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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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国家本位 :“义务”;
个人本位 :“权利”;
社会本位: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 即“权
责”。
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
义的全面管制”; 在充分承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 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 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禁止甚至惩罚。 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 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归纳:法本位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 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怎样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美]庞德(1984)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与社会 利益相区别,并将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需求、需要或 愿望。”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1985)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 护经济上的弱者。” 王保树、邱本(2000)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 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归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利益属性具有共享性 。 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特定多数个人共同利益的总和。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相辅相 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税 赋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 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 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保障各方利益,规范经济行为和关系。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犯罪。

同时,政府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自由市场原则自由市场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供求自由调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生产、交易和消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

同时,自由市场原则也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活动,而是通过监管和监测市场,保持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企业在市场上遵守契约精神,不得实施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政府应该通过监管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活力。

知情权原则知情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支配权和知情权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消费者也要向企业公开消费意愿和需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着重强调经济活动中应重视整体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规范和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等。

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合法合规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鼓励企业遵循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情权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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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

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

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

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

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

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

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和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七元论”这几种观点。

综合各种观点,我比较同意“三元论”,即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

这包括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协调,这之间既包括政府的干预与协调,也包括对政府干预的调节与规制。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即经济法以消极反对和禁止、积极引导和促进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正当的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其两层基本内涵及其表现:(1)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主题交易机会的均等。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这个原则集合了“角色责任”,“权利(力)”,“利
益”,“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

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它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协调市场经济领域各主体的关系等等,它的内容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民主与经济法治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

同世界上大多数有经济法的国家一样,我国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有的只是单行经济法律法规。

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

积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具有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灵活调整的功效,并且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废止对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不会产生根本性冲击;消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形成冲突和矛盾,法律和法律之间经常出现“打架”现象,法律间的整合受到限制。

要想克服经济法部门间的冲突,需要有根本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做指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我国经济法经由四十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达成了诸多的价值共识,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但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试图总结出经济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适应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宗旨和价值的集中反映与表达,是经济法本质与精神的高度抽象,在整个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经济法的实施起着本源性的指导作用。

鉴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能是盲目的、任意的,必须依据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否则既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又失去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有的指导性与准据性。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张守文教授提出了三个确立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1];史际春教授提出了四个确立标准,概括为“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淆”、“属于经济法特有原则”、“需贯穿于整个经济法”[2]。

从以上学者所确立的标准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为,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原则,这是区别于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的关键;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属于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这是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原则;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原则,这是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反垄断原则等局部性法律原则。

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这三个标准为纲领,总结归纳出能够充分体现经济法理念、功能和本位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后渗透着经济法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地位的确立,也取决于它具有独立部门法意义的基本原则[3]。

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法律约束原则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

这一原则确立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主导地位,规定了一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从事经济活动。

法律约束原则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调节原则市场调节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二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其基本原则是竞争自由、价格合理、资源配置有效。

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三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是确保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平的竞争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基础。

经济法在规定经济行为时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权威原则法律权威原则是经济法的第四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国家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要求所有经济主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权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关键。

五、效益平衡原则效益平衡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五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

效益平衡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活动中平衡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是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良性循环。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简要介绍了文章要讨论的主题。

正文中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然后详细解释了经济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些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经济法体系的了解,为经济法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1. 引言1.1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

合法合理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自愿、平等地参与,不存在强迫、欺骗等不当行为。

这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保护制度原则强调经济法应当保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治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社会效益原则强调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整体社会效益最大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

2. 正文2.1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和保障经济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判例等。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门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学科,是指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市场为基础,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渐建立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市场经济原则使经济活动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平等自由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利。

这个原则反映了法治的基本价值观,它使个体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保障。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以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了市场的扭曲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第四,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

这一原则既要求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又要求对市场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保护与监管并重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五,可预见性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是指经济法规定的规则和制度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即人们能够预见法律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制约。

这对于各个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与监管并重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循,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系,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做到法治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竞争原则呀!这就好比一场赛跑,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有人偷偷抢跑或者走捷径,不然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啊!比如说在市场中,各个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不能搞不正当的手段去打压对手,这样才能让市场健康发展嘛。

