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

合集下载

合同诉讼的时效与重点6篇

合同诉讼的时效与重点6篇

合同诉讼的时效与重点6篇篇1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为明确双方权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就合同诉讼的时效与重点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诉讼时效期间:本合同诉讼的时效期间为______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方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乙方同意履行义务等原因,诉讼时效中断。

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 合同成立与效力:双方应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的效力范围。

如合同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双方应依法处理。

2. 合同履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证据收集与提交:在合同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4. 诉讼程序:双方应遵守诉讼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

如一方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5. 判决的执行: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依法履行判决。

如乙方拒不履行判决,甲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条款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因合同事宜产生纠纷,为明确合同诉讼的时效与重点,特订立本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仅以增值税专⽤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不认可的,出卖⼈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件简介: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一旦当事人与房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需要注意的便是房屋的交易日期了,那么交付房屋有诉讼时效规定吗。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

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3、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规定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1、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

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商品房基本状况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

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

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

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

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往往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该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商品的交付时间、交货地点、价格以及付款期限等事项。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候双方未能约定付款期限,这会影响到交易的进行。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一、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含义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商品的买卖价格未规定付款的时间。

这在实际生产和交易中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各方的利益。

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风险在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往往会给双方带来一些风险。

首先,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未能及时掌握货物的付款情况,就会面临收款困难的风险。

其次,在货物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无法确定收款时间,也会面临资金的压力。

而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就会面临违约的风险,增加诉讼的风险和成本。

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中的付款期限以及其他相关的条款,避免出现争议和风险。

三、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那么在交易中出现纠纷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起诉时,就需要考虑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时效期的计算从买方或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两年。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第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发货日期作为交货日期来计算。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规定交货期限,那么可以以该交货期限作为交货日期。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期限,可以按照惯例来确定交货日期。

第二,从交货日期开始计算起诉时效期。

起诉时效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如果起诉时效期已经过期,则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保障。

四、解决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方法对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一、协商解决:在交易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协商解决的方式。

法律诉讼时效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诉讼时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李某在收到首付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在张某多次催促下,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在2013年6月得知李某已将房屋过户给了第三人,遂向李某提出要求其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拒绝履行,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一)起算时间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3年6月得知李某已将房屋过户给了第三人,此时张某应视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中断与中止1. 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未出现上述中止时效的情形。

2. 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0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系邻居,因乙在甲家楼下开设一家餐饮店,两家因噪音、油烟等问题产生纠纷。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三、案件分析(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1.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需要进一步分析。

2. 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在此之前,甲曾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因此,甲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3.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由于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

”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抗辩被告乙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甲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上述分析,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及答案(诉讼时效案例分析题)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紧急求助!1、分析:赵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与赵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2、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3、因为继承要确定继承人,而死亡顺序不同,则继承人的确定会有不同。

这就产生了继承顺序问题,由此,法律才规定出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

4、(1)如果调解失败,没有达成协议。

2003年2月26日,赵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为什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

因为赵于2002年4月30日请求了调解。

属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5、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经吴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民法案例分析求助首先是监护权问题,如果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确对赵甲不利时,赵父亲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钱对赵甲的监护权,由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

承担侵权责任,陈和张恶意串通欺骗马,侵犯了马财产权。

顾马可以要求陈其中一张承担连带责任。

有效,岳属于善意取得。

民法案例分析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经济法教材P123 案例分析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前后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不合法。

因为: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几点问题(3篇)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几点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纠纷频发。

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同订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

标的物应当具备特定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等特征,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2)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条款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合同履行问题1.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不符,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官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或方式存在争议,法官应依法作出判断。

3. 履行质量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法官应依法判定合同履行是否合格。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协商一致;(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3)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案例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案例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案例
嘿,大家听我讲一个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案例啊!小明开了家水果店,生意还挺红火。

有一次,他从供应商老张那里进了一批新鲜水果。

哎呀,这批水果看着可真是诱人呐!
小明和老张签了买卖合同,说好了一周后付款。

可一周过去了,小明手头有点紧,就没给老张付款。

老张呢,也没催,他心想着小明人不错,应该不会赖账。

这时间啊,就这么一天天过去了,大概过了两年多。

有一天,老张突然想起来这笔货款还没收到,这时候才去找小明要账。

小明这时候可不认账了,说什么时间都过去这么久了,还提这事儿干嘛呀!老张那个气呀,敢情自己这钱要打水漂了?他就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呐,他这还没超过呢!
老张一听,嘿,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他找到了小明,跟他理论,说:“小明啊,咱当时可是说好的,你咋能欠钱不还呢?”小明还狡辩呢:“哎呀,老张啊,都这么久了,你早不说。

”老张说:“我这不是信任你嘛!但这钱你得给我呀!”就这么争来争去,最后还是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详细说明了情况,提交了各种证据。

