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银行破产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我国的启示概要

德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对当前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的现实意义做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对德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成就进行了考察,从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长期经营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的内控管理经验,就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德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启示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风险不断显现与发生,尤其是近来突现的世界性的流动性过剩,严重威胁着金融业的安全和发展,世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大并显现出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表明,许多发生过银行危机或困难的国家,普遍都存在银行内部控制的缺陷。
由此可见,健全和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业控制风险的基础。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涵与现实意义(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巴塞尔委员会1998公布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一个受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管理人员影响的程序.它不仅仅只是一个特定时间执行的程序或政策,它一直在银行内部的各级部门连续运作”.[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9月18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我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看法则是: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二)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的现实意义1。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金融业安全保障体系的微观基础。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系统,而银行业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
从以往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个别银行的经营失败可能会引起全社会的金融恐慌,甚至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金融业出现区域性甚至系统性危机。
德国金融体系变迁历程

德国金融体系变迁历程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酝酿1864年普鲁士政府将柏林的皇家银行转变为普鲁士银行,并赋予它发行纸币的权利,这成为德国银行朝着现代方向发展的标志。
德国综合性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 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迅速高涨的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对企业投资,银企结合拉开了德国全能银行的序幕。
银行从给其贷款、帮其发行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进行了全方位的服务。
同时,银行也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来取得较大的收益,为此又增强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重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战后被迫实施美国式分业经营制度。
直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 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的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即混业经营制度)。
至此,德国金融制度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被迫分业经营再到重新混业经营这一变迁过程。
三、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法律基础。
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在法律基础方面。
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框架。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
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
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能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
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
同时还有特殊只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银行等;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读书笔记目录一、德国破产法概述 (3)1.1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系 (4)1.1.1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法律 (5)1.1.2 相关配套法律 (6)1.2 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8)1.2.1 早期的破产法律和实践 (9)1.2.2 破产法的现代化改革 (10)二、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2.1 破产程序的启动 (12)2.1.1 破产申请的条件 (13)2.1.2 破产申请的程序 (14)2.2 债权人保护 (15)2.2.1 债权人的权利 (16)2.2.2 债权人的义务 (17)2.3 破产管理人 (19)2.3.1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1)2.