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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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为指导,结合昆明地区电网的实际特点制定本规程。

1.2 昆明地区电网(以下简称昆明电网)是指在昆明地区并入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和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 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 昆明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5 昆明电网内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昆明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遵守本规程。

非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昆明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注
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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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运行准则》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集控站属于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

3.2 昆明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地调和县(区)调两级调度,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设备行使调度职责。

依次为:昆明供电局调度所(简称“地调”,其中主网调度简称“主调”;配网调度简称“配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昆明供电局东川分局
调度机构(简称“区调”)。

3.3 地调是昆明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代表昆明供电局在昆明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3.4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
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3.4.1 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用电需求。

3.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4.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调度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3.5 地调主要职责
3.5.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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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5.2 制定和落实昆明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制度和措施。

3.5.3 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3.5.4 负责操作票、一次接线图和调度录音系统的归口管理。

3.5.5 组织编制和实施昆明电网运行方式,制定并监督实施昆明电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监督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3.5.6 负责昆明电网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设备的调度编号和线路名称命名,审批新设备投产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3.5.7 负责昆明电网的调峰、调压。

3.5.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及管理。

3.5.9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昆明电网事故分析。

3.5.10 负责昆明电网地、县(区)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5.11 编制昆明电网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送省调。

3.5.12 参与昆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参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备选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5.13 负责对并入昆明电网的直调电厂、地方小水电的机网协调、继电保护配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3.5.14 负责昆明地区符合规定的电厂及用户的调度协议管理工作。

3.5.15 负责昆明电网调度系统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
和考核。

3.5.16 负责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发电调度,负责所辖县(区)调相关调度业务的指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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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调度信息发布。

3.5.18 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3.6 县(区)调主要职责
3.6.1 接受地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6.2 制定和落实县(区)级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制度、措施。

3.6.3 负责本县(区)电网的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度自动化等专业日常管理,并接受地调技术监督。

3.6.4 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6.5 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区)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级电网发、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3.6.6 负责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发电调度。

3.6.7 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组织电网事故初步分析。

3.6.8 负责配合地区电网的调峰、调压。

3.6.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

3.6.10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3.6.11 按地调要求完成县级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
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6.12 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信息的发布。

3.6.13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系统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
的培训和考核。

3.6.14 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3.7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7.1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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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 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
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电网调度管辖范围。

3.7.1.2 为使昆明电网的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
及事故处理,所有保证昆明电网供电的主要设备,均应列入调度管辖范围。

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由省调确定。

地调与县(区)调、客户之间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由地调确定。

县调与管辖范围内的小电厂及客户之间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由县调确定。

3.7.1.3 调度用户的调度范围按地调与各调度用户签订的调度协议
划定。

3.7.1.4 调度管辖范围的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

3.7.1.5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电网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3.7.1.6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昆明电网实际,设备划分为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主网调度管辖设备、许可设备,配网调度管辖设备、许可设备,县(区)调管辖设备及运行值班单位自行管理设备。

3.7.2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7.2.1 地调主网调度管辖范围:
1)纳入昆明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35kV及以上(不含省调
直调)并网发电厂。

2)昆明电网内500kV变电站(不含总调和省调管辖)的设备。

3)昆明电网内局属220kV、110kV及35kV(不含省调管辖)输变
电设备。

4)局属变电站10kV母线(旁路母线除外)、母联断路器及母线PT。

3.7.2.2 地调主网调度许可设备一般为:
1)500kV和220kV变电站的站用变电源及提供站用变电源的外接
35kV、10kV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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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度协议规定的用户侧设备。

3.7.2.3 地调配网调度管辖范围为:
1)局属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10kV旁路母线、旁路断路器及设
备。

2)局属资产的10kV架空线路、电缆、柱上变压器、环网柜、开
关站、双电源联络杆塔断路器及线路分段断路器。

3)局属资产的10kV开闭所、配电室、箱变的0.4kV母线及以上配
网设备。

3.7.2.4 昆明供电局所属资产设备除调度管辖范围以外的设备由运
行维护单位自行管理(例如10kV开闭所、配电室、箱变的0.4kV母线以下配网设备;10kV柱上变压器低压出线设备;变电站0.4kV站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等)。

4 电网调度管理
4.1 调度管理制度
4.1.1 发电厂、变电站及调度协议用户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
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4.1.2 发电机应根据云南电网对中、小发电机的管理规定执行,具
备一次调频和进相运行功能。

有条件的电厂必须做进相试验,试验结果形成文件并报地调备案,在系统需要时,必须严格执行调度下达的进相运行指令。

4.1.3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地调报送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
次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4 发、输、变电一、二次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应纳入调度管理。

4.1.5 电网二次系统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同步投运。

4.1.6 各级调度机构之间电网信息共享。

下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上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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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机构的要求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信息。

下级调度机构可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4.1.7 昆明电网调度受令资格由相应调度机构发文予以确认。

