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一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口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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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法 改革 而推 行 的一项 重 大改革措 施 。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既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检察 工作 特别 是查 办 职 务犯 罪 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问题 ,促 进检 察机 关 自身 公 正廉 洁执 法 ,又 能够有 效推 动检 察机 关和检 察 人 员
、
人民监 督员制度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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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形_ 』 弋 , 通 过选 举 年 1 1
办理 职务 犯罪 案什 中的逮 捕 、 撒 案和 不起 诉 等容 易 发生 滥用 l
应 的 人 代 农来 行 : { { c 督职贞, 不仪 使得 人 榆 察 院的 : [ 作 能 权 、 执 法 不严 问题 的灭 键 环节 , 引 入外 豁督 机制 , 试行 人 舱
法 和 司 法 土 的 理念 。
一
合起来, 形 成有 效 的 内外 部 岭督 制约 机 制 , 从 而 使T 警 从不 想 犯 剑 不敢 犯 。开 展人 氏 督 员 制度 试 点j 二 作 的 日的 , 就 是要 探 新 的有 具 体 督 内容 程 序 的外 部 督机 制 . 把 办理 第~, 人【 岭督 员制 度 是… 利l 夕 部 的 督 形武 。 I 对 于 检 索 一利 察 机 关 内部 的 督形 式 而 苦, 外 部 的 督 具彳 『 明显 的优势 。当 务 犯罪 案 件 的关 键环 节彳 『 效地 置 丁人 群 众 的 舱督 之 下 , 提 高 保 证 办案质 量 。 问题涉 及 剑 人 检 察 院侦 办 的职 务犯 罪 时 , 人 民检察 院 就会 面 执 法水 平 , 第三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确 保司 法 公 】 维护 I : 义 的一 项 临 一 个 难题 , 那就是[ J 己 督 自己 , 虽 然检 察 院 内部 也对 权 力 进 行 了分 配 , 但是, 无论 如 f ¨ 『 这 都是 一 种 [ J 我 舱督 , 都 避免 不 了 有 益探 索 , 对 彰 义 具 彳 『 重 要作 用 。 对 司法权 力 的 彳 丁 效舱督, 是 司法 公 的先 决 条什 。检 察机 哭针 对榆 察 一 l 作 的 实 际 , 抓 住 由此 所 带 来的 负面 影 响 , 比如 人 的怀 疑等 。人 督 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文 ◎ 韩 立 新 ( 应 亚 细 亚 、 县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 宝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开展 以来 , 还 存在 着问题 ,为使这 些问题得 到有效解 决和克服,谈几点个人看法 : 1 、应 当加 强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立 法 完 善工作 。试 点工 作中之所 以存在这 样或那 样 的 问题 ,与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合法性 、规 范 性和权威 性有很大 的关系 。只有通 过立法 , 以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地 位 及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等 ,才 能 使 这 一 制 度 名 正言 顺 地 实 行 下 去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同 和 认
手监督。
盛
解 决人 民监督 员制 度试 点工作问题 的建议
诉 ,诉 后 不 判 的 情 况 , 如 果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能
可 , 从 而 使 得 这 一 制度 真 正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设 计功 能和 作 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 时间的实践, 目 年 前仍 处在试点 阶段 ,笔者认为 ,各级检察机 关应 当在 实践 中积极探 索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完善措施 ,尤其 是对人 民监督员 的人民性 问 题 更 要 加 强 研 究 和 探 索 。例 如 : 各 不 同 层 级 检 察机关 人民监 督员 的产 生程序如 何设定 、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人 数 多 少 比较 合 适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多 长 较 为 适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组成 结构如 何更趋合 理 、人 民监督 员的表 决 意 见 效 力 如 何 增 强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我 们 相 信 ,随着试 点工作 的不断深入 ,人 民监 督员 制 度 的 人 民性 必 将 得 到 更 加 充 分 的 显 现 , 也 必将在检察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比较及完善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比较及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表明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工作的重要性,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这一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特别是现行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存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必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事实证明,这两种制度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法制效果,赢得了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
本文就两种制度进行必要的比较,并就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一简要探求。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简述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具体履职过程中是以审判人员的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审判活动中“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