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22)三、德国破产法的实践 (23)3.1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25)3.1.1 受理程序 (26)3.1.2 审理程序 (27)3.2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28)3.2.1 清算程序 (30)3.2.2 分配程序 (31)3.3 破产救济措施 (33)3.3.1 债务人保护令 (34)3.3.2 破产重整与和解 (36)四、德国破产法的特色与创新 (37)4.1 德国破产法的国际化趋势 (38)4.1.1 国际条约的影响 (40)4.1.2 国际合作的实践 (41)4.2 数字化技术在破产法中的应用 (42)4.2.1 电子诉讼的推广 (44)4.2.2 大数据在破产预测中的作用 (46)4.3 绿色破产制度的发展 (47)4.3.1 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的结合 (48)4.3.2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50)五、总结与展望 (51)5.1 《德国破产法导论》的核心内容总结 (52)5.2 对德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53)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作为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被分为债务清偿法和破产法两大部分,债务清偿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而破产法则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
十分钟酿就“德国最蠢银行”

目录
• 引言 • 德国最蠢银行的诞生 • 银行的愚蠢行为 • 银行的破产与后果 • 教训与反思
01
引言
主题简介
01
本文将探讨德国最蠢银行的产生 背景、发展历程以及其背后的原 因。
02
通过分析这起事件,我们可以深 入了解银行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 中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背景介绍
04
银行的破产与后果
破产过程
01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 弟申请破产保护,美国国 际集团(AIG)告急。
02
2008年9月16日,北石 银行和南德意志银行开 始遭遇信任危机。
03
2008年9月17日,德意志银 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巴克莱 银行出现资金链断裂。
04
2008年9月18日,德国 政府宣布救助Hypo Real Estate银行。
破产影响
金融市场信心受挫
银行破产导致市场对金融体系 的信心急剧下降,引发金融市
场恐慌。
信贷紧缩
银行破产导致信贷市场紧缩, 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经济活动 受到限制。
经济增长放缓
由于信贷紧缩和金融市场信心受 挫,企业可能会减少投资和生产 ,导致经济增长放缓或衰退。
失业率上升
经济衰退会导致企业裁员和破 产,进而导致失业率上升。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银行业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压力。
许多银行纷纷加大科技投入,以 提升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但在 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败的
案例。
“德国最蠢银行”正是在这样的 背景下诞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其 失败的原因和教训引起了广泛的
关注和讨论。
02
德国最蠢银行的诞生
银行成立背景
德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对我国的相关启示一、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事件概述自2009以来,占欧元区经济总量0.15%的塞浦路斯,经济连续4年负增长,其中2012年4季度GDP同比下降3.1%,失业率超14%。
同时,该国银行集中投资于希腊贷款和债券投资,导致对希腊风险敞口过高。
早在2011年,塞浦路斯前3大银行即出现严重损失。
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3大评级机构于2012年先后将该国长期主权信用评级下调至垃圾级。
2012年6月25日,塞浦路斯正式向欧盟、欧洲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三驾马车”)申请救助,成为欧元区第5个申请救助的国家。
但直至2013年3月16日,欧盟才公布《塞浦路斯救助计划》,主要内容是:对塞浦路斯银行储户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将公司税由10%提升至12.5%,并将14亿欧元国有资产私有化等。
征税计划遭到塞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并引发银行挤兑危机,塞浦路斯政府陷入退出欧元区和破产的两难境地。
在向俄罗斯求援无果后,3月24日,塞浦路斯再次与“三驾马车”二度达成协议,根据新达成协议,塞国第二大银行大众银行将拆分清盘,第一大银行塞—1—浦路斯银行中,10万欧元以上存款将不被保护。
同时,塞浦路斯还出台了严格的资本管控措施,包括冻结电子转账或现金的跨境转移,防止3月28日银行重新开业后引发的挤兑危机。
二、塞浦路斯救助银行业措施的经验和教训(一)监管不力,纵容银行业过度膨胀引发债务危机自2004年加入欧盟以来,塞浦路斯政府以宽松金融监管理念和免息、免税的优惠方式,致力于打造“金融离岸自由贸易港”。
截至2012年末,塞浦路斯银行业资产约达1200亿欧元,为该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倍。
银行总存款648亿欧元,其中268亿来自外国储户(占41.36%),仅俄罗斯储户存款即高达154亿(23.77%)。
长期以来,包括塞浦路斯在内的欧洲银行业开放程度高,跨境资本流动自由,特别是在欧洲内部,银行间交叉持股和持有债务现象普遍,部分国家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不力,而“三驾马车”对塞浦路斯银行业过度膨胀缺乏必要的监察与警觉,纵容了塞国银行债务危机发生。
十佳涉外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法律服务在保障企业“走出去”战略、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我国十佳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旨在展现我国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成就和丰富经验。
案例一:华为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纠纷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在国际市场上与高通公司等企业展开激烈竞争。
2017年,高通公司在美国加州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专利权,索赔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面对这一挑战,华为公司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高盛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为公司的高盛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通过深入研究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美国法院最终判决华为公司不侵犯高通公司的专利权,成功维护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的跨境诉讼中国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6年,中国银行在美国纽约州法院因与花旗银行就一笔跨境贸易融资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
此次诉讼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跨境法律、金融等多个领域。
