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和说文对照版】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一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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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解字弟一篇上
一部
一[ yī ]
惟初大極,道立於一,造分天地,化成萬物。
《漢書》曰:“元元本本。
數始於一。
”凡“一”之属皆从“一”。
“一”之形,於六書爲 事。
凡云“凡某之屬皆从某”者,《自序》所謂“分別部居,不相襍廁”也。
《爾雅》、《方言》所以發明轉注、假借。
《倉頡》、《訓纂》、《 熹》及《凡將》、《急就》、《元尙》、《飛龍》、《聖皇》諸篇,僅以四言、七言成文。
皆不言字形原委,以字形爲書。
俾學者因形以考音與義,實始於許,功莫大焉!於悉切。
古音第十二部。
凡注言“一部”、“二部”,以至“十七部”者,謂古韵也。
玉裁作《六書音均表》,識古韵凡十七部。
自倉頡造字時至唐 虞三代秦 漢,以及許叔重造《說文》曰“某聲”,曰“讀若某”者,皆條理合一不紊,故旣 徐鉉切音矣。
而又某字志之曰“古音第幾部”,又恐學者未見《六書音均》之書,不知其所謂,乃於《說文》十五篇之後,附《六書音均表》五篇,俾形聲相表裏,因耑推究,於古形、古音、古義可互求焉。
弌,古文“一”。
凡言“古文”者,謂倉頡所作古文也。
此書法後王,尊漢制,以小篆爲質,而兼錄古文、籒文。
所謂“今敘篆文,合以古、籒”也。
小篆之於古、籒,或仍之,或省改之。
仍者十之八九,省改者十之一二而已。
仍則小篆皆古、籒也,故不更出古、籒。
省改則古、籒非小篆也,故更出之。
“一”、“二”、“三”之本古文,明矣,何以更出“弌”、“弍”、“弎”也?葢所謂“卽古文而異”者,當謂之“古文奇字”。
按:卜辭由一至四,字形作、、、,以積畫為數,當出於古之算籌。
甲文金文均
同。
屬於指事字。
從五至九,則利用假借字,其形作(或)、(或)、、、,至十則為豎形。
卜辭釋義1.表示數目。
元[ yuɑ́n ]
始也。
見《爾雅•釋詁》。
《九家易》曰:“元者,氣之始也。
”从一,兀聲。
徐氏鍇云:“不當有‘聲’字。
”以“髡”从“兀”聲,“䡇”从“元”聲例之,徐說非。
古音“元”、“兀”相爲平、入也,凡言“从某,某聲”者,謂於六書爲形聲也。
凡文字,有義、有形、有音。
《爾雅》巳下,義書也;《聲類》巳下,音書也;《說文》,形書也。
凡篆一字,先訓其義,若“始也”、“顚也”是;㳄釋其形,若“从某,某聲”是;次釋其音,若“某聲”及“讀若某”是。
合三者以完一篆,故曰“形書”也。
愚袁切。
古音第十四部。
按:甲骨文作、、、,字皆從(上)從人,“人之上”會意為首,《左傳》僖公三十三
年“狄人歸其元”,元訓首。
卜辭釋義:1.始也。
2.大也。
3.地名。
4.方國名。
5.元示,及上甲、三、二示之集合廟主之稱。
6.義不明。
天[ tiɑ̄n ]
顚也。
此以同部曡韵爲訓也。
凡“門,聞也”、“戸,護也”、“尾,微也”、“髮,拔也”,皆此例。
凡言“元,始也”、“天,顚也”、“丕,大也”、“吏,治人者也”皆於六書爲轉注而微有差別。
“元”、“始”可互言之,“天”、“顚”不可倒言之。
葢求義則轉移皆是,舉物則定名難假,然其爲訓詁則一也。
“顚”者,人之“頂也”,以爲凡高之偁;“始”者,“女之初”也,以爲凡起之偁。
然則“天”亦可爲凡顚之偁,臣於君,子於父,妻於
夫,民於食皆曰“天”是也。
至高無上,从“一”、“大”。
“至高無上”,是其大無有二也,故从“从‘一’、‘大’”。
於六書爲㑹意。
凡㑹意,合二字以成語。
如“‘一’、‘大’”、“‘人’、‘言’”、“‘止’、‘戈’”皆是。
他前切。
十二部。
按:、、、、、,自羅振玉、王國維以來,皆據《說文》釋卜辭之、、
為天,謂象人形,二即上字,象人之顛頂,人之上即所戴之天,或以突出人之顛頂以表天。
卜辭中僅個別辭例用為顛頂之義,其餘各處皆當讀為大。
卜辭釋義:1.人之頂顛也。
2.大也。
3.地名。
方國名。
4人名。
按,或者本為大的異體,後借為天字?
