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财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政部2020年5月22日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办法DOC
融资担保公司综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制定目的全面、客观评估管理岗员工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秀人才,通过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工作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评价,使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职位晋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二、制定原则1、根据2008年集团公司提出的“利润最大化”要求,本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只按照实际业绩奖励,无业绩无奖励。
2、双重考核标准。
即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3、公平、公正、公开。
三、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四、任务指标确定每月下达两个任务指标,即基础任务和目标任务,基础任务为每月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与个人绩效提成挂钩,完成即执行绩效考核方案,不完成不执行;目标任务为每月需努力完成的任务,与部门奖励挂钩,完成一定比例即享受部门奖励。
五、执行前提1、各业务部门每月应有明确的任务指标;2、各部门经理须把部门月任务指标分解到人(或项目组);3、及时准确的报表反馈体系。
六、绩效考核的实施考核的实施期为每月一次,次月10日兑现该兑现部分;七、绩效奖金构成:绩效奖金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风险保证金(40%);个人绩效奖金(40%);营销费用(20%)八、考核执行方式:1、日常岗位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
即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副总经理负责所管辖部门经理的考核;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考核。
无副总经理考核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负责考核,次月3日由部门经理将本部门考核表上报综合管理部;2、业务考核:根据各部门业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月3日财务及业务内勤提供销售数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核算;3、综合管理部根据日常岗位考核成绩及业务考核成绩,出最终绩效考核报告,确定个人奖励及部门奖励的执行比例,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4、日常岗位考核与业务考核相互牵制,如果员工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则不执行业务绩效奖励。
5、业务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累计考核,对年终累计完成任务者,则按照相同比例补发未发放月份绩效奖励(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者不发放);6、财务部为业务部门员工建立专用保证金帐户,被考核人绩效奖金中的保证金部分全部计入该帐户,用于在公司做业务时的风险保证;7、业务部门员工绩效奖金发放方式为:风险保证金(40%)全部计入个人保证金帐户,个人绩效奖金(40%)中的50%仍计入个人保证金帐户,其余部分全额发放。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一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粤财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一批)名单的通知粤财金〔2020〕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 号,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经征询各地、有关单位意见并审核确认,现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一批)名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有关单位根据《指引》、《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粤财金〔2020〕22 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管理,引导其支小支农,服务小微企业。
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为做好向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和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情况表》(见附件2),并加具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9月1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cn。
附件:1.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第一批)名单2.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情况表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9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分表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称:考核评价部门:备注:1.放大倍数=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净资产平均值。
放大倍数以行业监管部门的按每0.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
2.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上年度季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达到80%,其中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及以后80%。
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3.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上年度季末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50%。
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4.代偿率=上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上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
代偿率以本地区上年高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加1分。
5.年化担保费率=∑A/∑B*100%,A=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B=当年承担保天数/365。
担保费率目标值为1.5%。
高于目标值每0.1%减1分,低于目标值每0.1%加1分。
6.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上年度申报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项目贷款金额/上年度发目贷款金额*100%。
目标值为80%,低于目标值按每10%减1分,高于目标值按每10%加1分。
7.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选定其他考核指8.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所在地整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
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
目标值分三年逐步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平均值/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目标值为区上年度银行贷款平均不良率+3个百分点为目标值,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实际.1%加1分。
效考核评分表管部门公布的全省行业平均值为目标值,高于目标值年度发生的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条件的担保项加1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粤财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融资担保公司工资制度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工资制度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年度工资制度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增长,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引进人才需要和当地收入分配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各类业务。
三、基本原则1、职位价值导向原则:将职位本身的价值作为确定工资报酬的基础,员工工资的确定与职位挂钩,不同价值职位领取不同薪酬。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价值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可持续发展原则: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
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市场导向原则:在合理控制人工总成本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依据,制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水平,保证公司员工整体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四、工资报酬结构1、员工工资报酬由职位基本工资、保密费、住房补贴、年终双薪、绩效奖金和分享超额利润、单项奖等部分等组成,薪酬结构如下图:员工根据所定职级确定工资标准总额=职位工资基数+绩效工资基数+住房补贴。
