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秩序、中庸方法与法治社会构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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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自西周 以 降 直 至 清 末 中 国 社 会 “ 国 一 体 ” 基 本 结 构 , 家 的
审 判 决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首 次 支 持 子 女 对 父 母 须 精 神 赡 养 之
并 深 刻 地 影 响 着 传 统 中国 法 律 的 拟 制 。这 一 点 在 法 律 史 学 先 例 。 以法 律 的工 具 化 倾 向 而 言 , 管 近 二 十 年 来 知 识 界 尽 对 法 律 工 具 主义 的批 判 不 可 谓 不 深 刻 , 司 法 实 践 尤 其 是 但 界 多有论述 , 处不作赘言 。 此 以 后 者 论 , 庸 的 方 法 论 解 决 了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中 的 诸 基 层 司法 实 践 中 的 将 法 律 简 单 的 作 为 工 具 使 用 的 现 象 和认 中 近 多 矛 盾 。在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具 体 表 现 之 中 , 自相 扦 格 识 仍 屡 见 不 鲜 以 集 体 本 位 或 义 务 本 位 而 言 , 年 来 见 诸 之 处 并 不少 见 , 权 利 等 差 与 法 则 公 平 , 审 法 令 与 类 推 裁 媒 体 的 国 民 与 国 家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冲 突 的 个 案 之 中 , 不 乏 如 明 并 断 , 讼 、 讼 的 官 方 表 达 与 兴 讼 、 讼 的 司 法 实 践 之 背 离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以“ 务 本 位 ” “ 体 本 位 ” 求 行 政 相 对 人 无 贱 嚣 义 或 集 要 以 服 的 等 等 。然 诸 多 看 似 矛 盾 的现 象 得 以 并 存 于 中 国 法 律 文 化 传 行 事 的 影 响 , 此 结 合 国 家 所 发 出 的 “ 务 型 政 府 ” 号 召 统 之 中而 互 不 悖 谬 , 有 赖 于 至 关 重 要 的 中 庸 思 想 。 中庸 来 看 ,义 务 本 位 ” “ 体 本 位 ” 当 下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并 非 实 “ 或 集 在 思 想 是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的 特 有 的 方 法 论 , 同 样 体 现 在 中 国 历史陈迹 。以立 法 、 它 司法上 的身份差 别 而言 , 国在立法 上 我 传统法 律文化之 中。所谓 “ ” 即适 中适 度 , 偏不 倚 , 中 , 不 使 已 确 立 “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原 则 , 司 法 实 践 却 公 的 但 事 物 不 走 极 端 , 叩 其 两 端 ” , 允 执 其 中 ” 。所 谓 “ ” 即 不 尽 然 , “ “ 庸 , 比如 尘 埃 落 定 的许 霆 案 中 , 为 国 家 金 融 机 构 的银 作 “ 道” 中 的适 用 , “ ” 思 想 加 诸 社 会 各 领 域 , 活 的 各 方 行 显 然 比作 为 公 民 的 许 霆 得 到 了 更 周 全 的 法 律 保 护 , 某 把 中 的 生 而
2 当前 中 国 社 会 的 多 元 秩 序
一
国 当下 的 法 律 文 化 , 其 历 史 一 脉 相 连 , 谓 历 史 的 与 所
延 续 即指 此 而 言 。 考 诸 现 实 , 上 所 论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的 四 以
大 倾 向及 其 关 键 的成 因 , 流 变 的 状 态 中 造 成 了 当 前 的 法 在
历 史与 现 实 、 统 与 现 代 等 诸 多 矛盾 关 系 , 用 中庸 理 论 这 一 传 统 智 慧 的 结 晶 解 决 当前 中 国社 会 多 元 法 律 文 化 的 矛 盾 , 传 运 使 之 达致和谐 , 于构建我 国法治社会 不无裨益 。 对
关键词 : 律文化传 统 ; 法 中庸 理 论 ; 多元 和 谐 ; 治社 会 法
一
