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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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内容摘要本研究在深入分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取得成就基础上,分析中国仲裁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忽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与涉外仲裁的国际性要求还有差距;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缺乏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及实践进行评析。

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仲裁法》提出若干建议。

包括:完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适用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pointed out its defect, such as neglecting the applicable law, maintaining gap to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formal requirements being too strict, and lack of interim arbitration provisions. The author then reviewed the applicable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the procedure question and the material question. It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brought out some suggestion to the arbitration law, including consummating the legislation 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zing effectivenes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on a low standard, stipulating the ad hoc arbitration system.KEY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pplication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 (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成就与不足 (3)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3)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5)第三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 (7)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7)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2)第三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3)第四章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 (17)第一节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7)第二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 (17)第三节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 (18)参考文献 (20)致谢 (21)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3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3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3篇篇1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可能严重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纠纷仲裁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高效的处理。

二、合同仲裁的原则和程序1. 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时,可提交仲裁。

2. 本合同所涉及的纠纷,如各方协商不成,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地点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约定或由各方协商确定。

3.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合理进行仲裁,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4. 仲裁程序应遵循相关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选定仲裁员、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等。

三、纠纷解决的具体措施1. 合同各方应明确约定与纠纷有关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发生纠纷时,各方应主动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3. 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裁决。

4. 裁决作出后,各方应遵守裁决结果,履行裁决义务。

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制裁1. 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纠纷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若合同一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仲裁的,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制裁。

3.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对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保密义务及法律适用1. 合同各方应对涉及纠纷的内容及仲裁过程保密,除非经各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_1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_1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在过去冷战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大多主张我国与外国当事人的经贸纠纷仲裁尽量选择在政治上中立的瑞典等国仲裁机构进行。

因此国内教科书和仲裁理论研究忽视了对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机制的介绍和研究,这将不利于新形势下我国当事人对国际商会仲裁的认识和利用。

本文将对已经和将要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的有关人士提供具体和实用的办案信息。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长期致力于国际商业纠纷的处理,成为该领域处在世界领先地位的机构。

国际商会早在1923年便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通常称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也简称为“仲裁院”)。

今天人们熟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大力开创和推广是分不开的。

在推动仲裁成为广泛接受的有效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方法方面,国际商会仲裁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从创立至今,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办理了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13000多个案件,1 成为当今世界上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最多的机构。

2 国际商会仲裁院虽然设在巴黎,但它管理着在很多国家进行的国际仲裁,因此它是一家无可争议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国际化的国际仲裁机构。

3 下列一组最新的统计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1月1日,580起新的仲裁案件提交到了国际商会;这些仲裁请求涉及到来自123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584家当事人,这些当事人有近一半来自欧洲,26%来自美洲,14%来自亚洲;具有69个不同国籍的988名仲裁员经指定或确认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仲裁地点分布在全世界47个不同国家;这些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00万美元。

国际商会的纠纷处理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在国际领域产生的商业纠纷。

这类纠纷比国内纠纷的解决难度更大、困难更多。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8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8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8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发生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的仲裁处理原则及程序,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规范双方的行为。

一、协议前言鉴于双方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存在合作关系,为预防并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二、定义与范围1. 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指因国际商事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违约行为等。

2. 仲裁处理:指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三、仲裁原则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 公平原则: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3. 合法原则:仲裁程序及结果应符合国际法律及仲裁规则。

四、纠纷解决流程1. 友好协商: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提交仲裁: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至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应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庭审等。

4. 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双方。

5. 裁决执行:双方应遵守并履行仲裁裁决。

五、特定条款1. 双方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助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双方应尊重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 本协议所涉纠纷如涉及第三方,第三方应参与仲裁程序,并遵守仲裁结果。

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责任无法归属,则由双方分担。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1. 本协议适用国际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为本协议的管辖法律。

七、协议修改与终止1. 本协议如需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到期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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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首先,文章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然后分析了其在国际贸易和商业争端解决中的优势。

接下来,本文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以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发展。

最后,文章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趋势,并强调了其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重要性。

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的视角,剖析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交易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简便、高效快速、保密性好等优势,因此备受商界和法律界的青睐。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的快速性和高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避免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其次,仲裁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执行裁决。