(1)非业务人员: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2)业务人员: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45%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5%2、职位工资(1)职位工资根据职位所处等级、职位性质、个人任职资格,以及该职位所在公司行业、规模等因素决定;职位工资中90%为职位基本工资,10%为职位保密费。
(2)职位基本工资是员工人事考勤扣减的基数。
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2024)
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效能,通过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共同开展“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以下称“政银担”项目),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通过财政资金作为借款人的担保费补贴,为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增信,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防范风险为目标,开展“政银担”项目。
通过明确对象范围、专项补贴标准,整合政策资源,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机构职责和分工(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成立“政银担”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担”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二)市金融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担”项目运营管理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担”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担”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担”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控资金挪用。
融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融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融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调动融资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非融资人员参与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目标管理,科学评价工作成果,建立内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内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强目标管理,科学评价工作成果。
第二条考核周期本办法的考核周期为每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时间绩效考核工作将在次年初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融资部门绩效考核1.考核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是权重指标,计算公式为:融资计划完成率=考核期实际融资额÷考核期计划融资额×100%。
如果融资部门兼有其他职能或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且完成情况需要与融资绩效奖励挂钩,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设立“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并明确规定加扣减评分办法,不设权重。
2.绩效考核综合管理部根据经融资计划制定部门确认的考核期计划融资额和财务部门确认的考核期实际完成融资额,核算融资计划完成率。
融资绩效年度考核得分=融资计划完成率×100±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加扣分总和。
第五条财务部门绩效考核1.考核指标根据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部门年度目标责任方案,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参与、配合融资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2.绩效考核按公司年度目标责任方案相应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条单项融资业绩奖励申请1.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为该单项融资工作完成且首笔融资资金到账。
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奖励额核算参数的证明资料。
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说明本次融资任务要求、实际完成情况、奖励额核算参数值及确定依据、申请的奖励额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直接上级签署意见。
3.受理部门综合管理部为融资业绩奖励申请受理部门。
第七条审核批准综合管理部受理后,负责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合规、齐备,奖励额计算是否准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行政总监复核,再报总经理批准。
融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融资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充分调动融资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非融资人员参与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目标管理,科学评价工作成果,建立内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周期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时间次年初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融资部门绩效考核1.考核指标1.1权重指标为“融资计划完成率”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考核期实际融资额÷考核期计划融资额×100%。
1.2如融资部门兼有其它职能或其它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且完成情况需和融资绩效奖励挂钩,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设立“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并明确规定加扣减评分办法,不设权重。
2.绩效考核综合管理部依据经融资计划制定部门确认的考核期计划融资额,和财务部门确认的考核期实际完成融资额,核算融资计划完成率。
融资绩效年度考核得分=融资计划完成率×100±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加扣分总和。
第五条财务部门绩效考核1.考核指标依据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部门年度目标责任方案,考核内容须包括对参与、配合融资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2.绩效考核按公司年度目标责任方案相应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条单项融资业绩奖励申请1.申请条件为该单项融资工作完成且首笔融资资金到帐。
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奖励额核算参数的证明资料。
申请报告须对本次融资任务要求、实际完成情况、奖励额核算参数值及确定依据、申请的奖励额等事项明确说明,并由申请人直接上级签署意见。
3.综合管理部为融资业绩奖励申请受理部门。
第七条审核批准综合管理部受理后,负责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合规、齐备,奖励额计算是否准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行政总监复核,再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奖励计提1.如融资资金分期到帐,则对应分期按实际到帐额计提业绩奖励。
2.计提比例和计提时间2.1融资部门完成融资,可计提基础奖和年度绩效奖。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业绩考核和管理考核(含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考核)两大类:业绩指标考核: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目标,制定各部门全年的业绩考核任务,并按照月度进行分解。
管理指标考核:主要是考核员工在能力素质、制度遵守、敬业与奉献、工作效率、协作配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以行政规章、奖惩条例、考勤记录等为考核依据;行政部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确定其考核内容,按月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在公司考核指标库中选取。
二、考核对象针对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方式1、业绩考核: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任务计划安排各部门负责人签署《经营目标责任书》,原则上《经营目标责任书》为公司年度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标准。
因特殊情况业绩指标须进行变更的,必须由总经理和董事长进行审批。
每月3日前,行政部负责将本年度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抄送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按照业绩指标计算业绩考核分,计入《考核表》。
2、管理考核:采取绩效评价表的形式。
由全体员工参与进行360度考核,考核打分匿名制,评分标准依据公司考核指标库评分标准。
财务部门在月初计算完被考核人《考核表》业绩考核分数后,交由行政部。
由行政部将《考核表》按全员考核要求(既被考核人考核表份数按照公司全部参与考核人数印制),发放给公司每个员工进行管理考核评分。
行政部在汇总考核表后登记考核分数,并抄送财务部记发上月绩效工资。
