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以了解其对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机关运行和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而为完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效果评估:1.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各项规定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估;要评估是否存在冲突、重复或矛盾的问题,以评估其对相关行政活动的指导作用。
2.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相关行政行为或政策实施情况、社会经济影响的评估等。
二、执行评估:1. 评估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
2. 评估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宣传与培训情况、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现实困难等。
三、社会影响评估:1. 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对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群众生活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2. 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影响,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工作,提供更加便利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完善提出建议。
评估结果可以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为行政机关改进管理工作提供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应当注重量化指标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量化评估,又要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估,以综合的方式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和反馈给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互动与监督机制,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优化和提升。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一)文件的执行效果。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关于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评估目标1.确定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目的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评估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为下一步的改进提供依据。
2.确定评估的范围:明确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制定评估计划1.确定评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方法,以收集充分的信息。
2.制定评估指标: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程度、影响程度、解决问题的效果等。
3.制定评估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评估的时间节点和评估工作的进程,合理安排资源和时间。
三、收集数据1.建立评估调查问卷:根据评估指标编制评估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与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收集详细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反馈。
3.收集相关数据:搜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数据,包括数据报表、监测记录等,用于评估。
四、分析和评估数据1.数据整理和分析:整理和归纳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2.评估实施情况:根据评估指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实施程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3.评估影响程度: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包括影响到的相关部门、个人和组织。
4.评估解决问题的效果: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解决的问题的程度和效果,包括解决的问题情况、改善的程度等。
五、整理评估结果1.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标、方法、指标、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等。
2.提出改进意见: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包括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和改进措施。
3.进行结果交流和沟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评估结果,并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
六、改进和跟踪1.修订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修订规范性文件,完善不足之处。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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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0日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一)文件的执行效果。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
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2)
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2)昆山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五)公开发布评估报告。
市政府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评估机关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登载被评估文件,公开评估方案、评估程序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 5 —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起草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评估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文件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起草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价;(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五)评估结论及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因评估内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评估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经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作为修改、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主要实施机关提出文件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评估报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对评估报告建议改进行政执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综合评估,提出修改、完善、废止或改进管理等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
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后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被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涉及的行政事务;(二)具有3名以上熟练掌握后评估方法和技术的人员;(三)相关人员参加后评估的时间得到保障;(四)具备开展后评估所必须的设备和设施。
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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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一、为使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时性原则。
三、对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及时、动态地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寻找该文件的不适应性、不协调性等,提高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四、制发两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评估范围。
重点包括以下情形:(一)原来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涉及需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三)经过实践检验,设计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四)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或者文件执行以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由于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会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非常重要。
一、评估目的1. 确定文件的有效性:评估文件实施后是否能够达到规定的制度目标,是否满足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社会需求。
2. 检查文件的可行性: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实际困难、不可行的情况,是否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3. 优化文件的规定:评估文件实施后,了解社会反馈和相关利益关系的变化,对文件的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
4. 提高行政效率:评估文件实施后,了解行政实施的难点、瓶颈和短板,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相关建议。
二、评估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针对文件制定的目标,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了什么程度。
2. 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益,对社会稳定、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
3. 行政机关的实施能力:评估行政机关在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质量,包括依法行政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等。
4. 相关利益关系的变化: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产业、民生、环境等相关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影响,发掘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5. 市场和社会反馈:评估市场和社会反馈对文件实施的影响和反响,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三、评估方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 实地考察: 组织专家、社会机构等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实地核实实施效果。
2. 调查问卷:根据文件实施对象的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抽样调查、统计分析,了解社会反馈和意见建议。
3. 参观研讨:邀请行内外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举办参观研讨活动,深入探讨制度实施的难点和解决方案。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发布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其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机制,可以帮助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并保障公民权益。
下面将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方面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相关问题。
一、评估对象
二、评估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评估标准既要考虑政策目标的实现,也要考虑实施过程中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性。
评估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目标达成情况。
要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标是否达成,是否对政策目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2.实施过程的合法合理性。
这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实践和证据的需要,并确保产生的效果与成本之间的平衡。
3.实施效果及成本效益。
评估需要考虑政策工具的实际效果及成本效益,包括政策的经济、社会效果,对公共服务的影响,推广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评估方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全面有效,并考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性质和实施的不同情况。
1.问卷调查法。
