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工商经营范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经营范围管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障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管理。
第三条工商经营范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便民高效,优化服务;(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经营范围。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范围应当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规范,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四)经营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书面申请;(二)电子申请;(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范围申请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后,应当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经营范围变更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明确、具体、规范;(四)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冀政[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10〕1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部门、组织和单位及其个人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罚款、摊派等行为。
本规定所指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管行为审核、备案制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部门年初将监管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报经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纠风部门备案。
第四条不得超出中央和省规定的范围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新设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依照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条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收费行为。
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对市场主体进行收费。
对市场主体收费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提高标准,不得为收费而强行服务。
第六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市场主体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罚款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罚款,应坚持教育警告,推行行政指导。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罚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6-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时改正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7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7-序号不予处罚的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8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且属首次发现的《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市场主体公司或个体户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序号法律条款处罚依据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2《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4《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5《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市场科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违法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便利条件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6无照经营(分六个情况)(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7《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项8《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11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公司行为)未亮证经营的12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3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14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15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6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营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规定具体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容错免责清单”)。
容错免责清单适用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容错免责清单所列法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容错免责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方可适用。
三、容错免责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则不得适用。
容错免责清单视实施具体情况和效果可适当进行调整。
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排查整治方案范文
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但也随之而来的是虚假登记等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我提出了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排查整治方案范文。
一、背景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承担者,是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迅速增长,虚假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问题分析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注册资本: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监管,故意虚报注册资本,给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2. 虚假经营范围: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逃避行政审批,故意填写虚假的经营范围,导致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给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经济损失。
3. 虚假经营地点:一些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经常变换经营地点,以规避监管,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解决方案为了有效排查和整治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等问题,特制定以下方案:1. 加强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和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2. 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虚假登记行为的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虚假登记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强烈震慑。
3. 完善惩处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的处罚机制,对虚假登记行为严惩不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排查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也为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个人观点我认为,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排查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有效的处罚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淄市监法规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的通知淄市监法规字〔2024〕3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总局、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其他监管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免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的轻罚包括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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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这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附原文)
【⾸创】这67种轻微违法⾏为,实施告知承诺制(附原⽂)为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67种轻微违法⾏为,实施告知承诺制。
据悉,告知承诺制⼀般多适⽤于⾏政许可事项,在⾏政执法监管领域适⽤告知承诺制尚属⾸创。
——法律邮递员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民营经济⾼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作要求,进⼀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为告知承诺制。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为告知承诺制是进⼀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项具体⾏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之间⽭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守好⾷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为。
(⼆)体现过罚相当。
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错免罚。
(三)倡导诚实守信。
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依法从重处罚。
市场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扶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主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清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市的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三、内容1.负面清单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编造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恶意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经营、违规转让经营资质等。
2.负面清单申报: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手续时,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负面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3.负面清单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示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信息,向公众公开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
4.负面清单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负面清单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对重大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5.负面清单记录: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负面清单记录系统,记录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和处理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限制或清除资格。
6.负面清单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7.负面清单复核:市场主体对于相关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并有权申诉。
8.负面清单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四、责任分工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市场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工商部门负责注册和管理市场主体,对违规市场主体给予限制或处罚。
3.质检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监管,减少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的流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鄂人防〔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防〔2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办〔2018〕117号)精神,省人防办制定了《关于建立全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2月15日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人民防空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共同治理、失信必惩、依法合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各类人防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促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对从事人民防空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业诚信行为的管理活动。
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部门主导,共同治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市场主体责任追究
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是指对市场主体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追责。
具体来说,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面:
经济责任追究:对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等行为进行追责。
例如,不正当竞争、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
社会责任追究:对市场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例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
法律责任追究: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责。
例如,偷税漏税、财务造假等行为。
市场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
其中,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民事赔偿主要是要求市场主体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刑事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包括判刑、罚款等措施。
在市场主体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提高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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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具体情形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机关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a.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者应知是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继或者消减供诮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被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从事有奖销售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
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情形下,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b.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生产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者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者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销售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1]失效、变质商品;[2]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c.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限期使用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厂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
.d.非法拼(组)装进口汽车、摩托车行为处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
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非法拼(组)装的车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a.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行为处罚在集市上出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b.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行为处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昌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未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进口的有关规定,进口兽药。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
超范围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视为未按规定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农作物种子。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识或农作物种子标签载明的项目与包装内的种子不符的,视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利用合同生产经销伪劣农作物种子或骗取对方钱财。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
销售不条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c.非法经营药品行为处罚未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d.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处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非法经营文物行为处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文物。
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个国人。
.D.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处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倒卖烟草专卖品。
.E.非法经营邮政业务行为处罚非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或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G.违反计量法规行为处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
.H.违反标准化法规行为处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进口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
.I.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处罚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 J.违反野生植物保护规定行为处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K.非法经营野生药材行为处罚违反“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规定。
违反“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规定。
违反“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规定。
.L.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行为处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M.非法经营盐业行为处罚将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业强化剂或药物。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委托、寄售商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下列盐制品:(1)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2)土盐、硝盐;(3)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N.非法经营金银行为处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
私自溶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未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中国人民银行以处的其他单位铸造、依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
委托、寄售商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个体银匠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
.p.非法经营电力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