中国银行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摩根士丹利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摩根士丹利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成功地为我国银行争取到了有利判决,维护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收购先正达公司2016年,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4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全球最大的农业化学品公司先正达公司。
这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收购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及监管问题。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聘请了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摩根士丹利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2011年第5期(总第2349期)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徐文彬一、德国实行由始至终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原因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由始至终地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它们不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全能银行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工业化进程中自然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全能银行、20世纪30年代后严格分业经营条件下全能银行的消失、20世纪90年代末迅速向全能银行的回归。
德国的银行从成立起就必须能够办理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表外业务、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德国政府没有对银行业的经营设置障碍或经营的限制,而是给予银行经营以极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德国政府在法律上给予银行业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特别是在19世纪初西方工业革命时期,德国政府非但没有设立反托拉斯法和禁止银行董事兼职的法律规定,反而鼓励和支持银行承担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使银行得以在成立后,就办理全方位金融领域的各项业务。
两部法律为德国的全能银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57年7月26日,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银行法,四年之后又于1961年7月10日,颁布了银行法,为德国的全能银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两部法律,为银行业广泛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及投资于工商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法律依据,形成了德国银行资本与工商企业及建筑业等的产权交融、交叉持股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金融体制。
德国的全能银行具有诸多的权力:一是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零售及批发业务的权力和义务;二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权力;三是享有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力;四是为各行业发放贷款和提供融资活动的权力。
因此是最彻底的、综合化程度最高的全能银行。
最后,随着德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德国的产业、商业对于银行的长期信贷资金需求加大,而德国资本市场却十分不发达。
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监管效 率的根本保证 。我国虽然初 步形成了 以《 商业银行 法》 、 《 券法》 《 险法》 证 、保 等为 代表 的金 融法律体 系 , 是与金融 混 但 业经 营配套 的系列法律法 规还没有 制定 , 要进一步细化相 关办 法 和实施细 则 , 立以条例实 施细 则为主 的制度体 系 , 不同 建 对 法律之 间的模糊 、 真空地带进行 严格 的把握 并做出相应 的措施 以规范 市场 , 保证 既有利于金融 创新 的发展 有对各类金融控股 公 司能够 实行有效 的监管 , 制金融风 险 的发生和 蔓延 , 立 控 建 个适合 金融混业经营发 展趋势 的法律环 境 , 防范各种潜在 的
与建 设, 积极推进粗孜型增长 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 。加 强 对新农村建设 、 文教 卫生 、 务业等薄弱环 节的引导力度 , 而 服 从 达 到控 带投资增长 、 I u 改善投资结构 、 提高投 资效 率的 目的 。
【 参考文献 】
【】 铿 : 国投 资 、 费 比例 与 经济 发 展 政 策 U. 量 经 济技 术 1贺 中 消 】 数
点, 如住房消 费 、 汽车消费 、 旅游消 费 、 信息消 费 、 网络消费 、 文 化教 育消费。引导企业调整投向 , 增加面 向中低收入群体 的商 品供给体系。 立健全个人信用带度 , 建 l 积极发展消费信贷 , J 改善
消费环境。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 , 严惩各种商业欺诈及侵犯消 费者利益的行为, 规范市场秩亭 ,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 。 4 转变经济增 长方式 、 、 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降低高能耗 、 高 物耗 、 高污染 、 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 , 支持有利于提高产业技术 水下、 有利于 发展循环经 济 、 利于加 强薄弱环节 的行业投 资 有
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金 融 危 机 影 响 波及 全球 ,全 球 发 达 国家 、新
邦 银 行 法 》 《 贷 法 》《 蓄 银 行 法 》 《 、信 、储 、 联邦 保 险法 》 、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法 》等 四十 余 部 法 律 赋 予 联 邦 金 融 监
管 局监 管 银 行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保 险公 司等 所 有 金 融
兴 市 场 经济 体 均 未 能 独 善 其 身 。英 国是 仅 次 于 美 国 的 重 灾 区之 一 ,随 着 美 国 次 贷 危 机 的爆 发 ,房 价 下 跌 , 多 家 次 贷 机构 宣 布破 产 ,次 级 债券 大 幅 贬值 ,英 国 的
诺 森 罗 克 银行 还一 度 遭 遇 信 用 危 机 甚 至 受 到挤 兑 。法
银 行 界 也 受 到 冲 击 ,德 国工 业 银 行 与 萨 克 森 州 立银 行
一
约 ,其监 管 目的是 要 保 证 金 融 机 构业 务经 营 的合 规 性
和 安 全性 ,防范 金 融 风 险 ,保 障 投 资 者 和债 权 人 的资
产安全。
度 陷 入 困 境 ,但 由 于 德 国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严 格 的 金 融
