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和说文对照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一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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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弟一篇上
一部
一[ yī ]
惟初大極,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萬物。

《漢書》曰:“元元本本。

數始於一。

”凡“一”之属皆从“一”。

“一”之形,於六書爲 事。

凡云“凡某之屬皆从某”者,《自序》所謂“分別部居,不相襍廁”也。

《爾雅》、《方言》所以發明轉注、假借。

《倉頡》、《訓纂》、《 熹》及《凡將》、《急就》、《元尙》、《飛龍》、《聖皇》諸篇,僅以四言、七言成文。

皆不言字形原委,以字形爲書。

俾學者因形以考音與義,實始於許,功莫大焉!於悉切。

古音第十二部。

凡注言“一部”、“二部”,以至“十七部”者,謂古韵也。

玉裁作《六書音均表》,識古韵凡十七部。

自倉頡造字時至唐 虞三代秦 漢,以及許叔重造《說文》曰“某聲”,曰“讀若某”者,皆條理合一不紊,故旣 徐鉉切音矣。

而又某字志之曰“古音第幾部”,又恐學者未見《六書音均》之書,不知其所謂,乃於《說文》十五篇之後,附《六書音均表》五篇,俾形聲相表裏,因耑推究,於古形、古音、古義可互求焉。

弌,古文“一”。

凡言“古文”者,謂倉頡所作古文也。

此書法後王,尊漢制,以小篆爲質,而兼錄古文、籒文。

所謂“今敘篆文,合以古、籒”也。

小篆之於古、籒,或仍之,或省改之。

仍者十之八九,省改者十之一二而已。

仍則小篆皆古、籒也,故不更出古、籒。

省改則古、籒非小篆也,故更出之。

“一”、“二”、“三”之本古文,明矣,何以更出“弌”、“弍”、“弎”也?葢所謂“卽古文而異”者,當謂之“古文奇字”。

按:卜辭由一至四,字形作、、、,以積畫為數,當出於古之算籌。

甲文金文均
同。

屬於指事字。

從五至九,則利用假借字,其形作(或)、(或)、、、,至十則為豎形。

卜辭釋義1.表示數目。

元[ yuɑ́n ]
始也。

見《爾雅•釋詁》。

《九家易》曰:“元者,氣之始也。

”从一,兀聲。

徐氏鍇云:“不當有‘聲’字。

”以“髡”从“兀”聲,“䡇”从“元”聲例之,徐說非。

古音“元”、“兀”相爲平、入也,凡言“从某,某聲”者,謂於六書爲形聲也。

凡文字,有義、有形、有音。

《爾雅》巳下,義書也;《聲類》巳下,音書也;《說文》,形書也。

凡篆一字,先訓其義,若“始也”、“顚也”是;㳄釋其形,若“从某,某聲”是;次釋其音,若“某聲”及“讀若某”是。

合三者以完一篆,故曰“形書”也。

愚袁切。

古音第十四部。

按:甲骨文作、、、,字皆從(上)從人,“人之上”會意為首,《左傳》僖公三十三
年“狄人歸其元”,元訓首。

卜辭釋義:1.始也。

2.大也。

3.地名。

4.方國名。

5.元示,及上甲、三、二示之集合廟主之稱。

6.義不明。

天[ tiɑ̄n ]
顚也。

此以同部曡韵爲訓也。

凡“門,聞也”、“戸,護也”、“尾,微也”、“髮,拔也”,皆此例。

凡言“元,始也”、“天,顚也”、“丕,大也”、“吏,治人者也”皆於六書爲轉注而微有差別。

“元”、“始”可互言之,“天”、“顚”不可倒言之。

葢求義則轉移皆是,舉物則定名難假,然其爲訓詁則一也。