此外,仲裁的程序是相对保密的,有助于当事人维护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关系的良好发展。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中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国际商业合作的延续和增进。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许多国际和地区性的组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得到了多个国际组织的支持和监管,例如国际仲裁院、国际调解与仲裁协会等。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绪论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因其高效、灵活的特点而备受青睐。

然而,仲裁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二章贸易争端贸易争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文化等存在差异,很容易出现争端。

如何判定合同条款的效力、卖方的违约行为等问题,都需要仲裁裁决。

此外,涉及到国际贸易的仲裁争端还可能牵涉到关税、海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这也给仲裁裁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第三章知识产权争端知识产权争端是近年来逐渐增多的一类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问题。

当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法规存在差异,或专利等权利的维护遇到困难时,仲裁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但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标准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第四章投资争端投资争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案件。

由于投资行为涉及到国家主权、政策、法律等多种因素,所以在投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政府承诺、国家队、资源占有等问题。

在仲裁中,需要平衡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利。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往往会规定国家有权修改法律和政策等,而这些修改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在仲裁中,如何判定国家政策是否违约、是否违反投资条约,是需要仲裁人认真考虑和判断的。

第五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仍需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执行常常面临国内法律和政治的挑战。

比如说,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当地的公共政策等等。

在仲裁过程中,裁决的受理和执行问题也需要认真考虑。

第六章结论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实际工作中,仲裁人需要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每一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争端的解决提供高效、公正、权威的裁决。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商事活动顺利进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多变,成为影响仲裁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冲突规范的适用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着多种法律体系的交织与冲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等都可能对仲裁的适用法产生影响。

研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不仅要关注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的影响。

同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这对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从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同时,本文还将关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层面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合作与交流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研究背景: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及其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早期的自发组织到现代的专业化、制度化的转变,这一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不仅逐渐规范化、法制化,更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和价值。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地中海地区,那时的商人们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自发组织起一些具有裁判权的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浅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者:廖婕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应当采取友好的协商办法来解决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时具有比诉讼手段更简单的程序、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大的自治权以及更加公平和效率的裁决的优点,成为了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概念(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或某一临时仲裁庭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同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选择仲裁员,另外再由仲裁机构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第二,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较低。

仲裁的审理可以按照商业习惯进行,因而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执行性;第三,仲裁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而且仲裁的审理和裁决可以不公开。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当事人首先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日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只能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就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会有差异,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争取在自己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3.仲裁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4.仲裁规则的适用。

仲裁规则也就是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大多数仲裁协议将仲裁规则的选择和仲裁机构的选择结合起来,即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而非通过仲裁机构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待争议解决后,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逐步有了 自己的仲裁立法 , 主要有 19 年‘ 9 1 民 仲裁庭即告解散的制度。 临时仲裁体现了高度的意思 自治性 , 当事人
事诉讼法) 中有关仲裁的规定,94 《 19 年 仲裁法> 1 8 年加入《 ,9 6 纽约公 可 以依据 自身的具体情况 自由 选择仲裁的程序, 具有及时快捷高效的
有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国际商事仲裁是 自 愿解争议的方法, 体现了
从而促进了我 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 。 然而 , 在我国仲裁制度 当事人的充分意思 自治性。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引发
的发展过程 中还存在不少 问题, 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 需要进一 仲裁程序的基本前提。第二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当事
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进入 了国际化新时代。 , 我 国仲裁立法起步较晚 ,直到北洋政府时期才设立了商事仲裁 局, 并制定 了《 商事仲裁局守则和实施 细则》 。新中国 15 9 6年设立 了 ( ) 乏临时仲裁的规 定 一 缺 所谓的临时仲裁, 是指与机构仲裁相对, 由争议当事人 自由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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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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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今世界 国际 贸易发 展迅速 , 家之 间的经济 交往 日 密切 , 国经济纠 纷不断 , 国 益 跨 以商事仲 裁的方式解决 国 际商事
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申请执行时往往遇到很多问题, 以仲裁方式解决 承认和执行等 , 需要依据有关 国家的法律来具体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协商,调解,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民商事诉讼这几种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从外贸实践出发,重点探讨了我国涉外仲裁制度中关于不明确仲裁协议、临时仲裁以及仲裁中的保全措施的问题,提出了对于完善相关仲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议国际商事仲裁不明确仲裁协议临时仲裁保全措施目录—、完善不明确仲裁协议的认定制度,提高仲裁管辖的有效性------2 (一)不明确仲裁协议的产生原因及其后果---------------------2 (二)不明确仲裁协议的主要类型-----------------------------3 (三)完善我国《仲裁法》对不明确仲裁协议适用的有关制度-------3 二、增设临时仲裁机制,扩展仲裁的适用范围-------------------5 (一)临时仲裁由来已久,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不具备的优势----5 (二)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缺失,严重制约商事仲裁的适用---------6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6 三、改革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 (一)我国仲裁保全由法院实施存在明显的缺陷----------------7 (二)国际上的通行的处理方法是赋予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利--------------------------------------------------------8(三)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改革仲裁中的保全措施----------------8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贸易争议也日益增多。

