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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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新技术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新技术要求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勘察测绘技术要求(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治项目)的地质勘察和测绘(以下简称勘测)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提供测绘资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工作除应遵从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要求所称测绘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权属界址线测量。

勘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勘测工作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前进行。

第六条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区勘测工作。

第七条勘测单位应具有相应勘测资质,从事勘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实施前,应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

承担单位组织勘测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共同参加。

第九条勘测单位接受勘测任务后,应在现场踏勘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量方案技术设计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勘测单位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测。

第十条实行勘测成果的验收制度。

勘测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为形式审查,只对勘测成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勘测成果真实性由勘测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勘测费用由勘测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

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技术规定第十二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勘察工作须遵循下列规范、规程:(一)《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四)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七)《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八)《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93);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系统和标准须满足下列要求:(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系统(或80,讨论待定)。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鄂自然资办文〔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为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7月7日湖北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等规定,为按要求完成我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复审换证范围凡注册地在湖北并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办理复审换证,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二、复审换证申请湖北省测绘资质单位原则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提交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

测绘资质单位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单位应对提交的法人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充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通过核对原件、查阅档案和登录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确保本单位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职改办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职改办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职改办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职改办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相关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对象及专业(一)测试对象符合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现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拟申报参加2024年度省直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在2022年、2023年通过本专业范围相应级别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本次水平能力测试。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报名时,应综合考虑单位岗位设置和评聘情况。

参加测试范围包括省直有关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测试专业土地类:土地管理(含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价服务、土地登记与登记代理服务)、土地工程(含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土地复垦与修复、土地测量、土地整理)。

规划类: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规划、城乡规划)。

测绘类:测绘工程(含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测绘工程、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等)、遥感科学与技术(含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国情监测、摄影测量与遥感等)、地理信息工程(含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工程、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等)。

二、测试内容和方式(一)测试内容。

包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相应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专业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及趋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二)测试方式。

土地整理工程测量要求1:1000

土地整理工程测量要求1:1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量规程一、1:1000地形图测绘按照国家测绘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实测的1:1000地形图。

作为土地整理中的基础图件,是项目区做好田、水、路、林、村规划设计的依据;是勘测定界的工作底图。

在此基础上测量量算各类土地面积,完成勘测定界工作。

通过对道路、沟渠、坡改梯和中心村等工程竣工后的测量,将测量成果绘制在1:1000的地形图上,完成土地整理项目区的竣工图。

在进入土地整理项目区测量开工前,测绘单位应对项目区进行初勘,制定切实可行的测量技术方案。

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 (一)、项目区边界的界址点埋设固定界桩(水泥10cm×10cm×50cm)并统一编号用红色油漆标注在水泥界桩上,便于识别和查找(详见“土地整理项目区界桩埋设注意事项”)。

(二)、项目区以国家控制点为基础建立GPS控制网,采用国家54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首级G PS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要达到国家GPS测量规范E级标准,固定误差≤10mm,比例误差系数≤20;GPS测量大地高差的精度可在E级标准基础上放宽1倍执行。

首级GPS控制网点数≥2个,并埋设固定标志和做好相应的点之记,以便长期保存和以后核查使用。

(三)、二级GPS网的布设应根据项目区地形和交通状况以及作业效率综合考虑,按照优化设计原则进行,应基本满足全站仪测图的需要,其点位精度平面:5mm+1ppm * D;高程:6mm+ 1 5ppm * D。

点位应埋设固定标志。

(四)、也可在首级GPS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导线作为测图的控制点,其导线相对闭合差为1?14000,每边测距中误差±18mm,测区边界界址点应达到图根点要求,其坐标闭合差为0 22m。

(五)、项目区在测量前,测量单位配合国土部门、乡(镇)村的有关人员进入现场对项目区的主要道路和沟渠的修建、土地平整的范围(含坡改梯)以及对中心村和聚居点的建设要求应深入现场,征求村民意见,形成较为统一的方案;实地进行调绘和调整,并在图上标注,测量队对图上标注的内容应重点加密高程点。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中的工程测绘技术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中的工程测绘技术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中的工程测绘技术摘要: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测绘就是利用测量仪器先对实地进行测量,然后通过成图系统将测量情况在图纸上进行显示,最终形成土地整理过程中所需要:潜力分布图、设计规划图和施工图等在内的相关产品。

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阐述了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基本要求,对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中的工程测绘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了探讨分析,并论述了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中的工程测绘技术应用注意事项。

关键词: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要求;工程测绘技术;应用;注意事项一、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基本要求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1)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耕作层保护和土壤改良。