丕[ pī ]
大也。
見《釋詁》。
从一,不聲。
敷悲切。
古音在第一部。
鋪怡切。
丕與不音同,故古多用“不”爲“丕”,如不顯卽丕顯之類。
於六書爲假借,凡假借必同部同音。
注丕,隸書中直引長,故云丕之字不十。
漢石經作“ ”,可證。
非與“丕”殊字也。
吏[ lì ]
治人者也。
“治”與“吏”同在第一部,此亦以同部曡韵爲訓也。
从一从史。
此亦㑹意也。
“天”下曰“从一大”,此不曰“从一史”者,“吏”必以“一”爲體,以“史”爲
用,“一”與“史”二事,故異其詞也。
史者,記事者也。
史亦聲。
凡言亦聲者,㑹意兼形聲也。
凡字有用六書之一者,有兼六書之二者。
力置切。
一部。
按:甲骨文“史”、“吏”一字,見史字說解。
文五 重一此葢許所記也。
每部記之,以得其凡若干字也。
凡部之先後,以形之相近爲次。
凡每部中字之先後,以義之相引爲次。
《顏氏家訓》所謂“檃栝有條例”也。
《說文》每部自首至尾次弟井井,如一篇文字,如“一”而“元”,元,始也。
始而後有“天”,天莫大焉,故次以“丕”。
而“吏”之从“一”終焉,是也。
雍熙校刊部首某字說解爲大字,己下說解皆爲夾行小字,絕非舊式。
部
[ shɑ̀ng ]
高也。
此古文“丄”,古文“上”作“ ”,故“帝”下、“㫄”下、“⽰”下皆云“从古
文‘上’”,可以證古文本作“ ”,篆作上 “丄”。
各本誤以“丄”爲古文,則不得不改篆文之“上”爲“上”,而 “上”爲部首,使下文从“ ”之字皆無所統,“示”次於“ ”之恉亦晦矣。
今正“丄”爲“ ”,“上”爲“丄”,觀者勿疑怪可也。
凡《說文》一書,以小篆爲質。
必先舉小篆,後言古文作某。
此獨先舉古文,後言小篆作某,变例也。
以其屬皆从古文“上”,不从小篆“上”,故出变例而別白言之。
事也。
凡“ 事”之文絕少,故顯白言之。
不於“一”下言之者,“一”之爲 事不待言也。
象形者,實有其物,“日”、“月”是也。
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丄”、“丅”
是也。
天地爲形,天在上,地在下;地在上,天在下,則皆爲事。
凡“ ”之屬皆从“ ”。
時掌、時亮二切。
古音第十部。
丄,篆文“上”。
謂李斯小篆也。
今各本篆作“上”,後人所改。
按:甲骨文作,《甲骨文字典》:上與下本為相對而成之概念,《易·上經》釋文:上對下立名。
故用一符置於一條較長橫畫之上下,以標識上下之意。
最早本用上仰或下伏之弧形,加以表示上下之意。
後因契刻不便而改弧形作橫畫。
在合文中,或有省去一畫者,亦有將弧綫刻成折畫者,如上下
作,下乙作。
卜辭釋義:1.上與下相對立名。
2.上帝,亦稱帝,為殷人觀念中的神明。
3.上
下,或作下上,上指上帝,下指地祇百神。
4.、下乙為殷先王,即上甲、祖乙。
5.上示、下示均為商先王集合廟主之稱,或省稱上、下。
帝[ dì ]
諦也。
見《春秋元命苞》、《春秋運斗樞》。
《毛詩故訓傳》曰:“審諦如帝。
”王天下之號。
从“ ”,“朿”聲。
都計切。
古音第十六部。
,古文帝。
古文諸“丄”字皆从“一”,篆文皆从“ ”。
“ ”,古文“上”字。
古文从一,小篆从古文上者,古今體異。
必云 古上字者,明非 字也。
徐鍇曰:古文上兩畫,上短下長。
一二之二,則兩畫齊等。
“䇂”、俗本䇂下有言,非也。
言从䇂,舉䇂可以包言。
“示”、“辰”、“龍”、“童”、“音”、“章”皆从古文“上”。
