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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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了解的三权分立

教案了解的三权分立

教案了解的三权分立在教育领域中,教师制定和使用教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教案不仅能够帮助教师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内容,还可以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

然而,教案的质量和有效性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了解教案的三权分立原则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学习至关重要。

什么是三权分立原则呢?三权分立是指在制定和使用教案过程中,教师、学生和学校三方面权力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各自发挥作用的原则。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三个方面的权力。

1. 教师的权力教师是教案制定的主要责任人,其权力包括课程内容的选择、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方式的确定等。

教师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经验,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力制定教案。

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结合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灵活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教师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2. 学生的权力学生是教学的主体,他们是教案最直接的受益者。

因此,他们应该有权利参与到教案的制定和使用过程中。

学生可以提出对教学内容的建议,分享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方法。

学生还可以通过课堂讨论、小组活动和个人报告等方式,积极参与教学,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思维方式。

学生的权力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教师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并适时调整教案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3. 学校的权力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教学活动应该具有监管和指导的权力。

学校需要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提供教学资源和环境支持。

学校还需要对教师的教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教案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教育目标。

学校可以组织教学观摩和教学研讨活动,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的机会。

通过规范学校的权力行使,可以提高整体教学质量和教案的有效性。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需要教师、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调。

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力,鼓励学生的主动参与和独立思考。

学生应该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安排,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学校应该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支持,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监管和指导。

校园内微小权力的一览

校园内微小权力的一览

校园内微小权力的一览校园内微小权力是指学生在校园中所拥有的一些相对较小的权力,这些权力对于学生的研究、生活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校园内微小权力进行一览。

学生自治权力学生自治权力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自我管理和组织的权力。

这包括学生会的选举和管理、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活动、学生参与学校决策的机会等。

学生自治权力能够培养学生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研究自主权研究自主权是指学生在研究方面的自主选择权。

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式、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

学校应该提供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发展自主研究的能力。

研究自主权能够激发学生的研究热情,提高研究效果。

权权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权力。

学生有权参与讨论、发表演讲和写作等活动,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想法。

学校应该营造一个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保护学生的权。

社交自由权社交自由权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自由选择交友和社交活动的权力。

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朋友和交往方式,参与各类社交活动。

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与社交活动,拓宽社交圈子,培养社交能力。

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指学生在校园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权力。

学校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未经学生同意收集、使用或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有权享受私人空间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公平公正权公平公正权是指学生在校园内受到公平对待和公正评价的权力。

学校应该建立公正的评价机制,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不偏袒任何一方。

学生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不受歧视。

总结校园内微小权力对于学生的研究、生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自治权力、研究自主权、权、社交自由权、个人隐私权和公平公正权等权力的保护和实现,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学校应该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微小权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环境。

教育政策也法规:学生权力的保护

教育政策也法规:学生权力的保护

学生权力的保护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

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

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使得一些学生的权力被剥夺,影响学生的正常成长。

为此,从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

根据对对资料的查找我知道了学生拥有以下的权力: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维护维权能力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

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一)高教法规不完善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

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

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

《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

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

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

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

校园小微权力详解

校园小微权力详解

校园小微权力详解校园小微权力是指在校园环境中,个别学生或教职员工所拥有的一定权力和责任。

这些权力和责任旨在促进校园秩序和发展,以及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对校园小微权力的详细解释:学生权力1. 言论自由: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校报、校园活动和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

然而,这种权力应受到法律和学校规定的限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2. 参与学生组织:学生有权参与各类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社团等。

他们可以通过组织活动来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并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3. 学习权:学生有权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教学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4. 参与决策: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包括教学计划、活动安排等方面。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教职员工权力1. 教学自由:教职员工有权自主选择教学方法和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他们还有权对学生进行评估和考核,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2. 学术研究权:教职员工有权从事学术研究,并发表其研究成果。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促进教职员工的学术发展。

3. 行政管理权:教职员工有权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安排工作任务等。

他们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4. 参与决策:教职员工有权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包括教学改革、学术发展等方面。

学校应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责任与限制校园小微权力的行使应遵守以下责任和限制:1. 法律约束:校园小微权力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纪。