法官一看,这事儿很清楚呀!虽然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但还在诉讼时效内。

最终判决小明得还钱给老张。

大家看到没,这诉讼时效可是很重要的呀!就好像是一个时间的界限,过了这个界限,可能你的权利就没办法保障啦!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重视这些法律规定,别到时候吃了哑巴亏呀!所以说,我们得懂法,用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别像老张这样,差点钱就拿不回来了,也别像小明那样,不讲诚信,最后还得乖乖还钱。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呀!我今天来跟您讲讲关于这个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儿。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情况。

咱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东西就像是一个时间的小闹钟。

在买卖合同里呢,它是有规定的时间限制的。

过了这个时间,就好像是这事儿已经过了它该被拿出来说的最佳期限啦。

就好比是水果有它的保鲜期一样,这个诉讼的事儿也有它的时效期。

我和对方有这么一个买卖合同。

当初我们确实达成了交易,这一点我不否认。

可是呢,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或者是按照正常的交易应该完成的时间算起来,到现在呀,这时间已经过去好久好久啦。

就像一阵风,吹走了好多日子,这诉讼时效早就像那飞走的风筝,已经飘远喽。

二、我的合理不知情。

我呀,一直都在过着自己的小日子,每天忙忙碌碌的。

我可不是那种故意去躲着什么事儿的人。

在这个诉讼时效过了的这段时间里,我真的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对方要追究这个合同相关事情的消息。

要是我早知道他有意见,在诉讼时效还没过的时候,咱们或许还能好好商量商量呢。

可现在,这就像是突然有个人从多年前的老箱子里翻出一件东西来说事儿,我都有点懵圈了呢。

三、对方的懈怠责任。

对方呢,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采取行动。

您想啊,这就好比是自己种了一棵小树苗,在小树苗刚有点歪的时候不扶,等到小树苗都长成大树,歪得很厉害的时候才想起来要去扶正它,这时候已经很难啦。

他自己在应该主张权利的时候没有去做,这可不是我的错呀。

他要是在诉讼时效内哪怕给我个消息,哪怕是来和我吵一架,我也知道这事儿还没过去呢。

可他就这么一直没动静,这怎么能全怪到我头上呢?四、对公平的考量。

法官大人呀,咱们得讲个公平公正不是吗?如果这个时候还让我去承担一些因为诉讼时效过了而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对我可太不公平啦。

我一直都是本本分分做人,按照我当时对合同的理解,按照时间的推移,我以为这事儿早就过去了。

要是现在因为这个突然又要我承担很多东西,这就像突然在我平静的小湖面上扔了一块大石头,会把我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的呢。

买卖合同诉讼 抗辩思路和要点

买卖合同诉讼 抗辩思路和要点

买卖合同诉讼抗辩思路和要点学习买卖合同诉讼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特别是抗辩思路和要点,那可是相当重要的!我理解,在买卖合同诉讼的抗辩思路里,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是首要的。

比如说,我见过一个案例,甲和乙签了个买卖合同,但是呢,甲发现乙签字的时候可能是被胁迫的,那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就存疑了。

如果我是被告方,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抗辩点。

这时候我要找证据啊,就像找证人来证明签字当时的异常情况之类的。

我总结对于交货时间和地点这个要点的抗辩呢,比较麻烦。

就好比我买了个大型家具,商家说好在某一天送到我家楼下。

结果没按时送到,还送到了小区门口。

如果商家起诉我要货款,我就可以抗辩交货时间和地点都不符合合同约定。

但这里的难点是证据啊,我得证明商家真的没按约交货。

所以我理解,平时用个小本子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记录下来就很重要,像什么时候通知送货啦,送到哪里啦之类的。

质量条款的抗辩也是个重点。

哦对了还有个要点,在抗辩质量有问题的时候,不能光靠嘴说。

我之前就弄错了,以为说出有质量问题就行。

其实得找到能证明质量问题的证据,比如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记得有个朋友的公司买了一批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老是不合格,怀疑是原材料质量问题。

但是供应商不认啊,朋友的公司拿出了很详实的检测报告才赢得了最后的诉讼。

关于价款方面,我理解如果有价款调整的情况,那可是一个关键的抗辩点。

比如说合同里约定根据市场行情调整,那你得把市场行情的依据拿出来。

像钢材买卖,如果市场价格暴跌,卖方仍旧按照原来较高的价格要求付款就不合理,买方就可以拿出市场价格走势等作为抗辩依据。

我觉得学习这些要点啊,凭脑子记肯定不行。

我的一个技巧就是拿笔把不同的抗辩要点归类写下来,每一类找个典型的例子。

还有多看一些真实的买卖合同诉讼案例,这些案例很多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那些法院判决里的分析对我们理解这些抗辩要点可太有用了。

不过我也得承认我的理解还是有局限性的,买卖合同诉讼涉及很多复杂的情况,新的情况总是不断出现。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有些人对于购销合同能否在一定时限后起诉存有疑问。

那么,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十五条规定了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在两年内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将予以中断。

