作医疗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保障基本,注重预防。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重点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农村居民看病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同时,合作医疗还注重预防保健,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服务,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
四、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体系。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体系,既包括基本的合作医疗,也包括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
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障方式,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可以减轻看病负担,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安委办[2007]7号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被列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试点县。
为逐步建立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遵循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互助共济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与原则(一)目标任务通过试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医疗制度。
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让老百姓长期得实惠,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遵循原则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2、多方筹资,专款专用;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4、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5、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三、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3. 范围:适用于所有农村户籍居民。
二、参保对象1. 农村户籍居民。
2. 农村居民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三、参保程序1. 参保登记:由村委会组织,居民自愿参加。
2. 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3. 缴费方式:年度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
四、保险基金1. 基金来源: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项基金账户,由专业机构管理。
3. 基金使用: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
五、保险待遇1. 基本医疗:包括门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2. 特殊医疗:针对重大疾病、慢性病等特殊医疗需求。
3. 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服务类型和费用额度确定报销比例。
六、医疗服务1. 服务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2. 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
3. 服务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七、管理机构1. 组织架构:设立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2. 职责:负责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 人员配备: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3. 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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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安委办[2007]7 号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被列为2007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试点县。
为逐步建立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4]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遵循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互助共济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与原则(一)目标任务通过试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医疗制度。
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让老百姓长期得实惠,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遵循原则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2、多方筹资,专款专用;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4、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5、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三、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四、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一)资金筹集1、筹资渠道: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专项补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2、筹资标准(1)农民个人缴费。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10 元。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以及持有《定补定抚证》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 号)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解决2(将资金按核定人数直接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集体和社会渠道筹集资金。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自愿捐助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
(3)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20 元,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共资助20 元。
3、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缴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代收,代收后,应按规定直接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基金帐户;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设在各乡镇卫生院)凭财政部门的缴费凭证向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发《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户主妥善保管,作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和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唯一凭证。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所筹资金,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所收资金全额存入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用帐户。
(二)基金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农民个人的缴费、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及捐助资金一并纳入县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管理。
资金结算坚持财政管钱不管帐,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管帐不管钱,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强基金的监管。
(三)基金的组成和使用-3-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1、家庭帐户:将个人筹资部分10 元作为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用于家庭成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开支,用完为止,超支自理,当年有节余的自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可继承,但不退款,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个人资金。
2、统筹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性医院(含在县外务工等参合农民患病在异地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四)基金支付审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中参合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经县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后,直接从基金专户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上。
五、结算报销(一)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和《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范围(试行)》执行。
(二)报销标准1、门诊费用报销:门诊费用在家庭帐户中报销,超支自理。
2、住院费用报销:(1)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1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40%报销;(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3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30%报销;(3)经同意转诊到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8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20%报销;4(4)县外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起付线为8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20%报销。
(5)凡参加合作医疗的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其住院分娩产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报销标准报销;(6)在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其报销办法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7)在安县黄土仁济医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200 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费用的25%报销;(8)慢性早期血吸虫病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50 元/人/年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9)个人全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0元(封顶线)。
参合农民在转院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由下一级定点医院转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的,不重复计算起付线。
(三)报销办法1、门诊报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持《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发票、复写处方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在家庭帐户中报销.2、住院报销(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写处方到设在所住医院、卫生院内的合作医疗服务站审核报销;(2)经同意转诊,在县级以上(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5-印件、复写处方、转院证明等到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3)外出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按规定垫付,出院时凭《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结账发票、费用清单、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产权性质等)、复写处方到安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4)凡参加合作医疗的计划内孕产妇,在报销结算住院分娩医药费用时,除按规定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外,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3、结算方法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和县级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服务站每月与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结算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
六、就诊及转诊(一)就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可自愿选择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转诊(院)1、首诊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制,不得截留病员、延误治疗2、在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无需申报,按正常程序办理转院手续。
3、根据病情需要或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需要到县外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原治疗单位开具转院审批申请单,经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否则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4、危急重症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而未及时向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申报办理转院手续的,其家属须在转院之日起3 日内,持转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
6在县外务工等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时,应于住院之日起7 日内电话报告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备案。
5、因诊断、治疗方案明确后或因病员自愿要求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诊治医院应充分尊重病员的自主权,根据病情需要,予以办理转院手续。
七、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成立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成立安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经费报销、审核和业务管理工作。
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要依托当地乡镇卫生院,设立合作医疗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站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中调剂解决),负责本镇、乡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县、乡镇财政要给予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人员及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落实职责,形成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1、要做好本辖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动,让更多的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2、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工作,加强宣传动员,确保参合农民占农民总人口的80%以上。
县政府办主要职责做好新农合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协助分管领导督促各部门、各乡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按宣传方案的要求,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宣传任务,确保入户宣传率和群众知晓率达到100%。
县卫生局主要职责1、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3、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5、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6、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7、组织县、乡经办机构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管理,对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参合农民登记名册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