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在建筑工程领域,材料价格的波动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面临材料价格超出风险范围时,往往会寻求调价以保障自身的合理利益。
这一诉求并非无章可循,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进行约定。
然而,如果实际情况中材料价格的变动超出了双方预先约定的风险范围,这就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其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在该规范中,通常会对材料价格风险的分担原则和调整方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对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程序。
再者,政策法规的变动也可能成为施工单位调价的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可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材料价格波动情况下的工程计价进行调整和规范。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这些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主张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的调价。
另外,不可抗力因素也是一个关键的法律点。
如果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等,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因为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由此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要成功主张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的调价,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
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
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那么,各地政府的做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2018年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文件

关于材料调价的基本政策说明一、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
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 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差只参与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工程签合同之后材料涨价

工程签合同之后材料涨价
面对这种情况,首先需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应遵
循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承包方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的价格。
不过,合同中若有关于材料价格变动的条款,且明确说明了调价机制,那么承包方可依据该机制申请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进行充分沟通,说明材料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在沟通时,应提供相关的市场价格证明,如供应商报价单、行业价格指数等,以增强说服力。
同时,承包方可以提出几种解决方案供发包方选择,如延长工期以等待材料价格回落、寻找替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是双方共同分担额外成本等。
在讨论解决方案时,双方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出发,考虑到工程项目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务必以书面形式确立新的协议,
并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承包方应保持透明度,确保所有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隐瞒或误导而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并
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条款。
例如,可以约定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比例时,允
许调整合同价格;或者在合同中加入固定价格条款,即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材料价格保持
不变,以此来转移价格风险。
若双方无法就材料涨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可以寻求第三方调
解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承包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文本、通信
记录、市场价格证明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材需求的增长,建材价格的波动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商,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建材价格的变动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因此,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和法律依据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在国内,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自动调整条款为了应对建材价格波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机制。
这种自动调整条款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市场参考价进行价格调整;二是根据指定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根据市场参考价进行价格调整这种调整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根据市场参考价进行价格调整。
双方可以约定以具体的市场参考价(如指定交易所的价格)或者根据市场行情(如同行业参考价)来确定建材价格的调整。
当市场参考价发生变动时,合同价格也将相应调整。
2. 根据指定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建筑材料的价格与某个指数高度相关。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指定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指定指数一般是与建材价格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CPI指数或者国际原油价格指数。
当指定指数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格也将根据调整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不可抗力条款建材价格波动往往与外部环境因素有关,如天灾、战争、政策调整等。
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履行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需要进行调整。
不可抗力条款是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或者变更合同的条款。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当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有权进行重新协商,以适应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
在价格波动情况下,建材价格的变化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合同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价格的重新协商与调整。
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在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调整条款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建材价格进行调整。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条款

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条款
1、价格波动范围
当合同中列明的主要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材、电缆和配电设备)的市场单价相比合同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5%时,应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价格调整机制
(1)审批程序:任何超出±5%价格波动的部分,需由发包人指定的负责人审批其采购单价和数量的调整。
(2)调整依据:价格调整应基于市场价格的实际变化,并以发包人的审批为依据进行。
(3)调整时效:价格调整应考虑市场价的同期变化,并在下一付款周期或特定时间点反映在合同总价中。
3、市场价格参考
(1)价格信息来源:市场价格应基于公认的行业标准或权威第三方发布的价格指数。
(2)价格确认时间点:市场价格的确认应在每个月的特定日期进行,以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文档记录和透明性
(1)记录保存:所有价格调整必须有书面记录,包括调整的原因、幅度及相关支持文件。
(2)双方确认:价格调整的书面记录需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确认,以确保双方对价格变动的理解和接受。
5、争议解决
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自由订立合同。
施工单位与建设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自由约定价格调整的条款。
2.风险分担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合同成立后,因意外事件导致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应由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负担损失。
在施工合同中,若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变动,超出了正常风险范围,可以视为意外事件,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价格调整以分担经济损失。
3.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其中一种价格支付,而支付的价款在履行合同前或者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重大波动或者发生重大增减的,根据其性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价款中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4.相对人民币贬值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因相对人民币贬值,使履行债务的困难加大,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经济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债务或者更改履行期限。
如果施工单位以人民币购买进口材料,而人民币贬值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可以依照该原则要求合同价格调整。
总之,如果材料价格超出了正常风险范围,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的自由原则和风险分担原则,以及根据材料价格波动和人民币贬值原则,通过协商或者依法向法院或者经济仲裁机构申请进行价格调整,以分担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的经济损失。
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条款

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条款第一条材料调价原则甲乙双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材料价格显著波动等情形,导致原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偏差时,可启动材料调价机制。
第二条调价条件1. 材料价格调整应基于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材料成本;-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等)的市场采购价格相比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 其他经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
2. 材料价格调整须有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依据,如国家统计部门、行业协会或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的数据。
第三条调价程序1. 甲方在发现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满足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市场价格信息;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3. 若乙方同意调整,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材料价格,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4. 若乙方不同意调整,双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调价依据。
第四条调价计算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新价格 = 原合同价格 ± 价格变动幅度 × 材料用量其中,价格变动幅度是指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百分比变化。
第五条法律效力材料价格调整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材料价格调整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调价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增补相应条款。
材料单价是否可调的9种情形

