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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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X农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要不折不扣地贯彻“生命第一、财产第一”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经营宗旨,全员增强安全意识,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全员寻找安全隐患,全员监督安全防范。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方位、全环节、强制性的生产安全规范。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管理。
第四条在遵守生产安全规则上,公司不允许有例外的员工,不允许有逃避责任的员工,不允许聘用留用拿安全当儿戏的员工。
第五条因违犯生产安全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各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生产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公司生产部门第一位的工作标准。因此,生产安全必须人人讲、天天讲、班班讲。不准出现安全意识断层,不准出现安全操作死角,安全意识要覆盖司内所有空间。
第七条公司职员全部要列入生产安全培训对象。每年利用停产期进行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密安全、防盗安全系统教育。通过集中学习、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不达标者,予以出示黄牌。补考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每年投产前新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人,一律实行岗前生产安全培训。由专人讲授生产安全常识和具体操作岗位安全规程,并结合实际演练进行考核。对不能全面掌握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的工人,不得上岗。
第九条新工人经培训达标后,车间主任,合成、机修、供电、供热等技术人员,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具体讲授有关安全操作知识。在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有权现场考核工人的安全操作熟练程度。对违反安全操作的工人,应责令下岗学习。
第十条工人调串生产车间时,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机械安全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性能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转动部位都要安装安全防护罩,并予以颜色警示。
第十三条自制机械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调试验收要由公司工程师、机械师集体把关,形成审核鉴定档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机械安装或维修要从一个螺丝做起,从一个焊接点做起,从一个管道连接点做起,确保机械安全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机械维修保养要制度化、经常化、责任化。
第十六条机械投入运行后,机修部门要保证昼夜有人跟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严禁机械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操作工人要精心爱护和保护机械设备,依据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转。
第十八条操作工人要时刻注意设备运转状态。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应立即停机报告,否则承担带病使用责任。
第十九条车间主任应记录当班机械设备出障排障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总机械师每天要巡查一次公司整个设备安全状况,对失职的机械工给予处罚。
第四章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生产输电线路配置要按照有关操作标准进行。闸下电源线力求从地下通过。人与线不见面。
第二十二条各项固定电源开关要接触良好,开关警示明显,使用方便安全。
第二十三条司内分支供电路线要保证设备所用负荷。对满负荷运行的线路,应分期启动机械。
第二十四条配电总盘和分盘各路保险装置要匹配,并保证完好状态。严禁直通运行,严禁缺相送电。
第二十五条配电系统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维修,其他职员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下需他人维修,应由机电供热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六条要严格执行断电规程程序,即先关闭机械、拉分闸、后拉总闸。严禁倒顺序操作。
第二十七条线路、设备配电系统排障、检修,应停电作业。
第二十八条员工操作星角启动电机,要按电机每千瓦1秒时间计算星角启动运转的间隔时间,严禁连续操作。
第二十九条员工使用的移动类带电机具,必须配备电缆线,电源开关距离操作面不得超过2 米。操作工脚下备有绝缘板,穿绝缘鞋,戴胶手套。机械工具自带的开关,要跟班检查有无连电现象。对使用操作时间较多的带电机具要力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条公司自行发电时,要切断外来电源,防止内电外送造成事故。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电期间,机电供热室依据供电负荷有权限制部分车间停产。
第三十二条外来电停电期间,严禁合闸检修。
第三十三条车间用电期间发生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发生
电火,当班员工有权先断电,后报告。
第三十四条供电室要坚决做到人走门锁,日常要做到非相关人员禁入。
第三十五条车间、办公楼、食堂、仓库、车库、保安岗等用电场所,未经批准严禁私接线路,严禁私设开关、插头,严禁违章增加灯泡瓦数,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水壶、电暖风等电器。
第三十六条发电机使用的柴油,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远离电源、火源。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设的电话线路与供电线路同杆架设的,要保持安全距离,进出建筑物要单独设立穿墙口,严禁与供电线路同口出入。
第三十八条公司电工及相关人员,要增加安全用电意识,增加自我防触电能力。操作时要配备安全防范工具,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避免人为触电或违章供电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在采购配电线路和配件时,要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选购,不得购入非国家标准产品和假冒伪劣用品。
第五章防毒安全
第四十条公司凡是使用中等毒、高毒农药的合成车间、制剂车间及质检室、烘干室、甩干室必须安装排风设施。
第四十一条防毒排毒设施应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高毒生产车间应采用封闭强排风和自动化、半自动化装置生产,逐步实现人、药分离,切实改善生产环境。
第四十三条向车间外排放的有毒气体,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向高空排放,防止污染司区和周边村屯。
第四十四条高毒车间排风系统发生故障,该车间必须停产。
第四十五条进入高毒车间的操作工人必须具备身体健康、纪律性强、无过敏反应、培训合格等条件,方可进入有毒车间从业。
第四十六条工人患病,严禁上岗。
第四十七条操作工人进入车间必须无条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从事检验、甩干、烘干的操作人员也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工人上岗使用的劳动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班后必须存放司内指定地点,不得带回家中或在公司内异处存放。
第四十九条有毒车间工人班后实行强制性洗浴。
第五十条有毒车间,特别是高毒车间工人下班,车间主任应逐一询问有无非正常反应,如发现有中毒征兆,应及时去医院检查。
第五十一条有毒车间操作工人应将产品中毒临床表现向家人进行宣传,使家人掌握一定的观察中毒征兆能力。当工人下班后回家发生中毒嫌疑时,应立即直接送往正规医院诊断或抢救,然后再向公司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高毒车间要备放有关预防中毒的药物。
第五十三条公司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医务室。
第六章防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