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合集下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A nayzng o am e l i n ndm e c s iy nd e sbiiy ntne e st a f a i l ofPub i e lh Em e ge is Re ul ton. Zha t lc H a t r nc e g a i / ng Hong。 i e we t aI// The Chi s e t r c ana e e t . ne e H al Se vie M h gm n.
K e wor e r e y; b i at n c s iy;e sbiiy y d me g nc pu lc he lh; e e st f a i lt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 件 是 当前 全 球 社会 发事件频发 的态势 , 预测 、 在 控制 和 消 除 ( 以下简 称《 对法 》 , 法 包含 了对 于 应 )此 共 同面临的严 峻挑战 , 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 的危害 , 障公 众身体健 康 四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的 规 定 , 于 保 属
[ 要 ] 文 章 通 过 结合 实 际 工 作 和 文 献研 究 的 方 法 , 析 得 出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已 摘 分 《 经 难 以 发 挥 其 指 导 和 规 范 作 用 , 乏 和 相 关 法律 、 缺 法规 的衔 接 , 实 际 工 作 中也 凸现 不足 , 在 因此 有 必要 进 行 修 订 。在 国 家

Ab ta t T e a to n lz d te n c si n e sbl y o me dn h u l at meg n isRe uain (te sr c h uh ra ay e h e est a dfaiit fa n igte P bi He l E re ce g lto y i c h h

关于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的说明作者:苏利冕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订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国际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推崇的献血形式,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

1996年,我市便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成为了浙江省内第一部关于献血的地方性法规。

1998年献血法颁布实施后,我市于1999年将《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修订为《宁波市献血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更好地与献血法相衔接,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的法规、政策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导致我市现行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在献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重点人群。

条例第一章对献血工作的基本制度、管理体制及条例适用范围等内容做了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二款对关于献血者的年龄范围作了规定“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而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与卫生部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相衔接。

第四条至第六条对献血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和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江河、湖泊众多,据统计,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万多条,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500多条,大于10000平方公里的有79条,河道总长约42万公里;全国现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近3000个,总面积达93956平方公里,湖泊淡水总蓄水容积为2260亿立方米。

在河流、湖泊周边,形成了面积为106万平方公里的防洪区。

防洪区内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6%,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0%;防洪区内有城市407座,人口约占我国城市总人口的76%。

河湖具有蓄泄洪水、水力发电、供水、航运、养殖、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加强河道和湖泊的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6月10日施行。

这部法规的实施,对规范河道管理,加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防治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2010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成代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8月18日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1993年8月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并在1997年6月和2004年6月,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法规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管理的规范化。

但是,由于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很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新格局的逐步形成,对市政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都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

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设施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今年初,《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人大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一方面认真梳理和研究《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外地市政设施管理的做法和立法经验。

经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6月30日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自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卫生质量显著提高,为预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维护社会正常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年前颁行的《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我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加快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原来的卫生防疫站已改变为现在的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亟需调整现行《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公共场所的种类、服务内容、数量大幅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公共场所的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立法,科学调整监管范围,改革优化监管方式,有效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三)通过总结防治“非典”等传染病的经验和教训,20XX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等制度。

公共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存在诸多传染病传播的因素。

完善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四)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五)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罚种及其表述和罚款等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行政管理效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1、《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第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提高党组领导水平、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试行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鉴此,党中央明确要求修订《条例》,并将修订工作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县级共设有10.2万多个党组。

从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在党组履行职责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组承担什么职责、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理解和执行还有一些偏差,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都去抓,有的只管干部、业务工作不闻不问,有的错误地认为抓党建是党组工作的“副业”。

在党组设立方面,一些地方在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还存在随意性,有的应当设立没有设立,有的不该设立设立了,一些党组超职数配备党组成员。

在相关党组关系方面,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与相应的机关党组这样的大小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党组与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党组与其管理的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单位的党组与分党组之间的关系,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条例》的修订,对解决党组设立和运行中的问题、强化党组工作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2、《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

做好新时代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把党组工作放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高度来审视、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说明

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说明

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说明作者:张杰来源:《兽医导刊》 2015年第12期张杰/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一、关于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一)修订必要性1. 是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调整后,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详细说,就是农业部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2. 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一是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二是规范、引导屠宰加工企业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产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四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二)修订目标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三)修订原则一是紧紧围绕保障畜禽产品安全这一中心。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是遵循“保持稳定、继承发展”的基本原则。

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畜禽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

遵循产品安全监管规律,对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了屠宰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7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李记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提升城市面貌,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7月,我市强力掀起“城管革命”,《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明确提出我市2013年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标准,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达到全省最优、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

