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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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及⽴案标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案标准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1、两者都使⽤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的、犯罪⼿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法利益为⽬的,冒充国家⼯作⼈员,进⾏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当犯罪分⼦冒充国家⼯作⼈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1)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2)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般依从⼀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3)如果先后分别独⽴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

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

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203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8)盗传必究一、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

共l8分)1.某甲乘某乙外出之机,潜入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信用卡及某乙身份证各一张,并用信用卡购买了约1500元的物品。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B.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C.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D.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某甲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为逃避检查,将偷渡人员藏在一集装箱内,结蘖遥成偷渡人员某乙因缺氧而死亡。

对于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

A.过失致人死亡罪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合并3.滥用职权罪只能由()构成。

A.国家机关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行政执法人员4.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

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抢劫罪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2分)7.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8.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1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

11.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2.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1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Instead of waiting for others to love you, it is better to love yourself and treat yourself better, because your life is not long, and be better to the people around you, because you may not be able to meet you in the next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认定条件上是不同的,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会从诈骗金额上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招摇撞骗罪只要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都会进行立案侦查。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总分:12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甲、乙同乘一列火车。

甲以为乙的手提包里有钱财,于是趁乙上厕所之机,拿走了乙的手提包。

事实上乙的手提包内没有财物,只有一把手枪。

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枪支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抢夺枪支罪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2.抢劫致人死亡的,( )。

A.以抢劫罪从重处罚B.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C.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D.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适用最重的一档法定刑,即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3.甲因和乙口角,持一棍殴打乙,因乙躲避不及致棍击中其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

之后甲发现乙的口袋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将现金拿走。

其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B.盗劫罪C.抢劫罪D.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甲用棍殴打乙,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是故意重伤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将其财物拿走,是趁被害人死亡,其财物无人合法管理,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占有,成立盗窃罪。

两个犯罪应数罪并罚。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600元,应当按照( )论处。

A.盗窃罪√B.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C.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D.抢劫罪行为人人室盗窃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其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但理论上并不认为二者之间成立牵连犯,而是单独按照盗窃罪处理。

5.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

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注意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体上的区别,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定本罪,必须是致人轻伤以下的后果;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招摇撞骗罪:(一)与诈骗罪的区别: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3月1日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四、计算机犯罪(一)通过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的,按获取利益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发案,定盗窃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本罪,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等。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限于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分论) - 二十五章起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分论) - 二十五章起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B)。

A .构成抢劫罪B.构成盗窃罪C .应以抢劫罪论处D.尚未构成犯罪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写一定的金额,到本厂会计处报销药费,累计达5000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了(C)。

A .侵占单位财物罪B .盗窃罪C .诈骗罪D.贪污罪3.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电缆线 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

于某的行为构成(B)。

A .故意毁坏财物罪B.盗窃罪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4.乙在一饭馆喝酒。

乙自斟自饮,喝得酩酊大醉。

甲见乙身边有一部手机(价值2100元),乃趁机取走,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B)。

A .构成抢劫罪B .构成盗窃罪C .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5.刘某携10万元现金去外地进货,到了目的地以后,刘某感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就把钱交给当地的一个朋友黄某代为保管。

等到刘某要用现金找黄某要钱时,黄某矢口否认收到过刘某的钱,拒不归还该笔现金。

黄某的行为属于(B)。

A .诈骗罪B .侵占罪C .盗窃罪D.民事侵权6.甲乙二人晚上携带匕首潜入某超市准备抢劫,但进入超市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熟,于是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很顺利地盗得了数额较大的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A .盗窃罪B.抢劫罪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D.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7.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决定的。

A.执政党的性质B.政体C.国家的阶级本质D.国体2.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前段的例外B.前段的递进C.对前段的补充D.对前段的限制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4. 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条。

A 192条B 452条C 189条D 552条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6.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7.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犯罪的阶级性8.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9. 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C.认识到并希望发生D.明知并希望发生10.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必须负刑事责任C.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11. 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

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12. 甲乙二人共同开枪杀丙。

专科刑法学 试题及答案

专科刑法学 试题及答案

专科《刑法学》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和处罚原则是DA.可以加重处罚 B.应当加重处罚 C.可以从重处罚 D.应当从重处罚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我国有限制地对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其根据的原则是(D)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普遍管辖原则D.保护原则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地标准采用的是(CA.行为说B.结果说C.行为与结果择一说D.行为与结果结论说4.在侵犯同类客体的犯罪中区分不同犯罪,一般根据犯罪的(B)A.主观方面B.客观方面C.主体D.客体5.某国来华人员阿某在中国境内犯罪。