新中国建立以后,陪审制作为体现司法的大众性、群众性的重要标志的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上被确认下来。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 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75条确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将人民陪审员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次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相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崭新的监督形式,它是强化对检察权行使外部监督制约的一种重要机制创新,增设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行使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新渠道。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
2006.9学术前沿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何虹(常州工学院法政学院江苏常州213002)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这项改革创新给予了高度评价。
正确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性质与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对于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选任程序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189-03一、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它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和稳定的办事机构。
《规定》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和聘任程序,而且进行试点的单位设立了专门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务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经费和对人民监督员的劳务补偿均由财政支出。
(二)它有明确的监督范围。
试点监督的范围明确为自侦职务犯罪案件个案的立案、侦查、逮捕和不起诉的几个环节。
其中规定对“三类”案件的决定必须监督,即:拟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拟不起诉的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这三种情况。
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集体审查、评议并作出是否支持办案机关拟作出的决定。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或扣押冻结、应当刑事赔偿而不赔偿、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等五种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供进一步查证核实。
(三)它具有严格的监督程序。
试点中对监督的启动程序;实施监督的程序,即审查、质询和评议、决定规则;检察机关听取评议决定的程序等,都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这就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有了程序保障,从而避免了操作的任意性。
(四)它的集体监督决议对检察机关有相对的约束力。
所谓相对约束力,是指办案机关必须依照程序听取监督决定,但又不是必须接受该决定;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以法治国理念在检察环节的重要体现,是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己承担着批捕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执行监督、民行行政审判监督等多项司法职权。
从整体上,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主管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中,通过刑事诉讼流程监督,检察职权得到了制约;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通过抗诉程序和法院的再审程序检察监督职权得到程序约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立案、到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审查起诉的办案流程全部属于检察职权,由检察机关自行监督,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于是随着“以法治国”理念的完善,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加强自身监督,引入外部监督,于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案件”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实施监督;二是“五种情形”监督,即指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赔偿决定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不规范。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民监督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各地正在得到广泛的实施,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却受到一些问题的限制,严重影响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责和权利方面没有完全规定。
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被完整清晰地规定其权利,但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拖累,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严重影响其发挥其该起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立法,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从而增强其重要性和尊严,从而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形成环节多,流程混乱,发挥效率低。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环节较多,流程较为复杂,而社会组织的动员、教育、举报以及处置等环节的层层级联导致整个监督流程非常混乱,人民监督员在发挥其作用时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干扰,以至被拖垮,使得发挥作用的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排查并及时处理社会纠纷。