古文“示”作“ ”,古文“禮”作“ ”,古文“辰”作“ ”,此古文从一,小篆从 之證。
然則古文以一爲 ,六書之假借也。
註 (下)二(上)。
按:、、,象架木或束木燔以祭天之形,為禘之初文,後由祭天引伸為天帝之帝及商王稱號。
卜辭釋義:1.帝為殷人觀念中之神明,亦稱上帝,主宰風雨災祥及人間禍福。
2.殷先王稱號。
旁[ pɑ́ng ]
溥也。
司馬相如《封禪文》曰:“㫄魄四塞。
”張揖曰:“㫄,衍也。
”《廣雅》曰:“㫄,大也。
”按:“㫄”,讀如“ ”,與“溥”雙聲。
後人訓“側”,其義偏矣。
从“ ”,闕。
闕谓从“勹”之說未聞也。
李陽冰曰:“‘勹’象㫄達之形也。
”按:《自序》云:“其於所不知,葢闕如也”。
凡言“闕”者,或謂形、或謂音、或謂義,分別讀之。
“方”聲。
凡徐氏鉉 鍇二本不同,各从其長者,如此處鍇作“方聲闕”。
“闕”字在“方聲”下,於未聞从勹之說不瞭,故不从之是也。
後不悉注。
步光切。
十部。
,古文“㫄”。
以許說推之,亦小篆从 ,古文从一也。
,亦古文㫄。
李斯改一爲二,則爲小篆。
雱,籒文。
《詩》:“雨雪其雱。
”《故訓傳》曰:“雱,盛皃。
”卽此字也。
籒文从“雨”,衆多如雨意也。
毛云“盛”,與許云“溥”正合。
今人不知“㫄”、“雱”同字,音讀各殊,古形、古音、古義皆廢矣。
按:,從(凡)從(方),方為聲符,凡為重複聲符,金文作、,與甲骨文略同,說文篆文從從,當是之譌。
卜辭釋義:1.方國或族邦名。
2.人名。
3.地名。
[ xiɑ̀]
底也。
底當作“氐”。
《广部》曰:底者,山凥也。
一曰下也。
許氏解字多用轉注。
轉注者,互訓
也。
底云下也,故下云底也,此之謂轉注,全書皆當以此求之。
抑此底字當作氐。
《广部》“一曰下也”四字,疑後人所綴。
何者?許書無“低”字,《日部》下昏下曰从氐省。
氐者,下也,正與此下者氐也爲轉注。
上,高也。
下,氐也。
高氐亦正相反相對。
今本“氐”篆解云“至也”,亦當本作“下也”。
如是正之,乃見許氏發揮
轉注之恉。
有好學深思者,當能心知其意也。
从反 爲 。
有物在“一”之下也。
此古文下本如此,如“ ”字從古文“下”是也。
後人改 爲丅,謂之古文,則不得不改丅爲癘,謂之小篆文矣。
胡雅、胡駕二切。
古音在第五部。
丅,篆文“下”。
今各本篆文作下,後人所改。
按:、,見“上”字說解。
文四 重六
示部
示[ shì ]
天 象,見吉凶。
見《周易• 辭》。
所㠯示人也。
从“二”,古文上。
三 ,謂川。
日月星也。
觀乎天文,㠯察時變。
見《周易• 彖傳》。
示,神事也。
言天縣象箸明以示人,聖人因以神道設敎。
凡“示”之屬皆从“示”。
神至切。
古音第十五部。
《中庸》、《小雅》以“示”爲“寘”。
,古文“示”。
所謂古文諸“丄”字皆从“一”也。
按:、、、、、、、、,《字典》:、象以木表或石柱為神主
之形,之上或其左右之點畫為增飾符號。
卜辭祭祀占卜中,示為天神、地祇、先公、先王之通稱。
卜辭釋義:1.示即主,為廟主、神主之專用字。
2.示謂示壬、示癸。
3.示謂大乙、大甲、祖乙。
4.凡四示、五示、六示、九示、十示、十示又二、十示又四、廿示、廿示又三等,均為若干先王之集合廟主。
5.凡大示、元示、上示均為自上甲始廟至示癸六位直系廟主之通稱。
與此相對應的小示、它示、下示
則是包括旁系先王之集合廟主之統稱。
但示亦有某一時王將某一屬於小示指先王歸於大示之列。
6.先公、先王、舊臣及四方神主均稱示。
7.祭名。
8.用牲法。
