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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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20

A 00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T 74—2018

代替DB46/T 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18-07-31发布2018-09-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46/T 74-2007《标准化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订工作程序》。

本标准与DB46/T 74-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修改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

——增加了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见6.1);

——增加了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见6.2);

——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受理(见6.3);

——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评审(见6.4);

——增加了成立标准起草组(见7.1);

——增加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程(见9.3.2);

——增加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见10.3.3);

——增加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增加了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录D);

——删除了地方标准的函审工作程序。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王家荣、陈诗帆、冯时霞、邹小阳、鲁慧中、王小英。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6/T 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制修订主体、制修订流程、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 (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3 制修订范围

满足海南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制修订地方标准。

4 制修订主体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制修订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5 制修订流程

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流程图见附录A)。

6 立项

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按照《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录B)的填写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由单位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民签字即可。

项目的提出

6.1.1 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省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在《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指定内设或直属机构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6.1.2 设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设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指定内设或直属机构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立项受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立项提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进入立项评审程序。

立项评审

6.1.3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集中组织立项评审。

6.1.4 立项评审由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办理。立项评审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专家、同行业企业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立项评审组(5人以上,应单数),现场听取项目建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的说明并进行质询,对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所有评审组人员签名提出评审意见,同意票达到参加立项评审人数三分之二,经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立项。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可组织参与范围更大的听证会。

6.1.5 凡项目建议单位仅提出立项建议但无意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提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立项受理的,交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代替或辅导参与立项评审。

6.1.6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专业、产业标准体系研究,形成了标准体系框架表、标准明细表、重点标准研制清单或计划,并正式发布,凡项目列入其重点标准研制清单或计划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省或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标准体系研究专家技术评审作为立项评审,直接下达计划。

下达计划

6.1.7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立项评审结果,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时间等要求)下达并归口给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抄送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达计划抄送给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6.1.8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原则上应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允许提出一次延长时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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