因此,应当重视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简化环节,统一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不完善。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仅仅提出了培训和考核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这容易导致培训和考核结果不尽如人意,人民监督员也就无法及时发现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要积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政策,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技能及其工作能力,有效地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发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完善性,明确其权利、职责、机构及流程,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拥有充分的责任感和追求,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作为全民监督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它在制度创新上对于加强全民参与监督、提高政府透明度、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制度本质、存在问题及改进途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公民监督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上为普通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实行权力监督和整治腐败提供了渠道。
制度本质上通过发挥公民监督主体作用,实现了政府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推动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公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助群众监督政府工作。
人民监督员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当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另一种是在选举中公开竞选产生的代表性人物。
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推进政府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和权力运行规范化。
1.缺乏权益保障人民监督员本身是公民监督主体的一种,但在实践中,由于监督过程中受到压迫、阻挠和遭受打击的情况不少,而且对于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导致一些监督员感到害怕而辞职,甚至出现了攻击人民监督员的现象。
2.责任不明确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监督工作与视察工作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而且责任不够明确。
一些检察官、执法人员过度干预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的行为也给监督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工作内容单一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然而政府部门的工作千头万绪,人民监督员只能够选取少量问题进行监督,而且监督主要以问题解决为目的,忽视政府部门工作的全面、系统性。
1.加强法律保障应当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法律保护,制定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对于打击人民监督员的行为进行惩治,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安全。
同时,在人员选取上也应当更为谨慎,并加强对其责任追究。
应当在制度上加强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制和监督机制,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与视察人员的职能,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顺利完成,同时推进民主决策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该案不符合抗 诉条件 ,在答复 申诉 人时 ,由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在 于 申 诉 人 是 一 位 8 岁 的 老 人 ,且 又 有 耳 背 , 3 三 个工作 日内,向人 民监 督员进 行通报 。以 承 办 人 花 了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就 是 听 不 进 答 复 便 人民监督员对 案件情况 有所掌握 ,做到心
况 ,按流程管 理的要求 ,报送 人民监督 员办 公室 ,人 民监 督员可采取 来院调 查或 电话 查 询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形 式 ,要 求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答 复 , 确 保 案 件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4 、全面 客观 。人 民监 督员 参与对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监 督 工 作 时 , 检 察 机 关 应 按 首 办 责任制的要 求, 由首办责任人 向人 民监督 员 全面 、客观 地介绍案件 相关情况 、处理结果 及 法 律 依 据 : 必 要 时 , 人 民 监 督 员 可 通 过 听 取案件 汇报 、听取案件 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 意见 、向案件承 办人提 出质询等形式 加以监 督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承 办人 要 如 实 回 答 。 具 体 监 督 情 况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室 应 形 成卷 宗材 料 及 时 归 档 。 5 、复议复核 。对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 信 访事宜 ,人民监督 员经表决不 同意检察机 关 处理意见 的,检察长 在收到人 民监督员的表 决意见后 ,应 在充分 听取人 民监 督员意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决 定 案 件 的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召 开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 人 民监 督 员 可 以应 邀 列 席 检 察 委 员 会 会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方面探析
M oder n sci ence6今日科苑JI N RI SH U O FA 今日说法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具体监督环节中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其漏洞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监督;环节;缺失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探索。
对于这样一种检察监督制度尝试,不能苟求监督环节设计上带有的检察制度烙印;但对由此带来的在运行实践中一些模糊的、双重的属性表现应加以认识。
一是监督关系在监督程序上界定模糊。
《试行规定》设计的监督程序流转模式为:意见书(承办部门)—监督—审查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再监督—复核(上级检察机关)。
在这种程序中,监督主体与复核程序前多种不同层级监督对象的关系相互交织。
其一,表象上直接接受监督的为承办部门,而实际的监督对象却暗含了办案程序上承办部门之前的其他部门,以及包括行使审批权的检察长在内的其他监督对象。
由承办部门统揽接受监督在监督对象内部主体上概念含混。
其二,监督主体在监督关系上理应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同一检察机关层面的监督关系中,对处于下位的承办部门的监督需由处于上位的同为监督对象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设计,使得监督对象占据相对优势,显然倒置了监督关系。
