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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 的资格、 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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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任职违法与合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英美法系立法例
1、 信托说。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trustee),董事义 、 信托说。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 ),董事义 ), 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 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 joint stock company),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2、代理说。该说认为,董事作为代理人,与作为本人的公司存在信任关 、代理说。该说认为,董事作为代理人, 董事的义务依据代理人的法理可以获得说明。 系,董事的义务依据代理人的法理可以获得说明。代理说是建立在公司 法人拟制说基础上的。 法人拟制说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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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篡夺公司机会corporate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corporate opportunity
1999年5月7 日,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公司的经 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 1999年 副经理职务期间, 原告H 公司与G 房管处签订《 理 、 副经理职务期间 , 原告 H 公司与 G 房管处签订 《 土地转让协 房管处将9481 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 9481. 议》,G房管处将948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 公司。之后, 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 H公司。之后,G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公司部分 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 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该部分房产为条件而 同意转让土地。2000年 公司与G 同意转让土地。2000年6月6日,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土地 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 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任何一方 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 22日 公司与G 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6月22日,H公司与G房 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00 年6月23日,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2001年1 23日 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2001年 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 李某、 宋某向G 房管处提出要求, 0 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 ) 。 李某 、 宋某向 G 房管处提出要求 , 将 协议书》 页和第4页作了更换, 《协议书》第1页和第4页作了更换,以其成立的华园物业公司取 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H公司于2000 :H公司于2000年 代H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H公司于2000年6月6 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 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 开发此地。2000年 18日和 日和9 18日 开发此地。2000年7月18日和9月18日,双方又分别签订 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如何开发房产和 分配房产作出明确约定。案发之时, 分配房产作出明确约定。案发之时,合作开发的住宅楼和办公楼已 经竣工验收, 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 1000平方米的网 经竣工验收,G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平方米的网 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 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宋某 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大陆法系立法例
此种立法例以日本为代表。按照此种学说,董事相当于委托代理人, 此种立法例以日本为代表。按照此种学说,董事相当于委托代理人,应 承担受任人的义务。《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之一第 项规定,“公司与 承担受任人的义务。 日本商法典》 条之一第3项规定, 条之一第 项规定 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关于委任的规定。 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关于委任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公司 将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并规定, 法》将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并规定,显然蕴含了大陆法的委任原 因此从立法上来讲倾向于委任说。 理,因此从立法上来讲倾向于委任说。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公司实践 中,我国的公司基本接受了董事在对具体股东负责的基础上从事公司决 管理的英美法理念和做法, 策,管理的英美法理念和做法,这样有利于在企业公司中引入不同利益 主体较量基础上的合作、制约和监督。 主体较量基础上的合作、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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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篡夺公司机会(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续)
审理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经理和副经 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义务, 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义务, 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 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通过其成立的津中旅公司篡 夺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 夺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造成侵犯原告合法利益 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计津中旅公 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 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津中旅公司未能按 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有关财务账目、 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有关财务账目、 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审计结论。 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经委托价 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案资产价值鉴证, 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案资产价值鉴证,认定按 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 230余 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余 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涉案价值认定, 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涉案价值认定,各方均未在法定期 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依照《 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将与第 三人合作开发的所得利益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三人合作开发的所得利益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忠实义务(一) 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董事、监事、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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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二) 忠实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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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效力之间 的关系???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 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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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篡夺公司机会(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续)
评析 评析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是指公司经理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权利、 权利、财产利益或正当期待机会或者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 篡夺自用。判断某一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 篡夺自用。判断某一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应同时考虑以下 两个因素:首先,公司机会是经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 两个因素:首先,公司机会是经Hale Waihona Puke Baidu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 经理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信息和机会, 经理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信息和机会,无 论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联系如何密切,均不能视为公司机会; 论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联系如何密切,均不能视为公司机会;其 公司机会必须是公司经理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机会, 次,公司机会必须是公司经理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机会,所披 露的机会应当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是否与公司 露的机会应当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某一商业机 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或追求;公司是否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 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或追求;公司是否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 公司是否为追寻该机会而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公司是否为追寻该机会而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公司机会 是公司盈利、生存的重要条件,它的存在, 是公司盈利、生存的重要条件,它的存在,可以使一个公司死 而复生和兴旺、发达,它的失去,可能导致公司的亏损、 而复生和兴旺、发达,它的失去,可能导致公司的亏损、破产 和倒闭。因此, 和倒闭。因此,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与公司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和信息,负有向公司披露的义务,而不得 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和信息, 负有向公司披露的义务, 违背诚实信用和忠实的原则篡夺公司机会, 违背诚实信用和忠实的原则篡夺公司机会,将公司机会据为己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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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任职违法与合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英美法系立法例
