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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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吉工商食字[2012]10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工商食字[2012]102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准入”,根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掌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增管理功能按照从严准入、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版样式。

主要增加了以下功能:(一)增加全省单独编号管理。

全省单独编号包括行政区划、经营主体隶属的监管工商分局(所)、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等内容。

编号格式由4个字母+15位数字组成,即:字母JGS(吉林工商食品)+9位行政区划监管代码(行政区划+属地监管代码)+1位经营方式(P、L、J,即批发、零售、批零兼营)+6位顺序号码。

全省单独编号与全国统一编号同时使用,置于全国统一编号之后。

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时,全省单独编号要随着发证机关、经营方式、监管分局(所)的变更而做相应的变更,全国统一编号号码不变。

(二)增加发放情况统计和许可事项查询功能。

各级局按照各自的权限,通过许可登记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对辖区监管数量、经营方式、监管机构的实时数据汇总和数据挖掘分析,对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客观评估,同时实现许可事项的相关查询。

(三)实现实时监控《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通过完善软件功能,各级局实时了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领取、发放、结存情况,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二、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计划管理(一)实行印制计划审批管理。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许可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许可管辖和岗位职责第七条我省食品流通许证由市、县(区)两级工商机关审核发放。

上级许可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委托许可要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分步实施。

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八条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含发证)。

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人员根据职责对许可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许可机关的局长(副局长)是许可证核准人。

许可审核可以实行“一审一核”制,核准人可书面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

书面授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授权机关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工商法字[2009]362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工商法字[2009]362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工商法字〔2009〕36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议定,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2009年12月9日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在多个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进入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6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6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2月21日以粤工商食字〔2011〕67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3.销售食用农产品;4.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

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食品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

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

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11.04
•【字号】豫工商文[2009]126号
•【施行日期】2009.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豫工商文〔2009〕126号)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工作,现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管辖的区域或范围,由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辖。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直属机构在其管辖区域或管辖范围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受委托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范本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食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资格;(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设施;(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第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三)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四)不得涂改、损坏食品流通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撤销与吊销第十一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二)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三)涂改、损坏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事故真相;(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8页word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8页word资料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局,由该分局根据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许可机关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2024年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

2024年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

2024年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经营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等。

2. 资格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后,进行资格审查。

3. 现场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

4. 抽样检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5. 综合评估: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资格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作出许可证发放或不予发放的决定。

6. 许可证发放: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公示。

二、食品采购流程1. 供应商选择: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供应商。

2. 供应商审核:食品经营者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包括供应商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

3. 合同签订:确定供应商后,食品经营者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检验抽样:食品经营者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5. 收货验收:当食品送达食品经营场所时,食品经营者进行收货验收,检查食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6. 追溯管理:食品经营者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追踪到食品的供应商和生产经营环节。

三、食品贮存和保管流程1. 食品区域划分:食品经营者将食品贮存、保管的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便于管理。

2. 温度控制:根据不同食品的要求,设定相应的温度和湿度,确保食品在适宜环境下贮存。

3. 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定期对贮存的食品进行检查,查看食品是否存在变质、过期等情况。

4. 库存管理:食品经营者对每批次进货的食品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食品的库存量和质量。

5. 防虫措施:采取防虫设施和措施,预防食品受到虫害的侵害。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

企业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证书、卫生许可证等。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

申请人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描述自己从事的食品流通活动的范围、规模、设备、场地等情况,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和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初审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环节则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卫生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查验。

只有在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要求,做好食品质量控制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在备案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与食品流通有关的信息,包括食品来源、流向、销售渠道等,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凡是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都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自检和外部监测。

自检内容包括对食品保存条件、卫生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等的检查,外部监测则是由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测和抽样,以确保食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三、许可证的监督和处罚监管部门对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管人员将对企业的场地、设备、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贮存条件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抽样检测。

如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并通报相关信息,以曝光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概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发放的食品经营者流通食品的合法凭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和统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机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同时,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具体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的机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且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2. 食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 食品经营者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流通工具和设备;4. 食品经营者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流通管理制度和能力;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食品经营者携带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手续;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签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 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1.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2.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挂证经营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手续;3.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挂证经营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手续;4. 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未办理续期手续,将被注销。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持有者进行食品流通行为的抽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3. 对于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工商食字[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02号)各市工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为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食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销售活动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暂不实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遵循属地管辖、便民高效的原则。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导、指导;市工商局负责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县级工商局(含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章44条,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报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8、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单位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标准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21-6-1614:59:57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标准(〔暂行〕第一条为标准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平安法? 、?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方法?公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效劳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赞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1.告知。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工商食字[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相关说明如下:(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2.09【实施日期】2013.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22号)结合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我局对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2月9日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拟在食品流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加工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为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食品摊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统一指导、属地审核。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承担。

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遵循属地管辖、证照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在设区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食品流通经营的,向申请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基层工商分局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或者委托基层工商分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报告书》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核查机关加盖印章后,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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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许可的条件:
1、经营场所的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整洁、无污染,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和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
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食品陈列区和生、熟食品分别陈列区);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三)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已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2、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3、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4、诚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条款。

(四)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
1、《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
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2、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1、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为现场核查机构。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设立食品经营主体的;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3)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
(4)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
(5)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3、工商所接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4、“《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工商所加盖印章后,一份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工商所存档。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准发证
1、许可机关负责人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工商所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经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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