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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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1. 引言1.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创业以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进行全面解读。

首先,介绍该法律的背景,包括其立法目的和历史背景。

接着,分析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随后,探讨该法律的实施效果,通过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来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成果。

最后,强调该法律在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定期培训与职业技能提升以及工资支付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以增进读者对劳动就业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

文章将通过详细解读并分析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展示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就业创业和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2.1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这项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2.2 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了政府在劳动就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劳动力资源开发、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解雇员工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禁止用人单位违法限制或歧视女性、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就业,并强调公正竞争原则。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劳动就业的法律案例(3篇)

劳动就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乙公司某部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约定,如甲违反合同约定,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甲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乙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结算工资和支付违约金时,双方发生争议。

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

甲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乙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违反了劳动纪律?2.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甲是否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任职期间,确实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甲未能有效管理部门工作,导致部门业绩下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第 章劳动就业工会法

第 章劳动就业工会法
第5章 劳动就业
5.1 劳就业概述 5.2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5.3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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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 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 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 段;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 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使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报酬的职 业。它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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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和就业训练为核心的就业服务体系,汇集 劳动力流动和用人单位用工的需求信息,为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牵线搭桥。 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1.平等就业。指我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 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业资格的平 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 2.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 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 三、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 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
一、职业介绍的概念 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 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 务。 二、职业介绍机构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 2.有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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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 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且为事 业单位性质;后者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 的,如是营利性的则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 经济组织。 2.开设的程序不同。 3.服务的对象不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法》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013 就业与就业促进(★★★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就业】【1207名】【1604名】【1704名】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2.简述劳动就业具有的特征:............【1304简】(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5.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6.《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

014 就业与就业促进义务主体(★★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1)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简述政府..:【1207简】..的.原因...........主体....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3.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劳动就业法律相关案例(3篇)

劳动就业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劳动就业促
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该法于2007年1月1日
颁布,旨在促进劳动就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劳动就业;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解决。

根据该法,政府应制定促进劳动就业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聘、平等就业,并保障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平等就业和公平报酬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就业法

劳动就业法
(3)建立学徒培训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 关系,受训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 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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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工学校培训
指技工学校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系统的职 业技能和文化教育,以培养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
3.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 养劳动后备军,从而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 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 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动国际公约》 ◆ 内容 (1)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 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2)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 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性劳动。 (3)5种工作或服务不属于强迫劳动:即义务服兵役 制、某些公民义务、狱中劳役、紧急情况下需从事的 工作和社区服务。 (4)我国尚未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但明确禁止各种形式 的强迫劳动。如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改了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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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管理
【目标】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就业促进法》第32-3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 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内容】 1.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 2.就业管理(登记备案、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最低工资保障等) 3. 失业管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就业机会 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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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工同酬立法

2019劳动法第三章2-反就业歧视

2019劳动法第三章2-反就业歧视
3、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4、优惠政策有:减免税费,优先照顾,优待抚恤,开展培训,减免培训费,提高技能等。
三、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
1、退役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即对有功者应照顾其特长,尊重其志愿)的方针。
2、退役志愿兵的安置是由原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上一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并增发安家补助费。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是否合法 反思立法问题在哪里?
一、反就业歧视制度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二)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最后,原告的反驳。对于推断性证据,如果被告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非歧视性理由来解释自己的雇佣政策,那么反驳的责任返回到了原告一方。原告必须能够表明,被告提出的理由实际并非他们做决定时的真实理由,而仅仅是为其歧视性政策所提供的一种托词或借口。此时,原告必须要提供证据说明,所具备的资格与原告非常类似的非保护人群却经常得到雇佣。最高法院在格林诉麦克堂纳·道格拉斯公司一案中确立一项原则,最高法院认为条件大抵类似的两个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对待,但如果这种区别对待是基于种族、性别等基础之上,那么可以判定其为歧视。