由于贸易纠纷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存在差异,他们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此产生了多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制度。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已有约60余年的历史。

经过几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对我国来说,独立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一方面可以打破西方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垄断,维护我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地位,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进步。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起到的指导性作用在不断削弱,一些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和法律漏洞,也亟需得到改进和完善,否则不但会阻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上的地位,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头也将后继乏力。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障碍(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过于苛刻我国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

对于形式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由此条可以看出,我国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一方面,事后仲裁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讲,应该是作为纠纷发生后的一种救济性管辖存在的,不应该限定过多,否则不利于仲裁机构扩大自身管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从仲裁的客体来讲,我国《仲裁法》管辖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如《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于实质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我认为并不合理。

因为作为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达成提交仲裁的合意即可。

此外,在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上,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晓具体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分析论文
摘要: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带来了中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

作为裁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义务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作为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商事仲裁按国籍可分为内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

而外国仲裁就是外国的内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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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约定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实质权利,出现了派生仲裁请求权。

本文拟对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作一简述。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

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

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

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

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

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

而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在法院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公司原始的诉讼权可以派生出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

然而,在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请求权利显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权,而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无视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排除仲裁请求权的行使,仍然让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诉讼权,该股东所行使的派生的诉讼权,将是“无源之水,无林之木”。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跨境贸易逐渐增多,但在国际贸易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和原因。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1. 跨国仲裁的普及随着贸易和投资的跨国化,国际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

2. 仲裁规则的普及各国法律制度、法官体系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仲裁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制约了仲裁的普及。

但是,随着仲裁制度和规则的逐渐统一,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3. 仲裁代表性与公正性的提高为了保证仲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要求。

随着现代仲裁机制的发展,仲裁所需要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4. 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它们日益走向国际化。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必须顺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开拓市场、聘请国际化专业人员、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需求。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分析1. 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由于贸易和投资的跨境化,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法院解决纠纷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等,经常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2. 仲裁程序越来越成熟随着工商业务的不断发展,仲裁规则和程序也日益成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3. 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时效较短、法律制度较简便、文书成本较低等优点,更加方便和高效。

4. 国际秩序的维护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公共机构,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和平,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解决争端的平台。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国际和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障商人利益至关重要。

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商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全球法律界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青睐。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阐述其对商业行为的促进和法律建设的进展。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是独立于国家法院的一种解决商事纠纷的机制。

它以其高效、专业的特点,为在跨境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一种非常理想的解决方案。

与传统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化,不受国家法律的束缚,双方当事人可以委任公正、专业的仲裁员,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和客观的处理。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享有国际公认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各国都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义务。

这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使得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被当作国家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1. 促进海外投资国际商事仲裁的存在,为企业在海外进行跨境投资提供了保障。

企业在外国投资时,通常面临着语言、文化、法律等多重障碍。

如果发生纠纷,诉讼程序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甚至可能受到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

而仲裁程序则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提高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感。

2. 规范商业行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存在,使得各国商界在开展跨境贸易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合同规范和国际商事惯例。

为了免受仲裁裁决的不利影响,各方当事人会更加注重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交易协议的质量。

3. 推动法律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不仅有助于商业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对法律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仲裁员和当事人往往需要参考国际商业法和国际公认的商事仲裁规则,这使得法律逐渐趋于统一化和国际化。