其三,再监督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一种新型制度,它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监督制约作用。
笔者通过对所在基层院这几年来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仍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发展道路上不断完善。
关键词:监督;制度;发展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在设置区域上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检察长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相同”。
虽然人民监督员由其他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但是,这种选任方式可能会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度,给人以人民监督员“依附”检察机关的感觉,影响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独立性问题的研究综述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独立性问题的研究综述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出的新生事物。
自2003年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此项制度展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彰显程序正义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们认为,为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人民监督员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包括选任程序上、监督方式上以及经费、办公地点的保障上等等。
本文将着重介绍国内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论述与实践,以期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目前我国,理论及实践界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的有关制度仍然还存有疑问,未能达成一致认识,人民监督员是如何被选择出来的与其能否独立地履行职责紧密相关。
本课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主体的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选任主体做出了一个综合的选择,以下管一级选任为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选任,有选择性地开展选任委员会试点。
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就选任主体的外部性是没有异议的。
普遍认为,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容易造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流于形式,不仅会降低监督实效,而且会影响民众对该制度的信任。
但是就具体的模式,各有不同看法。
部分学者认为,只要保证检察体制外选任即可,具体主体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而有的学者赞成选任委员会模式,如陈卫东教授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根源在于检察机关的主导者身份上。
为了避免人民监督员沦落成类似于人民陪审员的“花瓶“角色,选任委员会模式不失为一种思路。
也有不少学者赞成人大选任模式。
部分学者认为,由人大产生人民监督员,会使人民监督员的身份更具有权威性以及合法性。
然而,又有学者对此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由人大常委会聘任会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蜕变成一种权力性监督,从而丧失制度设置的本意。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
刘杨
( 山东 省滕州市 人民 检察院 山东滕州2 7 7 S 0 0 )
摘 要: 人 民 监 督员 制 度 是 权 利 对 权力 的 监 督, 属 于 j 坌 亲 机 关 外 部 蓝 每, 对 雏 驴喾 事 人 的 合珐 权 益; 促 琏 楂察 队 伍 的 建 设 具 有重 要 的 意 义 。 但目 前 的 人民 监 督
贞制度在选任、监督 范围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 些问题 。需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 贝静 】 度。 关键词 :人民监督 员制度 ;价值 ;缺陷;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被追
一
、
诉人 的合法权益 、 提高公众的法律 素养和创 造—个 民主 、公平 的法治环境 , 其精髓在于
强化 司法 的民主性。 ( 一) 人 民监督员制度对 于被追诉人 的
价值 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 、 不起诉权和撤 诉权。人 民监督员制度 , 通过制约公诉权的 行使保护被迫诉人 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 的 公平正义。对 国家和社会而言,国家公诉机 关应该代表统治 阶级 的意志和利益 , 正确地 行使 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既要做 到惩罚犯 罪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又要注 重保护无辜, 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 追诉。对被追诉人而言, 公诉机关既婪将真
正 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 , 又要保障被迫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题, 其根本 原因在于 目前人民监督员 的选任 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住人 民监督员 的性质 。 由检察机关所 在地 的机 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来推荐 。 被 推荐 的人 民监督 员 大多是机关 工作 人员 或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 具 有公务员身份、 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
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理论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理论探讨[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最终成功,其监督范围的合理确定尤为重要。
范围过大,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范围过小,难以取得监督实效。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应在遵守监督的实效性、效益性和平衡性的原则下合理确定,以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监督原则;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监督范围为“三类案件”、“五种情形”,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监督范围中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