用 、与监 管 当局 共 享 信 息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和行 政 管 理 等资 源 的 方式 , 一定 程 度 和 范 围 内参 与 金 融监 管 。 在
证 券 监 管 和 资产 管理 于一 体 。 由于 德 国实 行 混 业 金 融
制 度 ,德 国联 邦 金 融 监 管 局 实 际 上 总 体 负 责 对 银 行 、 保 险公 司 、证 券 市 场 以及 政 府 资 产 的监 管 ,隶 属 财政
金融 危机背景下德 国金融监管体制
德意志银行百年兴衰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JRYJ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金融与经济2018.08德意志银行百年兴衰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1870年成立的德意志银行本身就是世界银行业发展的缩影,在曲折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早期的德意志银行充分利用企业股份制度和德国对外扩张的机遇,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世界级大银行,但两战期间却陷入低迷期。
二战后,1957年合并后的德意志银行致力于恢复国际业务,并通过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逐步蜕变为举足轻重的国际大型银行。
2008年以来,德意志银行受累于次债危机,又陷于多种丑闻,正艰难度日,但以古鉴今,笔者相信德意志银行会安然度过危机,并获得新的生机。
本文研究发现,德意志银行在战略布局及执行力、多元化经营、科技运用、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等方面均有得意之作,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合规管理之败笔也为国内银行敲响了警钟。
[关键词]德意志银行;发展战略;服务创新;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 (2018)08-0068-08DOI :10.19622/36-1005/f.2018.08.011王应贵(1965-),四川江油人,澳门城市大学金融学院,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胡妍斌(1974-),江苏太仓人,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上海200336)■王应贵,胡妍斌J自1870年成立至今,德意志银行有着悠久的历史,始终是欧洲乃至全球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德意志银行逐渐跌落神坛,目前正陷入深渊。
早期的德意志银行居经济社会中心,参与了国内外重大经济活动,其主营业务为银行,但经营活动涉及影响国计民生的新兴工业产业,形成了十分密切且颇具德国特色的银企关系。
二战结束后,德意志银行被拆分为十大区域银行,1957年重新合并后的德意志银行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逐步恢复海外市场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变迁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

《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变迁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启示陶红武【摘要】德国采取民商分立体制制定了<商法典>,但却未能像民法那样实现体系化.由于自身的体系缺陷及商法的发展变迁,德国商法逐渐走向了去法典化,在德国商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规范不断独立于商法.<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变迁给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不必追求我国商法的法典化,而制定<商法通则>即可.【期刊名称】《唯实》【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3页(P74-76)【关键词】德国《商法典》;去法典化;商法通则【作者】陶红武【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91.《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历程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是德国第一部含有经整理的商法和营业法规范的法律。
它采用商法是商人的特别法这一观念来制定规则(第二编第八章第475条以下)。
1857年,依据联邦代表大会的决议,在纽伦堡成立一个委员会,根据普鲁士和奥地利分别制定的草案开始制定《德意志普通商法典》(即旧商法典)。
1861年这部法典施行,并被绝大多数德意志邦国所采纳。
从体系上看,《德意志普通商法典》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标准的混合体。
另外,该法典充满了大量属于民法的条款。
这是由于商法和民法联系紧密,且当时的德国缺乏统一的民法典。
[1]德国司法部于1895年制定了草案,经过一个委员会的讨论修改,在1897年4月7日作为《德国商法典》(即新商法典)被帝国议会通过。
1900年1月1日,该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并一同沿用至今。
[2]该法典共4编31章905条。
第一编:总则(8章);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5章);第三编:商行为(7章);第四编:海商(11章)。
另外,德国商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把票据、保险、破产、商事法院等内容规定在商法典之内,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都另立单行法。
只有“海上保险”与法国商法典一样被列入海商编之内。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I.引言- 介绍德国破产法的背景和重要性II.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III.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法院的审查和受理IV.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V.破产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策-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VI.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方式VII.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VIII.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 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异同- 德国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德国破产法定义了破产的概念,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破产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并启动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角色。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权益。
此外,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召集,旨在讨论和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