“顚”者,人之“頂也”,以爲凡高之偁;“始”者,“女之初”也,以爲凡起之偁。

然則“天”亦可爲凡顚之偁,臣於君,子於父,妻於
夫,民於食皆曰“天”是也。

至高無上,从“一”、“大”。

“至高無上”,是其大無有二也,故从“从‘一’、‘大’”。

於六書爲㑹意。

凡㑹意,合二字以成語。

如“‘一’、‘大’”、“‘人’、‘言’”、“‘止’、‘戈’”皆是。

他前切。

十二部。

按:、、、、、,自羅振玉、王國維以來,皆據《說文》釋卜辭之、、
為天,謂象人形,二即上字,象人之顛頂,人之上即所戴之天,或以突出人之顛頂以表天。

卜辭中僅個別辭例用為顛頂之義,其餘各處皆當讀為大。

卜辭釋義:1.人之頂顛也。

2.大也。

3.地名。

方國名。

4人名。

按,或者本為大的異體,後借為天字?
丕[ pī ]
大也。

見《釋詁》。

从一,不聲。

敷悲切。

古音在第一部。

鋪怡切。

丕與不音同,故古多用“不”爲“丕”,如不顯卽丕顯之類。

於六書爲假借,凡假借必同部同音。

注丕,隸書中直引長,故云丕之字不十。

漢石經作“ ”,可證。

非與“丕”殊字也。

吏[ lì ]
治人者也。

“治”與“吏”同在第一部,此亦以同部曡韵爲訓也。

从一从史。

此亦㑹意也。

“天”下曰“从一大”,此不曰“从一史”者,“吏”必以“一”爲體,以“史”爲
用,“一”與“史”二事,故異其詞也。

史者,記事者也。

史亦聲。

凡言亦聲者,㑹意兼形聲也。

凡字有用六書之一者,有兼六書之二者。

力置切。

一部。

按:甲骨文“史”、“吏”一字,見史字說解。

文五 重一此葢許所記也。

每部記之,以得其凡若干字也。

凡部之先後,以形之相近爲次。

凡每部中字之先後,以義之相引爲次。

《顏氏家訓》所謂“檃栝有條例”也。

《說文》每部自首至尾次弟井井,如一篇文字,如“一”而“元”,元,始也。

始而後有“天”,天莫大焉,故次以“丕”。

而“吏”之从“一”終焉,是也。

雍熙校刊部首某字說解爲大字,己下說解皆爲夾行小字,絕非舊式。


[ shɑ̀ng ]
高也。

此古文“丄”,古文“上”作“ ”,故“帝”下、“㫄”下、“⽰”下皆云“从古
文‘上’”,可以證古文本作“ ”,篆作上 “丄”。

各本誤以“丄”爲古文,則不得不改篆文之“上”爲“上”,而 “上”爲部首,使下文从“ ”之字皆無所統,“示”次於“ ”之恉亦晦矣。

今正“丄”爲“ ”,“上”爲“丄”,觀者勿疑怪可也。

凡《說文》一書,以小篆爲質。

必先舉小篆,後言古文作某。

此獨先舉古文,後言小篆作某,变例也。

以其屬皆从古文“上”,不从小篆“上”,故出变例而別白言之。

事也。

凡“ 事”之文絕少,故顯白言之。

不於“一”下言之者,“一”之爲 事不待言也。

象形者,實有其物,“日”、“月”是也。

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丄”、“丅”
是也。

天地爲形,天在上,地在下;地在上,天在下,則皆爲事。

凡“ ”之屬皆从“ ”。

時掌、時亮二切。

古音第十部。

丄,篆文“上”。

謂李斯小篆也。

今各本篆作“上”,後人所改。

按:甲骨文作,《甲骨文字典》:上與下本為相對而成之概念,《易·上經》釋文:上對下立名。

故用一符置於一條較長橫畫之上下,以標識上下之意。

最早本用上仰或下伏之弧形,加以表示上下之意。

後因契刻不便而改弧形作橫畫。

在合文中,或有省去一畫者,亦有將弧綫刻成折畫者,如上下
作,下乙作。

卜辭釋義:1.上與下相對立名。

2.上帝,亦稱帝,為殷人觀念中的神明。

3.上
下,或作下上,上指上帝,下指地祇百神。

4.、下乙為殷先王,即上甲、祖乙。

5.上示、下示均為商先王集合廟主之稱,或省稱上、下。

帝[ dì ]
諦也。