9.義不明。
祜[ hù ]
上諱。
候古切。
言上諱者五。
《禾部》“秀”,漢世祖名也。
《艸部》“莊”,顯宗名也。
《火部》炟,
肅宗名也。
《戈部》肈,孝和帝名也。
祜,恭宗名也。
殤帝名隆不與焉。
伏矦《古今注》曰:隆之字曰盛。
亦當言“上諱”,明矣。
而《五經異義》云:漢幼小諸帝皆不廟祭,而祭於陵。
旣不廟祭矣,則不諱可知。
此
許沖奏上時,於“隆”字不曰“上諱”所由也。
諱止於世祖者,記曰:旣卒哭。
宰夫執木鐸以徇於宮曰:舍故而
諱新。
故,謂高祖祖之父當遷者。
杜預亦言自父至高祖皆不敢厈言。
計許君卒於恭宗已後,自恭宗至世祖適五世,世祖已上雖高帝不諱,葢漢制也。
此書之例,當是不書其字,但書上諱二字。
書其字則非諱也。
今本有篆文者,後人補之。
不書故其詁訓形聲俱不言。
假令補之,則曰“祜,福也,从示,古聲”。
祜訓福,則當與祿禠等爲類,而列於首者,尊君也。
古音弟五部。
禮[ lǐ ]
也。
見《禮記•祭義》、《周易•序卦傳》。
,足所依也。
引伸之凡所依皆曰 ,此假借之法。
屨, 也。
禮, 也。
同而義不同。
所㠯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 ”。
《禮》有五經,莫重於祭,故“禮”字从“示”。
“豐”者,行禮之器。
亦聲。
靈啓切。
十五部。
,古文“禮”。
禧[ xī ]
禮吉也。
行禮獲吉也。
《釋詁》曰:禧,福也。
从示,喜聲。
許其切。
一部。
禛[ zhēn ]
㠯眞受福也。
从示,眞聲。
此亦當云从示,从眞,眞亦聲。
不言者省也。
聲與義同原,故龤聲之偏㫄多與字義相近,此㑹意、形聲㒳兼之字致多也。
《說文》或偁其㑹意,略其形聲。
或偁其形聲,略其㑹意。
雖則渻文,實欲互見。
不知此則聲與義隔,又或如宋人字說,衹有㑹意,別無形聲,其失诬誣矣。
側鄰切。
十二部。
祿[ lù ]
福也。
《詩》言“福”、“祿”多不別。
《商頌》五篇,㒳言“福”,三言“祿”,大恉不殊。
《釋詁》、毛詩傳皆曰:“祿,福也。
”此古義也。
鄭旣醉箋始爲分別之詞。
从示,彔聲。
盧谷切。
三部。
禠[ sī ]
福也。
見《釋詁》。
張衡《東京賦》曰:“祈禠禳 。
”从示,虒聲。
息移切。
《字林》弋爾反。
十六部。
禎[ zhēn ]
祥也。
从示,貞聲。
陟盈切。
十一部。
祥[ xiɑ́ng ]
福也。
凡統言則災亦謂之祥,析言則善者謂之祥。
从示,羊聲。
似羊切。
十部。
鉉本此下有“一云善”三字,淺人所增。
一書中此類不少。
祉[ zhǐ ]
福也。
見《釋詁》。
从示,止聲。
敕里切。
一部。
按:、、、,《字典》:從示從止,示下止上,應即祉字。
卜辭又有字,疑與此同。
釋義:1.祭名。
福[ fú ]
備也。
《祭統》曰: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
非世所謂福也。
福者,備也。
備者,百順之
名也。
無所不順者之謂備。
按:福備古音皆在第一部,曡韵也。
鉉本作祜也,非。
祜正世所謂福也。
从示,畐聲。
方六切。
古音在一部。
按:、、、、、、、、、、、,《字典》:從示從,或又從廾,或省示,並同。
為有流之酒器,其形多有譌變,金文譌為,為《說文》
福字篆文所從之所本。
甲骨文福字象以灌酒於神前之形。
古人以酒象徵生活之豐富完備,故灌酒於神為報神之福或求福之祭。
卜辭釋義:1.祭名。
2.用牲法。
祐[ yòu ]