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申请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关键环节。
德国最愚蠢的银行引发的思考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德国最愚蠢的银行”引发企业内控思考“德国最愚蠢的银行”引发企业内控思考案例简述及分析2008年9月15日上午十点整,雷曼兄弟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瞬间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传遍地球的各个角落。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十分钟后德国国家发展银行居然按照外汇掉期协议的交易,通过计算机自动付款系统,向雷曼兄弟公司转入了3亿欧元。
毫无疑问,3亿欧元将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与该事件相关的人员有十多位,上到董事长,下到操作员,他们都是企业经过严格筛选的精兵强将,可悲的是,几乎在同一时间,每个人都开了点小差,加在一起就创造出了“德国最愚蠢的银行”。
在该事件中,假如制度设计合理、即使每个人都开了小差,钱也出不去。
倘若每个人都是灵活机动的人,即使制度再不合理,钱也出不去。
对于如此硕大的企业靠人们的机动灵活,虽然能避开3亿欧元事件,但总有一天会发生比3欧亿元更愚蠢的事情。
如果企业有风险预警等内控机制或许该事件就不会发生了,归根究底还是制度有缺陷呀!企业内控五要素的建立及运用COSO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五要素构成,coso 是一个较为理想的内部框架,通过理解和贯彻该框架要求,梳理管理流程、规范管理,对实现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继而实现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重要意义。
1、完善企业的控制环境(1)坚持诚信和树立道德价值观。
无论是企业最高管理层还是其它成员都应当做保持诚信行为和拥有道德底线。
例如:不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以致形成不必要的压力。
企业制定收入指标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当年行业环境制定指标,好高骛远或大跃进,反而激发销售造假行为。
(2)完善人才管理机制。
制定正式或非正式的职务说明书,逐项分析并规定各工作岗位所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制定恰当的员工工作标准和道德标准,将该标准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使员工清楚自己的晋升渠道,以此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服务。
欧洲银行业的监管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德国和瑞士为例

摘要 : 国的银 行 业有 两个监 管机 构—— 作 为 中央银 行 的德 意 志联 邦银 行和 联 邦金 融 监督 管理 德 局 ( F A) 它们 在议会 签 订 的协议 中列明 了两者 各 自在 日常监 管 活动 中所 充 当的角 色。 体监 FS 。 具
管 活动 由金 融监 管 中心 办公 室和联 邦银 行 的 区域 办事处执 行 。 议 的签 订避 免 了双方 的 重复 工 协
21年第1 ( 00 期 总第36 6 期)
1 1 1
金融理论与实践
【 参考与借鉴 】
16 年 的 《 91 银行法 》 信 贷机 构 和 ( 将 自第 六 次 修
订银行 法生 效 以来 )金 融服 务机构 的监管 职责 分 配 给 了联邦 银行 监 管办公 室 。后 者是 一个 独 立 的监 管 具体 问题 , 些 问题可 能危 及委 托资 产 的安全 性 、 这 损
害 有 条 不 紊 地 开 展 银 行 业 务 或 有 序 提供 的 金 融 服
务 ,以及 那些 可 能对整 体经 济带 来 相 当不利 的后 果
的大 问题 。
机 构 , 接 向联 邦 经济 部 长 报 告 工作 , 16 直 从 9 2年 1
【 参考与借鉴 】
欧洲银行 心的 监管特 点及具对皲 国 示 的启
以德 国和瑞 士为例
华 蓉 晖 Mat i l , r nD e i h
(. 1上海 金 融学院, 海 2 1 0 ;.e t h u d sa k F a kut 上 0 2 92D us eB n eb n , rn fr) c
另一项 同等 重要 的制度 是 行 业 自律 监 管 , 由瑞 士银 行 业联 合会 (B 负责 。 两种监 管 的共 同 目 S A) 标是 促使 瑞 士银行 业 的监 管既 灵 活又 能达到 高标 准 , 而更好地 保 护 市场 投 资人 和参 与人 的利 从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外金融机构纷纷退出我国市场。
这种现象引起我们对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的思考。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几点启示。
1. 金融稳定需要国内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外金融机构的退出市场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冲击,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国内金融机构。
我们需要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能力,以弥补国外金融机构离开带来的风险。
只有国内金融机构实力强大,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能与金融监管存在关联。
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能是因为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金融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3. 逐步降低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依赖国外金融机构的退出市场提示我们逐步降低对它们的依赖,转向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建设。
我们可以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客户。
同时,我们可以加大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现象,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带来的影响。
通过合作与交流,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们的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5. 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动力。
