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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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银监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

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银监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

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

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指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二、加强风险识别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业务经营发展环境和风险形势的分析评估,充分认识境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和金融监管环境的跟踪研究。

对已形成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识别发现,果断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处置措施。

三、完善决策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应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比较优势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境外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境外业务相对境内业务的特殊性,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境外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或高管层审核批准并确保全行统一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二、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严格执行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岗位分离制度,加强柜员号和密码管理,严禁交叉使用。

(二)加强高风险业务交易流程控制,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存单(折)挂失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授权人员必须严格审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近期,全国发⽣多起银⾏业⾦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业⾦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业⾦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我排查,加⼤内部检查⼒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的严肃性,防⽌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缝对接。

三、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

银⾏业⾦融机构应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收付、资⾦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上银⾏开通等柜⾯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业务时,银⾏业⾦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助提⽰、屏幕⾃助显⽰等⽅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办理⼤额资⾦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远程复核(授权)的银⾏,办理⾦额超过⼀定标准的资⾦汇划业务应实⾏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交叉回访;对资⾦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银监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

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

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银监办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以来,内蒙古、广东、上海、河北、湖南等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别发生了内部人员挪用库存现金及客户存款、侵占联行清算资金的重大案件。

作案人员采取挪用库款、空存实取、吸收存款不入账、违规抹账、更改密码、挂失支取、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等简单手段进行长期犯罪活动,没有被及时发现。

这充分暴露出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治理工作不深入,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制度执行乏力,重要岗位监督缺失,业务系统功能缺陷严重,检查监督有效性不足,风险隐患大量存在。

为识别、监测、防范和控制风险,遏制案件发生,保证资金安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操作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案件治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存款等重要业务管理。

按照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和强化内控建设“十个联动”等要求,认真进行风险排查,查找薄弱环节,清除风险隐患。

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持续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以严格、有效的管理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基层机构对制度的执行力,深入推进案件防控工作,切实建立案件治理长效机制。

二、针对案件频发环节,加强业务日常管理(一)加强现金业务管理。

一是坚决执行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限额管理,实施严格的管库、查库制度,切实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二是实施特别查库制度并加大检查频率,上级部门要对业务网点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进行突击式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
制定 了 指 引》 。 《 指 引》共8 章5 4 条 ,包括总 则 ,风险治理架 构 ,风险管
理策略 、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管理信息 系统和数据
质量 ,内部控制和审计 ,监督管理及附则 。 《 指 引) )强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按照 匹配性 、全覆盖 、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
财 经 要 闻
栏 目编辑 : 赵申 z h a o s h e n @f c c . c o m. c 需求 ,践行普惠金融 ,注重金融服务的 多样化供给。
《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提示》 发布
1 0 月2 4 日,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发布 ( 《 关于进一步加 强银行卡收单业务风 险管理防范 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提示 ( 以下 简称 ( ( 提示》 ),要求该协 会
制体 系。在此基础 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 中梳理提炼 出共性要素 ,同时参照
中国的信贷增长较快 ,反映 了中 国在全球经 济增长乏力背景下应对风 险 促进经济增长所做的努力。尽管 中国的银行体 系不 良贷款有所上升 ,
巴塞尔银行委 员会 《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 则*的基本要求 ,借鉴 国际经验 ,
日… ;
件的银行在境 内外上市融资。
— —
支持城商行加快补充资本 。引进
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 。发行新型资
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 。支持符合条
铱 监会 党委委 员、副主席 曹宇
终端 ;二是严格审核特 约商户资 质,贯彻落 实客户实名制要 求 ;三是 确保交
易信息真 实性 ,提 高风 险监 测力度 ;四是 积极 参与行业 风险信息共享 ,共同 提升行业风险联防水平 。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您浏览的《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0407)》正文如下: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X〕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X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1•【文号】银监办发[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 [2013] 5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风险的底线,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是指外包服务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场服务,或外包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场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租用设施或购买服务资源的方式获得,主要由外包服务商运维,并且外包服务商同时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外包方式。

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分为银行类机构和社会类机构两类,银行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由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属于社会类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除《指引》要求的尽职调查内容以外,对社会类机构和提供外包服务未满3年的银行类机构应当重点调查如下内容:(一)外包服务商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是否有明确、清晰的边界;(二)外包服务商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本机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外包服务商对涉及本机构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基础设施是否具有最高访问权限;(四)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最高管理权限,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是否能够浏览、获取客户敏感信息;(五)外包服务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行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六)外包服务商是否知晓并遵从了银行业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银监办发〔〕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2015-6-5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战略定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确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定位,统筹境内外机构布局和业务发展,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

(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三)丰富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走出去企业的有效需求,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拓展国际化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出口信贷、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金融、投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市场、全球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电子银行、金融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

(四)加强公司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

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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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原则,即 风险管理覆盖各项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 内外业务;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 响等,银行所制定的以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的应 急计划
,应当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在 风险治理架构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 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并分别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昨日 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个月。 银监会表示, 《指引》是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
政策文件,旨在健全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要素,完善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近年来,银 监会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 理等各
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中梳理提炼出共性要素, 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的基本要求,起草了该《指引》。《指引》包含风险治 理
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通行的全面风 险管理机制和做法较为一致。因此,不少分析人士认为, 《指
引》对银行业造成的影响不大,但由于该《指引》的适 用范围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银 行业机构,会对这类机构形成一定挑战。值得注意的是, 《指引》要求银行评估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重 大改
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 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和退出安 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经风险管理 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 批准。
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在风险偏好和风 险限额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 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 动性、
交易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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