法院审理此案时,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认为阿某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刑处罚情节,但判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重。

经下列哪一级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6.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A)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7.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同意外事件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相区别的关键是(D)A.行为方式不同B.行为主体不同C.行为的对象不同D.行为人有无罪过8.犯罪未得逞是指(D)A.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B.未发生犯罪人追求的结果C.行为人的目的尚未达到D.未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9.甲投毒杀害其妻乙,乙中毒后昏迷。

甲急送乙去医院抢救,经抢救脱离危险。

甲的行为属于(C)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意外事件10.几个人在一起闲谈,甲说:“偷东西,谁都会干,不信咱们几个人去偷些东西给他们看看”。

乙听后信以为真并在晚上进行盗窃。

甲的行为是(A)A.不构成犯罪B.主犯C.从犯D.教唆犯1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人数必须是(B)A.2人以上B.3人以上C.4人以上D.5人以上12.甲、乙、丙3人共同去盗窃。

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如何认定?在日常生活之中,诈骗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罪名,在一些终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二流子身上往往比较常见一些。

对于诈骗罪这种犯罪行为,大家也是比较关心的,毕竟这种罪名比较普遍,很多人都会受累,那么,诈骗罪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一、名词解释1、从旧兼从轻原则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指即新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凡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之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处理,但如果对这种行为新法处理得轻,则按新法处理。

2、犯罪答;犯罪就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牵连犯答:牵连犯就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犯罪形态。

4、洗钱罪答:洗钱罪就是指明知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满其来源与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5、挪用特定款物罪答:挪用特定款物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与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概念比较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答: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

(1)从认识因素上瞧,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瞧,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主要区别就是: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则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答: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客体同就是交通运输安全,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过失,可以就是忽大意或者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XXX《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XXX1.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2.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X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XXX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XXX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障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XXX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推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障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利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加害的工具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罪名比较

刑法罪名比较

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我国公民。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又投奔境外敌方营垒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定投敌叛变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后者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只在个别情况下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对象包括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后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泄露,且对象只包括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具有为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故意;后者则是故意向不该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内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行为人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只能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资助的内容不同。

前者的资助仅限于提供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后者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资助。

(2)资助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对敌人即敌对势力进行资助;后者则仅限于对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六种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资助。

(3)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只能发生在战时;后者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如何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如何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如何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

(2)行为手段不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一、如何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B.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C.无照经营的,因为不是纳税人,故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D.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数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上一题下一题
(13/15)多项选择题
第23题
工人王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7岁小孩小明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走入森林约6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利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王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______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上一题下一题
(8/10)单项选择题
第8题
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即使是披露了,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B.即使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C.由于其盗窃他人的技术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由于其没有公开已经获取的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一题下一题
(5/15)多项选择题
第15题
张某原系某工商银行支行主任,偶然认识了李某。李某提出为张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张某所在的支行贷款80万元,张某同意。后李某为张某拉来研究所100万存款存放该支行。同时,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在张某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与之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骗取了80万贷款。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导读: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招摇诈骗罪一般是民事主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诈骗罪一般是欺骗他人的钱财,若是出现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情形,检察院需要结合收集到的证据,只按照招摇诈骗罪或者是诈骗罪来量刑。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

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竞合关系之争梳理(一)法条竞合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的,其间无需任何介质作媒介;而想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媒介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

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从广义上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一、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是什么?关系是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招摇撞骗罪就是特殊的诈骗罪,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就属于是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五)犯罪目的的不同。

二、招摇撞骗罪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一般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以及所涉案情节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范围,不应刑事案件处理等角度来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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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区别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使用骗术,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既可能由中国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外国人实施。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故意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

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律适用,需认真分析。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犯罪行为该当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是关于法条之间的理论。

法条竞合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客观基础和必要要件,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实施的该当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里的一个犯罪行为,确定标准只能是法律。

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和行为触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数个罪名,这一特征是法条竞合的法律表现。

法条竞合作为法律现象,当然要体现在刑法规定之中,即表现为刑法分则规定有关犯罪罪名之间的关系。

这一特征包括两方面内容:数个罪名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数罪名的竞合而不包括刑罚的竞合。