然 均 并 中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于 不 同 朝 代 有 不 同 特 征 , 总 体 而 言 , 致 有 抵 牾 之 处 , 而 它 们 得 以 兼 容 、 衡 , 达 致 和 谐 共 存 , 国 但 大 传 统 法 律 一 脉 延 续 不 致 断 裂 , 有 赖 于 中 庸 的 方 法 论 的 贡 实 以 贯 之 的 四个 倾 向 : 一 , 德 对 法 律 的 统 摄 ; 二 , 律 其 道 其 法
N o. 2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0年 第 2期
多元秩 序 、 中庸 方 法 与法 治社会 构 建探 讨
廖 峻
( 汉科 技 大 学 中 南分 校 , 北 武 汉 4 0 2 ) 武 湖 3 2 3
摘 要 : 近 代 以前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 国“ 国 同 构 ” 在 中 家 的社 会 结 构 和 中庸 理 论 形 成 了 中 国独 具 特 色 的 法 律 文 化 传 统 , 这
一
传 统 造 成 了 当前 我 国社 会 多元 混 合 社 会 秩 序 和 二 元 法 律 文 化 结 构 的 总 体 性 法 律 文 化 背 景 , 一 法 律 文 化 背 景 中 包 含 着 这
一
的工具化 倾 向 ; 三 , 体本 位或 义 务本 位 ; 四 , 法 、 其 集 其 立 司
献。
法 上 的 身 份 差 别 中 国传 统 法 律 之 所 以 呈 现 出 以 上 四 个 倾 向 , 关 键 成 其
因 有 二 : 是 它 赖 以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和 发 展 的 特 定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一 二是中庸的方法论 。 的形 态 。在 这 些 社 会 历史 条 件 之 中 , 关 重 要 者 有 三 , 自 至 即 然 经济 、 法 制 度 以 及 中央 集 权 体 制 。 这 三 者 的 结 合 , 成 宗 促
以道 德 对 法 律 的 统 摄 而 言 , 下 的 经 验 事 实 中 不 乏 道 当 德 法 律 化 的例 证 , 比如 20 0 8年 6月 江 苏 省 海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一
以 前 者 而 论 , 定 社 会 历 史 条 件 限 定 了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律 文 化 。 特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0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2 30 1 7— 18 2 1) 20 0—2 经 ” “ ” 灵 活 性 称 为 “ 变 ” “ ” 故 以 中 庸 之 道 来 处 或 经 , 权 或 权 , “ 统 “ ” 以“ ” “ ” 循 此 思 维 之 进 路 , “ 子 犯 经” 权 , 权 保 经 则 天
l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中的 中庸 理 念及 其方法
法 律 最 根 本 的 特 点 是 “ 法 结 合 ” “ 礼 统 法 ” 礼 、 二 者 礼 ,以 。 法
始 经 与“ 二 但 传统的 中国社 会 是一 个“ 法 结 合” 礼 的社会 , 中国传 统 理 问题 , 终 强 调 “ ” 权 ” 者 须 臾 不 可 分 离 , 必 须 以 之 权 断 及其 相 互 关 系 是 贯 穿 中 国 古 代 法 律 史 最 为 重 要 的 主 线 , 西 法 与 庶 民 同罪 ” “ ” 不 能 侵 犯 天 子 与 庶 民 权 利 等 差 之 “ ”类推 裁 断之 “ ” 只是 明审 法 令之 “ ” 补 充 , 经 , 权 亦 经 的 无 周之时 , 、 混沌结 合而难 分彼 此 , 春 秋 、 国、 汉 时, 礼 法 至 战 两 讼 、 讼 系 法 制 宣 传 之 “ ” 不 被 兴 讼 、 讼 之 “ ” 颠 贱 经 而 嚣 权 所 二 者 相 分 之 中又 有 对 立 、 峙 , 对 自魏 晋 南 北 朝 降 至 唐 、 之 宋
可 时 , 与 法 渐 趋 合 流 而 终 于 形 成 “ 礼 统 法 ” 和 谐 , 后 历 覆 。倘 若 对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作 一 大 概 的 观 察 , 大 略 得 出 这 礼 以 之 此 印 象 , 数 千 年 以 降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治 理 之 下 有 诸 多 相 互 即 明 、 两 朝 而无 实 质 性 变 化 。在 这 一 长 时 期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