2. 还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呢!想想看,如果只追求个人利益,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就像大家都只想着自己,不管公共设施的维护,那我们的生活环境得变成啥样呀!比如政府对一些重要资源的合理调配,不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大家的利益吗?3. 合理分配资源原则也很重要呀!这就像是分蛋糕,得公平合理地分给每个人,不能厚此薄彼嘛。

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通过经济法来确保资源能够得到最优的配置,让大家都能受益,这难道不重要吗?4. 经济民主原则也不能忘啊!大家一起商量着来,总比一个人说了算好吧?就好像一个家庭,要做什么重大决定都得家庭成员一起讨论呀!在经济领域中,让各个主体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决策才更合理嘛。

5.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是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呀!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未来给毁了,这不成了杀鸡取卵嘛!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都是为了让我们以后也能过上好日子吗?6. 经济安全原则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没有安全,其他一切不都白搭啦?就像我们的家要安全,我们才能安心生活呀!比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就是为了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吗?7.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就像一个有经验的引路人呐!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一下,总比大家瞎闯要好得多吧!不是说什么都要国家管,但在一些关键时候,国家的干预真的能起到大作用呀!像应对经济危机时采取的措施,不就是为了让我们顺利渡过难关嘛?我觉得经济法的这些基本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一个个坚固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没有它们可真不行啊!。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是指对经济生活中涉及到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国家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合理合法、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基本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秩序健康有序。

三、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

自由竞争原则要求国家不得干预市场竞争,保证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这个原则要求国家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保护知识产权原则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要求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六、依法治理原则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在经济领域中,依法治理原则要求国家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国家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时,必须考虑到自然环境和社会资源的限制性因素,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这个原则要求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九、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理、可持续发展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及其组织者、参与者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剖析。

第一、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自由竞争可以有效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性。

在经济法中,保障自由竞争有以下两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垄断是指企业或者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资源的枯竭,同质化产品竞争,价格不竞争性等问题。

经济法在竞争法中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类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2.竞争政策的推行竞争政策的推行对于保障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竞争政策主要包括贸易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制定。

这些政策旨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利益被部分企业或者个人操控。

第二、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两个重要主体。

保护其权益在经济法中很是重要。

根据《消法》,我们可以将消费者权益分为六大类,具体如下:1.生命安全权2.财产权3.信息公开权4.自主选择权5.诉讼权6.组织维护权而企业的权益同样受到经济法的保护。

例如,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权益时,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的相关条款。

第三、信息公开和透明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信息公开和透明程度。

这也是经济法关注的核心问题。

信息公开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高消费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在经济法中,对于信息公开和透明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企业必须公开财务信息这是经济法中常见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这些信息公开后,可以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市场资金的合理流动。

经济法总论课件资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总论课件资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04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 义务、超越经济法权利界限或者 滥用经济法权利,而由行为人承 担的不利后果。
3. 惩罚与救济相结合 经济法法律责任既是对违法行为 的惩罚,也是对受害方的救济。
1. 法定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 的,具有强制性。
02
正义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 重个体权利,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并对弱势群体给 予特别关注。
公平正义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止 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 时,经济法还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 扶持和救助,以实现社会公平。
原则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法应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 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原则四
推动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应关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实现经济与社会的长期 稳定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践意义
指导立法
规范执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的立法过程 ,为制定符合经济法价值和目标的法律法 规提供理论依据。
行政干预过多
在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行 政机关的干预过多,可能导 致市场机制受到限制,影响 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
司法审判难度大
法律责任不明确
由于经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较强,司法审判难度较大, 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审判能力。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得到有 效的法律救济,影响经济法 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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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分析,全面而深刻地论证了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的基本原则,认为经济法的基础原则为经济权责一致原则,中层原则为平衡协调原则,而终极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字:基本原则、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法理学中,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注: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它与法律规则不同,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按照原则的适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般原则不为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它是某几个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部门的共有原则。

而特有原则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但它只是经济法特有原则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注: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长春《法律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22页。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虽然也只为经济法所拥有,但它们并没有贯穿经济法全局之效力,仅仅适用于计划法和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这些下属部门,所以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界定如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

”(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将民法基本原则视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

(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笔者认为,经济法部门中也同样存在着经济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协调、缺位等一系列弊端,而在此时,经济法基本原则便担当起了弥补成文法局限性或不足之重任。

当然,经济法本身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在对其基本原则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定义解释,而不能像对作为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那样,进行扩张性的解释。