助也。
古衹作“右”。
从示,右聲。
于救切。
古音在一部。
按:、、、、,本以右手形表示給予援助之義。
但在卜辭中,從示之實用為侑,祐則多以又為之,參見卷三又字說解。
釋義:1.祭名。
卜辭用為侑。
2.卜辭以又為祐。
祺[ qí ]
吉也。
《周頌》曰:“維周之祺。
”《釋言》曰:祺,祥也。
祺,吉也。
从示,其聲。
渠之切。
一部。
,籒文从“基”。
基聲也。
古其、基通用,如《尙書》“丕丕基”,伏生作“㔻㔻其”是也。
祗[ zhī ]
敬也。
見《釋詁》。
从示,氐聲。
旨夷切。
古音凡“氐”聲字在第十五部,凡“氏”聲字在第十六部。
此《廣韵》祇入五支,祗入六脂所由分也。
鉉所據《唐韵》:祗,旨移切。
是孫愐“祗”入五支,遠遜於宋《廣韵》所改定矣。
《經典釋文》於《商頌》上帝是祗諸時反,則又 入七之。
於《孔子閒居》諸夷反,則固不誤。
此等學者所當審定畫一也。
禔[ zhī ]
安也。
本“安”下有“福”,今依李善《文 》注。
从示,是聲。
司馬貞引《說文》市支反。
此《說文》音隱所載也。
《唐韵》切同。
十六部。
《易》曰:“禔旣平。
”市支切。
《周易•坎》九五:“祇旣平”。
《釋文》曰:“祇,京作禔。
”按:許《自序》所偁易孟氏,京房受《易》焦延壽,延壽 從孟喜問《易》。
虞翻自言:“臣高祖光、曾祖成、祖鳳父歆,皆治孟氏《易》,至臣五世。
”翻注此爻云:“祇,安也。
”然則孟《易》作“禔”訓“安”甚明。
翻本作祇,謂“祇”卽“禔”之假借,與《何人斯》鄭箋正同。
氏,是同在第十六部,得相假借。
神[ shén ]
天神,引出萬物者也。
“天”、“神”、“引”三字同在古音第十二部。
从示 聲。
食鄰切。
祇[ qí ]
地祇,提出萬物者也。
地祇提三字同在古音第十六部。
地本在十七部,而
多轉入十六部用。
从示,氏聲。
巨支切。
古音十六部。
凡假借必取諸同部,如《周易》无祇悔,《釋文》云:祇,辭也。
馬同,音之是反。
此讀祇爲語辭,適也。
《五經文字》、《廣韵》作衹者是也,又云:鄭云病也。
此讀祇爲疧,與《何人斯》同也。
又云:王肅作禔,時支反。
陸云安也。
九家本作㩼字,音支。
韓伯祁支反,云大也。
音讀皆在第十六部。
通志堂刻作“无祗悔”,則誤。
〇又祇旣平,唐石經作衹。
《釋文》云:京作禔,《說文》同,音支。
又上支反,安也。
其讀亦皆在十六部。
又云:鄭云當爲坻小 也。
此則改爲第十五部字。
古人云當爲者皆是改其形誤之字。
云當爲者,以音近之字易之。
云讀如者,以同音之字擬之。
此云當爲,則鄭謂祇爲字之誤也。
〇《五經文字•衣部》曰:衹,止移切,適也。
《廣韵》五支曰:衹,章移切,適也。
唐石經:“衹旣平。
”《左傳》:衹,見疏也。
《詩》:“衹攪我心。
”《詩》、《論語》亦衹以異,字皆从衣,正用張參《字㨾》。
而張參以前顏師古注竇嬰傳曰:衹,適也,音支,其字从衣。
豈師古太宗朝刊定經籍皆用此說歟。
宋《類篇》則“衹”、“ 祇”皆云“適也”,不畫一。
《韵㑹》則从示之祇訓適也。
近日經典訓“適”者皆不从“衣”,與唐不合。
祕[ mì ]
神也。
《魯頌•閟宮》有侐箋曰:“閟,神也。
”此謂假借“閟”爲“祕”也。
从示,必聲。
兵媚切。
古音在第十二部。
質櫛韵。
齋[ zhɑ̄I ]
戒,絜也。
《祭統》曰:齋之爲言齊也,齊不齊以致齊者也。
齋戒或析言,如七日戒,三日齋是。
此以戒訓齋者,統言則不別也。
从“示”,“ ”省聲。
謂減 之二畫,使其字不䋣重也。