見《春秋元命苞》、《春秋運斗樞》。

《毛詩故訓傳》曰:“審諦如帝。

”王天下之號。

从“ ”,“朿”聲。

都計切。

古音第十六部。

,古文帝。

古文諸“丄”字皆从“一”,篆文皆从“ ”。

“ ”,古文“上”字。

古文从一,小篆从古文上者,古今體異。

必云 古上字者,明非 字也。

徐鍇曰:古文上兩畫,上短下長。

一二之二,則兩畫齊等。

“䇂”、俗本䇂下有言,非也。

言从䇂,舉䇂可以包言。

“示”、“辰”、“龍”、“童”、“音”、“章”皆从古文“上”。

古文“示”作“ ”,古文“禮”作“ ”,古文“辰”作“ ”,此古文从一,小篆从 之證。

然則古文以一爲 ,六書之假借也。

註 (下)二(上)。

按:、、,象架木或束木燔以祭天之形,為禘之初文,後由祭天引伸為天帝之帝及商王稱號。

卜辭釋義:1.帝為殷人觀念中之神明,亦稱上帝,主宰風雨災祥及人間禍福。

2.殷先王稱號。

旁[ pɑ́ng ]
溥也。

司馬相如《封禪文》曰:“㫄魄四塞。

”張揖曰:“㫄,衍也。

”《廣雅》曰:“㫄,大也。

”按:“㫄”,讀如“ ”,與“溥”雙聲。

後人訓“側”,其義偏矣。

从“ ”,闕。

闕谓从“勹”之說未聞也。

李陽冰曰:“‘勹’象㫄達之形也。

”按:《自序》云:“其於所不知,葢闕如也”。

凡言“闕”者,或謂形、或謂音、或謂義,分別讀之。

“方”聲。

凡徐氏鉉 鍇二本不同,各从其長者,如此處鍇作“方聲闕”。

“闕”字在“方聲”下,於未聞从勹之說不瞭,故不从之是也。

後不悉注。

步光切。

十部。

,古文“㫄”。

以許說推之,亦小篆从 ,古文从一也。

,亦古文㫄。

李斯改一爲二,則爲小篆。

雱,籒文。

《詩》:“雨雪其雱。

”《故訓傳》曰:“雱,盛皃。

”卽此字也。

籒文从“雨”,衆多如雨意也。

毛云“盛”,與許云“溥”正合。

今人不知“㫄”、“雱”同字,音讀各殊,古形、古音、古義皆廢矣。

按:,從(凡)從(方),方為聲符,凡為重複聲符,金文作、,與甲骨文略同,說文篆文從從,當是之譌。

卜辭釋義:1.方國或族邦名。

2.人名。

3.地名。

[ xiɑ̀]
底也。

底當作“氐”。

《广部》曰:底者,山凥也。

一曰下也。

許氏解字多用轉注。

轉注者,互訓
也。

底云下也,故下云底也,此之謂轉注,全書皆當以此求之。

抑此底字當作氐。

《广部》“一曰下也”四字,疑後人所綴。

何者?許書無“低”字,《日部》下昏下曰从氐省。

氐者,下也,正與此下者氐也爲轉注。

上,高也。

下,氐也。

高氐亦正相反相對。

今本“氐”篆解云“至也”,亦當本作“下也”。

如是正之,乃見許氏發揮
轉注之恉。

有好學深思者,當能心知其意也。

从反 爲 。

有物在“一”之下也。

此古文下本如此,如“ ”字從古文“下”是也。

後人改 爲丅,謂之古文,則不得不改丅爲癘,謂之小篆文矣。

胡雅、胡駕二切。

古音在第五部。

丅,篆文“下”。

今各本篆文作下,後人所改。

按:、,見“上”字說解。

文四 重六
示部
示[ shì ]
天 象,見吉凶。

見《周易• 辭》。

所㠯示人也。

从“二”,古文上。

三 ,謂川。

日月星也。

觀乎天文,㠯察時變。

見《周易• 彖傳》。

示,神事也。

言天縣象箸明以示人,聖人因以神道設敎。

凡“示”之屬皆从“示”。

神至切。

古音第十五部。

《中庸》、《小雅》以“示”爲“寘”。

,古文“示”。

所謂古文諸“丄”字皆从“一”也。

按:、、、、、、、、,《字典》:、象以木表或石柱為神主
之形,之上或其左右之點畫為增飾符號。

卜辭祭祀占卜中,示為天神、地祇、先公、先王之通稱。

卜辭釋義:1.示即主,為廟主、神主之專用字。

2.示謂示壬、示癸。

3.示謂大乙、大甲、祖乙。