2. 尊重他人权益:校园小微权力的行使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3. 维护校园秩序:校园小微权力的行使应有利于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4. 符合学校规定:校园小微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简述小学生的权利

简述小学生的权利

简述小学生的权利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以正向运作。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先分清楚权利和权力这个问题有点大。

简单说一句吧。

首先宪法基本法律,保护公民生命权教育权。

在家庭有义务送你去学校的受教育的权利。

在家庭妇女儿童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受法律保护,家长打孩子也要改变方式了。

学校有义务教育法免费义务教育,教师法约束老师不体罚学生校园内老师不准吸烟等等。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权力与权威在社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在塑造人们的行为、道德观和价值观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小学生来说,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是他们人格和品德发展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

一、理解权力与权威的概念权力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于他人行为、观点和选择的影响力,权威是指个人或集体基于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位上对他人的指导或约束力。

小学生应该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知道它们对于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

二、正确理解权力与权威的源泉权力和权威的来源有很多,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等。

小学生应该明白这些权力和权威的源泉是为了促进秩序、合作和发展,而不是为了压制和剥夺个人权益。

他们应该明白自己作为小学生的身份,家庭、老师和学校对他们权力和权威的行使是出于爱护、教育和保护的目的。

三、尊重他人的权力与权威小学生应该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力与权威,无论是家长、老师还是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他们应该明白尊重他人的权力与权威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他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意见、遵守规章制度,并且听从家长和老师的教导。

四、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小学生也有权力,他们有权享受基本教育、生活和健康等。

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他们应该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利用自己的权力伤害他人的利益。

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可以为自己和他人带来积极的影响,并且要学会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五、学会自我约束权力与权威不仅仅是对外的约束和影响,也包括对自我的约束和影响。

小学生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做到自律和自制。

他们应该明白自我约束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个人品德和自我形象。

六、培养公正和善良的品质正确对待权力与权威需要培养公正和善良的品质。

小学生应该学会分辨是非和公正,不被不正当的权力和权威所蒙蔽。

他们应该将公正、正直和善良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践行这些品质。

名词解释 学生的权利

名词解释 学生的权利

名词解释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权力,主要涉及学习、健康、参与、自由等方面。

作为学校教育环境中的主体,学生的权利保障是教育公平和个体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学生权利的保障过程中,需要学校、教师、家长等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学生能够充分发展和受到公正对待。

首先,学生的权利包括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

这意味着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料等方面的保障。

学生在学习中有权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并接受与其能力和兴趣相适应的教育内容。

学生的权利还包括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学科课程,以及在学习中获得个人发展的机会。

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学校提供多样化的学科选项和教育模式,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其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

学生在学校安全是保障自身健康发展的基础,学生有权获得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校园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以帮助学生应对学习和生活中的压力和困扰。

学生的健康权利还包括获得良好的饮食和休息环境,学校应提供有营养的饮食和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有良好的身体状况。

学生的参与和发言权力也是学生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影响自己权益的事项有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学生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感。

学生参与包括在学校社团、学生会等组织中发挥作用,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学生组织,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此外,学生的自由权利也是应受到保障的。

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权选择自己的交友圈和思考方式,有权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爱好。

学生应受到非歧视和不受干扰的保护,无论是学校内部还是学校外部,都应确保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

学校应建立公平的评价和奖惩制度,确保学生在教育中自由发展。

综上所述,学生的权利是学校教育中重要的保障之一。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 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 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 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 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 ,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 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 伤残。。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 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 分析: 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中,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 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而黄家屯 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 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县教育局可以依法责令黄家屯小学 接收黄某儿子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不得歧视。若黄家 屯小学拒不改正,县教育局可以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
国家公民受教育者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受教育者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2学生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于中小学生而言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所确认二学生的权力a
• 案列2.某县黄家屯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 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 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 ,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 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 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 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教师对学生的防范权益保护措施

教师对学生的防范权益保护措施

教师对学生的防范权益保护措施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榜样,他们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身为权威的教师也有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因此,采取防范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这篇文章将探讨教师对学生的防范权益保护措施。

第一部分:建立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教师应该与学生建立起平等尊重的关系,不以权力压制学生,同时也不姑息纵容学生的不良行为。

