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现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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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现状分析
引言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当前耕地保护并未引起公众重视,其机制长期运行不畅,存在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认知度、参与度低
我国当前的耕地保护政策并未把农户纳入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农户也没有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这导致农户对耕地保护客体缺乏了解的主动性,并且在理解认识“如何保护耕地”时没有站在耕地保护主体的立场考虑问题,而只考虑自身利益,具体表现在:(1)在耕地质量保护层面,在土地投人方面,农户有投人意愿,但缺乏投人积极性,并且有投人意愿的农户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合理利用家庭资源,而不是为提高耕地质量;
(2在土地耕作方式方面,因为保护性耕作方式带来的高效农业生产效益,农户对其非常欢迎,但因只看重保护性耕作方式带来经济效益的一面,而忽视其保护耕地质量的目的,农户将保护性耕作方式变成破坏耕地质量的方式。
(3)在耕地数量保护层面,对于大量减少耕地数量的土地征收,只要其补偿标准达到农户满意的程度,多数农户就会欣然接受,而不顾过量征地给耕地数量带来的严重危害;
(4)对于导致耕地数量快速减少的土地违法行为,多数农户不但赞同,而且还有违法用地行为动机,这充分说明农户没有保护耕地数量的意识。
在理解认识“如何保护耕地阳寸农户仅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仅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对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农户从来没有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主体。
(二)政府政策实施绩效低
中央政府从公众利益出发,保护耕地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耕地保护的市场缺陷,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稳定,耕地保护的重点在于维持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应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既包括政治目标,也包括经济目标。政府保护耕地的动机由最初单纯注重耕地数量,确保粮食安全上升为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根本,同时注重调整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并关注土地生态环境。
而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损害中央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地方政
府官员的收益,包括: 职务升迁、表彰奖励和其他的隐性收入等。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核心利益是追求地方经济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升官员个人政绩。在目前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在缺乏强大的政治或行政压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怠于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或法规,甚至默许辖区内用地单位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
二、建议与对策
(一)壮大队伍,加强地方监督检查力度
目前,县级国土部门存在自身建设不够、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工作任务重、持续时间长,但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土地督查总体绩效并不突出。
中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指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当下我国土地督察工作队伍需要不断壮大,尤其是县级土地督查队伍的建设,同时注重督查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做到“尽职尽责地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地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地维护群众权益”。
(二)严格执法,加强对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罚
目前,土地违法出现了地方政府主导的特点,其表现之一是,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二是政府违法用地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当要查处时,地方政府称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同时,土地违法以侵犯农民利益为特征,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使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成了一句空话。有的地方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再“量身定做”竞争条件,搞虚假挂牌出让。有的地方“以租代征”,先由乡镇政府从农民手中把地租来,然后直接转租给了企业。
国土资源部土地督查部门应当公开查处严重违法批地、用地案件,尤其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实现“严守耕地红线,督促节约集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督察效能”。
(三)加强宣传,提高对农民保护耕地的经济补贴
提高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和征地费。提高征地补偿费能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扩张成本,从而减少适宜耕种的耕地被大量地转为建设用地,更合理地调整供地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相对公正、公平的国土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该用于耕地,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
理、耕地开发,并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可谓取之于土,还要用之于土。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财政纵向补贴,加大中央对耕地保护区,尤其是对粮食净调出省份的财政转移支付;二是横向补贴,增加粮食进口省份对粮食输出省份的补贴。建议将耕地保护指标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指标要素,加强对耕地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尤其是对东北黑土区等优质耕地保护区和粮食净出口省份的财政支持。
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国际经验表明,对具有生态战略重要性的地区实行生态补偿,其补贴资金不仅有赖于国家下拨的专项款,而且还有赖于直接受益的流域下游地区的企业、组织及国际组织、国内外企业、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的支持与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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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恒周.耕地保护: 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1 ,(4):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