4.凡四示、五示、六示、九示、十示、十示又二、十示又四、廿示、廿示又三等,均為若干先王之集合廟主。

5.凡大示、元示、上示均為自上甲始廟至示癸六位直系廟主之通稱。

與此相對應的小示、它示、下示
則是包括旁系先王之集合廟主之統稱。

但示亦有某一時王將某一屬於小示指先王歸於大示之列。

6.先公、先王、舊臣及四方神主均稱示。

7.祭名。

8.用牲法。

9.義不明。

祜[ hù ]
上諱。

候古切。

言上諱者五。

《禾部》“秀”,漢世祖名也。

《艸部》“莊”,顯宗名也。

《火部》炟,
肅宗名也。

《戈部》肈,孝和帝名也。

祜,恭宗名也。

殤帝名隆不與焉。

伏矦《古今注》曰:隆之字曰盛。

亦當言“上諱”,明矣。

而《五經異義》云:漢幼小諸帝皆不廟祭,而祭於陵。

旣不廟祭矣,則不諱可知。


許沖奏上時,於“隆”字不曰“上諱”所由也。

諱止於世祖者,記曰:旣卒哭。

宰夫執木鐸以徇於宮曰:舍故而
諱新。

故,謂高祖祖之父當遷者。

杜預亦言自父至高祖皆不敢厈言。

計許君卒於恭宗已後,自恭宗至世祖適五世,世祖已上雖高帝不諱,葢漢制也。

此書之例,當是不書其字,但書上諱二字。

書其字則非諱也。

今本有篆文者,後人補之。

不書故其詁訓形聲俱不言。

假令補之,則曰“祜,福也,从示,古聲”。

祜訓福,則當與祿禠等爲類,而列於首者,尊君也。

古音弟五部。

禮[ lǐ ]
也。

見《禮記•祭義》、《周易•序卦傳》。

,足所依也。

引伸之凡所依皆曰 ,此假借之法。

屨, 也。

禮, 也。

同而義不同。

所㠯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 ”。

《禮》有五經,莫重於祭,故“禮”字从“示”。

“豐”者,行禮之器。

亦聲。

靈啓切。

十五部。

,古文“禮”。

禧[ xī ]
禮吉也。

行禮獲吉也。

《釋詁》曰:禧,福也。

从示,喜聲。

許其切。

一部。

禛[ zhēn ]
㠯眞受福也。

从示,眞聲。

此亦當云从示,从眞,眞亦聲。

不言者省也。

聲與義同原,故龤聲之偏㫄多與字義相近,此㑹意、形聲㒳兼之字致多也。

《說文》或偁其㑹意,略其形聲。

或偁其形聲,略其㑹意。

雖則渻文,實欲互見。

不知此則聲與義隔,又或如宋人字說,衹有㑹意,別無形聲,其失诬誣矣。

側鄰切。

十二部。

祿[ lù ]
福也。

《詩》言“福”、“祿”多不別。

《商頌》五篇,㒳言“福”,三言“祿”,大恉不殊。

《釋詁》、毛詩傳皆曰:“祿,福也。

”此古義也。

鄭旣醉箋始爲分別之詞。

从示,彔聲。

盧谷切。

三部。

禠[ sī ]
福也。

見《釋詁》。

張衡《東京賦》曰:“祈禠禳 。

”从示,虒聲。

息移切。

《字林》弋爾反。

十六部。

禎[ zhēn ]
祥也。

从示,貞聲。

陟盈切。

十一部。

祥[ xiɑ́ng ]
福也。

凡統言則災亦謂之祥,析言則善者謂之祥。

从示,羊聲。

似羊切。

十部。

鉉本此下有“一云善”三字,淺人所增。

一書中此類不少。

祉[ zhǐ ]
福也。

見《釋詁》。

从示,止聲。

敕里切。

一部。

按:、、、,《字典》:從示從止,示下止上,應即祉字。

卜辭又有字,疑與此同。

釋義:1.祭名。

福[ fú ]
備也。

《祭統》曰: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

非世所謂福也。

福者,備也。

備者,百順之
名也。

無所不順者之謂備。

按:福備古音皆在第一部,曡韵也。

鉉本作祜也,非。

祜正世所謂福也。

从示,畐聲。

方六切。

古音在一部。

按:、、、、、、、、、、、,《字典》:從示從,或又從廾,或省示,並同。

