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市制定货币补偿和调整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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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 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 ,按36平方米的 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 期限内搬迁的其被拆迁房屋面积另按市场 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
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拆一还一, 等价交换”,但对连属2年享受低保且住房面 积小于36平方米的拆迁户却应当给予特别的 关照,按照36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和相应补 助。这样做的依据是《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拆迁 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 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 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 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 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 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经过几年来物价指数增长,价格 明显偏低,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测算,将房屋重置价调整为:简易 结构240元/㎡(40)、砖木结构520元 /㎡(20)、砖混结构700元/㎡ (100)、框架结构(多层)800元/㎡、 框架结构(小高层)1150元/㎡、框架 结构(高层)1350元/㎡。
调整农民安置房价格。 (二)调整农民安置房价格。
(五)农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确定。 确定
按每户每月600元。以前青山湖区 是按每人每月100元计发,这样对家庭 人口少的就不合理,如家庭人口只有2 -3人的,就无法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租 房过渡。
八、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洪府厅字[2009]493号第二条规定:按 照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市政重点工程原来征地费用按3万元/亩 补偿,现在省政府已出台新标准,故应当 按照赣府字[2009]22号文件执行。(最高 西湖的高达19.6万元/亩,桑海低的为1.96 万元/亩)
五、关于货币补偿的免税政策
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一条第四款 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 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 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 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 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 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 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 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请遵照执行。
农房房屋结构差的计算。 (三)农房房屋结构差的计算
考虑到被拆迁户的承受能力,被 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 级50元/ ㎡结算。
(四)农房安置面积与超出安置房面 积的计算。 积的计算。
洪府厅字[2009]49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农房安置面积计算和超出面积补偿标准(含 200元/㎡被拆迁房屋土地成本)调整为:被 拆迁农房安置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 ㎡ ,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 ㎡的标 准执行;超出以上标准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 砖木结构920元/ ㎡ 、砖混结构1100元/ ㎡ 、 框架结构1200元/ ㎡予以货币补偿。
六、怎样处理非住宅房屋的货币 补偿
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二条规定: (一)拆迁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 屋,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拆迁时点划拨 地价的按拆迁时点的划拨地价结合房屋重置 价给予货币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 拆迁时点划拨地价的按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价格结合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关于货币补偿的免税政策 六、怎样处理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 偿 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补偿 标准 八、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九、关于农房拆迁其它相关问题 十、关于农房拆迁城区界定问题 十一、委托拆迁服务费的标准 十二、提前搬迁的补助标准 十三、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及拨 付办法
一、为什么要鼓励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
(二)拆迁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 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 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 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拆迁时一直作 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 货币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 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 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 未载明非住宅房屋性质的,按拆迁时 的实际状况确定。
四、为什么要对货币补偿的拆迁 户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 定:“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结算”。
本来货币补偿是一次性买断,不存 在过渡也没有过渡费(即临时安置补助 费)。但考虑到拆迁户得到货币补偿款 后,并不能马上买到合适的房子居住, 还有一个挑选、购买、装修的过程,实 际上还是要过渡一段时间。因此,这次 规定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样就 可以解决拆迁户购房装修期间的过渡问 题。这也是依法拆迁“有情操作”的一 种体现。
既然省政府已经这样规定了,我们 也只能从其规定。在这里重申这一规定 的目的是强调应当严格掌握认可住宅改 为非住宅的时间界限,2001年10月1日 前的认可,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补偿; 2001年10月1日后的不予认可,拆迁时 仍按住宅房屋补偿。
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补偿 标准
(一)调整房屋重置价格。 调整房屋重置价格。 2003年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 准》的通知,房屋重置价为:简易200元/㎡ 、 砖木500元/㎡、砖混600元/㎡、框架800元/ ㎡ 。
