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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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新思路——以福建省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为例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新思路——以福建省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为例
南平市辖区已发现的矿种有 76 种,已探明储 量的矿种 59 种,已开发利用矿种 39 种。经过与福 建省乃至全国其他地区进行对比,建瓯井后叶腊石
矿查明资源储量超过 4000 万吨,为目前全球已知 最大的叶腊石矿;延平西坑钽铌矿是国内最大的花 岗伟晶岩型独立钽矿,2001—2013 年开采期间钽产 量约占国内钽矿供应的 30%(目前矿业权已灭失); 南平大部分县(市、区)赋存萤石资源,且萤石资 源储量占福建的 70% 以上,以上 3 个矿种属于南平 优势矿产资源。南平的粘土类矿物含铁量高,适合 烧制建盏(建窑宋朝 8 大窑之一);南平矿泉水资 源丰富、水质好,以偏硅酸性(弱碱性水)为主, 少量富锶,以上 2 种矿产属于南平特色矿产资源。 2.2.2 分析优势和特色矿产资源适合发展的产业
1 矿产资源规划总体情况
1.1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属于专项规 划,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建设主要从 1982 年 地质矿产部成立以来,特别是从 1998 年国土资源 部成立以来得到了逐渐加强,到 2005 年初步形成 了“四级三类”的规划体系 [2],到 2012 年《矿产 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发布,正式确立了矿产资 源规划“四级两类”的规划体系,四级包括国家级、 省级、市级以及县级,两类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 划 [3]。
规划编制过程中,两项工作同时推进。在县级 规划调研过程中系统收集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 矿业权设置、空间规划“三线”划定情况、产业发 展现状、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资料,了解各县(市、 区)产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提供基础资料;市级规划重 点梳理从各县(市、区)收集到的资料,从整体统 筹考虑各县(市、区)的产业发展、资源规划分区 设置、空间布局等方面工作,先于县级规划制定市 级矿产开发和产业发展规划,反过来指导县级规划 的编制。

徐州铜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徐州铜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徐州铜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徐州市铜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研究(2016-2020年)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 (1)第二节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期限和基准年 (2)第二章现状与形势 (2)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概述 (2)第二节区域地质概况 (11)第三节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 (19)第四节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 (25)第五节主要矿产资源供需分析及保证程度 (41)第六节形势与要求 (42)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46)第一节指导思想 (46)第二节规划基本原则 (46)第三节规划目标 (47)第四章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49)第一节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服务 (49)第二节矿产资源勘查 (51)第三节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5)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56)第一节矿业发展布局 (56)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 (57)第三节矿业结构调整 (60)第四节开采总量调控 (61)第五节主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62)第六节矿山准入 (62)第七节开采规划区块与管理 (63)第八节绿色矿山建设 (67)第六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68)第一节地质环境现状 (68)第二节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70)第三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 (7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72)第五节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区损毁土地重点治理区 (73)第六节矿山地质环境及矿区损毁土地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 (74)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6)附表目录附表1 截至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主要矿区(床)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 (1)附表2 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6)附表3 截至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绿色矿山建设现状表 (8)附表4 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探矿权现状表 (9)附表5 2015年徐州市铜山区采矿权现状表 (10)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一、目的编制《徐州市铜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谋划“迈上新台阶、建设新铜山”的崭新篇章,全面落实《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徐州市铜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任务,扎实推进矿地统筹,部署开展徐州市铜山区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徐州市铜山区矿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科学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2修正)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2修正)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5.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3.26【实施日期】199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因此,矿产资源的规划和开采必须有一个科学的、长期的规划。

本文将探讨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方案,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的评价、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规划的实施过程。

一、矿产资源类型矿产资源可以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类。

1. 金属矿产金属矿产是指含有金属元素的矿物或矿石,如铁、铜、锌、铅、锡、金、银、铜和铝等。

金属矿产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国防工业、航天工业、能源、机械、电子等领域。

2. 非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是指不含金属元素的矿物或矿石,如石灰石、磷矿、盐矿、石墨、石膏、花岗岩等。

非金属矿产主要用于建筑、玻璃、化工、冶金等领域。

3. 能源矿产能源矿产包括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两类。

化石能源如煤、油、天然气等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矿产资源的评价矿产资源的评价是确定矿产资源量和质量的重要过程。

评价方法可以分为地质勘探与开采工艺估算两类。

1. 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包括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遥感勘探和钻探等技术,通过采集数据和样本,评估地下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可采性。

2. 开采工艺估算开采工艺估算是指通过矿床的特征和性质预估采矿的成本和效益,包括采矿方法、采矿设备和矿石处理流程等方面。

三、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方法矿产资源规划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如科学、综合、绿色、可持续等。

规划的方法可以分为综合分析法、工程经济学法、系统分析法和决策分析法等。

1. 综合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是将矿产资源的地理分布、储量、质量、工艺、市场和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制定兼顾各方面因素的规划。

2. 工程经济学法工程经济学法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矿产资源的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市场需求和价格等价值关系,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利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的平衡。

3. 系统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是采用系统论和信息学原理,分析矿产资源开采与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规划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3]6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6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二、要按照。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问题。

矿产资源规划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合理性能够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制定出一份严谨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是十分关键和必要的。