為有流之酒器,其形多有譌變,金文譌為,為《說文》
福字篆文所從之所本。

甲骨文福字象以灌酒於神前之形。

古人以酒象徵生活之豐富完備,故灌酒於神為報神之福或求福之祭。

卜辭釋義:1.祭名。

2.用牲法。

祐[ yòu ]
助也。

古衹作“右”。

从示,右聲。

于救切。

古音在一部。

按:、、、、,本以右手形表示給予援助之義。

但在卜辭中,從示之實用為侑,祐則多以又為之,參見卷三又字說解。

釋義:1.祭名。

卜辭用為侑。

2.卜辭以又為祐。

祺[ qí ]
吉也。

《周頌》曰:“維周之祺。

”《釋言》曰:祺,祥也。

祺,吉也。

从示,其聲。

渠之切。

一部。

,籒文从“基”。

基聲也。

古其、基通用,如《尙書》“丕丕基”,伏生作“㔻㔻其”是也。

祗[ zhī ]
敬也。

見《釋詁》。

从示,氐聲。

旨夷切。

古音凡“氐”聲字在第十五部,凡“氏”聲字在第十六部。

此《廣韵》祇入五支,祗入六脂所由分也。

鉉所據《唐韵》:祗,旨移切。

是孫愐“祗”入五支,遠遜於宋《廣韵》所改定矣。

《經典釋文》於《商頌》上帝是祗諸時反,則又 入七之。

於《孔子閒居》諸夷反,則固不誤。

此等學者所當審定畫一也。

禔[ zhī ]
安也。

本“安”下有“福”,今依李善《文 》注。

从示,是聲。

司馬貞引《說文》市支反。

此《說文》音隱所載也。

《唐韵》切同。

十六部。

《易》曰:“禔旣平。

”市支切。

《周易•坎》九五:“祇旣平”。

《釋文》曰:“祇,京作禔。

”按:許《自序》所偁易孟氏,京房受《易》焦延壽,延壽 從孟喜問《易》。

虞翻自言:“臣高祖光、曾祖成、祖鳳父歆,皆治孟氏《易》,至臣五世。

”翻注此爻云:“祇,安也。

”然則孟《易》作“禔”訓“安”甚明。

翻本作祇,謂“祇”卽“禔”之假借,與《何人斯》鄭箋正同。

氏,是同在第十六部,得相假借。

神[ shén ]
天神,引出萬物者也。

“天”、“神”、“引”三字同在古音第十二部。

从示 聲。

食鄰切。

祇[ qí ]
地祇,提出萬物者也。

地祇提三字同在古音第十六部。

地本在十七部,而
多轉入十六部用。

从示,氏聲。

巨支切。

古音十六部。

凡假借必取諸同部,如《周易》无祇悔,《釋文》云:祇,辭也。

馬同,音之是反。

此讀祇爲語辭,適也。

《五經文字》、《廣韵》作衹者是也,又云:鄭云病也。

此讀祇爲疧,與《何人斯》同也。

又云:王肅作禔,時支反。

陸云安也。

九家本作㩼字,音支。

韓伯祁支反,云大也。

音讀皆在第十六部。

通志堂刻作“无祗悔”,則誤。

〇又祇旣平,唐石經作衹。

《釋文》云:京作禔,《說文》同,音支。

又上支反,安也。

其讀亦皆在十六部。

又云:鄭云當爲坻小 也。

此則改爲第十五部字。

古人云當爲者皆是改其形誤之字。

云當爲者,以音近之字易之。

云讀如者,以同音之字擬之。

此云當爲,則鄭謂祇爲字之誤也。

〇《五經文字•衣部》曰:衹,止移切,適也。

《廣韵》五支曰:衹,章移切,適也。

唐石經:“衹旣平。

”《左傳》:衹,見疏也。

《詩》:“衹攪我心。

”《詩》、《論語》亦衹以異,字皆从衣,正用張參《字㨾》。

而張參以前顏師古注竇嬰傳曰:衹,適也,音支,其字从衣。

豈師古太宗朝刊定經籍皆用此說歟。

宋《類篇》則“衹”、“ 祇”皆云“適也”,不畫一。

《韵㑹》則从示之祇訓適也。

近日經典訓“適”者皆不从“衣”,與唐不合。

祕[ mì ]
神也。

《魯頌•閟宮》有侐箋曰:“閟,神也。

”此謂假借“閟”爲“祕”也。

从示,必聲。

兵媚切。

古音在第十二部。

質櫛韵。

齋[ zhɑ̄I ]
戒,絜也。

《祭統》曰:齋之爲言齊也,齊不齊以致齊者也。