在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时,尽量采用局部平整方案,以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针对不同的地形条件和耕作田块类型,选择合理的平整施工方案,并做好表土剥离和表土回填,以保证熟土在上,生土在下,从而保持农田地力;对于新增耕地,应采取物理、生物和化学措施,进行土壤改良,尽快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重视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

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防止耕地质量下降,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从而达到生态、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

如沿道路、河沟植树种草,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农田小气候;在丘陵地区,合理修建截流沟,营建坡面防护林,沿田坎种植灌木、草皮,可以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如在规划设计中,尽量保留原有的零星坑塘、湿地以及河滩,减少沟渠硬化;通过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措施,最终形成可持续利用的人工—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2)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一、加强土地用途管理。

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是针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提出的。

但是,增加耕地并不是惟一目标,对于整理后土地的用途,应当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以效益为准绳”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第二、加强权属管理。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不仅涉及到土地的调整和权属的变更,牵涉到国家、集体和农户的利益。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各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测绘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土地测绘收费(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原收费标准(2594.32元/件4点)的50%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324元;(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原收费标准(2594.32元/件)的50%收取;(三)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三、房产测绘收费(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2万元/幅),由委托人交纳;(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

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

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00元。

2、存量房: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但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存量房的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

其收费标准按照新建房屋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委托人交纳。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配图资料费。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机构、施工队伍、村民代表四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理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鼓励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施工质量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建设涉及的8个市,12个县(市、区),建设区包括: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东城乡统筹示范区、鄂北特色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示范建设通过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对示范区内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其建设成为道路通畅、田块规整、灌排自如、林网秀美、环境优良、人居和谐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示范区。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提交踏勘报告;踏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项目合法、合规性,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示范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摇号或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应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以土地整治工程为依托,以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为核心,聚合相关涉农资金,结合示范建设区内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征与资源优势,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特色产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二)通过田块归并、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等措施,使示范建设区内农田网格化,田间道路网络化,改变农田破碎、农民出行不便的局面,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 10:16:24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作, 《中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行 业 标 准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标 准 ) 》 ( TD/T1011 ~ 1013-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测 绘资质管理规定》 (国测管字 〔2009〕 号) 《1:500、 13 、 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是通过对项目区内 及项目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点、线、面状地物及高程等 的测绘,形成成果图,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 提供依据。

第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前,参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成果,对项目区进 行实地测量。

实地测量的比例尺:平原为 1∶5000, 丘陵为 1∶2000。

因施工图设计需要而进行的补充测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 源局委托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进量,其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测绘范围 (一)项目区; (二) 项目区界址线外 100~200 米。

与项目区有 关的河流、道路、村庄、桥梁等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应 在现状图上标示出来。

第六条 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要求,采用西安 80 坐标系,实地绘制工作底图; 2. 地形图采用正方形分幅,规格为 50cm×50cm, 图幅名称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以流水号进行 命名。

(二)地形测绘 1. 应按照国家有关地形测绘的要求与标准,进行 地形要素测绘; 2.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界限必须实测并标注清楚, 须标注行政村; 3. 要求测绘项目区内地类界,地类界须封闭,并 标注地类符号; 4. 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项目, 应测绘标注出基本 农田保护区的界限;5. 道路测绘应表示类别、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 应根据实际宽度按比例尺表示,道路经过村庄时不得 中断,应按实际位置测绘。

土整建设标准

土整建设标准

湖北省地方行业标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Engineering in Hubei Province(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OO八年八月前言土地整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适应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章、30节、3个附录。

本标段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目次1 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术语 (1)2 建设目标 (2)2.1总体建设目标 (2)2.2具体建设目标 (2)3 建设条件 (2)3.1合法性 (2)3.2基础设施 (2)3.3自然条件 (2)3.4其它 (3)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3)4.1工程类型区 (3)4.2工程布局 (3)5 土地平整工程建设标准 (4)5.1一般规定 (4)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6 灌溉与排水工程 (7)6.1一般规定 (7)6.2 水源工程 (7)6.3输水工程 (9)6.4喷微灌工程 (10)6.5排水工程 (11)6.6渠系建筑物工程 (11)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14)7 田间道路工程 (15)7.1一般规定 (15)7.2 田间道 (16)7.3生产路 (16)8 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6)8.1一般规定 (16)8.2 农田林网工程 (17)8.3岸坡防护工程 (17)8.4沟道治理工程 (18)8.5坡面防护工程 (18)附录A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示意图 (1)附录B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典型工程组合特征 (1)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合理确定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投资水平,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土地整理现状图测绘技术方案