一、前期准备工作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详实和智慧的准备工作。

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矿产资源信息矿产资源规划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资源的类型、数量和位置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的基础性考察,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范围、储量水平、品质水平及其规模与年产量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有关矿产资源的经济性分析和环境保障层面的风险评估。

这需要深入的实地考察工作以及借助多种矿产资源数据分析技术。

2. 定位矿产资源过程依据前期收集和研究的矿产资源数据,制定详细的矿产资源分布图并用以确定具体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和装备设施。

同时,还必须评估在不同矿产资源规划方案下投资成本的差别和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益。

3. 确定开发方案和时间表开发方案和时间表主要是开采和回收矿产资源最有效最高效的方式,这也与资源类型、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有关。

同时,开发方案和时间表还应考虑矿产资源的保护,保障可延续发展。

二、实施过程1. 制定详细的规范操作流程在规划执行期间,确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框架可以方便快速地完成矿产资源的采矿、加工、储运等环节。

尤其是在关键环节中配备合适的设备和机器人将更加提高开采效率以及消除工伤减轻环境污染。

2. 依据需求确定科技尖端设备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借助诸如探矿仪器和治理设备等诸多的技术装备,因此矿产资源规划实施需要根据应用需求和标准规范完善实施方案。

3. 采用先进的可持续性开采技术为保护矿产资源并减轻对环境和生态产生的影响,可持续性开采技术需要得到广泛采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苏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本规划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重点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领域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阐明“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江苏资源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全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重大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准则,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用地效益、国土综合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旨在以科学和可持续的方式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以多样化国民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生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一、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原则
1、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要遵循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在利用矿产资源的范围内,尊重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的生活权,合理分配
矿产资源带来的利益。

3、坚持以女性为主人翁,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以本地社区为核心,发挥社会
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4、注重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旨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科学保
护机制。

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法
1、矿产资源调查
要做好矿产资源的规划编制,首先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质量指标、储量类型、负荷容量等。

2、矿产资源预测
根据调查数据,通过技术分析来预测某个地区矿产资源发展趋势,以便及时调整规划编制方向。

3、矿产资源勘探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通过合理的勘探设计,对潜在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及时发掘矿产资源,以便及时利用。

4、矿产资源开采
知道了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下一步就是开采,将矿产资源从地球中开采出来,以满足行业的需求。

5、矿产资源保护
通过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生产、利用和维护,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过度开采或者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科学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解决人民就业需求又不损害自然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11•【文号】自然资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经报国务院同意,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

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一)明确各级规划定位。

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战略性矿产规划管控,强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

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体现地区特色,对省域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安全保障、资源配置、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改革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摘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实情况变化进行规划动态调整,可以更好的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建议引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般每5年修编一次,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基本同步。

在规划实施的五年周期内,往往由于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技术水平进步等原因,原定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

在现行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体系中,未对规划调整制定统一要求。

本文将结合第三轮规划调整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1.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必要条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相关规定,遵循近年来矿政管理改革思路,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的实际情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及时调整:(1)地质找矿工作有新发现,特别是战略性矿产,为了满足其进一步勘查、开发需要的;(2)因国土空间管制要求、生态安全边界发生变化,与现行规划所设置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相冲突的;(3)因区域发展定位发生变化、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4)涉及矿业政策重大调整的,应及时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从源头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按照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文件的理解,对于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协议出让的,应该视同于符合规划要求,无需进行调整。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一般流程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结合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流程,大致可分几个层级。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地热资源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地热资源

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二0一五年五月目录前言 0一、现实基础和趋势分析 (1)(一)现实基础 (1)(二)趋势分析 (7)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10)(三)规划目标 (10)四、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1)(一)地热资源勘查布局 (11)(三)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安排 (15)五、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18)(一)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式 (18)(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21)(三)加强地热井的保护、管理和监测 (22)(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 (26)(五)示范工程建设 (27)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8)附图:宁波杭州湾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图前言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的地球内部热能资源,包括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地热资源是高清洁度的绿色能源,具有储量巨大、可再生和开发利用环境影响小等特点。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成为当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旅游休闲经济的重要方向。

杭州湾新区结合自身实践,提出了建设“生态生产生活、宜居宜业宜游”国际化新城区的发展目标,坚持“2+3+1”的产业结构,其中的“1”指文化休闲和健康产业,提出要打造长三角重要旅游休闲目的地,合理开发利用温泉资源,依托杭州湾新区生态优势,培育温泉养生文化,建设健康养生基地。

为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年)》、《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宁波杭州湾新区“坚持产城联动、建设品质新区”新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新区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现状,编制《杭州湾新区地热资源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庆政发[2007]36号【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0【实施日期】2007.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庆政发〔200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业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一、总则(一)编制规划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1.编制规划的目的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对矿产资源的科学有序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进行统筹安排,促进本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特制定《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编制规划的依据(1)《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而制定。

(2)《规划》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以及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履行的相应行政职能而制定。

(3)《规划》依据本市矿产资源的特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现状,矿产品市场供需状况与未来十年发展的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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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10月12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编制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

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三)重大专题设置;(四)经费预算;(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八)重大工程;(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实施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成果数据库;(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具体安排,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意见,做好衔接。

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国土资源部。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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