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
08破产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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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二)重整申请申请时间: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受理后破产宣告作出前。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三)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制度(一)概念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和解较重整程序简单,更加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的申报1、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取得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2、债权的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里,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3、取回权【案例】 乙公司追回货物案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买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问题:1、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追回货物?2、管理人是否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性机构。作出的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破产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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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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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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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人和或然性债权人不应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此时债务人尚未
产生清偿义务,能否偿还债务尚不能确定,债权人无权干预债务人的内部经营事 项。 职工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问题 职工债权人单个个人不应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职工债权人的身份具有特殊 性,一方面是企业的债权人,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内部的职工。职工债权也不同于 普通的商事债权,而是属于劳动债权,且在破产清偿中处于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 地位。如果允许职工债权人个人提出重整申请,就可能出现因个别或部分职工的 申请导致全体职工失业的现象,甚至导致职工之间发生矛盾与利益冲突。 税收债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债权人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税务机关为政府行政部门,其债权为公法上的债权,税收债权的征收与减免 均由相关立法规定,税务机关无权任意因企业重整而作出减免。由于税务机关不 能为企业重整在债权上作出任何主动性让步,所以由其申请重整不具有任何积极 意义。并且为企业的重整而承担申请人角色,与其政府机关的公共职能不相符。 新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 不应享有重整申请根据权。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三、重整申请权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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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破产法第7条第1、2款及第70条、第134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特殊主体——金融机构的重整还可以由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权 在谈到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权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谁有权代表债务人提出
一般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仍应当享有重整申请
权。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置重整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挽救那些陷于债务困境而又具 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创立制度渠道,为了倡导重整制度的适用应允许债务人 及其出资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且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 理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从实 践情况看,也应当允许债权人享有后续重整申请权。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事实 也并未产生足以影响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后果,并且由于债权人难以全面把握债务人的 财产与债务情况、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等具体经济状况,直接提出对债务人的重 整申请往往比较困难。所以,如果剥夺了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提出重整申请的 权利,将可能使债权人实质上丧失重整申请权,使重整程序的启动失去一个有力的促 进因素。此外,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受理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也不 影响其他债权人享有的重整申请权。
第八章-公司法与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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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特征(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 1、资合、人合性; 2、封闭性;
3、规模可大可小,有较强的适应性; 4、设立程序简便,灵活 5、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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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原: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一、公司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责任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一部分无限,一部分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被划分为均等股份 股份两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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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 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 (原为出资额)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购(原为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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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理中的公司分类
成立基础: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 人合兼资合公司;
从属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管辖关系:本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
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 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不同,它可 以取得法人资格,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 务负责,并且一人公司有包括董事会、 监事会在内的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 在 税收的待遇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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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
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 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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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第八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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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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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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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
3、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和解协议,债权人申请恢复破产 程序
36Leabharlann 第八节破产清算• 一、 破产宣告 • 1、破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 制定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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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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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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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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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三)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企业破产的程序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 清偿债务的请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2.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的级别。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 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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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和法律责 任
第三节 破产宣告和法律责任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经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 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 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二)和解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裁定和解 3.和解通过 4.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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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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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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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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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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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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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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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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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八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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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破产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第三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和解和整顿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持强制清偿不足部分不再偿还破产制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债务。
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概念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破产法的宗旨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所有债权人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和解、重整清算组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一、破产界限破产条件破产界限的规定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债权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7日内效力破产程序开始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法院10日内通知债权人发出公告债权人1(3)个月内申报债权债务人15日内提交有关文件案例分析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O万元。
1993年1O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
不久,华为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