教师要注重发扬民主和平等的教育理念,在处理师生矛盾时要秉持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部分:倡导尊重隐私学生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教师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背景、手机号码等。

同时,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过多干涉学生的个人事务,给予学生一定的私人空间。

第三部分:制定公正的评价标准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应制定公正客观的标准,避免出现主观片面的评价。

评价应该基于学生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而不是个人喜好。

教师还应该及时给出准确的评价,并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和进步。

第四部分:建立开放对话的沟通机制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教师应建立起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机制。

教师要积极参与家长会,向家长及时汇报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并倾听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教师也应定期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心理状态。

第五部分:规范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辞,不得进行身体上的虐待或精神上的恶意嘲讽。

教师还应避免过分严苛或放任自流,确保教学过程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教师应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校园欺凌行为,对欺凌者进行适当的教育和惩罚,并提供帮助和支持给受欺凌学生。

教师还应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部分: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的心理健康对其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教师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引导学生正确应对心理压力和问题。

保障学生权益措施

保障学生权益措施

保障学生权益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权益的保障成为教育界、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在校园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安全的环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进行详细阐述:学校安全措施、师生互动机制、教育法律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和家校合作。

一、学校安全措施学校安全是学生权益保障的基础。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

他们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对校园道路、校园周边环境和校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学校还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校园内的各个区域,确保校园安全的高效运行。

二、师生互动机制师生互动是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师生互动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师生座谈会、班会,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师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公正公平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确保教师不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打压或歧视。

三、教育法律保障教育法律保障是学生权益保障的基础。

各级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生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权益。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学校还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与培训,培养学生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有效应对学业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

五、家校合作家校合作是学生权益保障的重要保障之一。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通过家委会或家长会议等形式,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关注学生的学业和心理健康状况,并与学校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和教育部门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学校安全措施、师生互动机制、教育法律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和家校合作是保障学生权益的关键。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

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

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

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

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

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益与权利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益与权利

小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权益与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开始更加关注个体的权益与权利。

作为小学生,他们也应该对待自己的权益与权利持正确的态度。

正确的认识自己的权益与权利,可以让小学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为自己争取权利。

本文将探讨小学生应如何正确对待权益与权利的问题。

一、正确了解权益与权利的概念首先,小学生应该具备正确的权益与权利的概念。

权益是指个体基于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所享有的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利益。

权利是指个体基于法律或契约等规定所拥有的合法权力,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维护和保护。

小学生要明确自己的权益与权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学会尊重他人的权益与权利小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学会尊重他人的权益与权利。

他们应该学会从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关心他人的感受。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自由。

例如,在学校里,小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不得恶意欺负他人,要尊重老师和同学的权益与权利。

只有学会尊重他人的权益与权利,小学生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权利小学生要学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权利。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被剥夺时,要善于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小学生应该学会明辨是非,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

其次,他们可以通过与老师、家长或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如果情况严重或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小学生要懂得自己的权利并勇于维护,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遵守法律和规定。

四、树立正确的权益与权利观念小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权益与权利观念。

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利,但权利并不等于无限制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和欲望。

权益与权利应该建立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与权利。

小学生应该学会适度地要求和享受自己的权益与权利,同时也要明白权益与权利的边界,不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去侵犯他人的权益。

五、加强权益与权利教育为了帮助小学生正确对待权益与权利,学校和家庭应加强相应的教育。

学生权力、尊严、隐私的保护措施

学生权力、尊严、隐私的保护措施

学生权利、尊严、隐私的保护措施一、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基础教育课改要求建立平等、民主的新型师生关系。

教师和学生只是责任和义务的不同,在人格上则是完全等同的。

教师必须热爱学生,但只是爱是远远不够的。

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自主、独立的意识日益加强,他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教师给予自己理解和尊重。

这种被尊重的需要是与学生心理上和生理上所具有的特殊敏感性联系在一起的。

教师只有做到理解学生、尊重学生才能保证师生关系的良好发展。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就要注意教育学生的艺术。

因为对于正处于敏感阶段的儿童,往往会因为老师一句不经意的话语或一个无意识的动作而令他们的自尊心受到莫大的伤害。

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铸成无心之错。

在批评学生时对其进行讽刺、斥责、辱骂甚至体罚就更不应该了,这与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完全相悖的。