因此,必须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升。

“城管革命”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完备的法规、规章作保障。

为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1995年,我市就出台了《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又重新制定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文明素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居民和社会各界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而《条例》在其调整内容、行为规范以及管理措施上,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亟需补充和完善:第一,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城管”工作格局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必要性及建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必要性及建议

1991年3月我国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经20年。

在过去的20年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环境已经改变,条例难以满足当前水库管理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修订。

1条例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作用我国的大坝安全管理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949~1978年,1978~2000年和2000年至今。

1949~1978年我国提出了赶超发展观,即要在短时间内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国家。

在发展指导思想上提出了片面的“多快好省”,以追求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思路。

30年内建成各类水库79560座,约为现水库总数的93%,但受当时经济技术条件限制和政治运动的影响,使得大坝建设和安全管理基本处于一种原始状态。

1963年8月的大洪水导致319座水库大坝溃决,这一阶段我国的年平均溃坝概率达到12.90×10-4,溃坝最多的1973年达到500多座。

1979年以后我国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非均衡发展观,放弃了赶超战略和经济发展服务于政治目标的思维,采用以发展生产力为核心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极大的解放了生产力,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方面,政府必须从政策、制度层面上解决两件大事,一是必须确定谁为大坝安全负责;二是针对我国大坝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这就是条例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

条例的颁布,不但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而且建立完善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系,构成了对大坝安全的有效保障。

同时条例为我国大坝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后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陆续颁布,基本形成了计划经济体系下大坝安全管理的完整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

作为效果之一,我国这一阶段的大坝溃决概率大幅度下降,1979~2000年全国大坝年平均溃坝概率已经下降为2.88×10-4。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Page 18
《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Page 19
(一)完善一个“体系”
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
体系
四级网络
Page 20
网络化监管构架
体系框架
明晰职责分工,构建“条”、“块”结合的网络化监管 构架。
“条” “块”
将各有关部门分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督管理 部门、其他部门三类。规定市安委会编制各有关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修订的过程
Page 13
调研与起草
对2005年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起草调研
——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听取各 方面意见;
——考察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做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与市
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沟通情况。 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 订草案)
1
指导、协调和监督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2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实施安全生产专 项规划;
3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 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协调、指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
Page 27
安监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 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将安全评价的范围从原条例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扩大到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抽查,是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 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关于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关于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关于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规范物业行业管理服务行为的一部专门性法规,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全省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强,作为房地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其市场环境在近十年内已发生较大变化,物业管理中的新问题层见迭出,《条例》内容明显存在滞后,建议对《条例》予以进一步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条例》修订是保证与上位法协调统一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上位法关于物权和物业管理的不断修订和变革,比如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客观上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使之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

(二)《条例》修订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解决社会纠纷的实际要求。

从我省2014年度公布的消费者投诉数据显示,物业投诉成为消费者服务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因物业纠纷引发的上访、请愿、诉讼纠纷更是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又无法通过《条例》得到有效、规范的协调和解决。

从近几年《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中可以反映出以下几点突出问题:一是业主自治组织发展举步维艰。

业主委员会已成为物业管理规范化运行的瓶颈,以漳州市为例,全市物业管理覆盖面已达60%以上,但这其中业委会成立率不足三成,而规范的业委会比例更小,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不足10%。

究其原因,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

二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较多,影响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

一些开发建设中遗留的纠纷隐患常常被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如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的房屋质量、公摊面积计算、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等问题上频频违约,由于这些问题涉及范围广,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许多业主以这些问题为由,把不满归结到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引发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

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作者:郭剑彪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2年第01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作了修改。

现行条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我省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水平、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的规范等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燃油税和交通大部制的改革,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一)修订条例是适应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

2009年国家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经济手段促发展方式的转变。

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从发展模式实现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通过车型结构调整、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费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消除了运输车辆由于缴纳规费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推进了统一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需要新条例在行业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调整,并通过规划、指导等方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修订条例是适应交通大部制改革,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需要。

交通大部制改革整合了政府相关职能,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制。

大部制改革,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必须统筹考虑如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做好有效衔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布局,并统筹考虑城市、乡村、城际之间运输需求。

因此,需要新条例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方面作出导向性的规定。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

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协调发展的步伐,惠及民众生活和便捷出行;二是金融危机倒逼经济转型,包括物流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将是经济转型的重点之一,作为能耗较高的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大物流系统的形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加强对政府监督的需要。

《监督法》的颁布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位、监督职能、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对促进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为适应《监督法》的规定,积极应对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政府机关除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外,还要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为此,政府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

《修订草案》对上述制度所作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1997年4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近十年来,为规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条例》施行以后,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和《纲要》陆续颁布实施,它们对行政执法的依据、原则、范围及监督检查等内容都进行了调整,如何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成为《条例》需要调整完善的重要问题。