笔者认为,应当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到对整个检察权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检察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监督性质上看,首先是权利监督。
属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达的是一种民意。
其次,属于社会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种岗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产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其表达的意见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评价。
因此,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人员的办案过程,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办案,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让整个检察权纳入被监督的范围。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①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的确定,应当是对整个检察权的一种权利监督和社会监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范围的无限扩大,必须既要考虑到监督实效,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又要使监督针对检察权行使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和情形,避免重复监督和资源浪费,还要兼顾“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双重价值的总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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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 民监督 员列席榆察 委员会会议 , 一 面 方 以对 有 关 案 件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另 方 面 又 善 办 公 条 件 , 切 实 保 证 工 作 有 人 抓 ,事 情 台 能 提 高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监 督 能 力 。 2 、邀 请 人 民 人办。 监 督 员 旁 听 办 案 。 凡 是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的 职 务 三 、制 度 保. 。一 是 定 期通 报 制 度 。 障 犯 罪 案 件 , 都 可 以 邀 请 旁 听 庭 审 ,使 人 民监 考 虑到人 民监督员各 自部有 自己的T作 ,也 督 员 能 够 充 分 了解 案 件 事 实 、 证 据 以 及 法 律 从节 约及保密 的角度 出发 ,可 以采用 《 人民 适 用 等 情 况 , 使于 提 高监 督 水平 。 3 奖 惩 激 、 监 督 员 专 报 》 等 形 式 ,及 时 向 人 民监 督 员通 励 制 度 。通 过 各 种 有 效 激 励 奖 惩 制 度 的 建 立 报本 月内职务犯 罪案件 的办理情况 。含 “ i 和 实行,激 发人 民监督 员的光 荣感 、使 命感 类 案 件 ” 、 “五种 情 形 ” 、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责 任 感 , 调 动 人 民监 督 员 知 情 和 履 职 的 积 在 押 的 诉 讼 阶 段 、羁 押 时 间 和 期 限 以 及 其 它 极 性 和 自觉 性 , 使 他 们 履 行 职 责 时 有 压 力 、 应 当 使 人 民 监 督 员 掌 握 或 了解 的 情 况 信 息 。 有动力 、有活力 ,改变人 民监督员 干与不十 = 是 告 知 制 度 。把 对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告 知 个样 的状 况 。 作为办案 人员的应尽 义务确 定 卜来 ,在 第 一 四 、经 费保障 。要尽 可能保障人 民监 督
关查 办职务犯罪 的相关情 况的权利 ,是人 民 监 督 员 对 榆 察 机 关 实 臆 有 效监 督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凶此 , 检 察 机 关 应 下大 力 气 做 好 以 下 保
障 工作 :
、
深 化 完 善检 务公 开 制度 。除 了采
取 传 统 形 式 , 如 设 置 专栏 、 制 作 挂 图 、 印发 小 册 子 , 开 展 宣 传 日 、 宣 传 周 活 动 , 召 开 情 况 通 报 会 ,通 过 报 t、 』 、 电 视 等 新 闻 : 播 J l 媒 体 宣 传 枪 务 公 开 l 容外 , 还 要 重 视 和 充 分 』 J 利 用 现 代 化 信 息 手 段 ,不 断 拓 宽 公 开 渠 道 。 对 枪 务 公 开 的 事 项 和 内容 , 要 优 先 向 人 民监 督 员 通 报 。 必 要 时 , 可 以请 人 民监 督 员 旁 听 讯 问 、 询 『 , 听 取 有 关 人 员 陈 述 和 律 师 的 意 u J 见 , 利用 收 听 、 收 看 讯 闽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全 程 『 录 音录 像 ,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充 分 了解 案 司步
括 “ 民监 督 员 有 权 对 “ 类 案 件 ”和 “五 人 三 种 情 形 ”进 行 监 督 :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通 过 律 师 、 监 所 部 门 , 向人 民 监 督 员 反 映 情 况 、 要 求 监 督 等 ” 。侦 查 部 门 在 执 行 搜 查 、 扣 押 、 冻 结 款 物 时 , 应 将 人 民监 督 员 有 权 对 “五 种 情 形 ” 进 行 监 督 的 事 项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家 属 , 并 制 作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告 知 书 存 档 备 查 。 二 足 旁 听 列 席 制度 。 1 邀 请 人 民监 督 员 、 列 席 旁 听 检 察 机 关 有 关 会 议 。增 加 人 民监 督 员列 席 检 委 会 会 议 、参 加 执 法 检 查 和 调 研 活 动 等 的 人 民监 督 员 名 额 , 并 使 之 制 度 化 。 邀
献。
负 责 法 律 适 用 问题 的 裁 量 判 断 : 这 样 才 能 充 蚀 , 肯 定 会 造 成 新 类 型 的 司法 腐 败 问题 。 因 分 有 效 的 加 强 和 保 证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工 作 的 此 , 建 议 应 当 参 照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保 密 要 求 , 刚性 和 实 效 。 在 立 法 上 ‘ 作 出 完善 。 并 l是 要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发 挥 制 约 和 l _ 平衡 作 用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法 律 轨 道 , 以 法 律 四 是 人 民监 督 员 的选 任 制 度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完善和健全 。例如对人 大代表 ,不宜在 数
价 值 进 行 充 分 肯 定 的 基础 上 ,对 这 项 制 度 需
供 商榷 。
一
置 于 人 民 的 监 督 之 下 , 保 障 了人 民 监 督 权 利
