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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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95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范围,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调整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调整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页眉可删)调整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每亩定额补偿2元。

征地补偿的政策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的,每一年同一个地区的政策可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对于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也是如此,也是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来进行调整的。

那么,大家知道具体的调整方案是什么样的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农村房屋补偿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元。

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第六条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砖墙预制盖90元/平方米2.砖、片石墙瓦盖①木檩80元/平方米②木竹檩75元/平方米③竹檩70元/平方米3.土墙①木檩75元/平方米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③竹檩65元/平方米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①木檩60元/平方米②木竹檩55元/平方米③竹檩50元/平方米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92号文件

92号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北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18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第四条征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街(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按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限自行拆迁。

(二)属于个人的建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

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简易棚房除外)。

(三)持有“两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残值收购,收购标准按附表1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第五条在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人员和住房登记,并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每人4000元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第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800元。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而在征地过程中,
补偿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青苗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制定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应当按照青苗
实际价值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包括青苗的种植成本、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农民在征地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青苗的品种、数量、生长
周期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对不同品种的青苗进行分类补偿,以保证农民能够得到与实际损失相符合的补偿。

此外,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还应当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征地而导致
农民的生计受到严重影响。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青苗的实际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
标准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

重庆市将继续加大对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耕地、果园、林地等农业用地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不断推进,因此青苗的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土地的生产力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征用补偿金、青苗补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征用补偿金是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被征用面积和土地的评估价格确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青苗补偿金是指对被征用农民的青苗进行经济补偿;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搬迁费用、补偿金管理费等。

其次,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农民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青苗补偿标准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效益挂钩。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相适应。

最后,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衔接。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青苗的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力度,为重庆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新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对于重庆市的征地标准,需要根据其土地的具体使用价值以及在土地上是否有相关的附着物来进行赔偿。

但是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在征地赔偿之中必须有的一项赔偿。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以上四项,第1—3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各农户。

第4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属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二、重庆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

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

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

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

(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

(3)桑园、茶园按每亩10000元补偿。

(4)杂树按每亩5000元补偿。

(5)移栽苗每亩按上述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

(6)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3、鱼嘴、复盛、五宝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按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相应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4、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8000元进行补偿。

(三)拆迁1、属于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2、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愿意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附表5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19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各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代为划拨到区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家都知道⼟地的重要性,但是很多⼈不知道征地补偿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地或棚户区实⾏征收或征⽤,并按照被征地的原⽤途给予补偿。

那么,重庆征地补偿标准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重庆征地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重庆征地补偿标准1、⼟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2、每个转⾮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fangwuhe4、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砖混机构600元/平⽶,砖⽊结构390-480元/平⽶,⼟墙结构330-360元/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

5、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由每个区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作,保障征收⼟地⼯作顺利进⾏,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集体⼟地的单位和个⼈,下同)进⾏补偿安置的⾏为。

第四条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作。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对于城市建设⽤地和以出让⽅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

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

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重庆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市,农村土地的保护和补偿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其中,青苗费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执行这项政策,我们有必要对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青苗费的定义。

青苗费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保护农作物生长而支付给农民的费用。

它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费用,是对农民劳动所得的一种保护和补偿。

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是土地征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重庆市政府对于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是明确规定的,一般包括栽种补偿、护理补偿、收获补偿等内容。

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作物、不同的土地类型和不同的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青苗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不够合理、补偿款项拖欠等情况。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青苗费的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农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需要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青苗费补偿标准。

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更加合理和公平的补偿。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青苗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

总的来说,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和研究这项政策,确保它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青苗费的补偿标准,为农民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环境。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给予合理、充分
的补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土地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重庆市,土地征用和赔偿标准也是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制
定的。

一般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绿
化补偿费、迁坟费、过渡期农田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
偿费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是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地类、地块面
积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此外,重庆市还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同性质的土地,其征用
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征用,也有着不同的赔偿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也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土地征用和赔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政府部门会根据土地征用
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协商,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

同时,重庆
市也建立了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机制,确保征地补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土地征用赔偿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第⼗六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其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适⽤⼀类标准;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较发达的镇街道适⽤⼆类标准;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三类标准。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区域,由各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以镇、街道、乡为单位,明确适⽤范围和额度并报市⼈民政府备案等。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政府等相关单位对⼟地的需求也在逐渐加⼤。

主要是为了改善我国民⽣⽣活⽔平和国民⽣活设施⽽进⾏建设的⽤地。

那重庆市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呢,下⾯⼩编就这⼀问题为⼤家做详细的解释。

⼀、重庆市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重府发〔1995〕171号⼀九九五年九⽉六⽇)第⼀条为做好被征⽤⼟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作,根据《重庆市征地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征⽤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渡⼝区、区、巴南区、渝北区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不具有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建设⽤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三)租⽤集体⼟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四)超过批准使⽤期限或虽⽆规定使⽤期限但已使⽤两年以上的上的建(构)筑物等;(五)天然野⽣的灌⽊杂丛。

第四条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三)林⽊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零星征⽤集体⼟地,每亩按该地区粮⾷作物补偿标准的1⾄2倍给予补助,⽤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征(占)⽤⽔利⼯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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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90元/平方米
2.砖、片石墙瓦盖
①木檩8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5元/平方米
③竹檩70元/平方米
3.土墙
①木檩75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
③竹檩65元/平方米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木檩6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55元/平方米
③竹檩50元/平方米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

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30元/平方米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25元/平方米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20元/平方米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15元/平方米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5元/平方米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

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8元/平方米
彩色水磨石地面14元/平方米
地面砖地面26元/平方米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6元/平
方米
墙面贴普通墙纸2元/平方米
屋面吊顶15元/平方米
石膏板天棚5元/平方米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2800元/亩
三面石坎2300元/亩
二面石坎1800元/亩
一面石坎1300元/亩
三合灰坎1100元/亩
土坎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元/平方米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5.00元/平方米
3.水泥地坝10.00元/平方米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20元/平方米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15元/平方米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1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120元/平方米
2.简易水井15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20元/平方米
2.三合灰坑,水泥坑15元/平方米
3.土坑3元/平方米
4.沼气池3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20元/米
2.片石水渠15元/米
3.土坎水渠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20元/米
第四章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1元/棵
2.果树(取直径)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10元/窝
2.香蕉苗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0.5元/窝
2.葡萄苗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35元/笼
31~40根30元/笼
21~30根25元/笼
11~20根20元/笼
5~10根10元/笼
5根以下5元/笼
3.斑竹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10元/株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

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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