凡字有不知省聲,則昧其形聲者,如“融”、“蠅”之類是。
側皆切。
十五部。
,籒文“齋”,从“ ”省。
凡籒文多䋣重。
禋[ yīn ]
絜祀也。
韋昭注《周語》同。
《釋詁》:“禋,祭也。
”孫炎曰:“潔敬之祭也。
”各本作“潔”,依《玉
篇》作“絜”。
一曰:精意㠯享爲“禋”。
凡義有兩岐者,出一曰之例。
《山海經》、《韓非子》、《故訓傳》皆然,但《說文》多有淺人疑其不備而竄入者。
《周語》:内史過曰:精意以享,禋也。
絜祀二字已苞之,何必更端偁引乎,舉此可以隅反。
从示,垔
聲。
於眞切。
古音在十三部。
《尙書大傳》以湮爲禋。
,籒文从宀。
祭[ jì ]
祭祀也。
統言則“祭”、“祀”不別也。
从示,㠯手持肉。
此合三字㑹意也。
子例切。
十五部。
按:、,甲骨文祭不從示,示為後加之意符,甲骨文祭字以手持,即肉。
或以數量不等之點象血點之形,會祭祀之意。
祭為殷代五種祭祀系統中一種祭典之名。
卜辭釋義:1.祭名。
2.方國名或地名。
祀[ sì ]
祭無巳也。
析言則祭無巳曰祀。
从巳而釋爲無巳,此如治曰亂,徂曰存,終則有始之義也。
《釋詁》曰:祀,祭也。
从示,巳聲。
詳里切。
一部。
,“祀”或从“異”。
《周禮》《大宗伯》、小祝注皆云“故書祀作禩”。
按:“禩”字見於故書,是古文也。
篆隸有祀無禩,是以漢儒杜子春、鄭司農不識,但云當爲祀,讀爲祀,而不敢直言古文祀,葢其愼也。
至許乃定爲一字。
至魏時乃入三體石經。
古文巳聲、異聲同在一部,故異形而同字也。
按:、、、、、、、、(後兩個為五期),從示從,之初形當為,為祭祀時象徵神主之小兒,亦即後世譌變之“尸”字。
古代祭禮“祝迎尸”時為“立尸”,即舉尸於成人頸上,、字即舉子(尸)於人頸表祭祀之義,乃最初之祀字。
又譌變為
、等形,或又省形,只用或代。
後又為區別小兒之與祭祀之,乃
將之省形下畫稍彎似人跽跪之形作,以專用為祭祀之字。
卜辭釋義:1.祭也。
2.遍祭先公先王一周為一祀。
3.人名。
4.地名。
祡[ chɑ́i ]
燒柴尞祭天也。
此從《爾雅》音義。
尞各本作“燎”,非也。
《火部》曰:尞祡祭
天也。
此曰祡尞祭天也,是爲轉注冣較然者。
“柴”與“祡”同此聲,故燒柴祭曰祡。
《釋天》曰:祭天曰燔柴。
《祭法》曰:燔柴於泰壇,祭天也。
《孝經說》曰:封乎泰山,考績祡尞。
《郊特牲》曰:天子適四方,先祡。
注: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
从示,此聲。
仁皆切。
十五部。
凡此聲亦多轉入十六部。
《虞書》曰:《虞書》當爲《唐書》,說見七篇《禾部》。
“至于岱宗,祡。
”許《自序》偁《書》孔氏,知古文《尙書》作“祡”,不从“木”作“柴”也。
《王制》、
《郊特牲》、大傳同。
,古文祡,从隋省。
此葢壁中《尙書》作“ ”也。
旣偁古文《尙書》作祡矣,何以云壁中作 也?凡漢人云古文《尙書》者,猶言古本《尙書》,以別於夏矦、
歐陽《尙書》,非其字皆倉頡古文也。
《儀禮》有古文今文,亦猶言古本今本,非一皆倉頡古文,一皆隸書也。
如此字壁中 作 ,孔安國以今文讀之,知 卽小篆祡字,改从小篆作祡是。
孔氏古文《尙書》出於壁中云爾,不必皆仍壁中字形也。
綴 於祡下者,猶《周禮》旣从杜子春易字,乃綴之云故書作某也。
隋聲古音在十七部,此聲古音在十六部,音轉冣近。
之爲祡,猶玼瑳姕傞皆同字。
按:、、、、、,,象以木或束木架於前焚燎之以祭天神之意,或從