土地整理现状图测绘技术方案

土地整理现状图测绘技术方案5、土地整理现状图测绘本标段均采用全数字野外采集成图。

细部点平面坐标测量主要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细部点高程采集主要采用测距三角高程方法,现场绘制草图。

数据编辑采用采用南方CASS2008版测绘软件,自带入库检查工具,用该软件编辑完成的Dwg格式的文件.5。

1图根控制测量本次图根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主要采用RTK进行测定。

5.1.1图根点的密度及布设在本次布设D级、一级GPS点下加密布设图根控制。

因图根点采用RTK测量,只需两两通视即可,但要保证足够的密度.图根点的密度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要求。

5.1。

2图根控制点埋设埋设图根控制点时,位于水泥路面、沥青地的图根点应刻“十"或用水泥钉、铆钉作其标志,周边用红漆绘出方框及点号,铺装路面打入铆钉并切有方框的可作为埋石图根点;位于土质路面、绿化带、农田等区域,打入木桩的作为临时图根点。

5。

1。

3图根点编号图根控制点编号采用“字母"+“数字”表示,第一位用大写英文字母A、B、C、…,代表作业组号,后用阿拉伯数字流水编号,允许缺号或跳号,但不允许重号。

5。

1。

4图根点外业观测及数据处理使用RTK测量技术应符合《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中RTK图根控制点测量规定,现就GPS-RTK图根控制点的测量技术要求规定以下:(1)基准站的安置应满足的条件a.基准站应有正确的坐标(含1980西安坐标和WGS-84坐标)。

b。

基准站应选在地势较高、交通方便,天空较为开阔,周围无高度角超过15°的障碍物,有利于卫星信号的接收和数据链发射的位置。

c。

为防止数据链丢失以及多路经效应的影响,周围无GPS 信号反射物(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物等),无高压线、电视台、无线电发射站、微波站等干扰源。

(2)RTK高程控制点测量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少于20个,采样间隔2s~5s,各次测量的大地高较差应不大于4cm.RTK平面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RTK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3)RTK高程测量时,应至少联测一个已知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较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RTK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cm)(4)RTK高程控制点测量设置高程收敛精度不应大于3cm。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1 / 14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下列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与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与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与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与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与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与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务必是经省厅备案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与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初测和竣工测量完成后,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分别整理资料、装订成册,及时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测绘成果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测绘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一)测绘成果审核确认申请书;(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合同;(四)作业指导书;(五)各工序两级检查记录;(六)工作总结;(七)项目中使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八)测量起算成果证明文件;(九)项目区外围拐点坐标展点图与拐点坐标成果表;(十)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成果表、附图;(十一)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十二)其它附表附图。

第四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收到测绘单位成果审核确认申请书和提交的成果资料后,组成审核检查组,对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定性定量检查。

第五条审核检查组人员应当由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且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培训,取得测绘质检上岗证。

第六条内业检查的方式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文件及项目合同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与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内业检查表》。

第七条外业检验的方式为: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及相关测绘规程规范,对控制测量、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等测绘成果进行抽样检验。

根据实地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外业检验表》。

第八条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检查组综合内、外业检查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审核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加盖审核确认专用章。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不合格通知书》,书面告知测绘单位。

第九条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修改。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测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测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的测绘方法随着全球人口剧增,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的超量开发,人类生存与发展受到了严重威胁。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

为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不动摇。

各省市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不断更新相关建设标准,不断完善项目验收制度。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适当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合理运用机械化耕作,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增收,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本文正是在这种契机下产生,探讨竣工图的测绘方法,以减少土地整治项目中外业测量底图与竣工图之间的衔接问题。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

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2)。

1土地整治项目工作底图编制的相关要求1.1 底图的编制指引[3]底图测绘应按《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07)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事项:1)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为1:5000或1:2000;2)测绘项目区内各种地类面积及位置;3)调查测绘项目区内沟渠走向、宽度、堤顶高程、道路宽度、路面材料;4)测绘项目区内水工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的位置;5)调查测绘地类界和土地所有权属界线;6)测绘项目区外必要的水系、道路等内容,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联系;7)对项目区内的塘、坝、库等水源工程需要进行详细测绘;8)拟建塘、坝、库等工程选址处要加密测点或测量大比例尺地形图;9)测绘涉及拆迁的居民点、建筑物、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10)调查标注项目区的电力线路及附近变电站;11)与施工方或国土局协商,句画出拟施工范围,作为项目边界;12)道路、水系有名称的调绘出地物名称。