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O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法及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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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破产法的概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救济原则:破产法旨在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责任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
3. 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被宣告破产的。
四、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5. 债务人财产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
6. 债权清偿: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7.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法的规定1. 债务人破产时的财产处理:债务人破产时,其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2.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要求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3.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得擅自处置财产。
4.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5. 破产程序的期限:破产程序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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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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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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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 律。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入口
市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15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法
债务人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破产清算 和解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债务超过)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破产 破产
破产
(支付不能)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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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因生产经 营或者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
形成的债务人。
02
法人
破产法也适用于法人,包括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
03
其他组织
破产法还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合 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
组织。
破产法的适用条件
01
02
0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启示与教训总结
启示二
破产法有助于优化 资源配置,推动产 业升级
教训总结二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 的监管和引导,避 免系统性风险
启示一
破产法在企业经营 困难时提供合法退 出机制
教训总结一
企业应加强风险防 范,避免盲目扩张
教训总结三
完善破产法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降 低企业破产成本
THANKS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 破产法进行债务重组或清算。
如果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可以适 用破产法进行债务处理。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可以适用破产法进行债务处理。
破产法的适用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与评估
债权申报与审核
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法 院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评估 ,确定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财产的评估与变现
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 产进行评估,并尽可能变 现以偿还债务。
财产的分配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 比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 分配。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参与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 ,包括债权人会议、重整 计划等。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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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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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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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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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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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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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自负盈亏,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发 挥了积极作用。
(二)新破产法起草过程 1994年着手起草破产法,2006年破产法通过。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1.打破所有制界限,为各种市场主体制定统一的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 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破产法 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 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三)小结 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的区别。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 产概念的区别。 3.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
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 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破产清 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 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在企业破产的场合, 破产清算必然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 益的丧失。
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 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二)普及主义 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 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 分的保护。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概况 (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 中国古代律法,未见有破产清偿程序的规定。对
3.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破产法担负着双重的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 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等拯救企业,以及通过 破产清算,淘汰那些无法挽救的企业。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1.破产法的实体法规范 (1)普通实体规范,即在破产案件和非破产案 件中均得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 (2)特殊实体规范,即仅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实 体性规范。 2.破产法的程序法规范 破产法以债务清偿为首要任务。从债务清偿的角 度讲,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 3.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国际社会对破产法改革的目标和准则达成了一些 基本的共识,主要有可预见性、公平待遇、透明度、 资产价值最大化、国际合作。 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十分注意学习借鉴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保持了与国际社会的经常性对话。 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毕竟刚刚建立,破产 法的制定和实施还受到种种社会因素的制约,特别 是受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和社会对企业破产的承 受能力的制约。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 尽可能公平而妥善地处理无力偿债情况下的债务 清偿问题和尽可能减少破产事件带来的消极后果, 是实施破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4.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 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 (3)对社会来说,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 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 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一)免责主义 免责主义主张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
产程序中无法清偿的债务,使其得以解脱。 (二)不免责主义 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
的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 仍须负清偿之责。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一)属地主义 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
破产法; 2.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企业法人扩大
到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
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了重整制度,
把企业拯救的任务交给了重整企业和专业管理人, 提现多方参与、合作共赢。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公告和接管程序;建立管
欠债不还者,有官吏收捕监押的实例,但法无明文 规定。私债必偿、父债子还,故古代中国不存在破 产免责的概念。
(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 1.近代中国有关破产还债的商事习惯,受商业文 明熏染,破产还债制度在民间渐露端倪。 2.近代中国的破产立法,清朝政府起草《破产律》 1915《破产法草案》。
(三)20世纪50年代处理破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民国初期,虽然没有破产法,但在城市私营经济 的范围内,仍有一定数量的破产案件被提交司法机 关处理。
理人制度,对管理人的任命、更换、资格、职权、 报酬、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各种破 产无效行为,并区别不同情况加长了这类行为的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期。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在破产事件中存在着多方利益冲突。使破产程序
成为“人人各得其所”的正义实现过程,不仅有利 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有利于社会的 和谐与稳定。
(二)再建主义 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通过一 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 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一)惩罚主义 限制或剥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
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的必 然结果。
(二)非惩罚主义 非惩罚主义不以对破产人人身自由的拘束为破产 程序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一 俟破产程序完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
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一)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 1.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2.破产法与企业法 (1)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 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 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的 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 (2)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了 重整、和解等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一)商人破产主义 主张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例如意大利。 (二)一般破产主义 主张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是商人破
产还是非商人破产,例如德国。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一)清算主义 主张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来
清偿全部负债。
(三)私法与公法 1.当事人自治在破产法上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债 权人自治原则。 2.破产法的司法自治精神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 是法律并不强行规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无力偿 债事件。 (四)小结 1.破产法的综合性质 破产法所要解决的是债务人无力偿债的问题,是 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 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 2.破产法是特别法 破产法是以无力偿债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政 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