我们可以把这种退出作为一个契机,加快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我们可以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结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我们需要重视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逐步降低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依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1.德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2.破产法的定义与作用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审查2.破产程序的启动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4.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5.破产财产与债务重组6.破产终止与破产清理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与启示1.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2.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3.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与借鉴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全文从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申请与审查、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与债务重组、破产终止与破产清理等。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理,从而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德国,破产申请与审查是严格进行的,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财产状况等。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决策权。
破产财产与债务重组是德国破产法的核心内容。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
破产终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重新具备还款能力,可以继续经营。
破产清理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德国破产法具有很多特点,如强调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严格审查破产申请等。
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相比,德国破产法在保护债务人权益方面更为突出。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德国破产法不仅对本国企业适用,还对在德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清算资产,并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企业可以因支付不能、债务超过资产等原因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由专门机构——破产法院审查,一旦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
2.破产清算程序德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报法院批准。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财产的公平分配。
3.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破产清算,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和和解两种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解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企业财务困境。
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德国破产法的实施对德国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破产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破产法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破产法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企业破产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我国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清算等程序,保障破产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权益。
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德国处置法律框架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框架由欧盟法律和德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有机组成。
在欧盟出台统一法律之前,德国处置当局根据《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信贷机构重组法》等国内立法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处置。
为应对欧盟银行业务国际化与处置本地化带来的挑战,欧盟于2014年出台《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SRM条例),设立单一处置理事会和单一处置基金,建立欧盟层面的统一银行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工具和资金来源。
此后,德国据此修订了原有法律,并出台《恢复与处置法案》,完成了欧盟制度的国内立法转换,确保单一处置机制在国内施行。
至此,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恢复和处置法》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以《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为主,规范救助资金来源和使用;在民商法领域,有专门适用于银行机构的《信贷机构重组法》,创设与《破产法》相近的案件审理模式,为问题银行及其股东主动克服危机提供法律工具。
二、德国处置机制(一)处置机构。
根据欧洲央行《受监管实体清单》,单一处置理事会负责处置的125家机构中,有21家总部位于德国,此外德国的1400余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被列为“重要性较低的机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原则上由其负责处置,但均应遵守单一处置机制确定的统一处置规则、程序和工具。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审核问题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决定启动处置程序、使用处置工具和重组基金等。
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则由财政部授权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管理。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2012年出台的《金融稳定监督法》,决定建立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代表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项;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加强委员会组成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向特定对象发布关于金融风险的警告和建议等。
德意志银行的“战略调整”及启示