1、 信托说。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trustee),董事义 、 信托说。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 ),董事义 ), 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 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 joint stock company),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2、代理说。该说认为,董事作为代理人,与作为本人的公司存在信任关 、代理说。该说认为,董事作为代理人, 董事的义务依据代理人的法理可以获得说明。 系,董事的义务依据代理人的法理可以获得说明。代理说是建立在公司 法人拟制说基础上的。 法人拟制说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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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篡夺公司机会corporate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corporate opportunity
1999年5月7 日,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公司的经 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 1999年 副经理职务期间, 原告H 公司与G 房管处签订《 理 、 副经理职务期间 , 原告 H 公司与 G 房管处签订 《 土地转让协 房管处将9481 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 9481. 议》,G房管处将948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 公司。之后, 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 H公司。之后,G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公司部分 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 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该部分房产为条件而 同意转让土地。2000年 公司与G 同意转让土地。2000年6月6日,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土地 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 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任何一方 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 22日 公司与G 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6月22日,H公司与G房 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00 年6月23日,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2001年1 23日 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2001年 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 李某、 宋某向G 房管处提出要求, 0 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 ) 。 李某 、 宋某向 G 房管处提出要求 , 将 协议书》 页和第4页作了更换, 《协议书》第1页和第4页作了更换,以其成立的华园物业公司取 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H公司于2000 :H公司于2000年 代H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H公司于2000年6月6 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 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 开发此地。2000年 18日和 日和9 18日 开发此地。2000年7月18日和9月18日,双方又分别签订 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如何开发房产和 分配房产作出明确约定。案发之时, 分配房产作出明确约定。案发之时,合作开发的住宅楼和办公楼已 经竣工验收, 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 1000平方米的网 经竣工验收,G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平方米的网 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 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宋某 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大陆法系立法例
此种立法例以日本为代表。按照此种学说,董事相当于委托代理人, 此种立法例以日本为代表。按照此种学说,董事相当于委托代理人,应 承担受任人的义务。《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之一第 项规定,“公司与 承担受任人的义务。 日本商法典》 条之一第3项规定, 条之一第 项规定 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关于委任的规定。 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关于委任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公司 将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并规定, 法》将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并规定,显然蕴含了大陆法的委任原 因此从立法上来讲倾向于委任说。 理,因此从立法上来讲倾向于委任说。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公司实践 中,我国的公司基本接受了董事在对具体股东负责的基础上从事公司决 管理的英美法理念和做法, 策,管理的英美法理念和做法,这样有利于在企业公司中引入不同利益 主体较量基础上的合作、制约和监督。 主体较量基础上的合作、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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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经理和副经 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义务, 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义务, 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 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通过其成立的津中旅公司篡 夺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 夺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造成侵犯原告合法利益 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计津中旅公 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 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津中旅公司未能按 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有关财务账目、 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有关财务账目、 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审计结论。 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经委托价 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案资产价值鉴证, 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案资产价值鉴证,认定按 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 230余 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余 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涉案价值认定, 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涉案价值认定,各方均未在法定期 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依照《 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将与第 三人合作开发的所得利益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三人合作开发的所得利益230余万元退还原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忠实义务(一) 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董事、监事、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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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二) 忠实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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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 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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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评析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是指公司经理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权利、 权利、财产利益或正当期待机会或者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 篡夺自用。判断某一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 篡夺自用。判断某一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应同时考虑以下 两个因素:首先,公司机会是经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 两个因素:首先,公司机会是经Hale Waihona Puke Baidu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 经理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信息和机会, 经理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信息和机会,无 论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联系如何密切,均不能视为公司机会; 论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联系如何密切,均不能视为公司机会;其 公司机会必须是公司经理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机会, 次,公司机会必须是公司经理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机会,所披 露的机会应当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是否与公司 露的机会应当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某一商业机 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或追求;公司是否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 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或追求;公司是否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 公司是否为追寻该机会而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公司是否为追寻该机会而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公司机会 是公司盈利、生存的重要条件,它的存在, 是公司盈利、生存的重要条件,它的存在,可以使一个公司死 而复生和兴旺、发达,它的失去,可能导致公司的亏损、 而复生和兴旺、发达,它的失去,可能导致公司的亏损、破产 和倒闭。因此, 和倒闭。因此,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与公司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和信息,负有向公司披露的义务,而不得 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和信息, 负有向公司披露的义务, 违背诚实信用和忠实的原则篡夺公司机会, 违背诚实信用和忠实的原则篡夺公司机会,将公司机会据为己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