齋戒或析言,如七日戒,三日齋是。

此以戒訓齋者,統言則不別也。

从“示”,“ ”省聲。

謂減 之二畫,使其字不䋣重也。

凡字有不知省聲,則昧其形聲者,如“融”、“蠅”之類是。

側皆切。

十五部。

,籒文“齋”,从“ ”省。

凡籒文多䋣重。

禋[ yīn ]
絜祀也。

韋昭注《周語》同。

《釋詁》:“禋,祭也。

”孫炎曰:“潔敬之祭也。

”各本作“潔”,依《玉
篇》作“絜”。

一曰:精意㠯享爲“禋”。

凡義有兩岐者,出一曰之例。

《山海經》、《韓非子》、《故訓傳》皆然,但《說文》多有淺人疑其不備而竄入者。

《周語》:内史過曰:精意以享,禋也。

絜祀二字已苞之,何必更端偁引乎,舉此可以隅反。

从示,垔
聲。

於眞切。

古音在十三部。

《尙書大傳》以湮爲禋。

,籒文从宀。

祭[ jì ]
祭祀也。

統言則“祭”、“祀”不別也。

从示,㠯手持肉。

此合三字㑹意也。

子例切。

十五部。

按:、,甲骨文祭不從示,示為後加之意符,甲骨文祭字以手持,即肉。

或以數量不等之點象血點之形,會祭祀之意。

祭為殷代五種祭祀系統中一種祭典之名。

卜辭釋義:1.祭名。

2.方國名或地名。

祀[ sì ]
祭無巳也。

析言則祭無巳曰祀。

从巳而釋爲無巳,此如治曰亂,徂曰存,終則有始之義也。

《釋詁》曰:祀,祭也。

从示,巳聲。

詳里切。

一部。

,“祀”或从“異”。

《周禮》《大宗伯》、小祝注皆云“故書祀作禩”。

按:“禩”字見於故書,是古文也。

篆隸有祀無禩,是以漢儒杜子春、鄭司農不識,但云當爲祀,讀爲祀,而不敢直言古文祀,葢其愼也。

至許乃定爲一字。

至魏時乃入三體石經。

古文巳聲、異聲同在一部,故異形而同字也。

按:、、、、、、、、(後兩個為五期),從示從,之初形當為,為祭祀時象徵神主之小兒,亦即後世譌變之“尸”字。

古代祭禮“祝迎尸”時為“立尸”,即舉尸於成人頸上,、字即舉子(尸)於人頸表祭祀之義,乃最初之祀字。

又譌變為
、等形,或又省形,只用或代。

後又為區別小兒之與祭祀之,乃
將之省形下畫稍彎似人跽跪之形作,以專用為祭祀之字。

卜辭釋義:1.祭也。

2.遍祭先公先王一周為一祀。

3.人名。

4.地名。

祡[ chɑ́i ]
燒柴尞祭天也。

此從《爾雅》音義。

尞各本作“燎”,非也。

《火部》曰:尞祡祭
天也。

此曰祡尞祭天也,是爲轉注冣較然者。

“柴”與“祡”同此聲,故燒柴祭曰祡。

《釋天》曰:祭天曰燔柴。

《祭法》曰:燔柴於泰壇,祭天也。

《孝經說》曰:封乎泰山,考績祡尞。

《郊特牲》曰:天子適四方,先祡。

注: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

从示,此聲。

仁皆切。

十五部。

凡此聲亦多轉入十六部。

《虞書》曰:《虞書》當爲《唐書》,說見七篇《禾部》。

“至于岱宗,祡。

”許《自序》偁《書》孔氏,知古文《尙書》作“祡”,不从“木”作“柴”也。

《王制》、
《郊特牲》、大傳同。

,古文祡,从隋省。

此葢壁中《尙書》作“ ”也。

旣偁古文《尙書》作祡矣,何以云壁中作 也?凡漢人云古文《尙書》者,猶言古本《尙書》,以別於夏矦、
歐陽《尙書》,非其字皆倉頡古文也。

《儀禮》有古文今文,亦猶言古本今本,非一皆倉頡古文,一皆隸書也。

如此字壁中 作 ,孔安國以今文讀之,知 卽小篆祡字,改从小篆作祡是。

孔氏古文《尙書》出於壁中云爾,不必皆仍壁中字形也。

綴 於祡下者,猶《周禮》旣从杜子春易字,乃綴之云故書作某也。

隋聲古音在十七部,此聲古音在十六部,音轉冣近。

之爲祡,猶玼瑳姕傞皆同字。

按:、、、、、,,象以木或束木架於前焚燎之以祭天神之意,或從
、、。

卜辭或用為祡,見束字說解。

