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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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识

1、劳动关系管理的定义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所有者与全体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人组织与职工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劳动者、劳动者组织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等项事务。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具体的说就是保障与实现主体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3)、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3、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规范化—合法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统一性(全体员工执行的统一,在同一时期内的统一),

制度化—明确性(明确职责、权限、标准)、

协调性(随企业的发展进行阶段性调整)。

5、正确处理与不断改善劳动关系的意义就在于:

1.保障企业与员工的互择权,通过适当的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

合;

2.保障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正当权益,开发资源潜力,充分调动积极性;

3.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尊重、信任、合作,创造心情舒畅的工作环

境。

6、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1.依法制定相应的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全

体员工各自的责、权、利;

2.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提高其业务知识与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管理作

风,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意识,掌握相关的原则与技

巧;

3.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使其价值观与企

业的价值观重合,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

4.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

定,在员工的参与下,可以更好地兼顾员工的利益。

5.发挥工会或职代会及企业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协调企业

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激化。

7、劳动者派遣的特点与派遣机构的管理

劳动者派遣的特点: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动者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是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和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受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受派遣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

(三)劳动争议处理

1、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2、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

3、在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

4、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5、处理异地劳动争议: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考|试/大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机构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

(一)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50万),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风险保证金。

(二)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营业服务范围在一地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特许;从事异地劳动者派遣业务的,应当由派遣机构所在地和接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双重特许。

取得劳动者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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