同时,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会涉及到各国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这也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与前景国际商事仲裁虽然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有广泛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一制度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高效、快速和适用的途径,为各国商事交流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研究进行探讨,介绍其起源、基本原则以及现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源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最早的商事仲裁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海商法庭,这是商人们根据各自行业规则自行组织并按照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机构。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各国商人的跨国交往增多,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

国际商会、国际法学界以及国际组织的积极努力下,1923年成立的国际商会亚洲分会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推动力。

此后,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独立、公正、迅速和经济。

首先,独立性保证了仲裁庭的独立于任何国家政府或他人的影响。

其次,公正性确保了仲裁庭的中立和公正的决策。

迅速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因为商人们通常希望快速解决争端以避免损失。

最后,经济性代表了相对于传统审判程序,仲裁程序更便宜和高效的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成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各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商事仲裁机构。

此外,各大城市纷纷投资兴建仲裁中心,以吸引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

例如,新加坡、香港和伦敦等地的仲裁中心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中心。

这些仲裁机构提供了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人参与其中。

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前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未来还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事争端的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对于一个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也将随之增强。

其次,科技的不断进步将为商事仲裁带来更多的便利。

在线仲裁平台的兴起使得仲裁程序更加快速和便捷。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由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断发展,这样就使得各国因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现象自然地减少。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古老却又有着顽强生命力和巨大吸引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其全球通行性和统一化本身就是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这种制度的魅力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自呈现以来不断加强。

仲裁是一种既古老又崭新的法律制度。

说其古老,它远在公元前六世纪就已产生。

在跨国贸易发展的初期,由于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法和教会法不能适应跨国贸易的发展,所以,商人们就试图脱离国家的控制,自治地确立跨国贸易的规则,即商人法,在国家法院体制外由商人自身组织的法庭、仲裁庭来解决其争议,而仲裁庭适用的是自治性的商人法规范;说其崭新,它已日益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解决争议依据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后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高度自治性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突出特点就是仲裁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来行使意思自治,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而不必拘泥于仲裁地法律的限制。

二、现代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模式1.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仲裁问题及其对策(1)论文

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仲裁问题及其对策(1)论文

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仲裁问题及其对策(1)论文【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分析,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出了对策。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态势显著加快,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现行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实施的,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成为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而中国涉外仲裁主要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组成仲裁庭,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海事纠纷进行审理,做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相对于中国国内仲裁而言的。

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加之涉外民商事的诸多规则和制度又在发展演变之中,使得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体例上的差距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来看,最初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综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其中一个部分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初始采用此做法。

另一种是单独法规体例,即制定单独的仲裁法,专门调整仲裁问题,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为普通法系国家。

但仲裁制度发展到目前,上述两种仲裁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己不尽吻合。

主要表现在: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单独法规体例,如美国有的州又将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诉讼法。

从各种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种立法体例逐渐融合,同时又突出单独仲裁立法已成为当今仲裁立法的一种趋势。

中国仲裁立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单独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部分,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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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1)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

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论文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仲裁制度仲裁是人类社会解决矛盾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商贸领域的适用日益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

大量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结果比国际民事诉讼更加便于执行,特别是联合国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实践,使仲裁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经建立并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直重视国际化的发展问题和与国际接轨,在修改原有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制定新法,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仲裁内容。

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仲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益重要,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过程。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全面实施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迅速加强,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大量出现,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1980年2月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开始走上国际化和统一化的道路。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取得了突出成就,跨国贸易量增加,相应地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也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受案量显著增加。

国家根据现实的需要,于1991年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单列一编特别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涉外仲裁的基本制度。

同时,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规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仲裁法》,表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其发展进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它以迅速、灵活、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和时间等优越条件,彻底改变了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制度,这对规范和统一国内仲裁制度,促进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堪称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仲裁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了配合我国仲裁法的贯彻与实施,先后作出了30余项有关仲裁制度的司法解释,以弥补仲裁立法的空白,这对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范体系是以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为基础建立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参加订立或批准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则构成了整个制度的基础。

同时,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专业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仲裁运行模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50多年来始终坚持独立性和民间性,实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商事仲裁规则处理了大量国际和国内仲裁案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认可,并赢得了国际声誉,并已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齐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批专业人员成为了雅典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和20XX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一些研究机构成功地与英国、美国等国际仲裁举办了国际性仲裁专业研讨会,标志着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接轨,进入了国际理论研究的领域,可以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正逐步步入辉煌。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这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在开展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创新不足。