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来获得政策实施的情况,包括政策推广的情况、政策实施后的效果、政策执行的困难等相关信息。
2.实地调研法。
可以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来深入了解政策实施的情况,包括政策执行的过程和结果等。
3.案例分析法。
可以通过对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深入了解政策实施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成功因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1. 简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是指对已经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将提出一种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2. 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评估工作的核心,明确了评估的方向和重点。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评估目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影响;- 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改进和优化建议。
3. 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衡量评估目标的重要依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指标。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指标作为评估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宣传情况;- 相关行业或领域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同度;-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落实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和执法效果;- 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 各方对规范性文件改进的评价和建议。
4.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实施评估工作的具体手段和途径,用于收集、分析和解释评估的数据和信息。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纸质调查问卷和在线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和反馈意见;- 实地走访和观察,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 数据分析和统计,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定量评估;- 专家评审和意见征询,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寻找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成功经验和问题。
5.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用于总结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建议。
在编写评估报告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目标和方法的说明;- 数据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评估结果的总结和展示;- 对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问题和不足的评价;- 对规范性文件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6. 实施步骤根据以上的规划,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制定评估目标和指标体系;- 确定评估方法和数据收集方式;- 开展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并进行分析;- 编写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提出规范性文件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将评估结果和建议进行传达和落实。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四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吉林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对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四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单位应当进行后评估:(一)规章实施满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二)拟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三)拟作出重大修改的;(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行为准则、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核查、研究、评价的一种制度化、经验化的行政管理方法。
评估内容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符合合法性、符合社会效益、达到预期目标等多角度来展开,评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优化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必要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主管行政管理的具体化,是行政体制和行政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有力补偿和监督,对于解决意见反馈、推进实施、评估效果与改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估方法1.实地调研法:通过深入实际了解、观察、收集数据、分析处理资料的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现实情况进行评估。
2.案例检验法:从实际的案例出发,就文件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实际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
3.问卷调查法:通过提问、宣传、调查、分析、比较等方式,对文件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评价进行统计和分析。
4.专家访谈法:借助在其专业领域更有经验的专家和学者的意见,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益。
5.综合评价法: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结合,综合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
三、评估内容1.合法性评估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正义,是否超出部门职权范围等方面的评估。
2.实施效果评估实际执行情况、目标达成情况、意见反馈和问题及时解决情况、规范性控制的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3.社会效益评估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是否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用于制定新政策、完善原有政策,推动政府改革和完善政策的内部程序和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和途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材料,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而制定的文件,是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的重要手段。
仅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
本文将重点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
一、评估对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利用该文件进行规范的行政行为。
评估的重点应放在实施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上。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性评估:评估实施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主要检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是否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公告等环节,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问题。
2.绩效评估:评估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改善等方面的影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促进了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是否提高了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度,是否减少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等。
3.问题评估:评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操作性问题和障碍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模糊的内容、冲突的规定等问题,是否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刚性不足等问题,是否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和阻碍等。
三、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实地调研、统计分析、问卷调查等手段进行评估。
1.实地调研:对实施对象的行为进行跟踪观察和现场访谈,并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现场检查,观察相关人员的操作情况,获取实际的执行情况等。
2.统计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运用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分析,评估实施效果以及相关问题的成因和影响。
利用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价,获取相关问题的发生原因等。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日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推动各项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颁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
市、县(区)政府为制定机关的,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2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3月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法治国土进程,增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指导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我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后评估计划,组织相关处室或有关单位,组成后评估工作小组,承担后评估工作,也可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者其他有评估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评估业务。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XX安监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定期评估价清理制度范本
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实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
二、评估和清理范围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评估和清理周期1. 各部门应每年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评估,分析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
2. 各部门应每三年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适用的文件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文件进行修订。
四、评估和清理程序1. 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
2. 评估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3. 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评估小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并将决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评估和清理要求1. 各部门应确保评估和清理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各部门应根据评估和清理结果,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3. 各部门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六、监督和责任1.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对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评估和清理的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进行评估和清理的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和清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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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
第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局法规科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科室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