项目区范围及项目工程内容的标示1)在图例栏标绘项目区范围界线、各项工程设施及旱地、园地、林地和水面等各种地类的图例,不同地类采用不同颜色表示,其他图例可参照地形图图式;2)以图例标绘项目区范围界线;3)以图例标绘项目竣工后的旱地、园地、林地和水面等各种地类;4)以图例标绘项目完成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蓄水工程、抽水工程、引水工程、灌溉工程、排水工程、配套工程等)、田间道路工程(支道、田间道、生产道等)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各项工程设施;5)以单箭头标注排灌设施的水流方向;6)在图廓内空白位置编制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内容包括各项工程完成的数量、规格、扣除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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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
准)》(TD/T1011~1013-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给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是通过对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点、线、面状地物及高程等的测绘,形成成果图,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第四条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前,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实地测量的比例尺:平原为1∶5000,丘陵为1∶2000。

因施工图设计需要而进行的补充测量,其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测绘范围
(一)项目区;
(二)项目区界址线外100~200米。

与项目区有关的河流、道路、村名、桥梁等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应在现状图上标示出来。

第六条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要求,实地绘制工作底图;
2. 地形图采用正方形分幅,规格为50cm×50cm,图幅名称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以流水号进行命名。

(二)地形测绘
1. 应按照国家有关地形测绘的要求与标准,进行地形要素测绘;
2.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界限必须实测并标注清楚,并标注到行政村;
3. 要求测绘项目区内各地类界,各地类界须封闭,应标注地类符号;
4. 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应测绘标注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限;
5. 各类道路的测绘应准确表示其类别、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应按实际宽度依比例尺表示,道路经过村庄时不得中断,应按真实位置测绘。

对于主要道路,沿中心线每40米注记路面高程;
6. 电力线、通信线应准确表示,电线杆、铁塔位置应实测,不连线,但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

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标注项目区附近的可利用的变电站及相关参数。

各线路应做到类别、等级分明,走向连贯;
7. 村庄居民点只实测外围,内部标注村庄名称,居民点内与项目区有关的沟、渠、路、桥、水系等应标出;
8. 池塘、河道应测注塘底、河道底的高程;河道每隔30米测注一个高程点;同时,要能反映塘、河的断面形状;
9. 所有水闸应测闸顶高程并注明水闸的孔数及水闸的宽和高,用n-A-B 表示(n为孔数,A为宽度,B为高度);所有涵洞应测注涵洞底高程,并应表示涵洞的宽度及高度(即孔径)用A-B表示(A为宽度,B为高度);
10. 现状渠(沟)的位置、长度、宽度(当图上为单线时,要在沟渠旁注明其实际宽度)、深度(每隔30米至少测注一个高程,转弯处必须测注一个高程),并标注其材质、流向(如K、L米、H米,其中K为材质,L为宽度,H为深度);
11. 水田应逐块测绘,不允许综合,并测注高程;
12. 各类现状地物测绘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采用半依比例尺表示,其宽度用注记表示;
13. 项目区内的零星建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并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14. 测区内的坟群应准确测绘其范围,并加注其个数。

对于散坟应逐一测绘,不得取舍;
15. 测区内的空地、草地、荒地等均应准确测绘,不得综合;
16. 高于1米的陡坎应准确表示,并加注坎高;
17. 植被的类别和范围应实测表示。

对于大于1米的独立林带,应实测其范围并标注植被类别;
18. 依地形地貌绘制等高线,地形图高程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要求实测,精确至0.01m。

图上100cm2,平原地区的高程点不少于20个,丘陵岗地地区不少于40个。

特别应注意注记道路中心、交叉路中心、独立地物、涵洞、桥面、山顶、鞍部、各类坎顶、坎底的高程;
19. 其它要求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规定执行。

第七条测绘成果提交
(一)土地利用现状表;
(二)纸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电子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CAD格式);
(四)测绘成果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测绘成果审查
测绘成果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审查。

具体审查要点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以实测地形图为底图绘制,能够清晰表达项目区地形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标注项目区边界、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限、项目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项目区边界上的主要控制点应有明确的经纬度坐标;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附有项目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要求统计到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结构统计数据应做到文、图、表相符;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清晰标注项目区水源、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沟渠、堤坝、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它主要地物;
(六)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项目区内外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内的排灌沟渠、道路等与外界的联系等;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并和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相对应,注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制作应符合一般的制图要求,有图例、制图单位和制图日期等要素,图例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T7929、GB/T5791。

第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土地整理备选项目申报指南 》摘录
(三)高质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项目必须在实测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测绘一律采用80西安大地坐标系。

项目测绘的专业队伍、成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凡申报项目未进行实测或只进行了部分实测的,一律退回,取消该项目立项入库资格,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当年项目安排,取消测绘单位的备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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