极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在 广 泛 意 义 上 的
关键词:人民监督 员;制度;探析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一 项 富 有 成 效 的 合 理 制 度 , 促 进 了 检 务 公 开 , 提 高 了 检 察 工 作 的 透 明度 ,密 切 了 检 察 机 关 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系 ,增 进 了社 会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社 会 效 果 、法 律 效 果 。 本 文 在 对 该 项 制 度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的 前 提 下 , 就 下 列 几 个 问题 进 行 一 些 探 析 , 以推 动 其 不 断 前 进
性 , 并 不 等 于 简 单 化 的扩 大 其 监 督 范 , 而 是 要 把 人 民监 督 员 监 督 的 工 作 内 容 界 定 在 合 理 范 围 之 内 ,使 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发 挥 决 定 件 的 作 用 , 这 是 提 高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实 效 的 关 键 所 在 。 具 体 来 说 , 对 于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的 内 容 范 围 , 应 当 借 鉴 国 内外 的 经 验 教 训 , 将 其 权 限界 定 在 案 件 的 事 实 判 断 部 分 ,而 不 必
臣翟 墨皿
星旦 基
_ _
对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的探祈
文◎ 邵军 ( 宝应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宝应)
摘要 :本文在对 人民监督 员制度 的存 在 条文 的刚性形式存 在并发挥作 用。人 民监督 量上过 多的选任 为人 民监督 员, 因为人大代 员 制 度 本 身 是 符 合 宪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它 通 过 表本身具 有相应 的法 定监督权 ,这是法律 赋 定的操作 程序将检察 机关 的司法活动直 接 予人大代表 发挥作用 的相应职权 ;如果要 积 要 改进完善 的几个 问题进 行 了初 步探析 ,仅
员 的 活 动 经 费 ,摊 行 人 民监 督 员 经 费 的 财 政 预 算 单 列 制 度 ,逐 步 减 少 人 民 监 督 员 对 检 察 机 关 和 所 在 单 位 的 依 赖 ,解 决 他 们 的后 顾 之 忧 ,使 他 们 能 放 卜 袱 认 真 履 行 监 督职 责 。 包
、
情。
立 法 保 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根 据 我 国 《 法 》仃 芙 宪
规 定 要 求 , 笔 者 认 为 , 知 政 是 参 政 、议 政 的 前 提 。 此 , 建 议 把 “ 保 障 人 民 监 督 员享 要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 作 为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写 入 相 关 法 律 , 并存 立 法 方 面 予 以 明确 。 二 、机 构 保 障 。 应 当加 强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规 范 化 建 设 , 充 实 力 量 , 配 齐 人 员, 改
和 发展 。 是 应 当 合 理 界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工 作 的 内 容 、 范 围 。加 强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刚
一
的有 效 行 使 , 促 进 了检 务 公 开 , 提 高 了检 察 社 会监督作 用,不能 仅局限于特 定群体 的社 工 作 的 透 明度 , 同 时密 切 了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会 监督 ,因此会失去 该项制度包 涵的大众层 系 , 为 进 一步 开 展 检 察 工 作 奠 定 了深 厚 的 社 面 意 义 。建 议 可 以 由人 大 代 表 占2 % 0 ,政 协 委 会 基 础 。但 是 , 要 让 这 项 制 度 长 期 存 在 并 发 挥有 效作用 ,应 当将其纳 入法律轨道 , 以法 律条 文的刚性 形式将这项 制度 明确下 来,确 保 司 法 民 主公 正 目标 的 全面 有 效 实 现 。 三 是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保 密 义 务 这 方 面 的 员 占2 % 0 ,企 事 业 单 位 、群 众 团体 、社 区 等 人 员 则 应 占到 6 % 即 占到 人 民监 督 员 名 额 的大 O, 部 分 , 确 保 人 民 监 督 员 真 正 来 自社 会 大 众 , 这 样 才 能 充 分 实 现 人 民监 督 员 本 质 上 的 社 会 监督意义 ,保障人 大监督与 社会监督 的有机
关亏保 障人 民监督 员知 情权 的 思考
文 ◎ 张传 炬 ( 应 五琼 浆 集 团、 县 检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宝 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知 情 枞 , 是 指 人 民 监 督
员 为 实 现 对 “ 类 案 件 ” 、 “ 种 情 形 ” 的 王 五 监 督 职 能 ,所 应 当 享 有 的 了 解 和 掌 握 榆 察 机 次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 告 知 的 内 容 主 要 应 包
规 定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予 以 立 法 完 善 。 目 前 人 民 结 合 ,让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本 质 意 义 得 到 积 监督员 的保 密义务仅 有最高检 的相关规 定, 极有效 的发挥实现 ,让社会监 督作用在选 任 尚 不 具 体 完 善 ,权 威 性 也 不 高 , 按 照 法 律 规 制度 上得到充分的有力保障 。 定 在 刑 事 案 件 的 侦 杏 阶 段 , 有 权 了解 案 情 的 总 之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进 一步 完 善 和 只 能 是 特 定 相 关 人 员 ,人 民 监 督 员 以 其 特 殊 健 全 , 必 将 会 体 现 其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和 存 在 价 监 督 身 份 介 入 到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当 中 , 就 掌 握 值 , 必 将 会 有 效 解 决检 察 机 关 司法 行 为 缺 乏 了 案件 相 关 信 息 , 不 利 于 案 件 侦 查 的 保 密 要 求 。 因 为 人 民监 督 员 大 部 分 是 社 会 人 员 ,如 果 不 采 取 一 定 的法 律 措 施 加 以 责 任 限 制 , 其 中 部 分 人 民 监 督 员 也 会 被 涉 案 人 员 拉 拢 腐 外 部 监 督 的 重 要 问题 , 必 将 能 促 进 职 务 犯 罪 办 案 水 准 的提 高 ,从 而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惩 罚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权 , 有 利 于 促 进 政 治 文 明 的 构 建 进 步 , 何 利 _深 入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有 利 于 通 j 过 社 会 大 众 的 参 与 , 充 分 实 现 检 察 工 作 的 透 明 化 、 民 主 化 ,保 障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目标 的 积 极 实 现 , 为 推 进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做 出 新 的 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