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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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相关的法规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
二、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签字。验收人员要仔细核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并作好登记记录。
三、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出入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发药人、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具有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签字式样应送有关管理部门及药剂科备查。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签全名并盖章,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签全名或盖章。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领导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第二类精
神药品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七、医院的医疗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八、药剂科各药房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接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九、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药剂科主任及相关人员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十一、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的监督下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十二、加强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特殊药品应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
物相符。若发现质量问题或帐物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十三、各病区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瓶应按规定回收,并核对批号和数量做详细的回收记录及销毁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及时处理,处理时至少二人在场,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