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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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

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



(2)免税法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政 府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 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免税法以承认非居住国 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 在具体实践中,免税方法又分为两种具体形式:一是 全额免税法(Full Exemption)它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其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其来源于境 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所得。二是累进免税法 (Exemption with Progression)它是指居住国政府虽 然从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其来源于国外并已经纳 税了的那部分所得,但对其他所得同样确定适用税率时, 仍将这部分免税所得考虑在内,即对纳税人其他所得的征 税,仍适用依据全部所得确定的税率。
(3)扣除法 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是指居住国 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在境 外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扣除 后的余额按相应的税率纳税。 (4)低税法 低税法,就是指对居住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 对来源于本国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采用较低的税 率或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比利时政府规定对来源于 国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减征80%。
第二节 国际避税方法与国际反避税措 施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是 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税法上 的漏洞、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 止的办法,做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 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一)各国税制的差异是产生避税的外在原因 1.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2.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3.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4.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5.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6.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 (二)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 1.沉重的税收负担 2.激烈的市场竞争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国际税收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务规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成为了跨国公司和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业务活动和贸易往来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几个与国际税收相关的名词解释。

1. 税收协定(Tax Treaty):也称为双重征税协定,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目的是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的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

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国家对于特定所得项目的征税权和减免税的政策。

2. 永久性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跨国企业在一个国家设立的足够稳定和持续的业务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

国际税收法规定,只有跨国企业在某个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机构才能在该国征税。

3. 跨国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指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内部交易时所确定的价格。

由于跨国企业通常会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来避税或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跨国转移定价实施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公司在各个国家公平、合理地缴纳税款。

4. 避税(Tax Avoidance):指合法的通过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降低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通常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薄弱环节来减少纳税。

5. 逃税(Tax Evasion):指通过违法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包括故意虚报收入、隐瞒收入、提供虚假凭证等方式,通常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6. 税收海外避免(Tax Haven):指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特殊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体系来吸引跨国企业和个人将利润和财富转移到其境外以降低纳税负担。

税收海外避免通常被用作一种避税手段,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合法合规。

7. 全球所得原则(Worldwide Income Principle):指某些国家采用的一种税收原则,根据该原则,该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应当纳税,无论其所得是否在国内或境外获得。

这种原则与源泉征税原则相对,后者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税收概述

• 国际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 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所发生的同一征税对 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即发生了重叠征 税。
• 国际双重课税可以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 性重复征税。
• 国际双重课税的特征:征税主体的非同一性,纳 税主体的同一性,征税对象的同一性。
国际双重征税的内涵扩大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应用 三、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四、税收管辖权及行使方式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 有的管理权限。
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两项: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
一国不应对输入该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本国相同产品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
2、避免既征关税又征国内商品税
采用双边或多边约束商品税税收管辖权的 方式,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协定,促 进关税税率逐步减让来逐步减轻重复征税,直 至最终取消关税及国内商品税的重复征税。
(二)避免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在实行复税制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 税源,既课征流转税,又课征所得税。
• 法律性双重征税是不同课税权主体行使不同种税 收管辖权的重叠所引起的。
• 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 征税所引起的。例如,在对股份公司所得和股东 股息的征税。
实行不同外延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 —— 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实行外延相同内涵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 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公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地域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国际税收简述

国际税收简述
截至2008年底,世界各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 已达5000个左右,而且还在以每年150个的平均 速度增加。双边税收协定数量的增加,主要是基 于三个原因,一是对原有协定进行修订,二是大 量的新协定的签订,三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 参加到缔结协定的行列。截至2009年底,中国 对外签订的此类税收协定达到100多项,而且随 着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此类协定的签订将会 继续下去。
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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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消除
❖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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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 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 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 几种形式: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4)当一个纳税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情况下,也会造 成这两个国家同时对其行使公民管辖权的交叉或重叠,造 成国际重复征税。
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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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三、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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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用正常交易价格原则调整转让定价
▪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 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 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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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辖权
▪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 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 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 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 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 产缴税。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定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

税收的国际化,主要是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跨国课征引起的。

因而,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

P440-4412、“国际税收”的起源:税收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与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只是到了近代,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发生、发展,出现了跨国收入(及其带来的跨国财产的价值积累),国际税收才逐步在国内税收的基础上形成。

由此推知,国际税收的形成还要取决于另外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大量来自于国外的收入的存在,即收入国际化已经成为现实;二是所得税成为世界性税种,即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3、国际税收协调C、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第一,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由政府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包括:国家之间重复征税问题,税收差别待遇问题,相互给予税收优惠问题,以及共同防止国际避税问题等等。