一是借鉴兄弟城市拆迁补偿的成功经 验。遵照市有关领导的指示,我局先后到 西安、重庆、杭州、成都等兄弟城市进行 了学习考察。并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制 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二是加快房屋拆迁进程,减化拆迁 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安置房建设是 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安置房建设立 项、选址、规划、设计、报建、施工、 验收、组织回迁、组织物管等工作费 时、费力,有些工作还要延续若干年。 如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 以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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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洪府厅字[2009]493号第六条 第五款规定:“农民安置房建设报批 规费及涉及房屋拆迁的费用列入项目 成本。 ” 由于城市规划区空地越来越少,二 次拆迁不可避免,故农民安置房建设 报批规费及涉及的房屋拆迁费用应当 列入项目成本。
(三)洪府厅字[2009]493号第六条第 五款规定:“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 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给予补偿;拆迁 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 补偿;拆迁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 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 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民个人只 能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不能作其它用 途,对被拆迁农房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 仍视为住宅进行拆迁补偿。
虽然2003年44号文(农房拆迁指 导意见)对安置房的还建面积有每人 35-50㎡的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农 房的拆迁大部份是拆一还一,造成了乱 搭乱建的现象。为节约土地,减少还建 量,杜绝乱搭乱建,所以规定每人不得 超过50㎡,每户不得超过350㎡的标准。
原规定超出面积是按重置价补偿。 这次规定将超出规定面积的货币补偿价 调整为砖木结构920元/㎡、砖混结构 1100元/㎡、框架结构 1200元/㎡。(以 上价格均在农民安置房价格的基础上再 增加200元/㎡被拆迁房屋土地成本,土 地成本的测算是按1.5的容积率,每亩土 地20万计算而得)
原作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属改 变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按规划管理方 面的规定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但 是《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原作住宅的房屋在 本办法施行前(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 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 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五是还要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元发过渡费,如果不能按期将安置房交付 使用,还要翻倍发过渡费。 等等这些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被拆迁房屋市 场评估价的20%。而被拆迁人并没有看到自 己得到了多少钱的优惠,只看到自己要找多 少钱差价。而20%的补助就优惠摆到了明处, 被拆迁人一看就知道自己得到了被拆迁房屋 市场评估价120%的货币补偿款。
九、关于农房拆迁其它相关问题
(一)洪府厅字[2009]493号第六条第1-4款规 定: 1、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民安置房的建设。 2、农民安置房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 3、农民安置房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报送 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4、农民安置房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按市区归 属管理原则,市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 市政府承担,区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 区政府承担。 这些规定都是有利于规范农民安置房的建设。
解读我市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标准和调整农房拆迁补偿 标准等有关问题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刘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一、为什么要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 补偿 二、为什么要对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 价的20%给予补助 三、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低保户 怎样进行货币补偿 四、为什么要对货币补偿的拆迁户给 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一条第 一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 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 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 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给于一定的奖 励,实际上只是把产权调换的政策优惠变为 变为 明货币奖励。按照现行的作法: 明货币奖励 一是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拆一还一”部分 只算结构差不算新旧差; 二是从好区位安置到差区位送8平方米安置 房; 三是超面积部分8平方米只按重置价格结算; 四是安置到高层的,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 面积,只按重置价格结算;
三是让被拆迁人由被动变为主动, 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需要。被拆迁人得 到货币补偿款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 要和经济条件选择购买满意的住房。 现在为什么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 选择产权调换呢?主要原因是得到的货 币补偿款还很难买到满意的住房。如果 给予一定的奖励,将会鼓励被拆迁人选 择货币补偿。
二、关于为什么要货币按市场评 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十二、关于提前搬迁补助补偿
洪府厅字[2009]457号第四条规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 前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 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 (一)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 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 每户每日200元执行;
另外,从我们了解的几个兄弟城市 来看,货币补偿的补助(或者叫补贴) 额度都在市场评估价的20%左右。杭州市 是20%;成都市住宅房屋是30%,非住宅房 屋是20%;阜阳市是20%;青岛市货币补 偿是按拆迁区域商品房售价结算。我市 补助额定为20%还是较为适当的。
三、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低保 户怎样进行货币补偿
十、关于农房拆迁城区界定问题
由于湾里区与东湖区、西湖区、 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区域差异大,而 各开发区、各县又有相对独立的财政, 故另行制订补偿标准。
十一、关于委托拆迁服务费
我市的委托拆迁服务费是按照洪政发 [1988]71号文件规定为按被拆迁房屋面积 20元/㎡。由于时间长达21年,经济不断 发展,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故调整为30 元/㎡。
2003年青山湖区政府(各区都是 参照该区的做法)确定的各类结构农 房公寓楼基准价格为砖木结构802元/ ㎡,砖混结构852元/㎡,框架结构902 元/㎡。经过几年来物价指数增长,各 项价格指数均有了较大的变化,根据 重置调整,因此将农民安置房价格调 整为:
砖木结构(原802) 720元/㎡ 砖混结构(原852) 900元/㎡ 框架结构(多层)(原902)1000元/㎡ 框架结构(小高层) 1350元/㎡ 框架结构(高层)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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