卜辭釋義:1.祭名。

2.用牲法。

禷[ lèi ]
㠯事類祭天神。

《五經異義》曰:今《尙書》夏矦、歐陽說:禷,祭天名也。


禷祭天者,以事類祭之。

以事類祭之何,天位在南方,就南郊祭之是也。

古《尙書》說非時祭天謂之禷,言以事類吿也。

肆禷于上帝,時舜告攝,非常祭也。

許君謹按:《周禮》郊天無言禷者,知
禷非常祭。

從古《尙書》說。

玉裁按:郊天不言禷,而《肆師》類造上帝,《王制》天子將出,類於上帝,皆主軍旅言。

凡經傳言禷者,皆謂因事爲兆,依郊禮而爲之。

《說文》亦从古《尙書》說。

从示,類聲。

此當曰“从示類,類亦聲”,省文也。

力遂切。

十五部。

禮以類爲禷。

祪[ guǐ ]
祔、祪,祖也。

見《釋詁》。

祔謂新廟,祪謂毁廟,皆祖也。

《說文》併祔字連引之,故次之以“祔”。

从示,危聲。

過委切。

十六部。

祔[ fù ]
後死者合食於先祖。

《士虞禮》:卒哭,明日以其班祔。

《春秋》《左氏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

祔而作主,特祀於主,蒸 禘於廟。

《春秋•榖梁傳》曰:“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

”《士虞禮》注與《榖梁》同。

从示,付聲。

符遇切。

古音在第四部。

祖[ zǔ ]
始廟也。

始兼兩義,新廟爲始,遠廟亦爲始。

故祔祪皆曰祖也。

《釋詁》曰:祖,始也。

《詩》毛傳曰:祖,爲也。

皆引伸之義。

如初爲衣始,引伸爲凡始也。

从示,且聲。

則古切。

五部。

註 ,古文。

按:、、、、,《字典》:、、、諸形均象盛肉之俎,本為斷木,用
作切肉之薦,後世或謂之“梡俎”。

象斷木測視之形,為增繪其橫斷面之全形,乃作形或
形,甲骨文為契刻之便,將橢圓形斷面改作或形。

其後,俎由切肉之器逐漸演變為祭神時載
肉之禮器,因其形近“几”,故說文誤謂從几,又連俎上所薦之肉作、形,進而誤析、
、為且、俎、 三字,涵義亦隨之分化。

釋義:1.借為父祖之祖。

疏越案:此說較為繁瑣,且多為臆測,亦象神主之形,或可備一說。

[ bēng ]
門内祭先祖所㫄皇也。

舊所下有以,今依《詩》、《爾雅》音義。

㫄或作彳
㫄、 、彷,“皇”或作“徨”,皆俗。

《詩》毛傳曰:“祊,門内也。

”《郊特牲》曰:索祭祝於祊,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諸遠人乎。

祭於祊,尙曰求諸遠者與。

此㫄皇之說也。

“ ”、“㫄”、“皇”三字疊韵。

从示,彭聲。

補盲切。

古音在十部。

《詩》曰:“祝祭于 。

”《小雅•楚茨》文。

今作“于祊”。

祊,“ ”或从“方”。

“彭”聲、“方”聲同部。

祰[ kɑ̌o ]
告祭也。

自“祪”以下六字皆主言祖廟,故知吿祭謂《王制》天子諸矦將出,造乎禰。

《曾子問》
諸矦適天子,必吿於祖,奠於禰。

諸矦相見,必吿於禰。

反必親告於祖禰,伏生《尙書》歸假於祖禰。

从皆是也。

《周禮》六祈二曰造,杜子春云:造祭於祖也。

當許時,禮家造字容有作“祰”者。

示,告聲。

苦浩切。

古音在第三部。

按,據段義,“祰”字古時作“造”,許慎之時已作“祰”。

甲骨文用告、舌、言為祰。

祏[ shí ]
宗廟主也。

《五經異義》:今《春秋》《公羊》說:祭有主者,孝子以主繫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今《論語》說:《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夏人都河東,河東宜松也。