作为教师,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泻自己的一时之愤而做出有损学生人格、伤害其自尊的行为。

苏霍姆林斯基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走路!而要实现这点,首先要做到尊重学生人格。

二、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有人说:黄沙如海,找不到绝对相似的两颗沙粒;绿叶如云,寻不见完全雷同的一双叶片。

同样,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我们也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个人。

正是由于差异的存在,我们每个人才成为独特的个体,我们的世界才变得如此丰富多彩。

教师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就应该做到:教学中不是要求学生在各方面平均发展、成为同一模式的人,而是根据每个学生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比较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能,都能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教育者的明智就在于他能够从似乎都差不多的学生中,发现每个人特有的兴趣和爱好、特长和志趣,大胆地让每个人的才能得到发展。

这正是我们教师需要努力去做到的,同时也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尊重学生个性差异的一种最好的表现。

三、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主体精神这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非常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以下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A.遵守法律、法规B.平等承受义务教育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答案】B。

此题主要考察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

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平等承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A.9小时以上B.9小时C.8小时以上D.8小时【答案】A3、以下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容的是()A.学校与政府B.学校与社会C.学校与教师D.学校与家长【答案】D。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平安负有的职责是()。

A.教育、教学和监护B.教育、管理和保护C.教育、教学和监管D.教育、监管和救护【答案】B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A.名誉权和荣誉权B.公正评价权C.隐私权D.人格尊严权【答案】B。

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发生争执,金*一拳击中*头部,致使*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

金*应当负什么责任?()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B.不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D.应负刑事责任【答案】A。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保障学生权益的措施

保障学生权益的措施

保障学生权益的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障学生权益成为了教育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平等的教育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加强法律保障1. 完善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学生权益保护的基础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学生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通过立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虐待和歧视行为等。

2.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除了完善法律体系外,还要提高教师、家长以及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通过开设学校法律教育课程、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库等方式,加强对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学生能够主动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强学校管理和监督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学校行为准则、纪律处分制度、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等。

通过规范学校管理、强化纪律教育,确保学生在学校中享有公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定期进行学生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对于学生的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加强教师素质培养1. 强调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教师正确行使权力、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示范。

2. 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只有具备优秀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才能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保障学生权益的实现。

四、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长参与1. 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对于学生全面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应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引导家长重视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提供相关的教育指导和支持。

2. 加强家长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学校应建立家长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机制,使家长能够更好地参与学校事务,并对学生权益保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目次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五、思考题六、参考文献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小学学生权益保护

小学学生权益保护

小学学生权益保护随着教育的发展,保护小学学生的权益变得至关重要。

小学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尊重个体差异的权利以及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小学学生的权益。

一、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学校应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每个小学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无论是性别、种族、家庭背景还是身体条件,每个学生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学校应提供公平的入学机会,制定公正的选拔标准,确保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这包括加强校园安保措施,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此外,学校还应定期检查校园设施、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每个小学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歧视或排斥任何学生。

学校应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和兴趣。

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发展,提供个别辅导和指导,帮助每个学生充分发挥自身潜能。

四、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小学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权利参与学校决策。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会或类似的组织,让学生们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过程。

通过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需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五、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保护小学学生的权益需要学校和家长密切合作。

学校应积极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和需求。

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活动,支持学校的工作。

通过家校合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总结起来,保护小学学生的权益是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学校应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赋予学生参与决策的权力,并积极与家长合作,共同关注和保护每个小学学生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小学生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培养他们健康、快乐、自信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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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

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B.9小时C.8小时以上D.8小时【答案】A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A.学校与政府B.学校与社会C.学校与教师D.学校与家长【答案】D。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B.教育、管理和保护C.教育、教学和监管D.教育、监管和救护【答案】B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A.名誉权和荣誉权B.公正评价权C.隐私权D.人格尊严权【答案】B。

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

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B.不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D.应负刑事责任【答案】A。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题中金某故意伤害沈某致其死亡,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应为A。

7、学生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 )。

A.受教育权B.生命健康权C.人格尊严权D.人身自由权【答案】A。

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其中,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8、所谓受教育权,是指( )。

A.在一定的教育机构中,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活动B.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C.公民有获得知识、技能的权利D.公民均有上学的权利【答案】B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自居住。