第二,通过国际经济组织,或者组织一体化经济集团,对有关税收问题达成协议。

如联合国财政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这些组织与机构,以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与财政税收政策为宗旨,通过召开国际性财政税收会议,或者对重大经济问题组织磋商谈判,或者拟定有关指导性文件,来调节、处理、解决国际税务关系,减少这方面的摩擦,消除矛盾。

第三,在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方面,各国除了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接受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以外,还要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建立与修订本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法规法令等等。

这集中体现在要求各国在有关税法制定中,对纳税对象、纳税人、计税方法、征税方法的规定,对不同税收管辖权性质与适用范围的规定,对公民、居民、非居民的判别标准的确定,如此等等,都要尽可能地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国际税收 知识点

国际税收 知识点

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是指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领域。

由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和投资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

因此,了解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国际税收知识点:1.税收管辖权:每个国家都有权征收在其领土内发生的税收。

然而,当涉及到跨国交易时,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能会产生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通常依赖于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以确保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

2.跨国公司税务筹划: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在各国的税负。

这包括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转移定价等手段来实现。

为了避免这种行为,国际社会正在努力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增加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3.投资者的税收义务:跨国投资者需了解在不同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税收义务。

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规定,包括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研究并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以避免未来可能的纳税问题。

4.双重征税和遗漏征税:双重征税指的是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的国家同时被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通常涉及税收抵免、税收减免或者双重税收协定等机制。

相反,遗漏征税发生在某些收入在任何国家中都没有被征税的情况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鼓励国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确保所有应纳税的收入都能得到征税。

5.逃避国际税收:虽然避税是合法的,但逃税是非法的。

逃税是指在不遵守税收法律的情况下故意避开纳税义务。

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国际逃税行为,包括通过增强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和制定更加严格的反逃税法律等方式。

总结起来,国际税收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变化的领域。

了解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对于跨国公司、个人投资者以及政府监管机构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更好地理解国际税收规则和遵守相关法律,我们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

税法(第九版)国际税收

税法(第九版)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协定
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 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从1981年1月
起,我国首先同日本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谈判。中日税收协定 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 署了税收安排,现已生效;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目前尚 未生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安排》均已生效。
国际税收
C目 录 ONTENTS
01 国际税收概述 02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03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04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01 国 际 税 收 概 述
➢ 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 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 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有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 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这笔所得 征税。这样,甲、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就在该甲国居民的同一 笔所得上发生了重叠。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 则这笔所得就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广义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 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虽然不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 信息交换的协议。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 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摘要:1.国际税收概述2.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3.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4.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5.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正文:一、国际税收概述国际税收,顾名思义,是指涉及到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频繁,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税收不仅关系到各国的财政利益,而且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国际税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重复征税问题,避免双重征税和减轻国际贸易税收负担。

随着国际税收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各国开始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设立国际税收组织和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等方式,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三、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税收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跨境数字服务税收、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各国财政收入流失,加剧贫富差距,而且影响到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此背景下,各国亟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四、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建议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2.完善国际税收规则,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和有效;3.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4.优化税收政策,降低跨境贸易和投资税收负担,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税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税收秩序。

同时,我国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参加国际税收组织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2.流转税circulation 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3.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 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4.居民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5.公民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6.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7.抵免限额limit of tax credit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 deduction),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8.避税地tax haven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9.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10.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公司经营的税务成本。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主要表现在(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财政降格: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的国家集团。

4.恶性税收竞争: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

5.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6.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引力原则: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8.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9.推迟课税: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

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

10.经济性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11.抵免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8、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9、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10、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11、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12、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3、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14、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国际税收》试题及答案

《国际税收》试题及答案

《国际税收》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5道题)1. 国际税收答:国际税收是指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税收征管的总称,主要包括对跨国企业和个人在不同国家间的所得、财产、消费等征税的规则和制度。

2. 双重征税答:双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内因同一征税对象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分别征税的现象。

3. 税收协定答: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目的是通过规定各国对跨国收入和资产的税收权利,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收规避。

4. 转让定价答: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商品、服务、资产转移时所使用的价格,这些价格可能影响到税收的计算和支付。

5. 常设机构答:常设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并从事营业活动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是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和课税对象的重要概念。

二、填空题(5道题)1. 国际税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________和防止________。