劳动就业法

劳动就业法

2 、国际劳工组织( ILO )的界定
同时,国际劳工组织( ILO )对平等就业权的 界定是从其反面即就业歧视的界定展开的。根据《(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58 )规定,“歧视是 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 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 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简言之 ,所谓就业歧视,其本质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最后是观念上的困境。平等就业权说到底是一个 观念问题。除了我们面临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困境与制 度“短板”外,还面临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和左右 。根据世界反就业歧视的普遍经验,即便一个国家建 立了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保障平等就业权也 不可能达到“速溶咖啡”似的效果。反就业歧视与保 障平等就业权背后的社会观念才是最后的“堡垒”。
3 、关于就业的专项法律法规。例如,英国 1980 年、 1982 年的《就业法》,日本 1947 年的《职业安定 法》。我国在 2007 年出台了《就业促进法》。
第三讲 劳动就业法
二、劳动就业法概述 (二)我国图景
我国就业法发展有一个从政策到法律的逐渐转型 过程。同时,我国就业法的发展基本遵循了一个从计 划安置就业到市场配置就业的发展脉络。
第三讲 劳动就业法
三、平等就业权
(三)平等就业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综观我国现有平等就业权立法,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法律表面上规定的平等就业权实际上还面临诸多 困境: 首先是理论上的困境。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对平等 就业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反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的 正面研究少之又少。从而使我国平等就业权长期处于 一种“大而化之”的状态。 其次是制度上的困境。尽管有关立法规定了平等就 业权,但基本上处于权利宣示层面,平等就业权的概 念内涵仍是一个制度“短板”。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五章 劳动就业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五章 劳动就业
新时期,我国就业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应转变和更新观念,确立新战略新思路。 首先,更新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就业观。通过教育、咨询、培训、指导等环节 树立大就业观念和职业平等观念。就业观念决定着劳动者的求职目标和择业范围。其次,确立 就业新思路。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2)确立充分就业的目标,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收财政政策、金融货币政策保证其实现 。 (3)合理有序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国流动。劳动力流动是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产物,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4)强化就业歧视法律治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5)处理好就业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第一节 就业与失业
二、失业的概念及种类
与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的本质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未 能就业,呈现为与提供经济收入的社会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失业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回避的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 失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型。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失业可 以分为公开失业和隐蔽失业(隐形失业、半失业);按照失业原因的 不同,失业可以分为自愿失业、摩擦性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第二节 就业的意义与原则
一、就业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具有多重意义: (1)从经济生活角度考察,就业是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是实现 社会生产的前提条件。 (2)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考察,就业可以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就 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3)从文化的角度考察,就业有助于实现个体成员的职业化和社会化,有助 于培养和塑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 (4)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就业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和保障。
第二节 就业的意义与原则
二、就业的原则
就业原则是劳动就业法律制度所应贯彻、体现和蕴含的基本精神,是整 个劳动就业工作的法律指导。 (一)促进就业原则 (二)平等就业原则

第六章-劳动就业法

第六章-劳动就业法

1990年4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 定》。1993年7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民办职 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劳 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规定》。1996年7月,劳 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加强职 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 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第15条 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 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 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 职业介绍机构。”
在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 员、下岗人员兴办集体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并为此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 指劳动者通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 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业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谋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并在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及基本要素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
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 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 经营收入的活动。
劳动就业,从就业制度角度而言,其实质是劳动力 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通过劳 动过程的实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推动社 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这是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过 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税收、 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顾。
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又称劳动者自愿组织起 来就业,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当时 主要是鼓励返城知青组织起来,创办各种类型的 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或合作小组

03劳动就业法

03劳动就业法

就业权的主要内容:
1、就业竞争权
2、自由择业权 3、平等就业权
4、职业安定权
5、公共就业保障权
(五)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1、促进就业在就业机制中的地位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 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 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 渠道扩大就业。
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


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

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
本的原则和方针

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 段



民族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 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 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 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 动者以差别待遇。 《就业促进法》第28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 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 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 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歧视

《就业促进法》(2007年)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三章
劳动就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成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也是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这两个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知识。

二、劳动合同法1. 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但是雇主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事项。

同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同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雇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达成的工作任务完成;•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

三、就业促进法1. 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应当制定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助和教育。

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业促进法为拓展就业空间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完善劳动力信息统计和分析体系,为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的救济和就业援助,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在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保障金。

同时,失业保险制度也规定了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提升自身就业能力。

3. 劳动力市场公共服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研究,为创业创新和就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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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取