每月的考核表由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并作为年终考核汇总清算的依据。
四、业绩考核标准:业绩考核指标按照业务岗位、准业务岗位和非业务岗位划分。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由总经理联合各部门负责人商议后,报董事长确定当年的业绩考核指标。
附:1、各岗位绩效考核表2、能力考核指标库与评分标准345态度考核指标库与评分标准678能力考核指标库与评分标准910。
融资担保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融资担保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公正地评价员工工作业绩,鼓励全体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增长,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职位晋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一)业绩导向原则:提高员工收入与贡献的关联度,鼓励多劳多得,通过强化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金融同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和薪酬分配标准,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绩效考核应充分考核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工作业绩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四)双重考核原则: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
(五)公开透明原则: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员工公开员工绩效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据的透明度。
第三条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员工绩效奖金,采取按季考核,年底一次性兑现。
1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第五条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利润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非正式员工(如劳务外派、实习、试用期人员)不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组织机构(一)为加强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挂帅,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二)带领小组下设办公室卖力处置惩罚日常事件,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作为考核履行机构。
1、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职责:考评制度及相干配套文件的制订、点窜、审批;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和审批;考评结果的评媾和审批;④员工考评申诉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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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各级政府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个人贷款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遵循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考核评价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出资机构考核评定的方式进行。
由两个及以上出资机构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机构确定考核评价主体。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出资机构提交上年度考核评价材料: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考核评价指标表。
(四)上年度受到的奖励或处罚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出资机构依据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年经营情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
第九条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风险控制、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其他指标等,满分100分。
第十条考核评价计分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得该项分值80%的基本分。
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加分,加满为止。
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一)放大倍数(20分)。
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与季末净资产平均值之比。
计算公式为:放大倍数=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净资产平均值。
放大倍数以行业监管部门公布的全省行业平均值为目标值,高于目标值的按每0.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
(二)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40分),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20分)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20分)两项分指标。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计算公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上年度季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
目标值分三年逐步达到80%,其中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及以后80%。
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计算公式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上年度季末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上年度季末融资担保余额平均值,目标值为50%。
高于目标值的按每5%加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5%减1分。
(三)风险控制(10分)。
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主要考核当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
计算公式为:代偿率=上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上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
代偿率以本地区上年度
银行贷款平均不良率+3个百分点为目标值,高于目标值的按每0.5%减1分,低于目标值的按每0.5%加1分。
(四)担保费率(20分)。
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项目融资担保年化担保费率。
计算公式为:年化担保费率=∑A/∑
B*100%,A=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B=当年承保的单笔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担保费率目标值为1.5%。
高于目标值每0.1%减1分,低于目标值每0.1%加1分。
(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5分)。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上年度申报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项目贷款金额/上年度发生的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条件的担保项目贷款金额*100%。
目标值为80%,低于目标值按每10%减1分,高于目标值按每10%加1分。
(六)其他指标(5分)。
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选定其他考核指标。
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80分(含)以上为优,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当年受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绩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出资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抄送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行业监管、银担合作、政策性奖补的依据。
第十三条出资机构应建立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与考核
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应予调降,行业监管部门牵头予以约谈,出资机构责成整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发现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取消政策性奖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出资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所出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评价指标权重,调整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相关行业指标平均值,由行业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七条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