4.1.8 与昆明电网调度系统有业务联系的相关人员取得受令资格
后,方能接受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4.1.9 已取得受令资格的相关人员,连续3个月脱离运行值班岗位,重新上岗前,需由其所在单位向相应调度机构申请并征得同意。

4.1.10 调度机构对取得受令资格的人员不定期进行审核,不合格
者,取消受令资格。

4.1.11 受令人如出现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由调度机构取消其受令
资格。

4.1.12 具备受令资格的人员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
的调度机构备案。

4.1.13 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
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4.1.14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4.1.15 值班调度员须按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
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4.1.16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有权拒绝各
种非法干预。

除本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1.17 未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4.1.18 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
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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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
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回令。

4.1.19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
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汇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
报。

4.1.20 属于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与有关县(区)
调度或厂站及用户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县(区)调度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4.1.21 因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
设备运行时,地调应事先通知下级调度。

因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地区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时,下级调度应事先取得地调的同意。

4.1.22 在事故及特殊情况下,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直接向电网
内县(区)调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迅速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4.1.23 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
故情况,并对汇报情况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属省调管辖的设备,除报省调外,还须同时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4.1.24 重大事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1.25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多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
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其中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协调处理。

4.1.26 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应符合电网正常运行的载流容量和短
路容量的要求,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或特定的运行方式者,应由设备主管单位报生技部、地调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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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执行。

4.1.27 设备检修、试验后,能否投入运行,由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负责审核,如不符合规定标准而必须投入运行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领导决定并经局相关部门和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调度机构领导通知值班调度员执行。

4.1.28 运行分局管辖范围内集控站、变电站的调度电话录音系统退
出运行或无法正常进行录音工作时,需及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4.2 调度值班制度
4.2.1 值班调度员主要职责
4.2.1.1 值班调度员分为正值和副值。

正值负责本值的全面工作,
副值配合正值做好本值工作。

正、副值调度员应经常交换情况,紧密配合。

在值班期间,正副值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

4.2.1.2 与昆明电网各级人员紧密配合,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
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4.2.1.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

4.2.1.4 执行批准的日调度计划,当实际发生的情况与调度计划有
出入时,当值调度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修正并汇报有关领导。

4.2.1.5 批准口头申请。

4.2.1.6 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指挥调整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作相应的变更。

4.2.1.7 记录有关电网运行的原始资料。

4.2.1.8 随时了解掌握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当电网发生事故时,立
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4.2.1.9 及时核对调度自动化系统画面显示,使其符合现场实际位置。

4.2.2 值班纪律
4.2.2.1 调度员按拟定的值班表值班,不得随意调班,遇特殊情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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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调班时,须经调度组长同意。

4.2.2.2 在值班期间统一穿着定制的调度员制服。

4.2.2.3 调度员接班前8小时内和当值期间严禁饮酒。

4.2.2.4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闲谈,不得大声喧哗,保持调度大厅
肃静。

4.2.2.5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保持调度大厅的清洁卫生。

4.2.2.6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做与调度工作无关的事。

4.2.2.7 值班调度员不得同时离岗。

4.2.3 调度员管理
4.2.3.1 调度员离岗一个月以上时,应经过1至2天跟班实习,熟悉系统情况后,才能担任调度值班工作。

4.2.3.2 调度员应轮流到现场熟悉设备,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和运
行分析,开展安全活动,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效的反事故措施。

4.2.3.3 实习调度员在正式值班之前,必须经过“现场生产实习”、“调度跟班实习”和“监护值班”三个阶段。

1)在“现场生产实习”阶段,到生产现场熟悉设备。

2)在“调度跟班实习”阶段,可以在值班员监护下进行调度业
务联系工作,如抄表、下达日调度计划、询问运行情况等。

3)在“监护值班”阶段,对本值进行的工作负有一定的责任。

4.3 调度交接班制度
4.3.1 交接班规定
4.3.1.1 接班调度员应提前30分钟到调度大厅查阅调度生产信息和各类生产运行资料,检查办公用品齐备、完好。

4.3.1.2 交接班原则上必须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提
前或推后。

4.3.1.3 已到交接班时间而接班调度员未到,交班调度员应逐级汇
报相关领导,并继续值班。

严禁未履行完毕交接班手续交班调度员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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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开调度大厅。

4.3.1.4 交接班过程中一般不进行电气操作,也不受理非紧急性工
作。

4.3.2 交班负责人重点交待以下内容:
4.3.2.1 对照调度自动化系统画面显示交待特殊运行方式。

4.3.2.2 系统设备缺陷、事故处理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重点交待
设备保留带电部分。

4.3.2.3 检修工作进行情况:重点交待检修工作班数目,接地线及
接地开关的数目、装拆情况、具体装设位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入、退出、停用等变更情况;目前检修完成情况等。

4.3.2.4 新设备启动投运情况。

4.3.2.5 当前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包括调度下令装设的接地线、接
地开关等。

