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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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许可的条件:

1、经营场所的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整洁、无污染,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和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

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食品陈列区和生、熟食品分别陈列区);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三)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已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2、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3、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4、诚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条款。

(四)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

1、《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

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2、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1、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为现场核查机构。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设立食品经营主体的;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3)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

(4)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

(5)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3、工商所接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4、“《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工商所加盖印章后,一份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工商所存档。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准发证

1、许可机关负责人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工商所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经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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