然而,购销合同在这方面并不属于一般债权,它有着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源自我国的《合同法》。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品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后的四年内,都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对对方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仍然可以起诉。

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四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顺利起诉也要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购销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无效,那么即使时效尚未届满,也难以起诉成功。

因此,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也需要纳入考虑范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将被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而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连续一年未进行诉讼行为,诉讼时效将终止,债权人将无法再行使权利。

因此,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受限于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三年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这意味着,在商品质量纠纷中,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将受到《产品质量法》的特殊规定限制。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仍然可以起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购销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为四年。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就不动产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完成物权登记方可完成物权变动,未完成物权登记而仅占有不动产的,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使得受让人并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对于此时该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不动产所有权。

如果转让人仅向受让人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系没有履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无论转让人是否已经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基于合同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显然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占有标的物,如果转让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常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时限。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抗辩,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并阐述相关的裁判规则。

一、绝对时效抗辩绝对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约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动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或买方可以在约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绝对时效抗辩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未涉及特别的时间限制。

二、相对时效抗辩相对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未主动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导致其权利主张被法院认定为逾期未行使。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卖方或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对时效抗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时效的期限通常为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加上指定的延长期限。

三、延长诉讼时效抗辩延长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利行使期限。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卖方或买方能够证明延长诉讼时效的合理事由存在,例如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交付后的瑕疵隐藏期等,法院可能会考虑接受延长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

四、中断诉讼时效抗辩中断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主动或被动中断了诉讼时效,使其权利主张恢复到原状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解决谈判、仲裁、调解等程序时,诉讼时效将被中断,当程序终结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裁判规则: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抗辩类型,法院根据不同类型的抗辩理由采取不同的裁判规则。

在绝对时效抗辩中,法院可以依据卖方或买方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判决。

在相对时效抗辩中,法院根据逾期诉讼时效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来判断是否支持相对时效抗辩的请求。

对于延长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对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合理事由的存在来决定是否接受延长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

买卖合同庭审辩论模板

买卖合同庭审辩论模板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在此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辩论。

以下是我的辩论观点: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原告(或被告)认为,双方在充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原告(或被告)指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二、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质量问题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理会。

2. 原告(或被告)指出,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

原告已对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三、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 原告(或被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
1. 原告(或被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谢谢。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的解释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的解释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合同法里的诉讼时效就像是一场比赛的倒计时。

咱们来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诉讼时效呢,它就规定了一个时间范围。

这时间就好比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你有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说,你和别人签了个合同,对方该给你钱没给,你不能一直拖着不管,然后啥时候想起来啥时候去告人家吧?这就不行。

那这个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呢?在合同法里,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规定。

这就像是不同的赛道有不同的规则一样。

有的可能是一年,有的可能是三年。

你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好像你错过了比赛的有效时间,法院可能就不那么乐意支持你了。

为啥呢?法院也得讲个公平合理啊。

打个比方,你在市场上买了个东西,发现有问题,你和卖家签了个小协议,说他要给你换货或者退款。

结果他一直拖着没做。

你要是三年之后才想起来去法院告他,法院可能就会想,这么长时间你都干啥去了?是不是你自己都不重视这个事儿啊?这就像你参加跑步比赛,规定你10分钟之内要跑完,你拖拖拉拉过了好几个小时才到终点,这时候裁判还能承认你的成绩吗?肯定不能啊。

再说说这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从任何时候开始算的。

一般来说,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

这就好比你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占了,你是从你发现这件事的那一刻,这个诉讼时效的倒计时就开始滴答滴答走起来了。

不是说从房子被占的那一刻就开始算,要是你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占了,那这个时间肯定不能从你不知道的时候就开始算啊,这多不公平啊。

有人可能会问,要是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一些特殊的事情怎么办呢?比如说,你本来打算去告那个违约的人,结果突然生病了,病得很严重,没办法去法院。

这时候啊,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的。

就像在比赛途中,你突然脚崴了,裁判也不会直接把你淘汰出局啊。

这个时候,诉讼时效会中止。

等这个特殊的情况过去了,诉讼时效接着走。

这就好像你脚崴了休息好了,比赛继续一样。

还有一种情况呢,叫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会丧失,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借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后归还。

然而,一年后小明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应当归还借款,并判决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归还借款,小红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小明提出异议称,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小明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借款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小红应当在借款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货物交付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作者:吴行政日期:2006-12-20 17:40:30 点击:335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2002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200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02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2006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因此,原审判决在本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冯兆江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用于本案。

所以,原审判决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缺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冯兆江于2002年11月20日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子光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该欠据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子光公司在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起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冯兆江履行,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冯兆江应向子光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对于子光公司请求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其意思表示实际上应为逾期付款利息,冯兆江依法应向子光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子光公司超出合法利息的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综上,子光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其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二、冯兆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3510元,合计7020元,由被上诉人冯兆江负担。

六、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评析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应属理解法律错误。

另外,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也应不适用于本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