4.3.2.6 当前电网运行的危险点、薄弱环节及注意事项。

4.3.3 接班调度员对交接班内容有疑问时,由交班调度员解答清楚。

4.3.4 交接班时以运行日志记录的事项为依据,如因交班调度员遗漏交待而发生责任问题,由交班调度员负责;若交接班记录上已有记录,接班后遗漏处理而发生责任问题,由接班调度员负责。

4.3.5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交接班:
4.3.
5.1 交接班双方调度员均已在调度厅现场。

4.3.
5.2 电气操作及事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交接班过程中发生
事故或需要立即停电处理的紧急缺陷,应立即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负责处理,接班调度员可在交班负责人的指挥下协助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接班)。

4.3.
5.3 交接班双方值班负责人均同意。

4.4 调度纪律
有下列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4.4.1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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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参数、控制模式。

4.4.3 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4.4 未经调度许可,擅自在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上进行工作。

4.4.5 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4.4.6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4.4.7 未经调度许可,在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上开展工作并造成后果。

4.4.8 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4.5 调度用户的管理
4.5.1 调度协议是规范用户与调度部门双方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依据。

4.5.2 并网调度协议和用户调度协议由地调代表昆明供电局与发电企业及用户签订。

4.5.3 具备条件的用户,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参加地(区)调统一调度。

4.5.4 调度协议签订原则
4.5.4.1 签订调度协议的用户必须先与用电管理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网协议,完成有关并网运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5.4.2 签订调度协议的用户必须安排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取得调度受令资格,能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指令。

4.5.4.3 签订调度协议的用户必须配备固定的调度专用电话,安排24小时有受令资格的人员接听调度电话。

4.5.4.4 必须有符合实际的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并具备在客户
线路侧做安全措施的条件。

4.5.5 调度协议签订标准
4.5.5.1 由昆明供电局变电站、开闭所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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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专线供电的用户。

4.5.5.2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双电源用户。

4.5.5.3 凡有自备发电厂,并与系统并网运行的用户。

4.5.5.4 与系统并网运行的发电厂。

4.5.6 凡需并入昆明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并网前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条件后方可并入昆明电网。

4.5.7 并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作日签订。

4.5.8 符合签订调度协议原则和标准的新投产用户,必须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投产。

4.5.9 凡未签订调度协议的用户由相应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4.5.10 调度协议原则上每两至三年签订一次。

4.5.11 为严肃调度纪律,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及时进行正常倒闸操作和迅速处理事故,用户违反调度协议时,地调有权废除调度协议、终止调度关系,并通告用户管理单位。

4.5.12 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终止调度关系的用户,相应用电管理部门应督促其进行整改,在重新签订调度协议前,由相应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5.13 属于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调度协议用户设备因扩建、改建工程变更接线时,必须在投产前完成报送地调审批、修改或补充调度协议工作。

4.5.14 调度协议用户,因用户接线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上报履行修改、补充调度协议,导致发生事故或不安全事件时,由用电管理单位组织追究其责任。

4.5.15 若未签订调度协议的用户发生反送电事故,由相应用电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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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4.6.1 昆明电网的无功管理和电压调整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电网的无功补偿及调整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电压按“逆调压”原则调整控制。

4.6.2 电网运行电压应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220kV、110kV、35kV 母线正常运行电压允许偏差范围为额定值的-3~+7%,10kV母线正常运行电压的允许偏差范围为10kV~10.7kV,6kV母线正常运行电压的允许偏差范围为6kV~6.42kV。

4.6.3 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调度下达的无功电压曲线监视电网内各
电压控制点和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投切无功补偿设备。

若发现有超出上述范围规定的情况,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如超出规定范围且又无法调整时,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值班调度员。

4.6.4 各变电站的110kV、35kV、10kV、6kV母线均为运行电压监测点。

电压调整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4.6.4.1 投切变电站电容器组或低压电抗器。

4.6.4.2 调整主变的分接头,升高或降低二次侧母线电压。

4.6.4.3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改变潮流分布或控制负荷。

4.6.5 变压器分接头的管理原则
4.6.
5.1 主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开关位置的调整由所在运行单位负责。

4.6.
5.2 属省调调度的主变压器无载调压分接开关位置整定统一由
省调负责。

4.6.
5.3 属地调调度的主变压器无载调压分接开关位置整定统一由
地调负责。

4.6.
5.4 各变电站的所用变压器和10kV及以下配电网中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由设备运行单位负责。

4.6.6 地调对各变电站下达电压无功曲线,有关变电站和集控站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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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曲线投切电容器,结合有载调压手段,保证母线电压质量在合格范围之内。

4.6.7 凡使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变电站,高峰负荷时,应使母线电
压趋于上限运行,低谷负荷时,应使母线电压趋于下限运行。

4.6.8 负荷高峰电压偏低运行时,应投入补偿电容器,提高母线运
行电压。

负荷低谷电压偏高运行时,应切除补偿电容器,降低母线运行电压。

当补偿设备已全部投入或切除后,电压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方可调整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档位。

4.6.9 为避免大量无功功率穿越变压器,35kV~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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