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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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过程是否 存在不合法程序? 2、对于法院所做出的庄栋梁与匡 小燕婚姻无效的判决,有人提出一 种不同的意见,即庄栋梁与匡小燕 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非无效 婚姻,对此你有何看法?
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 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 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主要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无效婚姻:
• 2、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庄栋梁与匡小燕之间 是无效婚姻的判决是错误的,应该是非法 同关系。 • 理由是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未履行结 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 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 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 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应依法作出解除同 居关系的判决,并不得适用调解。对其要 求独自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诉讼请求
课后延伸
• 在我国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 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各种各 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 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同的 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共同点:
(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 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 女的规定。
2、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2)时效不同 (3)请求人不同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 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两性关系; 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 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 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定义(本文 也是指狭义的非法同居)。
• 1、该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着某些程序上的 不合法。本案中,匡小燕走失,无法传唤到庭, 法院就直接指定其父亲代理,对此案件直接进行 审理,并做出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理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后, 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对于离婚案件,由于 牵涉复杂感情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应 当进行调解,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 做了特别规定,按此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 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的,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本案中,匡小燕 走失,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应当要求其法定代 理人到场 •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委托代理,并无指定代理的规 定。因此法院直接指定匡父为法定代理人是欠妥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 系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 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 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案情简介
庄栋梁,男,1977年5月11日生。匡小燕,女,1977年10 月12日生。庄栋梁与匡小燕于1998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办 了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并未履行结婚登记 手续。1999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匡小燕在婚后患 “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庄栋梁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匡小燕离婚,所生小孩由其独 自抚养成人。 经法院审理,判决庄栋梁与匡小燕为无效婚姻,小孩抚养 权归庄栋梁所有。但在审理过程中,匡小燕从未出现过, 法院以匡小燕失踪,并患有精神分裂为由,要求匡小燕的 父亲参与了审理全过程。
1、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与第பைடு நூலகம்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
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两个要件: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 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女、舅、姨、 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无论辈份是否相同,禁止结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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