、、。
卜辭或用為祡,見束字說解。
卜辭釋義:1.祭名。
2.用牲法。
禷[ lèi ]
㠯事類祭天神。
《五經異義》曰:今《尙書》夏矦、歐陽說:禷,祭天名也。
以
禷祭天者,以事類祭之。
以事類祭之何,天位在南方,就南郊祭之是也。
古《尙書》說非時祭天謂之禷,言以事類吿也。
肆禷于上帝,時舜告攝,非常祭也。
許君謹按:《周禮》郊天無言禷者,知
禷非常祭。
從古《尙書》說。
玉裁按:郊天不言禷,而《肆師》類造上帝,《王制》天子將出,類於上帝,皆主軍旅言。
凡經傳言禷者,皆謂因事爲兆,依郊禮而爲之。
《說文》亦从古《尙書》說。
从示,類聲。
此當曰“从示類,類亦聲”,省文也。
力遂切。
十五部。
禮以類爲禷。
祪[ guǐ ]
祔、祪,祖也。
見《釋詁》。
祔謂新廟,祪謂毁廟,皆祖也。
《說文》併祔字連引之,故次之以“祔”。
从示,危聲。
過委切。
十六部。
祔[ fù ]
後死者合食於先祖。
《士虞禮》:卒哭,明日以其班祔。
《春秋》《左氏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
祔而作主,特祀於主,蒸 禘於廟。
《春秋•榖梁傳》曰:“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
”《士虞禮》注與《榖梁》同。
从示,付聲。
符遇切。
古音在第四部。
祖[ zǔ ]
始廟也。
始兼兩義,新廟爲始,遠廟亦爲始。
故祔祪皆曰祖也。
《釋詁》曰:祖,始也。
《詩》毛傳曰:祖,爲也。
皆引伸之義。
如初爲衣始,引伸爲凡始也。
从示,且聲。
則古切。
五部。
註 ,古文。
按:、、、、,《字典》:、、、諸形均象盛肉之俎,本為斷木,用
作切肉之薦,後世或謂之“梡俎”。
象斷木測視之形,為增繪其橫斷面之全形,乃作形或
形,甲骨文為契刻之便,將橢圓形斷面改作或形。
其後,俎由切肉之器逐漸演變為祭神時載
肉之禮器,因其形近“几”,故說文誤謂從几,又連俎上所薦之肉作、形,進而誤析、
、為且、俎、 三字,涵義亦隨之分化。
釋義:1.借為父祖之祖。
疏越案:此說較為繁瑣,且多為臆測,亦象神主之形,或可備一說。
[ bēng ]
門内祭先祖所㫄皇也。
舊所下有以,今依《詩》、《爾雅》音義。
㫄或作彳
㫄、 、彷,“皇”或作“徨”,皆俗。
《詩》毛傳曰:“祊,門内也。
”《郊特牲》曰:索祭祝於祊,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諸遠人乎。
祭於祊,尙曰求諸遠者與。
此㫄皇之說也。
“ ”、“㫄”、“皇”三字疊韵。
从示,彭聲。
補盲切。
古音在十部。
《詩》曰:“祝祭于 。
”《小雅•楚茨》文。
今作“于祊”。
祊,“ ”或从“方”。
“彭”聲、“方”聲同部。
祰[ kɑ̌o ]
告祭也。
自“祪”以下六字皆主言祖廟,故知吿祭謂《王制》天子諸矦將出,造乎禰。
《曾子問》
諸矦適天子,必吿於祖,奠於禰。
諸矦相見,必吿於禰。
反必親告於祖禰,伏生《尙書》歸假於祖禰。
从皆是也。
《周禮》六祈二曰造,杜子春云:造祭於祖也。
當許時,禮家造字容有作“祰”者。
示,告聲。
苦浩切。
古音在第三部。
按,據段義,“祰”字古時作“造”,許慎之時已作“祰”。
甲骨文用告、舌、言為祰。
祏[ shí ]
宗廟主也。