否则,经济公法权力(利)的滥用将会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性打击。

同时,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部门必须有稳定而完善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与之相适应。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尽管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很多经济法学者,一直在积极主张制定一部统率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通则》,(注:管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武汉《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第5期,第12页。

)但具有法典性质的经济基本法在中国通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济法基本原则必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停留在理论界所主张的水平上。

而我国理论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张纷杂无序,既不稳定又不统一,所以令经济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机关无所适从。

有些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如效益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有的学者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等。

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研究还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相反却仍然需要经济法学界的强力关注。

一、价值取向-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它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

”(注: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武汉《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经济法价值取向是基本原则的基础和本质内容,决定了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向和表现形式,是基本原则得以确立的依据。

因此,我们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首先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如下两个:(一)发展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发展法的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理念即发展公平。

“发展公平是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古老而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注: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重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20页.)它是经济法之实质公平的典型表现形式。

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个方面。

产业公平是指构成一国经济的不同产业之间应当实现一种结构性的均衡与和谐,不得出现畸形或“瓶颈”产业,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与稳定增长;地区公平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长期的协调、稳定发展而在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和纠正不同地区间因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衡状态的行为过程中所持的一种基本的平衡价值观念,如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经济法的地区公平价值的绝好体现;资源公平是指国家应通过经济法规范对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石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环境资源(笔者认为,环境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等问题进行规制,而不能因为民商法规范对其保护的不力而损害国家社会对各种资源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竞争公平此处仅指竞争的机会公平,这一价值同样也是对民商法中公平竞争价值观的一种扬弃。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国家运用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中限制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进行纠正,以实现维持良性的竞争结构和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目标。

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者之间应保持一种一致与统一,不能因追求其中一种或几种公平而放弃或损害其他公平价值。

(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

效益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的标志性价值。

法既然是社会的产物,就必然会将效益作为其永恒追求的价值。

“法和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注: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页。

)可见效益是所有部门法所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但不同部门法都有其特殊的、具体的效益价值。

例如,行政法有行政效率(益)价值,诉讼法中有诉讼效率(益)价值。

民法中有民事活动效益,即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等。

经济法同样也不例外,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并非一般微观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它更加注重在个体经济效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体经济效益。

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方向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整体需要的是个体的正常积累与扩张。

但个体经济效益的增长并非必然带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如,经济相对人(如一企业)采取粗放型增长方式和其他外部不经济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在资源和环境等诸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巨大减损。

而在此时,就必然出现民商法的个体经济效益价值观向经济法的整体效益价值观的转变。

笔者并不赞成将“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主张,尽管社会效益的提法体现了一定的整体性,但它缺乏必要的经济性,仍然是一个极为隐蔽和模糊的概念。

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则突出地强调并兼顾了“整体”和“经济”,民法效益非整体,而行政法之效益则非经济,只有整体经济效益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性价值,是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法哲学基础。

它首先是对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升华,同时体现出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其出发点,并兼顾个体经济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

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其最高追求目标。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依据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的基础原则-经济权责一致。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核心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

例如,当事人间对等且平等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只能是以民商事法律为主的私法规范与部门;在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与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只能是有关的公法性质的规范与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

经济法主体之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享有的很多经济权利(力)是相对人所望尘莫及的,而同时经济相对人还负有一些法定的服从与配合的经济义务。

可见,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并不像民商法那样体现一种对等。

但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不影响经济法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一致性,因为我国宪法不允许也不承认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存在。

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仅限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这是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但不管国家机关也好,还是经济相对人也好,它们尽管不对对方负有对等义务、享有对等权利,但却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该一致,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调控行为时,尽管对相对人只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

但却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这也即所谓的角色责任的典型体现。

再如,尽管经济相对人在参与经济干预法律关系过程中的负有对国家机关的服从义务时并不享有相应地干预国家的权利,但它却仍然享有获得肯定性评价和法定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至此,我们可以对经济权责一致原则作如下界定: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利益)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责任)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是否相同,这一原则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之角色责任原则。

有诸多学者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表述为权责利一致原则,权责利效一致原则等,这些表述难免有些偏颇。

首先,权责即权利、义务一致是任何部门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所注重的只是主体的经济权责一致。

其次,权利与利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

法学理论中关于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有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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