殷人以柏,殷人都亳。

亳宜柏也。

周人以栗,周人都豐鎬。

豐鎬宜栗也。

古《周禮》說:虞主1用桑。

練主2用栗。

無夏后氏以松爲主之事。

許君謹按:從《周禮》說。

《論語》所云,謂社主3也。

鄭君無駁。

《五經要義》曰:木主4之狀四方,穿中央以達四方。

天子長尺二寸,諸矦長尺,皆刻謚於其背。

《春秋•左氏傳》:典司宗祏。

又曰: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

又曰:反祏於西圃。

皆謂木主也。

主當同《宀部》作“宔5”。

“宔”字下曰:宗廟宔,祏也。

“祏”字下曰:“宗廟宔也。


周禮有郊宗石室。

《五是爲轉注。

《蓺文類聚》引作宗廟之木主曰祏。

經異義》:古《春秋》左氏說:古者日祭於祖考,月薦於高曾,時享6及二祧7,歲祫8及壇墠9,終禘10及郊宗石室。

終者,謂孝子三年喪終,則禘於大廟,以致新死者也。

又《春秋》左氏曰:徙石主於周廟。

言宗廟有郊宗石室,所以藏栗主也。

玉裁按:郊宗石室,葢謂天子有之。

郊宗,葢謂郊鯀宗禹、郊冥宗湯、郊稷宗武王之類,遠祖之宔爲石室藏之。

至祭上帝於南郊,祭五帝於明堂,則奉其宔以配食,故謂之郊宗石室,《祭法》、《周語》皆言禘郊祖宗。

此舉郊宗以包禘祖也。

其餘毀廟11之主亦附藏焉。

至褅祫而升,合食於大祖,故曰禘及郊宗石室。

云《周禮》者,說左氏家謂成周之禮,非謂《周官經》有此也。

一曰:大夫㠯石爲主。

《五經異義》:今《春秋》《公羊》說:卿、大夫、士非有土子民之君,不得祫享序昭穆,故無木主。

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爲菆。

許君謹按:《春秋•左氏傳》曰:衞孔悝反祏於西圃。

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爲主。

今山陽民俗,祭皆以石爲主。

鄭君駁之曰:大夫、士無昭穆,不得有主。

少牢饋食,大夫禮也,束帛依神。

特牲饋食,士祭禮也,結茅爲菆。

大夫以石爲主,禮無明文,孔悝之反祏有主者,祭其所出之君爲之主耳。

玉裁按:《異義》先出,《說文》晚成,多所㪅12定,故《說文》之說多有異於《異義》,同於鄭駁者。

祏以宗廟主爲本義,以大夫石主爲或義是也。

从“示”、“石”。

許言《周禮》有石室,言大夫以石爲主,皆證明从石㑹意之恉。

玉裁謂:宗廟本木宔,而字从石者,葢取如石不可轉意,石室自別是一事。

《春秋》之末,大夫僭侈,作宔不可知。

云反祏者,猶言反宔耳,不必以
1古代葬后虞祭时所立的神主。

2古代練祭時所立的神主。

奉祀於祖廟。

3古谓土地神的神主
4木制的神位。

上书死者姓名以供祭祀。

又称神主。

俗称牌位。

5古代宗庙藏神主的石函。

6時享,祭祀名,太廟四時的祭祀。

古代帝王臣民都行時享之禮。

7祧,祭祀地,古代称远祖的庙;把隔了几代的祖宗的神主迁入远祖的庙:不~之祖。

tiao1
8祫,祭祀名,古代天子或诸侯把远近祖先的神主集合在太庙里进行祭祀。

xia2
9墠,祭祀場所,古代祭祀或会盟用的场地shan4
10禘,古代帝王或诸侯在始祖庙里对祖先的一种盛大祭祀
11古代宗廟制度之一。

撤除不再奉祀的前代宗廟。

12同“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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