《五經異義》:今《春秋》《公羊》說:祭有主者,孝子以主繫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今《論語》說:《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夏人都河東,河東宜松也。
殷人以柏,殷人都亳。
亳宜柏也。
周人以栗,周人都豐鎬。
豐鎬宜栗也。
古《周禮》說:虞主1用桑。
練主2用栗。
無夏后氏以松爲主之事。
許君謹按:從《周禮》說。
《論語》所云,謂社主3也。
鄭君無駁。
《五經要義》曰:木主4之狀四方,穿中央以達四方。
天子長尺二寸,諸矦長尺,皆刻謚於其背。
《春秋•左氏傳》:典司宗祏。
又曰: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
又曰:反祏於西圃。
皆謂木主也。
主當同《宀部》作“宔5”。
“宔”字下曰:宗廟宔,祏也。
“祏”字下曰:“宗廟宔也。
”
周禮有郊宗石室。
《五是爲轉注。
《蓺文類聚》引作宗廟之木主曰祏。
經異義》:古《春秋》左氏說:古者日祭於祖考,月薦於高曾,時享6及二祧7,歲祫8及壇墠9,終禘10及郊宗石室。
終者,謂孝子三年喪終,則禘於大廟,以致新死者也。
又《春秋》左氏曰:徙石主於周廟。
言宗廟有郊宗石室,所以藏栗主也。
玉裁按:郊宗石室,葢謂天子有之。
郊宗,葢謂郊鯀宗禹、郊冥宗湯、郊稷宗武王之類,遠祖之宔爲石室藏之。
至祭上帝於南郊,祭五帝於明堂,則奉其宔以配食,故謂之郊宗石室,《祭法》、《周語》皆言禘郊祖宗。
此舉郊宗以包禘祖也。
其餘毀廟11之主亦附藏焉。
至褅祫而升,合食於大祖,故曰禘及郊宗石室。
云《周禮》者,說左氏家謂成周之禮,非謂《周官經》有此也。
一曰:大夫㠯石爲主。
《五經異義》:今《春秋》《公羊》說:卿、大夫、士非有土子民之君,不得祫享序昭穆,故無木主。
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爲菆。
許君謹按:《春秋•左氏傳》曰:衞孔悝反祏於西圃。
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爲主。
今山陽民俗,祭皆以石爲主。
鄭君駁之曰:大夫、士無昭穆,不得有主。
少牢饋食,大夫禮也,束帛依神。
特牲饋食,士祭禮也,結茅爲菆。
大夫以石爲主,禮無明文,孔悝之反祏有主者,祭其所出之君爲之主耳。
玉裁按:《異義》先出,《說文》晚成,多所㪅12定,故《說文》之說多有異於《異義》,同於鄭駁者。
祏以宗廟主爲本義,以大夫石主爲或義是也。
从“示”、“石”。
許言《周禮》有石室,言大夫以石爲主,皆證明从石㑹意之恉。
玉裁謂:宗廟本木宔,而字从石者,葢取如石不可轉意,石室自別是一事。
《春秋》之末,大夫僭侈,作宔不可知。
云反祏者,猶言反宔耳,不必以
1古代葬后虞祭时所立的神主。
2古代練祭時所立的神主。
奉祀於祖廟。
3古谓土地神的神主
4木制的神位。
上书死者姓名以供祭祀。
又称神主。
俗称牌位。
5古代宗庙藏神主的石函。
6時享,祭祀名,太廟四時的祭祀。
古代帝王臣民都行時享之禮。
7祧,祭祀地,古代称远祖的庙;把隔了几代的祖宗的神主迁入远祖的庙:不~之祖。
tiao1
8祫,祭祀名,古代天子或诸侯把远近祖先的神主集合在太庙里进行祭祀。
xia2
9墠,祭祀場所,古代祭祀或会盟用的场地shan4
10禘,古代帝王或诸侯在始祖庙里对祖先的一种盛大祭祀
11古代宗廟制度之一。
撤除不再奉祀的前代宗廟。
12同“更”字。