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休谟的怀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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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休谟的怀疑论
探讨休谟的怀疑论
休谟的怀疑论主要包括了:对知识的怀疑、理性方面的怀疑和感官方面的怀疑这三个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一一陈述。

一、对知识的怀疑
我们的经验知识大多数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的,但是对于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这个观念不可能从作为原因和结果这两个对象本身得的。

因为对象之间是可以相互独立的,不需要发生必然的联系;(二)由(一)可知因果关系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来的。

而作为原
因和结果的对象之间有以下两种关系:1、接近关系;2、接续关系(即时间上原因先于结果,但这二者发生其间并没有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

但是这两种关系并不能提供一个完善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因为一个对象可以和另一个对象接近、并且是先在的,而仍不被认为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

比如,有两个报时准确的时钟,甲时钟到整点时会报出点数但不会敲钟,而乙时钟到整点时会敲钟但不会报出点数,当到整点时,甲时钟报时而且乙时钟敲钟,但显然甲时钟报时并不是乙时钟敲钟的原因。

因此,对象间的关系也不能为因果关系提供依据。

那到底是什么保证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呢?
一、是科学中的自然律?但是自然律本身表述的是事实关系,而归纳是我们建立所有的事实关系时所采取的方式,因此,自然律是由归纳得来的,但是归纳又是从单个的因果关系得来的。

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依据是自然律,自然律的依据是归纳关系,归纳关系的依据是因果关系,这样就陷入了循环,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是自然的齐一性(即过去出现的事实关系,现在还会出现)保证了因果关系?但是自然的齐一性是从归纳得来的吗?若是,就像上面一样陷入循环论证。

若不是,那又是从何得来?显然不是由理证得来,因为这里只涉及事实关系,不涉及观念关系。

那么,应该是直观得来,但直观给予我们的只是原因先于结果,即前面提到的接续性,已经证明了这种接续性只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

由上述两点可以得出关于“因果关系”,我们提不出任何依据。

但是,休谟进一步指出虽然我们没有依据断定因果关系,但是我们还是有权利声称自己知道什么。

他认为,是“那个必然的联系依靠于那种推断,而不是那
种推断依靠于必然的联系”[1]。

在他那里,所谓的推理是先有一种推移活动,接着这种活动产生了必然性,当这种必然性产生时,这种推移就成了真正的推理了。

“
如果推理就像休谟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伴随着必然的感觉的观念推移,那么我们可以说,由此获得的知识只具有主观上的必然性——它只能在我感觉到的范围内是确定的。

”[2]
因此,我们说休谟是一个温和的怀疑主义者,他的态度是:在我们的经验范
围内我们有知识的,而超过了经验范围则没有知识。

二、理性方面的怀疑
首先要了解理性这个概念,休谟认为理性是观念之间建立的联系,如数学、
逻辑。

“一切理证性的科学中的规则都是确定和无误的。

但是当我们应用它们的时候,我们那些易误的、不准确的官能便很容易违背这些规则,而陷于错误之中。

”[3]例如,按照几何上的定义,圆与直线是相切于一点,但是当我们进行判断时从图形直观上我们会理解成是相切于一条
直线。

因为几何学本身具有真理性标准,而我们对几何概念的运用却采用了可理解性标准,这二者是不重合的。

并且,重复的检查会使真理性成立的概率降低,因为每次检查的时候,除了研究对象所固有的原始不确定性之外,我们还加进了我们发现的由判断官能的弱点所发生的一种新的不确定性,所以再一次检查会削减信念的强度。

这样的话,无论我们原来的信念有多强,由于经过多次的新的考察,并且每一
次考察又多少要削减它的强力和活力,所以它必然会消灭。

但是实际上,由于我们考察的次数并不多而且进行判断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会使心灵陷于完全不确定的地步,因而我们仍不会弃绝信念。

总之,即使理性不可怀疑,但是理性的运用(即知识)却是值得怀疑的。

三、感官方面的怀疑
日常世界观认为,物体是独立于我们心灵而存在于外在世界的,即使我们知
觉不到物体,但其仍然给我们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观念。

当然,关于物体的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的。

“因为如果我们感官的对象即使在不被知觉
时仍然继续存在,那么对象的存在自然是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反过来说,对象的存在如果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那么这些对象即使不被知觉,也必然继续存在。

”[4]
可是,感官并不能给我们以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感官的活动不能超出其实在活动的范围以外。

同样,感官也不能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观念,因为如果能产生独立存在的观念,那么感官既要呈现出一个对象,又要呈现出一个意象。

实际上,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依靠于某些印象的一贯性和稳定性,比如我眼前的电脑和书桌永远以同一秩序出现在我的面前,在我闭眼和睁眼之后总是以同样一致的方式呈现出来,
体现了稳定性;当我点燃一根蜡烛,在我离开宿舍一小时后再回来时,发现蜡烛的长度与我离开时不一样了,体现了一贯性。

为何会有这样一种信念呢?因为我们总是时时需要假设对象的继续存在,以便联系其过去的和现在得现象,并以我凭经验所发现为适合于它们的特殊本性和条件的那样一种彼此的结合给予它们。

休谟把经验主义哲学发展到了它的逻辑终局,“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代表一条死胡同:沿他的方向,不可能再往前进”[5]。

但这是否代表知识就绝迹了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哲学上关于知识的相关理解,一个人具有某方面的知识,就是他知道这方面的事实,比如当我们说S具有P的知识时,就意味着“S知道P”,而它要成立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P是真的;2、S相信P;3、S相信P 是可以得到辩护的。

我们从这个框架出发来理解休谟的怀疑论,就会发现,其实我们还是具有经验范围内的知识的。

因为,首先,我们经验过的事实已经发生了,这表明经验过的事实本身就是真的;其次,很显然,我们是相信经验过的事实的,不然我们不会将其作为我们预测未来的一个前提(即被休谟所怀疑的因果关系);最后,我们相信经验过的事实
是可以得到辩护的,所谓“S相信P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传达的意思是能够提供“S相信P是真的
”的理由,这一点也是很明显的,作为“我们相信经验过的事实”就是我们亲身经历过,至少没有什
么比亲身经历过更真实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经验范围内的知识我们是有的,我们所不具有的知识是超经验范围的,因为我们不能用经验范围内的知识得来的因果关系这个观念用来预测未来。

我们要为因果关系辩护就要提出其依据,可是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却提不出任何可靠的依据,因为所谓依据,就是比如“B是A的依据,那B就必须独立于A,也就是B不依赖于A”,但是我们为因
果关系提供依据时却往往会重新依赖于因果关系,于是就陷入了循环论证。

对于没有依据的因果关系,我们虽不能说它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真正的知识是存在于我们的经验范围内的,而不是超经验的,正如我们日常所说的,我们只能相信科学,而不能迷信科学。

[1] 《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6页。

[2] 转引自《人性论第四讲:因果关系与知识》。

[3] 《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06页。

[4] 《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14页。

[5]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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