(双重征税,税收规避)2. 双重征税分为________双重征税和________双重征税。

(经济性,法律性)3. 税收协定通常规定了各国对________和________的税收权利。

(跨国收入,资产)4.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包括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5. 常设机构是确定国际税收________和________的重要概念。

(管辖权,课税对象)三、单项选择题(5道题)1.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税收的主要内容?(D)A. 避免双重征税B. 防止税收规避C. 税收协定的签订D. 提高企业利润2. 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C)A. 税率的不同B. 征税范围的不同C.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D. 纳税人的不同3. 以下哪项不属于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D)A.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 转售价格法C. 成本加成法D. 市场价格法4.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A)A.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收规避B. 增加政府收入C. 提高跨国企业利润D. 减少纳税人的税负5. 常设机构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一项?(C)A. 工厂B. 仓库C. 暂时性展览场所D. 办公室四、多项选择题(5道题)1. 以下哪些措施可以用来避免双重征税?(ABCD)A. 税收协定B. 外国税收抵免C. 免税D. 分免法2.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A.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B. 税收征收程序C. 信息交换D. 争议解决机制3. 常设机构的特征包括(ABCD)A. 有固定营业场所B. 从事营业活动C. 在一国境内D. 由外国企业或个人设立4. 转让定价的目的包括(ABCD)A. 避免利润转移B. 确保公平税收C. 防止税基侵蚀D. 确保合理的税收分配5.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ABCD)A. 避免双重征税B. 防止税收逃避C. 信息交换D. 相互协助征税五、判断题(5道题)1.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广义: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狭义: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联系: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2、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的影响区别:1、课税依据的区别2、协调关系的区别3、划分税种的区别注意:国际税收不是涉外税收,也不是外国税收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1.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3.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

4.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应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 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新的课题(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

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简称跨国所得)进行重叠交叉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与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国家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3.属地原则: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需受这个国家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所制约。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4.属人原则: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按照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需受人的概念范围所制约。

(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5.经营所得:一个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投资所得: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它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8.财产收益:因财产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所得,即转让、销售不动产和动产取得的所得。

9.不动产所得:因让渡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收益,即出租、使用不动产的所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10.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权力原则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11.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12.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以上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13.抵免限额: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抵免的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额度。

14.综合抵免限额:居住国政府根据跨国纳税人从外国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统一的抵免限额。

15.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税收基础知识(国际税收)

税收基础知识(国际税收)

04
国际税收的筹划与优化
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原则
总结词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涉税事务,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经 济效益的目的。
详细描述
国际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预见性、全局性和谨慎性的原则,确保筹划行为既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又能为企 业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
国际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税收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兴起而发展。
详细描述
最初,国际税收主要关注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欺诈。如今,国际税收已发展成 为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
国际税收的体系与原则
总结词
国际税收体系由税收管辖权、税收协 定和国际税收原则构成。
详细描述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各国在税收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税收协定则用于协调国 家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原则旨在 确保公平、中立、透明和效率的税收 分配。
02
国际税收的种类与特点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根据纳税人 居住地或国籍来确定征税权。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征收 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会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分类征收 。
跨境税收征管合作
中国加强与有关国家的跨境税收征管合作,共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降低税收风险。
中国国际税收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中国将继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逃避税 和税收欺诈等全球性挑战。
完善国际税收体系
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体系,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法治化 水平,为国内外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声誉受损,企业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第一章导论国际税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分配。

第二,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特殊分配。

第三,税收是在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征纳关系。

国际税收概念的5个要点:第一,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第二,国际税收是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第三,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第四,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第五,国际税收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特征1.国际税收的课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具有跨国性3.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际税收的关系实质具有双重性5.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调整依据具有双重性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1、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与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前提。

(跨国投资的发展)2、所得税的普遍实施,对跨国所得重叠征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直接动因。

(制度前提)国际税收的发展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

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QECD范本、联合国范本)第二章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人:1.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为自然人与法人。

(必须是跨国的)2.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

国际税收涉及的直接税的征税对象1.国际税收涉及的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租赁所得,其他所得。

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2.国际税收涉及的一般财产税的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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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国际税收——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会计班级:08级三班姓名:赵琳学号:27一、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另一类国家的免税制则不彻底,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免税,对投资所得则不免税,因而,只依靠免税制,就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免税制的具体实施中,还有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之分。

按前者,不计入已免税的国外所得,按后者,则要计入,适用税率相比较,前低后高。

(二)抵免制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

实行抵免制的国家都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有税收管辖权。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之分。