德意志银行的德意志银行的““战略调整战略调整””及启示及启示2015年12月29日近期近期,,欧元区资产最大的全能银行德意志银行宣布第三财季将出现62亿2欧元亏损欧元亏损。
此前,该行已出台未来5年(2020)(2020)战略调整计划战略调整计划战略调整计划。
德银转变发展战略具有必然性德银转变发展战略具有必然性,,主要是迫于监管和业绩这两方面压力于监管和业绩这两方面压力。
德银此类具有西方代表性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调整经营策略、精简实体银行的行为精简实体银行的行为,,应引起我国银行业界关注应引起我国银行业界关注。
10月7日,欧元区资产最大的全能银行德意志银行(后称“德银”)意外宣布该行三季度财报预计报亏62亿欧元,且将考虑减少甚至取消2015财年普通股的分红。
德银大幅减记是亏损的主要原因。
监管对资本的更高要求、处置零售业务分支邮政银行、小幅减记所持华夏银行股权、12亿欧元法律诉讼等因素均促成德银大幅减记。
事实上,德银早已意识到自身不佳状况,今年4月已出台未来五年(2020)战略调整计划(后称“战略调整”),拟通过大规模转型来求得生存。
此计划内容包括剥离旗下邮政银行以缩减零售业务、精简投行业务、调整全球市场布局以及增强交易银行及数字化银行业务等。
该计划虽属较大动作,但较市场此前“全面放弃零售业务、转为批发银行”的预期仍略显保守,再加上此次预期预报巨亏和新行长克莱恩今年7月的上任,预计下一阶段将出台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根据我们的分析,德银转变发展战略具有必然性,主要是迫于监管和业绩要求这两方面压力。
近年德银等此类具有西方代表性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调整经营策略、精简实体银行的行为,反映了欧美银行业去杠杆化进程仍在深化、夯实资本的需要不断提高,银行业的“冬天”尚未过去。
随着国际间资本流动对我国影响加深,这一形势应引起我银行业界密切关注。
全能型银行的扩张之路全能型银行的扩张之路 德意志银行于1870年在柏林成立,是欧元区及德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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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银行破产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余雪扬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6期
【摘要】当前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规定较为薄弱。
德国银行业与我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其银行破产也是以普通破产法为一般适用,立法模式与我国接近。
通过简要探析德国银行破产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银行破产制度提出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部门在银行破产中的话语权,重视破产预防、降低银行破产概率等建议。
【关键词】银行破产存款保险破产预防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由此政府对居民储蓄存款的隐性担保显性化,也意味着银行机构的破产等市场退出将成为金融体系的正常新陈代谢。
但是我国在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等较为薄弱,迫切需要完善和加强。
世界各国对银行破产的规制主要有三种模式是:一种类型是适用于一般的企业破产法,如英国,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开始制定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一种类型是适用于单独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如美国;一种类型是主要以普通破产法为一般适用,同时对银行破产作出特别规定,如德国。
我国银行业与德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银行业比较集中等。
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银行破产适用于一般企业破产法,与上述三种模式中的德国情况较为接近。
本文通过对德国银行破产相关规定的简要分析与探究,以期对我国完善银行破产相关规定有所启示。
一、德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相关规定
德国银行破产主要适用德国破产法一般程序,但由于银行属于特殊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为维护债权人、破产银行资产保全的考虑,对银行破产的启动程序、破产申请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破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1.破产发生前债权人受托人的任命。
破产起始阶段,破产法庭应指派一到两名由BaFin提名的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受托人。
为确保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受托人之间的合作,必要情况下,破产法庭可不采纳BaFin的提名。
破产法庭应向债权人受托人出具委任证书,并要求其在任期完结后归还。
2.紧急情况下破产前债权人受托人的任命。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机构所在地的破产法庭应指派一到两名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受托人,BaFin应在咨询受托人后提交请求,以确保资产妥善管理:若BaFin临时禁止机构收付交易;临时停业;临时禁止接收非履行债务类支付,除非
存款担保计划或投资者偿付计划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若遇即时风险,应延迟向受托人的咨询。
(二)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如果某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等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上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应立即向BaFin报告,封存相关文件,并向BaFin提交。
上述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书。
破产法庭应在咨询BaFin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将破产程序转达BaFin。
2.欧洲经济区银行的破产程序。
(1)首先,德国相关当局或法庭仅对在欧洲经济区国家范围内吸收存款的信贷机构或电子银行的破产负责。
如果除德国外的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金融机构破产,则应遵循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破产法院应立即按照法庭程序开始诉讼,并就相关情况向监管当局通报。
按照无偏见原则,破产法院应在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刊发法庭程序。
(3)BaFin可以随时向破产法庭和破产管理者询问破产的进展情况,应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主管当局的请求,BaFin应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其通报。
(4)如果BaFin就设在非欧洲经济区国家金融机构破产提出申请,那么BaFin应当向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告知情况,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破产程序公告。
破产法庭应就破产程序向债权人进行公告。