材料单价是否可调的9种情形一、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进行材料费调差。
二、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材料费调差。
三、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不予调差。
四、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不予执行材料费调差。
五、合同有效,未约定材料费是否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材料费进行调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故合同未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材料费进行调差。
合同中如何约定风险范围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

合同中如何约定风险范围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不但应约定双方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而且还应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方法,防止结算时发生争议。
如前面提到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可按如下原则在合同中约定。
3.2.1 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可按以下原则规定:(1)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0%,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关费用确定;(3)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调减或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3.2.2 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1)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3 市场波动对综合单价的调整由于市场风险较大,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达到不合理程度时,仅施工企业一方是无力承受这种风险的。
所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否则,发包方方既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对材料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让承包方承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
因此,对综合单价所包含内容变动的风险可按照如下方法约定:3.3.1 人工工资、规费、税金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成本变化,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方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主张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而调整。
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的后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等等。
进而,对双方来说,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情势变更原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福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0)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频繁波动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的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合理分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提出: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担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子、碎石、砖(瓦、砌块)、石材、门窗、面(地)砖、防水材料、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保温材料、管材、电线电缆、苗木、花卉等,或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本通知所称的“以内”“小于”均包括本数)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的方法:以招标人控制价采用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信息价为基准价A,以合理施工期内《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月平均信息价 B ,施工期内材料上涨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材料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
关于印发_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_的通知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5%以内风险范围(济建[2008]111号)
![5%以内风险范围(济建[2008]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fcf2d95022aaea998f0f54.png)
济宁市建委文件济建[2008]111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担方法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
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方法进行约定,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一)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履行期内,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1、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时,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材料基准价格的风险和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内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外的风险。
2、材料市场价格下落时,承包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材料基准价格的风险和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外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双方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内的风险。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值(材料市场价格-材料基准价格)与材料基准价格的比值来确定。
材料基准价格为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在合同基准日(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
材料市场价格风险范围一般在±5%以内约定。
(二)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担的调价方法:1、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上涨(或下落)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承包人的材料报价不调整。
2、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上涨超过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范围以上的价差,报价调整最高调至材料市场价格。
3、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下落超过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范围以下的价差,报价调整最低调至材料市场价格。
施工合同材料涨价30%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材料涨价30%法律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8 物价变化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来源: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作者:王玉利时间:2010—4—20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王玉利【摘要】2003年以来国内的建材价格经历了几次异常波动,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使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争议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研究,旨在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合同价格的调整而造成的争端和损失,为合同双方创造公平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建材价格;施工合同;法律依据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近几年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在2003年以来的几年的时间里经历的几次异常波动。
尤其是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
同时,其主要建筑材料和人工、机械台班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
建材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社会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正常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合同价款变更的有关争议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程采用的都是低价中标法,且预付款没有保障,因此,建材涨价后使得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严重亏损,承包商不愿购买高价建材,以观望的态度等待价格回落.面对价格异常波动,工程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各持一词,在工程价款调与不调、调多调少,订立合同补充协议等方面争议颇多。
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1.对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问题的共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观点之一,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这一轮价格异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a. 定义风险范围以外① 风险范围以外是指合同中未明确列出的、可能对合同价格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
②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
③ 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测,但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b. 价格调整方法① 双方应协商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② 价格调整方法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① 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② 根据政策调整进行调整;③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c. 价格调整程序① 当发生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② 双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价格调整方案。
③ 价格调整方案经双方同意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④ 价格调整方案一经确认,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② 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价格信息、技术秘密等。
b. 保密期限①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② 即使合同终止,保密义务仍应继续履行。
c. 违约责任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争议解决a. 争议解决方式①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
招标预算2010-01-05 09:57:49 阅读14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
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主张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而调整。
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的后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等等。
进而,对双方来说,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情势变更原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
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
它同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
(2)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3)引起的事由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势所致,后者可为重大的经济情势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
就建筑施工行业而言,工程要素价格上涨到底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应综合考虑要素价格上涨幅度、可预见性、造成后果等因素。
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其在合同报价之前应充分分析工程要素价格在过去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波动区间并考虑到报价中,价格上涨幅度超出这一历史平均波动区间的就不属于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上涨造成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具体多大的幅度属于应当合理预见并承担的风险范围可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工程要素价格的历史数据制定标准。
比如,依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的规定,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在±3%以内的、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除人工、钢材外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在±8%以内的,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合理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
工程要素价格上涨超出上述幅度的,并造成施工单位继续按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的,可以
认定为情势变更,施工单位可要求调整超过幅度部分的要素价格。
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有权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前一时间一直困扰施工企业的材料、人工价格非理性上涨固定合同价款难以获得调整的问题,施工企业有权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一方面,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为依据,与发包人协商谈判,调整合同价款。
另一方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民
事审判座谈会的精神,法院会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需要适用情势变更裁决的个案,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