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债权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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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对人善意、没有欺骗和欺诈。但恶意和欺诈行为总是屡见不鲜,撤销权此时应运而生。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总是学者讨论的热点,笔者就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作对比,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并思考将产生的系列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撤销权;债权撤销权;清偿;转让
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概述
法律规定,能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的行为,依据《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该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转让行为。(二)通过显然不正常的售价变卖财产的。(三)为先前并无附上担保权的债务附上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抛弃债权的行为。(六)法律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破产条件后依旧向少数债权单独偿债,在此种情况下,若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得到增加的,破产管理人应要求法院对此种不当行为进行撤销。
二、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概述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民法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妨害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务人之前所作出的不当行为的权利。
三、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立法本意相同。破产法中撤销权,同《合同法》里的债权人撤销权本质相近,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诞生;挽救债权人的权益,追回之前行为人所为的客观不合理权益。如此看来,破产撤销权根源于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扩张。第二,行使权利的方式相同。两者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三,行为人的手段大体相近。债务人的无偿转让或赠与、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破产财产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此三种行为在破产法撤销权与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中都有所体现,这几类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立法者显然都有考虑到。第四,成立撤销权都需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行使两种撤销权都需要满足债务人先前作为时一定的时间要件:如破产法中是处理破产请求前1年之间;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要求债务人的作为要晚于该债权成立。
四、破产法中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二者不同之处
第一,行使撤销权时两者要求满足的前提有差别。民事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只要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法中撤销权除了要满足民事中的要素外,还必须把破产程序开始作要件。若破产程序还未开始,也就没有所谓的破产管理人,其自然也就无法向法院提出基于保护破产财产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一。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撤销损害自己债权的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则是破产管理人,目的是撤销先前债务人的相关侵害破产财产的行为。[2]第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异。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行为人满足主观恶意性;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则不以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鲜明的主观恶意为条件,行为人往往不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更倾向于回复至错误决定之前的状态。[3]第四,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要求该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晚于债权确立,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明显的;至于破产撤销权的里的可撤销事由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故两者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第五,权利行使的时效不同。在《合同法》七十五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有效期受到双重除斥期间限制,即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可撤行为之日起1年之内,最晚也应当在行为人的行为出现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时效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五、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撤销权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同属于法学类撤销权大类。从最初产生一开始,破产撤销权从民事中债权人的撤销权逐渐分离出来,渐渐演变为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现如今已经成为商法学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样的,破产程序中撤销权依附于破产制度,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将流失的破产财产找回,然后再统一由管理人进行破产分配,而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则主要为了保护少部分债权人的权利。目前的破产撤销权立法虽已较为完善,但仍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行为。笔者大胆提议立法者设立一套先前转移财产审查制度,例如在企业处于有破产倾向的时期,禁止企业进行大资产转移制度,若一定要转移则必须提供物权担保等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孙阳升,李杨.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辨析研究[J].法制博览,2015(2上).
[3]郝丽娜.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之辨析[J].法制与社会,2009(7下).
作者:吕若望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