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社会变迁的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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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社会变迁的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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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法律就一直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此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发展问题始终是不少思想家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一问题同样也是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从个人与国家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程,川(P7“)标志着马克思开始自觉地转向了唯物主义的法学观,并形成了马克思法律发展观的雏形。

马克思深人剖析了从古代奴隶制社会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与国家的真实关系后提出,未来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川(凡83)恢复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真正的实体性统一。其形式即“民主制”,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的自由产物。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和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下,“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2〕(哪’)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较为系统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运动规律,标志着马克思科学法律发展观的正式诞生。

考察法的起源必须将法与进行物质生产、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联系起来。分工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私有制的形成,而且产生了个体利益与集团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各社会成员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取得统治的阶级总是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各种“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其重要途径和手段就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法律是与国家一起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分工为主线,在科学揭示法律起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人类文明史上几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类型,阐明了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区分,奴隶制的法律可以说是一种“非人的法律”。而“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级结构表现得非常鲜明,中世纪封建的生产方式“在政治上表现为特权”,与之相适应,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表现为“特权的法律”。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是“纯粹的私有制”,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

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成为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法律领域表现为权利、平权。但“资产阶级法律带有明显的虚伪性,”[3j(咫37)毋宁说是“虚伪的法律”。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分工,也最终消除了政治机构,于是法律也和国家一起走向了消亡。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分析法的运动规律,深刻阐释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基本特征,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历史使命。“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的斗争。”川〔P465,475)斗争的结果就表现为各阶级在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地位,法律也因此体现出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等级阶梯的特点,它公开宣扬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的等级特权,把维护压迫者对被压迫者的统治秩序作为自己的根本的目的。现代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保障“资本的形成和增殖”,川(P478)维护雇佣劳动制度,建立起统一的政府,实行了统一的法律。不过这时的法律都已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偏见,“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4〕(砚55)无产阶级具有不同于以往一切阶级的特征,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革命的目的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闭‘P480)建立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统治。为此,既要“乘资产阶级各个阶层互相争执的机会,迫使他们用立法手续承认工人们的个别利益”,川(P475)更要采取包括强制性法律措施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闭(P489)无产阶级法律是迄今为止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反映。《资本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关系的精辟论述,深化了法律现象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完整体现了马克思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标志着科学的法律发展观走向了成熟。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形态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必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状态,伴生着三种不同的法权关系结构和模式。

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主要是指原始社会,大体也包括了前资

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形态必然以维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值目标,法律关系的核心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法律缺乏对人本身应有的独立地位的关怀,注重的只是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因此,以身份法、等级特权法、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地位较低、没有与其他社会调整体系相分离的低形式化程度等为特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形态相当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高度发达的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替代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态出现。这要求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保障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的实现,维护主体的权利要求,承认主体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追求。这使得法律公开宣称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交换主体的契约自由,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使得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独立的主要调整手段。不过,无产阶级在形式上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其量也只是出卖劳动力的权利,因此,“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囚(P462)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由此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的一切行为都失去了政治的性质,法律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归于消亡。而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社会产品还没有充分丰富,因而国家和法律还将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但社会主义法律“把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扩展到亿万劳动人民之中,社会成员的广泛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这充分显示了新型法律体系的积极的社会价值意义。

综上,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斗争的不同时期,马克思对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发展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并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结论。这些结论一脉相承而又不断超越,从而形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律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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