A.十四周岁B.十八周岁C.十六周岁D.二十周岁【答案】C。

中公讲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下列不属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是( )。

A.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B.学习权C.隐私权D.公正评价权【答案】C1、学生最重要的权利是( )。

A.人身自由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B。

从学生特定的社会身份来看,受教育权是他们最重要的权利。

2、下列不属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少年儿童享有的合法权利有( )。

A.人身自由权B.人格尊严权C.受教育权D.选举权【答案】C3、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 )。

A.给学生权利B.教给学生知识C.尊重和信赖学生D.尊重学生家长【答案】C。

教师首先要尊重和信赖学生。

4、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即侵犯学生的( )。

A.隐私权B.名誉权C.受教育权D.人身自由权【答案】A。

随意公布学生成绩及排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5、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缺点,私拆学生信件等,这是因为学生享有( )。

A.身心健康权B.人身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D6、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

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 )。

A.人格尊严B.隐私权C.受教育权D.人身自由权【答案】C。

学校随意开除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7、下列不属于我国对中小学生身份的法律定位三个层次的是( )。

A.是国家公民B.是已成年公民C.是未成年公民D.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答案】B。

已成年公民不属于我国对中小学生身份的法律定位的三个层次。

8、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关禁闭,这是由学生的( )决定的。

A.身心健康权B.人身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B9、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这是由学生的( )决定的。

A.身心健康权B.人身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C10、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就违反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B.人格尊严权C.身心健康权D.隐私权【答案】C。

危险的校舍会危机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因此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这是为了保护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B.身心健康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B2、教师、学生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为( )。

A.学校合法权益B.教育行政部门合法权益C.学校领导的合法权益D.社区的合法权益【答案】A3、小苏由于在学校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2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 )。

A.人身自由权B.人格尊严权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D.隐私权【答案】C。

中公讲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4、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这属于学生享有的( )。

A.人格尊严权B.名誉权C.荣誉权D.隐私权【答案】D5、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实际上是侵犯了学生的( )。

A.人身权B.人格尊严权C.名誉权D.受教育权【答案】D6、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B.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D.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答案】D7、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A.所有六周岁的儿童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B.所有七周岁的儿童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C.七、八周岁的儿童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D.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答案】D。

中公讲师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8、村民李某夫妇认为女孩子读书没用,迟迟不让已经7岁的女儿上学读书。

李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 )。

A.宪法B.义务教育法C.民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案】B9、教师不能因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关学生禁闭,因为学生具有( )。

A.身心健康权B.人身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隐私权【答案】B10、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人格尊严权C.受教育权D.隐私权【答案】C。

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是受教育权。

1、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并偷看了学生信件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通信隐私权B.人身权C.自由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答案】A2、湖北省某小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六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

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的规定。

A.五B.一C.三D.十八【答案】D。

中公讲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 )的权利。

A.安全B.受教育C.受尊重D.生存【答案】A。

中公讲师解析: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因此本题选A。

4、据报载,某乡政府将两位不让子女上初中的家长推上了被告席。

对这一案例错误的说法是( )。

A.子女上学与否是家长的权利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C.家长没有权利不让子女上学D.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答案】A。

中公讲师解析:学生享有受教育权。

学生接受教育并不是家长的权利。

5、男同学小陈平时自由散漫,学习不认真。

一天,他在课堂上用手机给班上的女同学发短信“曾某,我爱你”,被上课的王老师发现。

王老师收缴了小陈的手机,并将小陈的短信向全班同学宣读,同时指责其“思想堕落,道德败坏”。

下课后小陈要求王老师归还手机,王老师说:“这是罪证不能归还,要交学校教育处。

”校长指出:王老师①未经学生同意翻看短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②批评的话语侵犯学生的人格权,③收缴手机侵犯学生的财产权,④作为老师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对待学生的违纪行为。

你认为校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D。

中公讲师解析:此教师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故选D。

6、教师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B.表达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答案】A7、下列条款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是:为了确保在校学生的安全,学校应当( )。

A.对在校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B.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C.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子女)安全责任协议”D.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学生安全隐患【答案】C8、教师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对学生关禁闭,这侵犯了学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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