直发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汇出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和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凡非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如准许抵免,则属间接抵免。

抵免制还有单边抵免和双边抵免之分,单边抵免是指国内法单方面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

双边抵免则指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才各自准许抵免。

抵免制还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按前者,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均可抵免。

按后者,抵免额则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应纳的税款。

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是或等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全额抵免和限额抵达免的抵免额并无区别,不过,在低于时,纳粹税人应向居住国补缴两个税率间的差额。

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超过按居住国税率应纳税额的部分则不能低免。

但是,有少数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规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纳税年度有多余限额时,允许超过部分按转回与结转的办法进行抵免。

所谓多余限额,是某年允许抵免的限额在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之分。

分国限额就是分国计算本民居民的国外所得,每一国一个限额。

综合限额,就是把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看成一个整体,实行综合计算,各国共用一个限额,计算公式如下: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分国限额=居住国与某一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外国全部应税所得综合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从跨国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各有短长。

当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与低税率国均有投资时,如综合计算,国外所纳税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国计算,在高税率国所缴纳的税款则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税率国方面,抵免后虽有多余限额,但由于分国计算,却不能与高税率国调剂。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限额显然优于分国限额。

但是,当国外分公司有亏有盈时,亏损的分公司无须纳税,也无须抵免。

同时,按照分国限额,亏盈无须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额不会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有利;按照综合限额,盈亏相抵,分子值减少,限额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不利。

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国限额又优于综合限额。

从实行抵免制的居住国考虑,综合限额的优点是跨国纳税人的国外亏损首先要用国外的盈余来冲抵,只要国外的盈利超过或等于国外的亏损,国内盈利就不受国外亏损的影响,国内盈利应纳税款就不会减少。

如采用分国限额,由于国外的盈亏不能互相抵消,亏损只能用国内盈利来冲抵,这就必然要影响国内税收。

综合限额对居住国的另一优点是,由于国外盈亏互抵,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须减少,抵免额也相应减少。

另外,还应指出,有些国家实行分项抵免,即单独计算某些专门项目的抵免额。

在实行分项抵免的国家中,有的是本国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税率;有的则是针对别国,企图藉此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他国家某些项目的低税率拉平另一些项目的高税率、以达到抵免全部已纳税款的目的。

在实行分项抵免时,计算专项限额的公式是: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专项限额=居住国内外该专项全部应税所得(三)扣除制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四)减税制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

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

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三、国际重叠征税的消除或缓解(一)股息收入国的措施方法有三。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是不少国家的共同做法。

这个方法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或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

但是,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最常见的条件是收取股息的公司必须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各国对持股比例的规定有高有低,比较多的是25%以上。

除持股比例外,有些国家还往往要求一些其他的条件,如股份必须持满一定的期限,等等。

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是股息收入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另一措施。

不过,实行这一措施的国家并不太多,而且,它们往往规定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子公司全部股份的100%、95%或90%,最低的也要在50%以上。

在手续方面,有些国家规定,合并报税必须经过财政部长的批准。

准许合并报税,实际上是按照对待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办法来对待母公司和子公司。

3.实行间接抵免实行间接抵免是股息收入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

间接抵免只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分设在两国时,由于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其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与母公司并无关连,母公司所在国亦不必给予直接抵免。

但是,子公司的资本毕竟是来自母公司的投资,其利润毕竟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纳税后,母公司又须按所收到的股息向自己的所在国纳税,造成税负重叠,在些情况下,如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就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这种抵免在国际税法上被称做间接抵免。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而不能是自然人股东;第二,该法人股东必须是直接投资者,而不能是坐享股息的证券投资者;第三,作为直接投资者的法人股东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所拥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对此,在各国国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均有具体规定。

间接抵免也存在抵免限额问题。

一般国家在直接抵免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国外所得应向提供抵免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同样适用于间接抵免。

因此,在实行间接抵免时,也必须确定抵免限额,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首先,计算出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其次,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最后,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对于多层间接抵免,如系三层,在计算时,第一步要计算出子公司的视为纳税额,来自另一国孙公司(即子公司本身的子公司)的所得与间接抵免额。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的视为纳税额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应当是按子公司全部所得(即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依率应纳税示减去第一步中所计算出的间接抵免额后的税额;第二,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应当是“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已扣除间接抵免额的税款”在股息收入国方面,除去上述三种措施外,如果有的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国外来源的所得,包括股息,免予征税,则也不会发生国际重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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