三是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涉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罪名概念之间有着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法条竞合产生的逻辑根源。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在逻辑上具有从属关系时是法条竞合,在我国刑法学界已成定论。

但罪名概念之间具有交叉关系能否构成法条竞合存有争议,主要涉及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问题。

应该说,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同样可以构成法条竞合,理由在于: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符合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交叉关系的罪名同样是表现为刑法分则的不同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不能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所谓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在两个罪名概念中,其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

由于刑法中的罪名概念之间的这种交叉关系的表现不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两种情形。

交互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每个罪名都是独立的,因而大多数的罪名的内容是互不相同的。

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与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有时两个概念之间会发生某些重合,这就是所谓交互竞合。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交互竞合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当一个法条内容的一部分为他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

二是肯定说,认为两个法条内容的部分重合,就其重合部分而言,不能不说是法条竞合。

应当肯定后者是正确的。

实际上,交互竞合和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的数罪,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的情形,也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是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是法条的现象形态。

而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的竞合,是犯罪的现象形态。

法条竞合是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错综交织以及法律规定的交错规定所造成的,法条之间的这种联系不以犯罪的发生为转移,无论犯罪是否发生,都可以通过对法条内容的分析确定其交叉关系。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前罪诈骗的对象专指财物,后罪诈骗的对象是名誉、地位等,也包括财物,因为立法并没有将财物排除在招摇撞骗罪的对象之外。

诈骗罪在犯罪方法上并无限制,而招摇撞骗罪则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

因此,从两个法条的内容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既符合诈骗罪的规定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这是法条本身的逻辑所包容的,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无关。

我们可以将诈骗罪分为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与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两部分,而把招摇撞骗罪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小的财物以及财物以外的名誉、地位等两部分。

显然,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点而言,两个法条是重合的。

想象竞合犯的存在是以发生一定的犯罪为前提的,是犯罪的自然形态。

当犯罪没有发生的时候,两个法条之间,例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无内在的联系。

而当发生了一枪同时打死一个、打伤一个的犯罪时,才使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两个法条发生了联系。

因此,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两个法条之间的联系,是以犯罪行为为纽带的,没有法条上的原因。

显然,交互竞合不同于想象竞合犯,他具备法条竞合的本质属性,应视之为法条竞合。

因此,在区分交互竞合和想象竞合犯时,应当分析法条的内容以确定之。

交互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择一关系,适用解释上,只能适用其一,排除其他。

在选择法条时,往往是从一重者适用,也即交互竞合的适用原则采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对于何为重法何为轻法,应当全面分析确定。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存在择一关系,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诈骗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而且刑种上较诈骗罪多了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处罚重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是重法,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的,诈骗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无判处罚金的规定,诈骗罪的处罚重于招摇撞骗罪,是重法,应以诈骗罪论处;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种情形。

数额是否“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然,在此应明确一个前提,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财物数额不大,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诈骗2000元以上),因其行为不认为是诈骗犯罪行为,因此不存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交互竞合选择一罪的前提,而应根据现行刑法典第13条的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程度作为标准,同时考虑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对具有了法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且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全部犯罪构成特征的,直接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冒充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1970元,因诈骗数额不足2000元,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无所谓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交互竞合,而其冒充法院和检察院这一特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1970元,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全部犯罪构成特征,因此应对其两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并与其所犯的诈骗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志远,男,46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1995年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8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李志远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4月,被告人李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居住在西安市冶金家属区的郭某某(女),李谎称自己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郭某某的两个儿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车队和保卫处工作,骗取了郭某某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

期间,李志远还身着法官制服将郭某某带到陕西省法院及渭南市的公、检、法机关,谎称办案,使郭对李深信不疑。

1999年7月初,被告人李志远认识了某法院干部(已亡两年)的遗孀周某某,李谎称自己是陕西省法院刑庭庭长,因吸烟烧毁了法官制服,遂从周处骗取法官制服2件及肩章、帽徽。

随后李志远因租房认识了房东邵某某(女),李身着法官制服自称是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并谎称和陕西省交通厅厅长关系密切,答应将邵的女儿调进省交通厅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了邵人民币4000元。

1999年8月,王某某(女)因问路结识了身着法官制服的被告人李志远,李自称是陕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可帮王的表兄申诉经济案件,骗得王的信任,并与王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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