取 通 知
方 协
动 合



一、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样本解读
(一)
含 义
录用通知书(大学生都称之为offer )是用人单位发给应聘者确定已录用的 “要约”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大部分社会应聘者是根据 offer来决定是否向原单位辞职。
到时间为2014年7月,如提前毕业,可与我们沟通报到时间)
答:
。(请回答“是”或者“否”,不回答或任何第三种
回答将视为“否”)
[注:您对此项问题的回答如果为“否”,将视为您向我们发出的
一份新要约,此份录用通知函将做无效处理,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样本解读2 应届毕业生录用通知函
二、请您认真填写贵校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亲笔签名,送贵 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加盖公章。如果协议书中有个人意愿或应聘意见一栏,请按如下文 字填写:
(三)样本解读2 应届毕业生录用通知函
四、您到我公司报到后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公司规定,应届生劳动合 同不设置试用期,但设置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您的工资按6000元/月发放,见习期满后工 资按不低于7500元/月发放。您享有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电话补贴、交通补贴 、社会保险、过节福利、免费体检、餐补等,此外,还享有公司提供的应届生见习期间住房 补贴每月1000元(一年见习期后补贴终止)、一次性安家费1000元及从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至 公司所在地硬卧车票报销。
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与您签订的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执行 。 一、聘用公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二、聘用职位:培训生 三、入职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号
(三)样本解读1 应届毕业生聘用通知书
四、薪酬福利: 1、工资:培养期税前 7150 元/月, 定岗后9100元/月; 2、奖金福利: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入职单位所在城市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度
一、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样本解读
(二)
录具 用备 通七 知个 书要 一点 般
及合是3.同否应知要劳书约聘期约动,”者限定1录来就确.试明职用决是定通日确定希已知是望录期的书否和用月保入(薪、向他的4大、住.原人“待奖房学遇单订要金公生:位 立约、积2都.辞 合”社金岗 岗称职 同。位 位之。 的大名 职为根 意部o称 责据 思分f时f与《 表应e5间r合 示聘.)、工同 。者是企作法 。是用业》根人的据单规录位定用发“通给
进行缴纳; 4、用餐补贴:第一年800-1000元/月,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发放; 5、一次性安家费:入职第一个月享有税前2000元,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发放
。 五、三方协议:
1、请于2013年11月5日前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是否接受我们的聘用,并请在地区 级医院完成健康体检,并于2013年11月9日前将体检报告随同《应届毕业生三方协 议》(盖学校章、本人签字)、《推荐表》原件、《学业成绩表》原件以及身份证 复印件快递或直接递送至我公司(期间以快递寄出邮戳为准),如有特殊情况请及 时沟通说明。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日
(三)样本解读2 应届毕业生录用通知函
刘**同学:
恭喜您顺利通过**地产2014年校园招聘各环节的考核,即将被我公司
正式录用。
在此,我们谨代表**地产对您的加盟表示最诚挚的欢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地点确认:
请问您是否接受在**地产上海公司营销部部门工作的安排?(统一报
(三)样本解读1 应届毕业生聘用通知书
2、违约金:如任何一方违反《三方协议》,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整。 3、劳动合同及培养期: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自入职之日起6个月培养期,培养期满后将进行考核并定岗定薪。 4、报到及户口调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温馨提示: 本聘用通知书有效期为7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报告、《应届毕业生 三方协议》、《推荐表》原件、《学业成绩表》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快递或直接 递送至我公司(期间以快递寄出邮戳为准),本聘用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欢迎加入我公司,成就您的梦想!
“本人同意到**地产上海公司工作。”协议书需填写公司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798**。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函一周内将以下资料邮递至录用公司所在地,以方便办理您
的人事手续:(若其他材料未准备好,应先将学校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以 及签名后的本函寄与我公司,即a和e)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主讲:刘金祥教授
华东理工大学
第三讲 大学生就业环节与权益保障
第三讲 大学生就业环节与权益保障
第一部分 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样本解读 第二部分 三方协议样本解读和签订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关注要点
一般社会就业或者 历届生就业的环节
大学应届毕业生 就业环节
用期
及其他福
6.明确的办 利
7.双方 工时制度 的其他约
公地点
定,如保
密等
一、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样本解读 通常录用通知书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应聘者的
(三)样本解读1 应届毕业生聘用通知书
尊敬的费**同学:您好! 非常高兴地通知您,**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将聘用您为2014届培
训生,请接受我们的祝贺! 以下是有关主要聘用条款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详尽事项将依据公
a、学校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 b、毕业生推荐表及成绩单原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c、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d、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同一张纸); e、签名后的录用通知函(本函); f、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拿到后提供)。
(三)样本解读2 应届毕业生录用通知函
六、违约责任 如您与我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后,违约选择其他单位,您必须提前一周通知我公司,且承 担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我公司保证:在与您签署三方协议后,且您没有出现本通知第五条特别约定项中的情形 ,我公司将执行双方的约定。 七、温馨提示 此录用通知函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请您依以下方式给予回复:在收到本录用通知 函电子稿后,请认真填写相关问题。 本函件有效期为一周,请您认真思考后,慎重做出您的选择,如果违约,您将承担相应 的经济损失。 请将本函一份连同其他材料(见本函第三款)于一周内邮寄至以下地址: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成都北路***号**地产上海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邮编: 200041 收件人: 陈** , 联系电话:021-52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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