国家政策对修订条例的必要性.doc

国家政策对修订条例的必要性.doc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

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

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

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有 的规 定 已不 能满 足 时代 的需 求 , 因此 , 时 再 适 次修 订 《 例》 条 显得 尤为 必要和 迫 切 。

缴存 和使 用 等适 用条 件 不加 区 分 , 得住 房 公积 使 金 管理存 在“ 刀切 ” 一 的现象 , 必造 成住 房 公积 势
金 的 多缴 交 者 与 少 缴 交者 以及 使 用贷 款 者 与 不 使 用贷 款 者 之 间存 在着 住 房 保 障 权 利 享用 不 均 等情 况 , ‘ 帮富 ” 贫 的倾 向。 4 住 房 公积 金沉 淀 资金 多 , 用 率不 高 。按 . 使 照《 条例》 定 , 规 住房 公积 金 的使 用只 有个 人政 策
房 公积 金 制度 真 正 成 为一 项 面 向广 泛社 会 成 员 的住 房保障机 制 。 订后 的 《 修 条例》 当将 目前 的 应
公积金 贷款 。为 保障 资金运 用收支 平 衡 , 各地 在
住 房 公积金 管理 实践 中 , 无不 设置 一定 的期 限加 以限制 。 因此 , 修订 《 在 条例》 时建议增 设“ 缴存 满
公 积金 的 指 导 、 督 工 作 , 住房 公积 金制 度 在 监 使 推动住 房保 障事业 中发挥基 本支 柱 的重大 作用 。
齐婧 / 任 编 辑 责
人放 宽住 房 公积 金 提取 、 贷款 等 使 用条 件 ; 城 对
市中大量 的个 体经 营工商 户 、 自由职 业者 在强 制 缴 交原则 还没 有条件 实施 时 , 以采 取 自愿 缴 交 可 的原则 , 针对 其 流 动性 大 的特 点 , 并 制定 不 同 的

重 新修 订 《 条例》 必要性 的
20 0 2年修 订 的 《 例》 要 是针 对 当时 各地 条 主 公积 金 管理机 构 设置 比较 混 乱 的实 际情 况 , 法 立 上及 时进 行 了调 整和 理顺 。但是 , 次修 订 并 未 这 彻底 解决住 房 公积 金管 理体 制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主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我国消防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传教育、消防监管、技术服务、应急救援、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新《消防法》相对照,我省现行消防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农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职责、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和基层消防工作网络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提升和巩固。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订。

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军队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有些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当充实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近年来国家人事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军好的做法,对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

通过修改条例,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保持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理顺进出关系,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性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鉴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了使其与其他法律在称谓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精神,《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 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着力,在第二章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健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 息化、加强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应急管理 等制度规定。
《条例》有52条内容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 行绅化和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在我省实施中的 具体操作问题,同时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防控和监管措施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
三、《条例》修订内容及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0项)。 (二)进一步强化了重点行业及事项安全监管(10项)。 (三)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10项)。 (四)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4项)。
《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為、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丌得收费。
4.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和考核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 张克之 2019年12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施行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 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A Suzhou Institution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

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

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作为实施性立法,在立法原则和技术处理上作以下考虑:一是对新义务教育法中比较原则以及授权地方制定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将本省义务教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是对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

四是对新义务教育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再作具体规定,如教育督导等。

(四)立法体例。

条例草案基本上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体例进行分章,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管理体制。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新体制。

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我省原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调整。

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上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定法定义务,但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往长期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其承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管理、辍学的防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重要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二)关于免费范围。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我省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08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为了使这一政策法定化,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三)关于非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位法的授权,结合即将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省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有关政策,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凭浙江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解决。

”(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

条例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1.规范学校设置。

一是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二是针对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规范,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三是规范特殊学校设置。

条例草案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2.加强学校建设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防汛、抗台、抗震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3.保障学校安全。

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4.加强学校资产和内部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是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五)关于义务教育教师。

条例草案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管理等三个方面对教师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

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足教师编制。

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要求安排落实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招聘教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二是保障教师待遇。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三是加强教师管理。

规定:(1)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重申了教师职业规范要求,强调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2)对教师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六)关于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法定化,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此,条例草案设第五章,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外活动场所、家长四个方面的职责要求,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明确:(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2)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二是学校职责。

主要对德、智、体三方面的教育教学明确了相应要求。

同时为体现可操作性,对常见的违反教育教学的行为作出规范:(1)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是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职责。

规定其按照公益性原则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四是家长职责。

主要规定家长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等。

(第三十五条)(七)关于经费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目标。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三十七条)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化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适时调整。

市、县(市、区)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和投入机制。

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体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四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