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桂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整治办[2011]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整治办〔2011〕4号)南宁市、来宾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20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和指导南宁市、来宾市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统一规范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桂中重大工程”)的实施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桂中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力度,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重大工程建设任务,2013年初迎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验收。
第一批49个子项目2011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面开工建设,2012年3月30日前竣工;第二批94个子项目必须在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规划设计,2011年10月全面开工建设,2012年12月30日前竣工。
(二)总体要求。
一是要紧紧围绕桂中重大工程“节水、增地、增粮”的建设目标,科学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要出经验,出典型。
切实加强对桂中重大工程的组织领导,强化实施监管,打造精品工程,力争通过桂中重大工程建设,总结出农村土地整治经验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典型,切实建成全区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三是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桂中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桂中重大工程深入人心,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群众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节地评价认识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是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执行成本,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要求,强化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规模约束,切实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二、遵循节地评价原则开展节地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行业设计标准等开展节地评价。
(二)满足生产功能原则。
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在体现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
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集中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今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11.26
施行日期
2001.11.26
文号
桂政发[2001]88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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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体决策制度。
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策机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全面管理,把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工作责任目标。
按照“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开展监管”的工作步骤,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
通过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管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
根据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台账。
监管工作采取“逐级报告、分级管理”的方式。
对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厅提交监管台账(详见附件3);市本级和县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台账、区级审核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例表详见附件4)以及土地复垦实施监管情况由市汇总后一起形成《年度复垦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厅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方案,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的必备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1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大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强化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及时有效地保障我区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照批准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按程序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供地和土地使用情况。
(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状况等)。
(三)征地实施及供地情况(包括已实施征地面积、供地方式、供地用途、建设情况等)。
(四)征地补偿安置规费缴纳情况(包括应缴的各类规费数额、已缴数额、拖欠原因等)。
二、有关要求(一)建立每月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专报工作制度,各市每月5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上一个月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我厅将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对全区批后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落实,切实加强批后实施监管,并形成工作台帐(附表1),每月需填报一次,有关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必须如实填写。
重点问题要专题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将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实施情况、难点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及汇总后的附表1、附表2于2011年2月20日前(首次上报批后实施清理情况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以后每月定期上报)送我厅耕地保护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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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桂国土资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的规定,我厅依法依规对2017年新申请信用登记的参加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于2017年12月6日-14日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
经审查和公示,共538家参建单位符合我区参建单位信用登记要求,同意备案。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64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60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56家,测绘单位62家,监理单位19家,招标代理单位29家,审计单位43家,施工单位188家,工程复核单位17家。
同时同意对171家参建单位登记的信息予以变更。
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参建单位联系开展土地整治各项业务。
上述参建单位信用登记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到期需重新登记的,请参建单位按照我厅有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同时作废。
附件:1、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2、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土地整治工作已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突显。
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按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差、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甚至出现少部分从业人员收受贿赂等问题。
为严格执行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一)规范招标代理单位选取。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选取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一是直接委托设区市具有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二是从设区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采购的招标代理备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单位;三是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摇选法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
(二)规范项目工程招标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后,其工程招标统一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设区市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统一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三)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的审核,工程评标可采取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防止工程不平衡报价。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一)严格工程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
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任务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任务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49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任务目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49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159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阶段任务目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2009年底前(含2009年)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共720个,全部项目必须在年内实现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请各市及时进行疏理、分析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于2011年11月底报厅。
二、2010年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共101个,全部项目必须在年内全部实现开工建设,未能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请各有关市及时报告我厅。
三、2011年已批复的第一批土地整治项目共89个,全部项目要在8月底前完成规划设计和预算评审,年内争取实现80%以上的项目开工建设。
四、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143个,按桂国土资办〔2011〕159号文有关要求完成任务。
五、请各市切实采取坚决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局长负责制,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的开竣工和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附表:1.2009年底前批复的720个土地整治项目表2.2010年批复的101个土地整治项目表3.2011年批复的89个土地整治项目表(第一批)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表1:2009年底前批复的720个土地整治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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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
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四)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过程复核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过程复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过程复核相关成果可作为最终工程复核的依据。
三、工程复核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有相应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1)。
(二)由相应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2),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进行工程复核。
(三)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复核单位签订工程复核合同,复核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编制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见附件3)。
(四)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报告中对工程复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逐项说明。
(五)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复核报告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检查,检查通过后由原委托的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重新复核,复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上款办理初验手续。
重新复核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经两次复核未通过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级评为D级,当地财政部门扣留项目施工质量保证金,扣留未拨付的剩余施工资金。
(六)项目复核合格并整改经初验通过后开展验收等后
续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复核是项目实施监督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为保证工程复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复核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复核委托协议等独立开展工程复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三)工程复核报告必须作为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复核和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四)工程复核报告编制内容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评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附件:
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申请文(模板)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批准文(模板)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