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步晚,在形成初期,本质上属行政仲裁,也由于仲裁实践发展的落后,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早期大多是介绍国外仲裁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情况。

《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经过10年的发展,已完成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制度生成阶段”,但这种研究现状已明显不能满足仲裁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需要研究者们在引进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有更多的理论创新。

2.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不够。

在仲裁理论的研究上,仲裁学者专职从事学理研究,对我国仲裁实践的现实需求关注太少。

另一方面,洞悉仲裁实务的仲裁业内人员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探究力度还不够。

但是应该看到该问题正向着不断改善的方向发展。

越来越多的仲裁从业者开始从理论上探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学者们也逐渐参与到仲裁实践中来,提出了一些有创意、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观点。

3.仲裁研究专业化,面向社会大众不够。

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社会公众了解仲裁,他们才会更多地选择仲裁。

但他们要么视仲裁为与法院一样的国家司法机关,要么看成是毫无法律强制力的一般民间调解,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

这就要求仲裁的研究者也要多面向非专业的一般民众撰写一些介绍性、诠释性的文章,增进社会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与支持。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虽然经过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应当看到,由于立法时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未破除行政主导观念,思想不够解放,未能大胆吸收国际经验,同时出于平衡各部门既得利益的需要,我国《仲裁法》在许多方面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相当的距离。

[2]在某些制度的设计上,不仅与实际相脱节,而且也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3]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仲裁制度才能得以完善。

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在世界经济贸易密切往来的今天,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重视这一行业的发展。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关于仲裁制度完善问题的讨论日渐深入,形成了一些研究热点和重点,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变通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近年来,我国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端中的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可仲裁事项、仲裁主体范围等不断扩大。

突出表现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第三人延伸。

仲裁协议对未签约人的这种不断扩张的法律约束力,也被形象地称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4]有学者认为,是否承认仲裁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未签署人也产生约束力,反映了先进仲裁制度和落后仲裁制度的分野。

[5]在认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就应当运用相对灵活的认定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的仲裁意图。

虽然目前口头合同的效力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从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发展趋势。

鉴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提倡的《示范法》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所吸取和接纳,中国有必要参照《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修改。

这样修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僵化规定,增强立法的弹性,既能够与国际仲裁通行作法接轨,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可提高当事人的仲裁意识。

2.规定临时仲裁的相关内容。

临时仲裁制度有着机构仲裁所无法替代的优势,而且它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仲裁的本质,更能发挥仲裁快捷经济地解决商事纠纷的优点,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仲裁公约都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允许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纠纷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

《纽约公约》于1987 年4 月22 日对中国生效,我国就应在《仲裁法》中对临时仲裁作出法律规定,以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应对临时仲裁员的产生办法、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及裁决纠纷所适用的程序规则等,作出相应规定,以便当事人选择。

自主性较强的临时仲裁虽有一定的风险,但这也有利于增加中国仲裁制度的吸引力。

因为从我国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几乎同步于其他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国际仲裁人才资源是各国可共享的,中国在这方面也应更加重视和相对正视。

3.建立区际仲裁制度。

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各地之间的法律统属于不同的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政治问题的隔阂使得两岸三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颇为复杂,并因此而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建立区际仲裁制度是克服我国一国两制下区际司法独立障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的最有效的方式。

内地与香港已经探索出了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模式。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在相互尊重两地现有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由两个法域协商并达成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然后各自按照本法域的法律程序加以确认,完成两地立法的衔接,这样既可以保证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可以避免其他两种途径的弊端。

[6] 4.完善仲裁的司法监督。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一个好的外部环境,仲裁制度也是如此,人民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的有效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仲裁作为一种司法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与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存在着不同之处,法律不能强求仲裁与司法解决纠纷完全一致,将对司法的要求强加于仲裁之上。

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重新仲裁、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司法监督的范围等几个方面。

我国在这方面主张采取“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做法。

“仲裁法的改革不必在‘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之间作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只要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在法院是否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法院原则上不监督仲裁实体,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以监督的模式当然是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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