在发布法院指令的同时,破产法庭应向债权人送达格式文本,冠以“邀请提出索赔要求,提交索赔相关材料,请注意最后期限”的标题,并提供该文本的所有EEA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版本。
该文本由联邦司法部提供,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的最后期限,以及超出该期限的罚金;授权接收索赔要求及相关材料的部门;优先求偿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等。
破产管理者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就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公告。
(三)对违反破产或资不抵债报告义务的处罚
任何人故意不履行破产或资不抵债报告义务的,最高可处3年监禁,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若因工作疏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最高可处1年监禁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中德银行体系对比分析
德国与我国在政治体系、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两国的金融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金融市场中间接融资处于绝对优势,直接融资相对较弱,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约束较弱。
我国金融体系也是银行业占主导地位,以间接融资为主,而且国有金融机构占比较高。
二是对应于德国银行业中的三大体系,即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和合作银行体系,中国的银行机构也可大体分为三大类,即由国家绝对控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广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三大银行体系在体制结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上都有很大区别。
三、对我国的启示
多年以来我国鲜有银行破产事件,政府承担着居民储蓄的隐性全额担保,即使出现个别银行风险事件,也主要采取行政救助的方式,因此在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制及法律实践方面较为欠缺。
德国银行也很少发生破产事件,政府希望的银行风险处置方式还是以兼并重组为主,破产只是最后的选择,但不意味着没有完备的破产法律规定。
加之当前我国已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转变的是理念,银行破产等市场退出是金融体系正常的优胜劣汰与新陈代谢,有助于金融体系的自我清理与修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当前形势下,迫切需要抓紧完善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是适用于一般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等以及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均有相关的零星规定。
这些规定较为碎片化和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
银行具有公众公司的性质,同时与金融稳定关系密切,与一般的企业不同。
《企业破产法》将银行纳入其调整范围的同时也有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明确了“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为制定具体的特别规定留下空间。
建议借鉴德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以《企业破产法》为一般适用,同时制定关于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这可能是比较接近当前实际,及时解决现实问题的一种成本较低、较为经济的选择。
尽快梳理关于银行破产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出《银行机构破产条例》,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一方面完善关于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面对可能出现的银行破产事件提供实践依据。
(二)加大监管部门在银行破产中的话语权
银行破产与一般的企业破产不同,从德国银行破产的一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BaFin在银行破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可以对达到破产标准的银行提出破产申请等。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由此可知,监管部门有同意权并不享有申请权。
银行破产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特殊性,需要监管部门的力量以便更好完成某个银行的破产,建议在制定相关银行破产规则时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权利,如提出银行破产的申请权等,充分发挥出监管部门在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同时,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际,需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中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间的权责界定,以便协调与配合,降低行政成本。
(三)重视破产预防,降低银行破产概率
银行破产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机构的破产可能会风险传染,甚至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同时,若有较多或较频繁的银行破产则非常损害公众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不利于金融稳定与社会稳定。
因此,各国均对银行破产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根据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救济的理论,银行破产规则的制定需要重视破产的预防。
尽早发现危机苗头,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则能降低银行破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均有一些关于破产预防的规定,如整改、接管、重组等,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已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的职能,但均着墨不多,难以形成制度,这些都需要尽快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矫正”[J].《上海金融》,2005,09.
[2]崔文超.《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季立刚,张梦.“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4,05.
[4]项群杰.《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1.
作者简介:余雪扬(1979-),女,回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