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鲁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3〕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失信主体认定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附则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在本省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本省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其他职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地方铁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和水平,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8•【文号】交办公路[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6-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交体法[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体法[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路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是指港门、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盐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名录,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组织调查并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凡列入前条第二款规定名录内的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由当地县 (市)交通部门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鲁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在中央与地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实际,合理划分省与市县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省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省级事权。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国家高速公路除中央负责部分外的管理职责及省级高速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检测评定、运行监测协调等职责。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2016-07-1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 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196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交办规划函〔2024〕1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试点成果宣传推广与激励表扬,部对开展试点工作满一年的试点组织单位、已经完成验收的试点任务进行了系统评价。
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10家试点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推动交通产业创新发展”等20项试点任务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加强试点成果推广应用,继续发挥带动作用。
各试点单位要以此为榜样,进一步先行先试、率先突破,以试点工作为牵引,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更多有益探索。
附件:1.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表扬名单2.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表扬名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8日附件1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表扬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6.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9.武汉理工大学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附件2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表扬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智慧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多层次轨道网融合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3.智慧交通关键技术攻关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4.长江经济带运输结构调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5.推动交通产业创新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6.构筑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7.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福建省交通运输厅)8.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9.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10.“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11.交通与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2.乡村运输“金通工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13.“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14.绿色港口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轨道交通装备国际标准研究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16.全球竞争力提升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交通类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武汉理工大学)18.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9.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0万吨级半潜打捞工程船研究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财税〔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公〔2015〕2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公〔2015〕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0日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涉路工程是指以下工程:(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隧道、渡槽的;(二)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三)整个建设项目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的市的;(四)涉及高速公路的。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时,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评审、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评审、施工许可资料的审核、组织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验收及交接等工作。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公〔2015〕3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公〔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0日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
第三条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及其运营的影响,编制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全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开展技术评价工作:(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经营性公路等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及使用功能的;(二)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跨越公路架设10KV及以上高压电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用地界垂直距离小于一倍塔(杆)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影响公路安全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不满足安全距离,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大中型厂矿企业、物流园区、客货运中心、学校、旅游景点等车流、人流较大的出入道路与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鲁交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三章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价格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拟订全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制度办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二)承担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测定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四)承担省重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五)掌握公路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六)参与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客运补充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汽车客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9号)一、山东省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届时各用票单位结存的套有山东省道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客票,由各用票单位封存,并将客票的封存汇总统计表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鉴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加之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国税和交通运输部门经协商研究确定,试点初期的客票不做大的调整,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属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从业人员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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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汽车客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公路汽车客票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3-06-24
【实施时间】2013-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汽车客票(以下简称客票)的印制使用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转交国税部门。
为做好客票的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届时各用票单位结存的套有山东省道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客票,由各用票单位封存,并将客票的封存汇总统计表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鉴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加之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国税和交通运输部门经协商研究确定,试点初期的客票不做大的调整,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
三、各用票单位领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时,国税部门将按照规定免予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